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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登记
1949~1950年,合肥市对私营企业先后进行过三次临时登记。1949年2月23日,市长郑抱真、副市长树海签发了《行店注册办法》,要求全市工商行店于3月15日前,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办法》规定:已发注册证的行店或座商,凡改组、出让、歇业需呈报工商局核准;凡专营或兼营进出口贸易的行店和有埠号的座商应向工商局申请注册。9月,合肥市牙行依照皖北行署颁发的《牙行管理登记暂行办法》,向市工商主管机关申请登记。12月24日至1950年1月10日,市工商税务局按照皖北行署印发的《工商登记办法》再次对企业进行登记。在登记中,市工商税务局对私营工商业的开业、歇业、转业和资本额都进行了审核。至1952年,在全市私营工商企业中,面向人民生活的增多,生产经营国家统购统销物资的减少。
1953年5月3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合肥市私营工商业登记须知》规定:工商业登记由市工商局办理。登记范围为“凡在本市开设的私营厂商及有一定营业门面进行一定的业务者”。申请工商业登记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独资经营者为出资人;(2)合伙经营者应推派代表1人为执行业务的经理人;(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具备申请人的委托书。《须知》还就登记项目、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及企业变更、歇业、休业等作了明确要求。市工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联、劳动局、总工会、公安局、政府卫生科等8个单位9位同志组成了合肥市工商业登记委员会,下设东市、西市、车站区分委员会。这次登记于同年6月21日开始,分宣传动员和登记审查两个阶段进行。登记以原有的50个同业公会会员数为基础,将私营工商业分为八大类(含建筑业、农业)。登记结果:工业113户,商业3000户,服务业257户,运输业24户,饮食业332户。其中1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仅13户:新民印书社、环球印刷厂、五星印刷厂、陈公和油漆店、新华钢铁机器修配厂、新光棉织厂、市纺织毛巾第二生产组、市北门联合铁工厂、第一联合猪鬃厂、大成服装店、光明胶木厂、王义茂油漆店和王太和油坊等。在登记中发现私营工商业出现发展、维持、萎缩三种情况:发展的行业有纺织、百货、棉布、杂货、旅栈、文具、食品、服装、理发、豆腐业等;维持的有粮油联营交易所、纺织联营处等;萎缩的甚至被淘汰的有爆竹、香店、棉花业等。多数工商业户奉公守法,只有5%的私营工商业户擅自开、歇、转业或变更登记事项。
1954年,合肥市贯彻“对私营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私营工商业户歇业的多,开业的少;转出的多,转入的少。私商在全市工商业户中所占比例由1953年的29.12%下降到17.17%。在这种情况下,合肥市遵照党的“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政策,按归口的行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底,合肥市被改造的户数有2511户(含行商、个体手工业摊贩),占私营工商业户数的64.87%。其中,43个私营工厂(包括1956年上海内迁合肥的10个厂)全部实行了公私合营;71只载重40吨以上的船只全部实行了合营,277只载重30吨以上的船只全部实行了合作化,15只5吨以下的船只转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商业方面,29户粮油业户直接转为国营门市部;其他行业的商店成为国营的有18户,成为公私合营的有77户,组织合作商店的有128户,组成合作小组的有212户。在私营商业7856名从业人员中,有3901人转为国家或集体企业职工。1957年,全市工业总产值较1952年增长14.3倍;商品销售额以1953年销售额为基数(100%),1954年为133%,1955年为155%,1956年为292%,1957年为400%。商品经营品种由1952年的2800余种增加到1957年的37701种。由于公私关系改善,调动了私方人员的积极性。1956年第四季度,私方人员被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计572人次,占全部私方人员的21.3%。为防止少数资本家抽逃资金,市人民委员会、市工商联合会及各同业公会对各合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方法是先由资方自估、自填、自报,然后再分行业进行复查。到1958年初,全市私营工商业多数转为国营、公私合营或集体企业和合作社,只剩有少量的私营商业。
1963年4月,中央指示“加强社会主义商业对市场的领导。”在市整顿集市贸易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全市于5月份全面开展“代替私商”工作,增加了一批国营、合营粮油、肉食、炒货、豆制品业网点,使国营、合营经销商品供应点由449个增到574个,议销品种由34种增到87种。在上述4个行业中,私商由957户减至655户,人员由1228人减至626人;1964年比1963年,销售额下降44.53%,零售额减少97.57%;除蔬菜、禽蛋、水产行业外,其他行业全部被国营、合营企业占领。到1964年底,私商销售额与全市销售额相比,由1963年4月的21%下降至0.76%。
国营企业登记
1950年,华东区对工矿企业进行普查。在合肥市公营企业中,省营的有3家,即合肥碾米厂、合肥电厂、合肥皖北印刷厂;皖北军区办的有2家,即合肥铁工厂、皖北军区印刷厂;皖北区党委办的有1家,即皖北日报印刷厂;省农村处办的有1家,即同丰碾米厂;市办的有3家,即人民烟厂、新华染织厂、合肥粮食加工厂。到1951年底,粮食、百货、花纱布、土产、煤建、专卖、盐业、信托等国营公司先后成立,国营工商业逐步占领社会主义经济阵地并取得了领导地位。
1952年,国(公)营企业及机关团体的生产企业和国(公)家资本或机关生产资本与私人资本合营的企业,按其业务性质与组织,依照《皖北区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工商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是年合肥市有国营企业3户,地方国营23户,公私合营企业5户(包括淮南市在合肥的合营厂1户)。1956年初,合肥市工业企业有128户,其中国营3户,地方国营21户,公私合营8户,私营96户。到1958年底,经过改造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企业归口管理,企业登记工作停顿。
60年代初期,企业登记工作恢复。1963年12月,以市工商局为主,由市商业局、手工业管理局、人民银行、税务局抽调人员参加的登记发证办公室成立。该办实施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试行办法的意见》,对全市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工商企业,包括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影剧院、曲艺场、书店)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全市1246户国营和公私合营工商企业,登记发照的有1226户,未申请领照的有20户。为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作为占经济主导地位的国营企业的生产、销售、人员、资金及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受到关注。到1965年,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有166户,其中国营、地方国营企业126户、277个生产经营单位,民政部门、学校及其他部门管理的企业40户、48个生产经营单位,公私合营企业42户、276个生产经营单位。在国营和地方国营的工商企业中,工业、手工业70户,交通运输业2户,建筑业10户,商业34户,饮食业3户,服务业7户。在公私合营企业中,工业、手工业19户,商业14户,饮食业3户,服务业1户,其他行业5户。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基本没有进行。1978年后,逐步恢复。1979年底,合肥市(含中央部属、省直、部队、国防工业的民用工业)共有工业企业1008户,其中大型3户、中型19户、小型986户。1980年,为配合国民经济调整和制订发展经济长远规划,合肥市开展了工业企业普查登记。普查先在合肥江淮化肥厂、农药厂、化工厂进行试点,后在全市铺开。是年12月初,填表登记和汇总统计工作完成。
从1981年4月22日起,合肥市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系统、按部门为工业企业和建筑企业换发了全省统一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商业和交通运输业企业登记意见的报告》,对全市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业进行登记。这次登记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名称、经营条件和经营范围,登记后核发全省统一的营业执照,建立“经济户口”。分行业接受登记审核的有交通运输业92户,商业2385户,饮食业408户,服务业597户。
1982年,市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对合肥市经营生产资料的单位进行整顿登记,核定其经营范围。登记从事工业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煤炭石油(包括分支机构)经营的分别为43户、19户、49户。1983年,合肥市在工商企业登记过程中,将旅游业、修理业从服务业中划出来,单独进行登记管理。
1985年,市工商局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核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领照范围除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商贸、饮食、服务、旅游、修理之外,还包括生产性、商业性、产销合一的企业公司(中心)和农工商、林工商等综合企业,以及过去应领照而尚未领照的机关、团体、部队、工厂内部的招待所等。市工商管理部门在核定证照时,按照“大的管住、小的放开”的原则,规定除国家政策、法令明确规定需从严管理的企业外,其余一律从宽核定;凡登记换照的企业(包括公司、中心),必须提交企业章程、资金注册证明和法人登记表。
集体企业登记
1952年,合肥市部分私营工商企业组织起来,建立了290个联营合营社(组)。从事山货、盐、篾、机器修理、猪鬃、屠宰、粮油等生产经营。1955年,全市出现商业“并店合营(合作)户”620个,增加工业集体社(组)26个。1956年后,全市私营工商业户基本实现了合营或合作,并分口归有关部门直接登记管理。这种归口登记管理的方式一直延续到1963~1965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1961年“城市公社化”,各机关、学校、街道办起了服务性实体。1962年工业调整时,由于限制办厂,一部分企业转入“地下”生产。市属4个区“有资金、有生产资料、有雇工剥削”的“地下”工厂作坊和“地下”建筑队共45户、689人,其中建筑业18户、568人,机电修配业11户、68人,交通运输业3户、13人,针织缝纫业3户、18人,铁木竹器业3户、10人,其他行业2户、12人。翌年10月,合肥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集体(合作)所有制工商企业的登记对象包括:(1)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合作商店、联合诊所;(2)城市街道办的生产企业和修理服务单位、修缮队;(3)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办的手工业生产企业和修理服务单位。经营特种行业、卫生行业的集体企业,需向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申请取得特营证和卫生许可证后,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厂、店单位设分厂、分店、门市部、营业点的,由厂(店)统一办理申请登记;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办的农副产品加工作坊,以及常年经营、单独核算的手工业生产企业和修理服务单位,由人民公社统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登记结果:全市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分31个行业共1180户、18559人。其中,郊区社队企业214户、4134人;市内区级企业224户、5626人。按行业分,从事工业(手工业)135户,职工1578人,资金75万元;从事建筑修缮业11户,职工461人,资金0.7万元;从事服务业42户,资金3.2万元。
1965年9~10月间,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农村人民公社所办企业》的指示精神,合肥市开始对郊区社队企业进行全面登记、发照。市工商局规定:郊区社队办的企业原则上要贯彻有利于农业生产和社员生活的方针;粮油棉加工厂、作坊,只准接受国家或本社委托来料加工,不许自购自销成品;社队服务性商业若离市区较远,可以保留,由国家商业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制止街办企业与国家企业、合作工厂争原料;街道企业只能从事修缮业,且只准负责本区范围修缮;民办企业不准雇用工人;社队企业就近生产经营,不得进城设立分厂、分店。是年年底,全市社队企业只有61户,从业人员2143人。1973年,合肥市调查“五小”企业之后,曾提出搞好企业登记和管理措施,但由于受到“左”的干扰和条件限制未能实施。
1975年4月,农村建筑队、运输队伍来合肥经营者逐渐增多。市工商管理部门的意见是:经批准的基建、维修工程和运输项目,必须委托国营和本地集体企业承办;如果力量不足,企业可提出计划,由市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批准,才可以雇用农村建筑队。
1978年初,合肥市集体工商企业迅速发展。这些企业在为大工业加工配套、方便城市人民生活、扩大外贸出口和增加劳动就业机会等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其中有些企业组织机构混乱,经营性质不明确,私招乱雇,掺杂兑假。市工商局、市人民银行、市社队企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1962年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商业部1978年《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开立银行帐户时发给证明问题的通知》精神,制订了《合肥市集体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召开了全市集体企业负责人会议。会后,集体所有制企业普查登记全面展开。此次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制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农村“五·七”工厂(组)及对外营业的修理服务单位,社队、街道、工厂、学校经批准设立的国营商业、供销社商业的“三代店”(代购、代销、代营)等。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性质、地址、负责人姓名、开业日期、主管部门、生产或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数额、职工人数、主要产品及销路、主要原材料来源及主要生产设备等。《试行办法》规定:登记的集体工商企业必须做到原材料有来源、生产有条件、产品有销路;集体企业到外地采购原材料或推销产品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市工商部门审查批准;社队企业原则上不得经营标牌、刻字、照相、旅社等业;企业如在银行开立帐户、购买发票、雕刻印章、签订合同等,须凭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证照。这次全市办证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共有1607个,其中省、市直属单位办的129户,郊区及其社队办的443户,市内3个区办的164户,商业系统办的235户,其他部门办的696户。
翌年,合肥市对从事特种行业的企业进行登记,全市登记的共有305户,其中集体企业194户(旅馆业71户、旧货业48户、印铸字业30户、修理业45户)。1980~1982年,合肥市连续两年对集体工业企业全面进行普查登记。参加普查登记的企业共840户。自1983年开始,市工商局改变以往在“管”字上打主意多、支持引导少的工作作风,简化登记手续,积极鼓励集资联合办企业;允许区街、乡镇、城乡之间,全民与专业户之间合办企业;允许乡镇商业企业贩运农产品进城,贩运工业品下乡,并支持他们把供销社办成农村的综合贸易中心;从宽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规定企业名称只要附合“三段式”,即市(县)名+字号+行业,并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和企业章程(或简明协议书),在10天内即可审批。1985年,合肥市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集体性质的企业已发展到3383户,从业人员达19.97万人。
合肥市国营、集体工商企业登记情况统计表
(1981~1985年)

企业登记监督
1963年底,市工商管理部门对登记后的企业加强监督管理,规定凡工商企业违反开(歇)业、变更登记规定的,工商管理部门有权对其处以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照。翌年10月,市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及银行在转发省《工商企业日常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要求各工商企业刻制厂印、厂牌须做到“证、牌、章”一致,信封、信笺必须以全称印制。年末,市工商管理部门以“查证明、查牌匾、查公章、查登记事项”为内容,分系统进行了检查。1965年9月,开展证照复查,督促擅自开、歇、合并及变更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在复查中先后有82个企业补办了126份营业执照,54户补办了注销执照手续,106个单位补办了变更企业名称、地点、经营范围和经营性质的手续,47个企业补办了执照遗失重新补发手续,55个企业办理了填错登记项目换发证照手续。10月,市工商局和人民银行联合通知规定:各工商企业需在银行开户的,除按银行有关开户的规定办理外,一律凭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企业开户和使用印签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的名称相符;工商企业申请注销帐户或变更帐户名称时,应事先向市工商局申请,取得歇业或变更登记证明,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银行才可为其办理注销帐户、提清存款或变更帐户名称手续。
“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登记工作被迫停止,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随之中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工作重又得到重视。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1)监督企业有无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行为;(2)监督企业是否执行国家计划或履行合同;(3)监督企业是否按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4)监督企业有无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抬价压价、短尺少秤、贪污盗窃行为。
1980~1981年,合肥市有33家经营进口商品的工商企业普遍存在着“三乱”(经营乱、进销渠道乱、价格乱)。为贯彻执行中央指示和保护民族工业,切断走私渠道,市工商管理部门对经营进口商品的企业进行了检查和整顿,规定经批准经营外货的工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自1982年起,市工商局开始实行《工商企业登记事项年检报告书》。《报告书》由各工商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如实填报,管理部门据此审查企业的经营情况,将核查后的《年检报告书》作为新的资料注入企业档案。
1985年初,市工商局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着手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特别是清查那些利用权利、钻多种价格和多种调节手段的空子搞转手倒卖、牟取暴利、招摇撞骗的违法企业。在清理整顿之前,合肥市党政机关办的经商企业共有184户,其中省一级89户,市一级77户,部队18户。经过清理整顿,停办37户,与党政机关脱钩25户,移交16户,重新核准3户,续办100户,办理脱钩手续转劳动服务公司7户。
9月,遵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中心的通知》和安徽省政府的要求,合肥市成立了清理整顿公司(中心)领导小组。副市长黄连海兼任组长,市工商局(主办单位)、体改办、税务局、物价局、人民银行等单位领导同志为成员。清理的重点是那些不具备开办条件的皮包公司和有违法活动的纯商业性贸易公司,及打着科技咨询服务公司牌子,以经商为主,从事违法活动的企业。而对生产型的公司包括以农工为主兼营商业的农工商联合公司,以工业为主兼营贸易的工贸公司,以咨询服务为主经营技术咨询的服务公司,从事合法经营的商业性公司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公司,则予以引导和保护,促使其健康发展。全市624户公司(中心),经清理整顿后有508户获得了合法地位。其中;352户在补齐手续、完善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准予登记,38户不够公司条件、但属于政策允许和社会需要的企业在降格或改办其他企业后准予登记,118户由于政策界限不清而被暂缓登记。在整顿中,有112户被吊销了营业执照,8户无证经营被依法取缔,28户公司(中心)因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买空卖空、倒卖国家重要生产资料等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这一时期,为了监督企业按登记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全市聘请了34名工商企业监督管理员。
1985年,市工商管理部门开始清理工商企业的银行帐号及检查企业的执照、牌匾和印章。针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规定:无照企业在银行设立帐户具备办企业条件的,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具备企业开办条件的,注销其银行帐户;一个企业只允许保留1个银行帐户;实行承包制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银行立户的,要办理变更核算形式的手续;外地建筑企业凭银行开户通知单到建设银行立一帐户;因城建需要拆迁或机构变动调整的长期未开业的企业,按特殊情况允许其保留帐户;工商企业停业1年以上,没有经营活动的均视为歇业,注销其帐户;一个门面几个执照的企业,只能保留1个执照;各工商企业必须悬照营业,企业的名称、牌匾、印章三者必须相符。经这次检查,共查出有问题企业1380户,占全市企业总数的33.5%。其中有证不悬的779户,牌匾与印章不符的297户,同一门面两户经营的206户。根据规定,市工商管理部门取缔无证经营户98户,另有758户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被注销其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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