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征收
解放初期,税制不统一,暂时沿用民国地方税制,部分废除苛捐杂税。本县开征的有工商营业税、所得税以及集市上的屠宰税、牲畜税四种,使用国家印制的剪口税票征收税款,税款统以现金专人送交皖西专署工商税务管理局。195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的税种为14种,当时本县开征6种,即货物税、屠宰税、交易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从此,废除了民国时期的旧税制和各地自行规定的税收条例,统一全国税制。新税制的建立,对稳定物价,恢复和发展生产,平衡财政收入,起到了很大作用。1953年国家税制调整,税种简并,本县开征9种,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从1954年1月起,凡买卖猪、羊一律停征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税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15%(包括3%营业税2%所得税),同时还规定农民自养自宰牲畜在城镇出售按13%税率交税。农民自食均免征。
1958年,对工商税制进行一次重大改革,把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1959年,为了配合降低存款利息,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经过这次调整后,本县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盐税等7种。1969年3月,县税务局组织人员在花岗公社集体企业中进行简化税制试点工作,经过报告上级税务部门同意,使用的综合税率为:花岗铁木生产社7%,机米厂4%,窑厂8.5%,百货商店4.5%,合作饭店9%,被服社6%,豆浆商店9%,油厂2%。1973年,全国第三次税制改革,把原来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保留原税种,停止征收。1981年起,又相继恢复以上税种。1983年,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当年征收36.4万元。6月,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实行利改税,本县企业均属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当年征收158.5万元;12月,开征建筑税,当年征收1.7万元。以上三项,1984年、1985年两年共征收94.3万元,76.3万元,250.8万元。1984年又开始第二步利改税,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共21种。是年,新开征产品税83万元,增值税5.4万元,营业税89.7万元。次年,以上三项税收分别增至431万元、20.4万元、450.5万元。1985年,本县开征工商各税计12种,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是年,新开征盐税14.8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3万元,国营企业奖金税12万元。
肥西县历年工商税征收统计表
表16—2单位:万元

二、减免
解放初期,工商税一般不作减免。随着国家税收的全面开展,税收制度的逐步完善,减免税得到了重视。
支持和鼓励发展生产免税1957年,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新成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第一年内,月份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者,可免纳营业税。1971年,县内对小水泥、小化肥、小农药等工业,从投产之日起,免税1年。1979年8月,对二轻系统新建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1年。1980年根据省财政厅规定,对县磷肥厂给以免税3年的照顾。另外,试制新产品免税;利用废液、废渣、废气作原料生产的产品,给以定期减免税照顾。
支农产品免税1976年12月以后,对农村社队企业全年所得额不满2400元的,免征工商所得税,对社队企业生产直接为本社队农业生产服务的肥料、农药、兽药、水泥涵管、陶瓷管、农膜、农具、农机具、孵坊、饲料加工、拖拉机站、排灌站的收入以及为本队社员生活服务的豆腐坊、油坊、面坊、糖坊、酱坊、粮棉加工和理发、缝纫等劳务收入免税。
知青企业免税1978年《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纪要》对独立核算的知青场、队和以安置知青为主的农工林牧副渔业基地,在1985年前不纳税,不上交利润,不负担农副产品统派购任务等政策规定。本县对知青企业以及为安置知青待业而新办的集体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3年。1980年11月,对城镇待业青年从事个体经营的企业与集体企业一样,从批准之日起,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3年。
小型工商户免税1980年以前,对营业额、收益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小型工商户,可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从1980年起,对个体工商户,月收益额不满80元,月销售收入额不满150元,免缴工商税;对劳务收入额不满120元,月销售收入额不满250元,免征工商所得税;临时经营每次营业额达不到20元不征税。
1978年以前,减免税数额不多。1978年以后,国家调整了经济结构,注重对支持生产方面的减免,以促进生产的发展,达到“养鸡下蛋”的目的。据不完全统计:从1980年到1985年,全县共减免679户,税额298.5万元,其中:国营企业23户,税款125.5万元;集体企业142户,税款52.4万元;乡镇企业375户,税款84.7万元;个体工商户90户,税款1.2万元;其他49户,税款34.6万元。
三、管理
建国后,由于税制不统一,征管方法多样,对固定工商户实行分地区、分任务,驻点征收;对活税源,实行流动(赶集)征收;对货物税实行查定征收;对元木元竹、水产品实行起运征收。对工商户的管理,先后实行承包制、查帐征收、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征收等四种办法。在确定征收方式的同时,逐步建立和健全一系列的征管制度,从而使税收征管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税务登记包括纳税人姓名、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如果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停业、破产情形时,均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1949年本县制发工商许可证,对全县工商户,全面进行一次登记,以便掌握全县纳税户的情况。1964年8月,实行开停业申报制度,开业单位须经当地政府批准,然后到税务部门登记,核定税款后方准开业或生产。1982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第1号通告,本县及时组织力量,对全县城乡所有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重新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要求悬证经营,当年全县共登记3193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92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202户,个体工商户1899户。通过这次税务登记查出漏管46户。1983年全县纳税户为3321户,其中:全民97户,集体1292户,个体1932户。1984年全县纳税户为3407户,其中:全民105户,集体1315户,个体1987户。1985年全县纳税为3341户,其中:全民109户,集体1217户,个体2015户。
纳税鉴定主要包括税种、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和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征收方式等内容。县税务局从1956年开始,建立纳税鉴定制度,先由税务专管员按行业及经营项目逐一调查,对照税法确定征免和税率,然后上报县局审核决定,加盖税务局公章,由税务所交纳税单位依照执行。“文化大革命”期间,税收工作处于瘫痪状态,纳税鉴定这一有效的管理制度,被视为“繁琐哲学”、“多余的做法”,遭到批判,终于被取消。1978年9月税务局机构恢复后,纳税鉴定等一系列征管制度又随之恢复,一有新的税种出台,新的征收办法随即变更,从而固定了纳税单位和税务机关的征纳关系,这种办法一直延用至1985年。
纳税检查有经常性的,一般性的检查,有一年进行几次的大规模检查,有根据需要随时进行重点或突击检查。1951年为限制土布盲目生产,对全县363张土布机,实行启封制度,规定统一到税务部门纳税,征税后加盖验讫戳记以资鉴别。从1951年到1959年,全县共查获偷漏税案件654起,补税56.4万元,清理欠税7.1万元。1958年除税务所组织联查27次外,税务局专案检查7次,集中训干全面检查3次,共检查1051户,补税7.3万元,查出农村生猪屠宰税漏征4460头,补税2.7万元。1964年县税务局组织力量,重点检查三河、丰乐、新仓、高刘、官亭等五个集镇,查出偷漏税695起,涉及399人,补税80812元。同年还组织自查、互查、会查6次,检查工商企业1694户次,补税15.4万元。检查650个大队,查出漏税猪19905头,羊1606只,补税12.98万元。1965年检查全县农村土纺土织纳税情况,查出土布机1382台,补税78812元。检查其他工商企业1018户次,补税92315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税收处于停滞状态,偷漏欠税普遍存在,1968年3月,安徽省军管会下达紧急通知,税收状况有了好转。从1969年到1975年,先后检查560多个大队,补征税款5.8万元,检查工商企业1127户,补税25.5万元。1980年10月5日至11月6日,县税务局组织11人,分2个小组。在全县开展税收政策大检查。近一个月时间,重点检查工商企业79户,发现有偷税66户,占检查户83.5%,补税71718元,其中:工商税16618元,所得税55100元,退还多征税款210元。1981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反对偷税漏税》的通告,本县立即召开各区镇财贸委员、税务所长及县直机关部、委、办、局、公司、厂、站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紧急会议,立即组织力量,到8月25日,历时113天,检查726户工商企业,发现有偷漏税462户,占63.6%,补税50.5万元,入库35万元。1983年全县抽53名业务骨干,分成19个小组,检查853户工商企业,551个个体户,补税25.6万元。1984年全县抽出75人(次),组成36个小组,对全县进行五次大检查,计检查548户,其中有偷漏税383户,补税42.3万元,催交陈欠税8.3万元,退税7541元。1985年局、所两级组织一般性检查25次,企业580户,补税35.2万元,同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本县重点复查国营、集体企业441户,个体企业362户,查出偷漏欠税及欠能源、交通资金124.2万元,入库109万元,入库率为87.8%。
票证建国初期,按税种设计完税证,有填额骑缝和剪额骑缝之分。本县征收税款,使用国家印制的剪额税票。1950年因印花税征收数额大,用票量也大,当时印花税票有1分、5分、1角、5角、1元5种,税额较大的用印花总贴税票代替。1958年印花税停征,印花税票和印花总贴税票随之作废。货物税证照也十分复杂。除免税的填免税证、征税的填完税证外,还对货物贴用查验证。1956年9月为简化查验手续,对出入境货物免予查验,各类查验证和完税证停止使用。1960年起税收票F证分缴款书和完税证两类,各种车船征税的发给完税牌照,免税的发免税牌照。1973年,经过税制简并,税收票证有四种,即通用完税证,通用缴款书,罚金收据和税票调换证。1983年以后,增加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缴款书,建筑税专用缴款书。为加强票证的领发、使用、保管、缴销等项制度,县税务局制订严格的管理措施,征收人员和代征代扣单位,领取税票,凭《税票结报手册》办理,不准委托他人捎带,领用时当面清点份数,相互签名。县税务局和税务所均设置票证帐簿,主要有“票证分类出纳帐”,“票证领销存登记簿”,“票证结报手册”,按月报送“票证用存月报表”。县局定期和不定期巡回检查票款结报情况,防止积压税款。1980年以来,县税务局每年都选择一个税务所,进行票证兑换工作,为此县税务局作为调票先进单位,出席省税务局召开的经验交流会,受到省税务局的表扬。
上一篇:第一节 农业税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