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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机构
1950年11月,成立县人民法院,设3个巡回法庭,分片审理各地案件。1953年至1954年,增设接待室。1955年,设刑事审判庭,在原巡回审判庭基础上,组建三河、紫蓬、岗集和官亭4个法庭。次年增设巢湖、花岗、烟墩、南岗、义城法庭,原紫蓬法庭改为山南法庭。不久,花岗、烟墩两法庭撤销。1957年设民事审判庭。
1967年5月,成立公、检、法军管小组。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下设审判小组。1973年,恢复县法院,先后设花岗、丰乐、上派(区)、官亭、三河、山南、五十里小庙、上派镇法庭。1981年,设经济审判庭。1985年增设第二刑事审判庭。
二、刑事审判
1949年,由县、区、乡干部及农会代表等,组成临时法庭,审判案件。聚星乡临时法庭,在公审恶霸方开疆、江静轩、江云生时,邻近乡近万人赴会,90多名农民上台控诉。程店区中派乡公审恶霸李耀卿,到会农民数千人,有30多人上台控诉。城南区召开审判号称“杀人魔王”的恶霸王庚年大会时,有1万多名群众赴会,数十人上台控诉。
1950年,县司法科、公安局审理反革命案193件,凶杀案51件,强奸案5件,抢劫案202件,伤害案75件。1950年底法院成立后,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审判与群众斗争相结合的方针,配合“镇压反革命”运动,审理一批刑事案件。据1951年5月统计,各地审判案件中,土匪占34.26%,国民党特务占16.76%,反动党团骨干1.3%,恶霸占39.8%,反动会道门头子1人。
1955年,法院贯彻“严肃、认真、慎重”的方针,执行“少杀”和“今后从严”的政策,重点审理罪行较重的反革命案和其他刑事案。1956年9月,法院复查上年审判案件,正确率为85.7%,事实不清占3%,重罪轻判占1.1%,轻罪重判占2.4%,错判占2.2%,冤错案先后得到纠正。1961年至1966年审判的刑事案中,反革命案占2.18%,杀人、抢劫、强奸案占9.59%,重婚案占20%,破坏婚姻家庭案占21%,破坏军婚案占7.5%,其他刑事案占31%。“文革”期间,错案较多。1967年至1968年审理的刑事案中,“反革命案”占5.67%。1979年后,冤、假、错案经复查一一平反。
1979年后,县法院审判109名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犯罪分子。1982年,从严判处强奸、抢劫等重大刑事案12件17人。1983年,审判流氓集团、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60件121人。1979年至1985年审判的刑事案中,凶杀占0.99%,抢劫占7.1%,强奸占13.2%,盗窃、流氓、伤害占41%,其他案占38%。
三、民事审判
1949年至1985年,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3598件(缺1969年、1970年数),其中婚姻案10365件,占76.22%;债务案906件,占6.66%;房屋宅基案370件,占2.72%;土地纠纷369件,占2.71%;抚养、赡养、扶养案178件,占1.31%;水利纠纷138件,占1%;赔偿案件133件,占1%;继承案105件,占0.77%;劳资纠纷40件,占0.29%;其他994件,占7.3%。
婚姻案件肥西解放前,有童养媳、箩窝亲、互换亲和买卖强迫婚姻习俗。据1951年程店区新建乡调查,有童养媳705人,占全乡已婚妇女人口的44%;全乡已婚妇女中,属买卖婚姻就达218人,占已婚妇女总数的27.2%。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许多妇女要求解除不合理婚姻关系。县法院组成两个巡回审判小组,携卷下乡,采用巡回、就地和集中审判方式,从快审理大量离婚案件,1953年审结离婚案914件中,经判决和调解离婚的782件,占结案总数的81%。1949年至1954年,司法机关受理离婚案达4135件。6年总数等于1980年至1985年6年离婚案件总数899件的4.6倍。
1959年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部分妇女流落外地。1962年后经济好转,有些在外地成婚的妇女返回原地,引起婚姻纠纷。1963年受理离婚案705件。1965年至1966年10月,因强迫、包办婚姻案而自杀的13人。1973年受理128件离婚案中,因包办婚姻、封建夫权思想引起的离婚案78件,占61%。此间,因极“左”路线干扰,大量离婚案积压。1973年至1977年,积存此类案件41件。1978年受理婚姻案141件,审结119件,其中判决离婚11件,调解离婚82件。
1982年,受理离婚案142件,审结127件,其中判决离婚11件,调解离婚94件,判(调)离率为74%,比1974年提高18%。1985年,受理离婚160件,判(调)离率为5.64%。
债务案件1949年至1953年,债务案多为解放前遗留,纠纷时间长,案情复杂。法院根据中央政务院颁布的《新区农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凡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在解放前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判决废除;欠富农债务,视本利大小及具体情况处理。农民之间债务及其他借贷关系,均予保护。1952年审理338件,其中以私人债务居多,银行、信用社贷款纠纷较少。
“人民公社化”后,出现对私有财产无偿平调现象。1961年“反五风”时予以清理、退赔。1979年后,债务案件逐渐上升。1979年至1985年,审理63件。
土地纠纷案件1954年,法院依照《土地改革法》,审理土地纠纷案件79件。农业合作化后,土地纠纷案件下降,1959年仅9件。“人民公社化”后,土地归公。1961年农村实行“责任田”,此类案件开始出现。1963年至1965年审理7件。
房屋宅基地纠纷案件50年代,此类案件多,1953年、1954年审理76件。1980年后,落实房屋政策,房屋宅基地案件大幅度上升。1984年审理45件,1985年审理37件。
继承财产案件建国初,法院受理此类案较多。随着生产关系的变化,此类案件急剧下降。1956年仅一件。1962年后有所上升。1979年至1985年,审判人员坚持男女平等、权利与义务一致和养老育幼3个原则,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审理21件。
损害赔偿案件1956年至1960年,受理因打架斗殴、乡邻纠纷、交通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案件30件。1982年后,此类案大幅度上升。1983年至1985年,审理90件。
四、经济审判
1982年前,经济纠纷归民事审判庭审理。1982年4月,法院设经济审判庭,审理合同、信贷、专利、保险、商标、环保等方面经济纠纷。
1983年至1985年底,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129件,标的金额约252万元,其中购销合同115件,占92%,借贷3件,建筑承包合同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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