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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机构
1988年2月,合肥市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刘道浓(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王道伍(副市长)、管志谦(省行管局副局长)、张垣(省体改办副主任)、卓鹤群(市政府秘书长)、厉德才(市建委主任)、张承英(市体改办副主任)、许建民(市建委副主任、常务副组长)、瞿林璧(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许建民兼任办公室主任。
1992年7月,市人民政府对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作适当调整:组长钟咏三(市长),常务副组长厉德才(市长助理),副组长管志谦(省行管局副局长)、杜平太(市政府副秘书长)、许建民(市房地产局局长)、韩明德(市体改办副主任)、查全亚(市人民银行副行长)。办公室主任仍由许建民兼任。
1992年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由临时机构改为正式机构。
房改方案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后,按照上级指示精神,该小组通过一系列调研、试点工作,于1992年制订出《合肥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提租发补贴、实行公积金、配房交保金、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建立住房基金、实行住房有偿信托管理等。翌年1月13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了这个方案。
提租发补贴从1993年5月1日起,合肥市公有住房月租金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10元调整到0.35元;同时,给职工发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按1992年底在职职工月标准工资或离退休人员月离退休金3%计发。新配公有住房标准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0.55元。住房租金计算方法:标准租金×(1+房屋座落地段、层次、结构、朝向、装修、设备、环境等条件系数)。具体参照标准如下:
房屋结构、装修设备调剂条件表

楼房层次增减率(%)

房屋朝向减率(%)

房屋座落地段环境类别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90年代初,合肥市规定:对市区、郊区、蜀山镇行政区域内,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固定、合同制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计划外用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职工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公积金缴存率均为3%;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事业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房改办批准,公积金缴存率可按5%(或高于5%)。因缴存公积金而发生亏损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可暂时缓缴。
租赁保证金90年代初,合肥市停止公有住房无偿分配。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居民,在获得住房租住权前,须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量的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交纳额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房改起步阶段暂定为:新建住房每平方米不低于20元,腾空后住宅每平方米不低于15元(根据房屋的结构、层次及所处地段等因素增减)。租赁保证金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不计复利,5年后一次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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