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公证
1956年,县法院设公证室,有1专职公证员,仅办理公与公之间合同、契约,当年办理101件,收费2473元。1957年,县公证室按省司法厅指示,开始办理公私之间公证。次年,为方便偏远地区,由三河、官亭、岗集法庭代办公证。1959年,取消公证室,公证业务由法院秘书室和法庭兼办,全年办公证54件,均未发现违约纠纷。“文革”期间,公证业务中断。
1980年,建司法科,兼办公证2件,收费395元。次年4月设公证处,当年办理公证139件,收费9009元。1982年,公证354件,其中经济合同342件,占办证总数96%,合同标的额1123万元。1983年,不少农户养殖“日本大平2号”蚯蚓。公证人员办公证时,对其销路产生疑问。于是赴河南省荥阳县查明,养殖此蚯蚓在国内基本无销路,只能做饲料,得不偿失。县政府据此调查,通告全县,使许多农户免受损失。1984年,公证处改革公证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全年办证874件。1985年,在花岗区孙集乡试行荒山、林木、茶叶、蚕桑、水产养殖承包公证。同时,在官亭、金桥、江夏、高刘、小庙、雷麻、花岗等10个地区、单位,回访公证情况,调处纠纷,挽回损失数万元。
二、律师
1956年底,县法院附设法律顾问处,有律师王映澄、强志骅。当年代书法律文书341件,刑事辩护90件,刑事代理诉讼2件,民事代理22件,提供法律意见154件,接待咨询629人次。1957年,两名律师均调出,律师事务中止。
1981年,设县法律顾问处,律师3人,隶属司法局。1982年,为被告人辩护34件。经辩护一审免于被告刑事处罚2件,撤回起诉1件,减轻处罚10件;二审撤销原判1件,驳回抗诉1件,累计占刑事辩护总数47%。1983年始,顾问处先后担任本县税务局、妇联、贸易公司、房管所、房屋开发公司等7个单位和4个专业户常年法律顾问。1982年至1985年,顾问处办理民事代理31件,刑事辩护102件,刑事自诉代理2件,代写法律文书135件,解答法律咨询440次,接待来信来访623人次,收费8319元。
三、民事调解
1950年春,相继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1953年,调处各类纠纷1600多件。1954年,建立区、乡、村三级调解组织。1959年,调解组织与治保组织合并,调处纠纷4800多次。次年,调解组织从治保组织中分开。1965年,基层调委会调处法院交办的纠纷86件,其中有轻微的刑事案件及家庭、宅基地、抚养、水利等方面的纠纷。官亭大队调委会,分片包队,调处成诉纠纷10起。“文革”初期,调解组织解散。1973年始,恢复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多为基层干部兼任。36个工厂配专职调解干部。全县有调解人员1199名。1985年,调处纠纷2688件。
四、法制宣传
1951年,重点宣传《婚姻法》。县、区、乡、村以召开群众大会、冬学、民校、读书组、黑板报、土广播、幻灯、演戏等形式,宣传《婚姻法》知识,颇有声势。县委书记何真理步行数十里,赴试点城南区考察农村婚姻状况。该区农民孟某,用开水烫死要求离婚的妻子。法庭召开数百人群众大会,公判此案。1952年宣传《惩治反革命条例》。
1954年,县司法机关配合税务、粮食等部门,宣传税收、粮食统购统销、普选等法令。官亭法庭公开审理套购囤积粮油案。1955年开法律知识报告会27次。此后,每年利用公判会、演讲会宣传法律。
1980年,县司法和宣传部门,以演讲、座谈、广播、录像、戏剧、橱窗、布告等形式,宣传新颁布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婚姻法》等法规。1983年,开法制报告会24场,印宣传册2000份,设宣传站10个,放幻灯272场,办培训班2期,绘宣传挂图220块,贴标语数万幅。县司法局派法制宣传队下乡,在集镇、村头设宣传站,提供法律咨询。
1983年10月,聘区、镇法制宣传员52名。次年,又有55名中、小学教师受聘。井王中学语文教师唐照年被聘后,鼓励学生作社会调查写法制作文,再汇编成册,在校内传阅,使学生法制观念增强,校风良好。有10名女生,用学到的《婚姻法》知识,劝说家长退了“娃娃亲”。该校受到合肥市教育局表彰。
1985年,县、区、乡成立61个普法讲师团,220名报告员、3752名基层普法宣传员。普法试点单位上法制课20余次,听众3万人,县城筑法制画廊1座。区、镇、乡干部,受短期法律知识培训,为此后全民普法宣传奠定基础。
上一篇:第二节 审判
下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