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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至1952年,本县作为省财政的一个预算单位,收入全部上缴,支出按月拨付,收支不发生联系。
1953年,开始建立县级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的财政体制。县级财政固定收入加比例分成,在收支划定的范围内,多收多支,少收少支,结余可以留用,扩大了县级财政机动权。
1954年至1957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体制。当时虽然实行中央、省和县三级财政体系,省对县仍执行统收统支的办法。划税分成范围小、比例小,如当时收入较大的农业税尚未列为分成,形成收入少,支出紧,机动财力不足。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各级财政下放财权,对财政体制进行一次改革的尝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责、权、利相结合的体制,由于“大跃进”的影响未能实现。
1959年至1970年,实行“划分收支,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根据决算数据,每年核定一次,收入总额大于支出总额的多余部分上解,收入小于支出的差额由上级补助,需要差补的,在核预算时就定补助数额或比例,这种办法简化了手续,通过预算把收入和支出联系起来,有利于开辟财源,增加收入。
1971年至1973年,由于国家把大部分企业、事业单位下放给地方管理,财政预算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超收和支出结余全部留用,短收或超支,由地方自求平衡。
1974年至1978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体制,此后又改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
1979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即:当年收入超过上年增加部分,按比例分成,作为机动财力,本县当年分成比例为40%。同时,核定收支指标和收支挂钩的比例,按照收入留成比例,提取收入,掌握开支。完成收入指标,即可按支出指标开支,支出指标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完不成收入指标,上级不予补助,就要相应压缩开支,自求收支平衡。
1980年,实行“增收分成,旱涝保收”的财政体制,本县增收分成比例为55%。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的办法。即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总额包干,结余留用”;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1982年,实行“核定收支基数,定额上缴,超收分成,一定三年”的体制。
1985年,省对县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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