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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全县林业用地约20万亩(1951年5月调查为19.11万亩),山地和岗地大体各半。除山地3000余亩为寺庙所有外,大多为地主占有,少数为农民私有。1951年1月以紫蓬山、元通山、大潜山、英山等山地3480亩,设国营皖北第一林场。当年没收地主山地统一分配为耕者个体所有。1955年个体林地折价作股入农业社为小集体所有。1958~1961年取消林地股份为人民公社大集体所有。1962年国营林场接收公社无力经营的荒山11820亩。1963年县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林业18条”的规定,把14个山区公社的15万亩林地权归还生产队,社队林场恢复到116个,以油桐为主的经济林发展较好。1967~1971年,规章制度破坏,护林组织解散,毁林案件不断发生,林业生产萧条。1972年后进行整顿,县革命委员会颁发《加速绿化加强林木管理试行办法》10条规定,全县新造杉木林4万多亩,并有成效地开展了“四旁”植树。
1978~1979年间,山林和渠、路林又遭乱砍滥伐,淠河总干渠两岸已成林的剌槐林带基本砍光。
1980年1月,县林业局在农兴公社上塘大队进行林业责任制试点。这个大队有山场3600亩,1957年基本绿化,以后边造边毁。1979年底仍有荒山2400多亩,林木不断被盗。工作组本着有利巩固集体经济,有利造林、管林的原则,发动社队干部社员讨论出生产队与承包户订立责任制合同的办法:
1宜林荒山和疏林地,划分到户,由承包户包造林、包补植、包管理。用材林成材后,经济林有收益时,按队一、户九或队二、户八分成。散生树点数登记,受益对半或六、四分成。
2柴山,为鼓励承包户抚育野生苗成材,小面积队不分成,大面积一、九分成。
3幼林松、杉,一般成材后四、六分成,小树,户分成略高,大树,队分成略高。
4留足牧场,场内散生树点数承包到户,砍伐时对半或六、四分成。
5山场的山草、枝桠及松林内的杂树,谁包归谁,队不分成,以利保存杂树,松杂混交,防治松毛虫。
6小块油桐、竹、茶、果园,分户管理,队不分成或少分成。大松洼2亩竹园,由社员轮流看管,收益2成归队,8成归看管工,按工分配,山洼队1亩竹园,由两户包管,头5年年交队15元,以后交40元,固定不变。
7渠、路、埂边的树木,点数分到户管,二、八分成,空地谁栽谁有。
8林地权属生产队集体所有。承包户只能栽树,不准开荒种粮,不准出卖、出租。承包期25年,期满再议。合同由大队监证,公社批准。
这个办法,县委于1980年2月13日批转农村社队参照执行。
1981年秋,根据上级指示,全县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县成立专门机构,分批分期抽调一批干部,历时3年,全县划定自留山59336亩,责任山70644亩,四旁(村、水、路、宅)地8965亩,计颁发林权证、使用证15万多份,签订承包合同5000份。1984年个体承包户3744户,造林2755亩。1985年户数增至4346户,造林3746亩,联合体51个,承包面积6714亩,专业队9个,承包1100亩。
“三定”后,不少乡村林业发展,特别是集体林场承包后,造林成林成效显著。但是承包到户的,由于承包林地分散,无力管理,乱砍乱伐依然严重,合同流于形式,又出现新的荒山荒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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