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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市人委建立市长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并根据形势需要,或一周接待一次,或每月逢5为接待日。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应由县、区、局解决的问题,转由县、区、局办理,重大问题或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案件。由市人委解决。并规定,各级信访机构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坚持实行少转多办,不得敷衍。70年代,市委、市革委会对负责人接待日受理的案件,实行能立即处理的,立即作出处理,应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则及时批有关部门处理,属重大问题,提交市委常委会或市革委会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处理。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中,坚持“统一受理、分口办理”和县以上机关多办少转,县以下机关只办不转的办信原则。1976年10月,中共合肥市委颁发《合肥市各级党政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暂行办法》,对各级信访机构和人员配备、信访机构的主要职责、信访人员的主要任务、各级信访机构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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