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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构
1954年5月,建县检察署,5人,3间庙屋作办公室。1955年,检察署改为检察院,设内、外勤组。1967年“文革”中,取消检察院。
1978年7月,重建检察院,设刑事、法纪检察组,1980年,改组为科。1981年增经济检察科,在上三路1公里处南侧,新建24间砖瓦平房办公。1984年,设监所检察科,1985年,设调研室,全院4科2室43人。
二、刑事检察
1954年初,省检察院在本县贯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试行刑事检察制度。公安局、法院捕28人,经检察院审查,其中属可不捕的3人,错捕7人,即予纠正。
1955年10月起,批捕、起诉全部由检察院办理。是年,公安局报捕286件,批捕202件,批捕率为70.6%,高于全国同期68.1%比率;办理起诉案158件,向法院起诉112件,起诉率70.8%,低于全国90%起诉率;出庭率为35%;对20件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提出抗诉,占法院同期判刑案件总数的5.6%。1956年,县公、检、法部门,复查1955年至1956年4月逮捕案件。1955年错捕占其总数4.8%,可不捕占6.1%。1956年1至4月间,属可不捕占1.9%。复查后,分别予以纠正。
1958年“大跃进”时,检察院仅留2人应付工作,其他人下社队抓“生产”。1959年,仍沿用“边生产、边办案”的做法,受理批捕案数比上年下降79%,批捕率为71.4%。1960年粮食紧缺,小偷小摸现象严重,出现乱抓、乱捕情况。1961年后,检察工作逐渐恢复正常。检察院执行“少捕、少关、少杀”方针,注重区分、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纠正冤错案件。1963年,审查公安局报捕案159件,向六安检察分院呈捕89件,呈捕率56%,分院批捕74件,批捕率为83%。1964年始,检察院按照“依靠群众加强专政”的方针,派检察人员到发案地了解案情,会同公安、社队干部和群众就地办案。“文革”开始,刑事检察工作停止。
1979年,批捕杀人、强奸、抢劫大案19件。1980年,批捕率为33%,免诉率为13.6%。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检察院全力以赴审查案件。号称肥西“南霸天”的钟某流氓团伙案,被告5人,卷宗2000多页,检察院20天审结起诉。靳某12人盗窃团伙案,案卷3000余页,检察人员夜以继日工作,15天结案。同时,注重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984年,作出不捕决定数占受理数2.5%,免诉占10.5%。1985年,免诉占受理数15.5%。1979年至1985年,检察院出庭公诉601次,抗诉5件,有2件改判。
三、监所检察
1954年10月,检察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省检察院《关于对监所、劳改机构检查的联合通知》,派员检查县看守所羁押人犯时限、监管措施、捕押及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执行等情况。此后,检察机关每年不定期派员检查监所。1959年至1963年,检察院几次检察看守所、新生劳改窑厂、小官塘劳改农场、淠河劳改大队,提出改善犯人生活条件等意见。
1979年,恢复中断13年的监所检察工作。检察院协同看守所,建立健全收押、转办、催办、检察,训教等制度。1980年3月,派两名检察员进驻看守所,实行长期监督。驻所检察员配合看守所管教干部和武警,对人犯进行法制、文化和道德品质教育,开展“文明管教”活动。
四、经济检察
1954年,检察署设侦查组,试行侦讯制度,自侦经济、法纪案件。8月上旬,重点查处5起套购粮食案。此后,重点查处农村基层信用社、供销社及粮食部门贪污、挪用公款、粮票案件。1957年至1958年查处贪污案件30起。1959年6月至1960年3月查办的贪污案件中,发生在农村公社的约占29.7%,商店占21.6%,粮油管理部门占5.4%。
1963年,县检察院配合市场管理委员会,查处5起重大投机倒把案件。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号召违法人员投案自首。
1981年后,发现数人合伙作案情况。1982年、1985年两年查处的30件贪污案中,成员48人。1982年,检察院按照全国人大《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查处大案20件34人,其中万元以上4件4人。
1980年,查处破坏森林案件10起,占全年受理经济案总数的31%。1981年,查处盗伐森林案15件,滥伐9件,逮捕5人。1982年,查处破坏森林案15起。至1984年底,基本刹住盗伐、滥伐森林歪风。1985年1至7月,仅查处此类案1件2人。
五、法纪检察
1954年7月水灾后,粮食紧缺。有些地方干部,强行搜查余粮户粮食。检察署及时调查,予以纠正,并发出通报,刹住此风。
1956年冬,从农业合作社聘检察通讯员202名,每150至500户聘1至2名。是年底,县检察院收到各地检察通讯员检举信50多封,立即查处48件违纪案。对其中较严重的14件,分别建议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如花纱布公司经理周某严重渎职,造成下面帐目混乱,出现贪污盗窃。县供销社不注意市场行情,盲目制做麻饼,用粮1.5万斤,价值3万元,后无销路,严重浪费。县检察院查处同时,帮助这些单位改进工作。
1957年至1961年间,基层干部捆绑、打骂、非法关押社员等侵犯人身权利案时有发生。1962年,检察院查处侵犯人身权利等案85件。1963年,查处各类检举材料388件,其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违法乱纪的163件,占42%。“文革”始,法纪检察工作中断。
1979至1983年,查处法纪案40件。此后、法纪案件增多。1984年至1985年,查处33件41人,其中非法拘禁案9件,占27%;渎职案7件,占21%。查处的9名非法拘禁人员中,乡干部7名,村干部1名,民警1名。燎原粮站负责人管理不严,看样员受贿,收进30多万斤糯稻中,湿稻和杂质占20%,致使130万斤变霉,受到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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