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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
民国34年12月,合肥县成立地籍管理办事处对合肥城区的地籍进行整理。整理工作分土地测量、土地登记、评定地价三个步骤,于民国35年4月30日结束。土地由省民政厅测量队测量并绘制出合肥城区图。是年合肥城土地登记面积为7609.667亩,其中税地面积7565.676亩(私有7305.01亩,占全城区土地面积的95%以上),公有234.324亩,教会130.333亩。地价由各机关法团指派代表并遴聘在城绅耆共14人组成的城区标准地价评委会评定。该委员会将城区土地分为六等:甲等,从十字街至鼓楼大街(今中菜市场),每亩法币20万元;乙等,从东门口至五圣楼巷(今五星巷)、范巷口(今长江路与徽州路交叉口)至孝义巷(六安路南段)、老油坊巷至龚湾巷(永红路),每亩15万元;丙等,东门外买卖街(今坝上街)、九狮桥至省政府(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北门口(今拱辰街)至文昌宫街(淮河路中段)、孝义巷至庙街(今庙前街)、井梧巷至西门口,每亩12万元;丁等,从小东门至九狮桥、二郎庙东抵城墙、郑谷巷(今市府广场)至清华庵(今拱辰街附近)、桂花巷(医药公司东侧)至龚湾巷、庙街至寿星街(今公安厅西),每亩9万元;戊等,从逍遥津至北大街(宿州路北段)、长官部(九中东侧)至德胜街(金寨路北段),每亩7万元;己等,东门外田地、县政府(今博物馆西侧)后田地、南门(建筑厅东侧)沿城边地带,每亩4.5万元。至民国35年4月,共发放土地所有权证4476份,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72份。
1963~1964年,合肥市对城区土地重新划分等级。经过测量,合肥城区共有土地11525.38亩。其中公有土地10791.18亩,占城区土地的93.6%;私有土地734.24亩,占城区土地的6.37%。
重新划定的土地区域等级是:一级地区,长江路由小东门至西门,淮河路由大东门口至市第一人民医院,蚌埠路由明光路至淮河路桥,宿州路由义仓巷至团省委(今省立医院),安庆路由宿州路口至博物馆,徽州路由市政府至南门小学,胜利路由东大桥至火车站;二级地区,长江路至小东门至孝肃桥,蚌埠路由明光路至机场路口(今天长路),滁州路由胜利路至孝肃桥,徽州路由南门小学至芜湖路口,宿州路由义仓巷至北门口,金寨路由光明电影院至德胜门口(今安徽日报社路口处);三级地区,市区内未列入以上地区的土地;四级地区,郊区的土地。
土地征用
民国时期,合肥县政府征用土地由省政府核准,地方自治团体或老百姓征用土地由县政府转呈省政府核准。征用者必须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协议,由地方行政官署发布公告,方可进入该土地内调查、测量、绘图。如果土地所有者已按不动产登记程序呈报过地价,征用者必须照所呈报之价格给予补偿。民国35年9月,省立合肥女子中学为建筑校舍及操场,征用27户宅基地共24.092亩,付出的补偿费共2222280元(法币)。12月,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征用14户宅基地81.988亩,付出的补偿费共7014460元(法币)。
自1949年2月1日起,合肥市地政事宜由市人民政府民政科内设的地政组管理。单位如征用市辖域内的土地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1953年12月,合肥市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征用土地时,需经市建设局查勘,并报经市政府核准公布。
1955年,合肥市转发《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规定一些小的用地单位征用零星土地时,可由区、乡政府直接办理。全市年度共征土地8009亩。
1956年,市房地产管理局规定:征用土地由建设单位填报申请书,并附送上级机关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基地地形图,由市城市建设局根据市政规划及基建的实际需要提出应征土地意见,经市长批准后,转市房地产管理局代市政府拟文批复。全市年度共征土地12143.51亩。1957年6、7月份,市房地产管理局检查了35个用地单位,发现征而不用的土地1911亩。1958年,市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全市共征土地12337.126亩。
自1959年9月始,征地审批手续改由用地单位根据上级批准文件,向市城市建设局提出请求批拨土地的申请,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委员会审定发文。1960年,市房地产管理局地政科撤销,征地工作划归市城市建设局管理科办理。
1963年,国务院规定严格控制征用土地。合肥市征用土地审批权归省掌握。是年,合肥市成立了基建用地检查组,对全市1950~1962年征用的77400亩土地进行检查,共查出征而未用的土地21564亩,占征地总面积的34.4%。其中,退还社队耕种的有3652亩,建设单位自己用于种植的有17939亩。
1964年,省规定:征地10亩以下,迁移居民5户以下项目,由市人民委员会审批;超过此标准,仍报省审批。
“文化大革命”十年中,征地由市基本建设革命委员会审批。
1980年,建设统建住宅时如需在农村征地、拆迁,其手续由市统建办公室负责办理,郊区有关部门配合。
1981年4月,中央通知,今后基本建设如占用农村土地,不要由建设单位直接和社队交涉,应由政府出面,按有关法律程序征用。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严格控制征用菜地的通知》。《通知》规定郊区生产大队以上单位、城市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凡需征用、借用、租用菜地者,不管数量多少,统由市建委、规划处审查后,报市长办公会议审批。随着城市建设和社队企业的发展,年年都有大量的菜地被征用、占用。1978~1981年,近郊被征用的菜地面积有3473亩。
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1983年,《安徽省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文件中规定:(1)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征、拨的土地,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布局,由城建规划部门安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已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或长期闲置不用的土地,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3)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土地要照章缴纳占地费。(4)为了减少征用农业用地,新建项目要尽可能结合旧城改造进行。12月,合肥市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试行收取城市征地综合开发费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通知》,规定全市(不含县)因建设项目需要征地的单位,不论其项目是新建、扩建还是技措改造,均按每亩5万元标准缴纳土地综合开发费;从外地迁入合肥的人员,按每人5千元城市建设配套费。
1984年,合肥市执行国务院规定。规定的要点是: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应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实行征地费用包干使用,保证建设用地。城市的建设用地,由综合开发公司或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
1985年1月,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在《关于加强城镇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城市规划部门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要实施统一审批。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规定:凡新建或扩建需选点、选址、拆迁、征地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持有效计划文件,向市规划建设管理处申请选址、定点,办理征用土地和拆迁手续(大型项目选址还需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拆迁补偿
拆迁1949~1959年10年中,合肥市共拆房屋24262间,其中草房18962间,瓦房5300间;涉及拆迁的居民有7653户30612人。1958年以前,拆迁重建不讲标准,由拆迁户自拆自建或用地单位代拆代建还原。
1964年,合肥市根据省人委转发的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楼馆堂所建设的规定》,规定在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不搞高标准的城市建设工程,不成片拆迁房屋;拆迁民房不论间数多少一律报省审批。
1966~1976年,规定城市建设用地拆迁房屋按先建后拆、多建少拆的原则进行;对须拆迁的私房按估价征购;凡被拆公房由用地单位另地复建归还。拆房旧料由房管部门或单位拆回用于公房维修。
1979年,合肥市开始用统建住宅安置拆迁户。首批统建住宅位于二里街和五里井。
补偿民国时期的合肥,被征用的土地由征用者给予补偿,补偿费、迁移费由县政府估定。
1952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合肥市机关建筑用地地皮、房、坟墓处理办法草案》中规定:各机关征用私人用地应按地区、地类及业主家庭经济状况给予补偿。每亩补偿标准(以大米计):城区菜地2000~3000斤,稻田1000~1600斤,坟地、荒地400~700斤,院基空地1000~3000斤;郊区稻田800~1000斤,旱地400~600斤,草岗200~300斤。
1956年,每亩征地补偿费标准:(按前四年实际产量总和计算)水田139.8元,旱地?9元;市区菜园315.9元,郊区菜园205元。拆迁房屋每间补偿标准:瓦楼房120~200元,瓦平房50~100元,草楼房100~150元,草平房60~100元。1959年,每亩土地补偿费为:市区菜园315.9元,郊区菜园地215元,水田、水塘140元,旱田70元;宅基不予补偿。青苗补偿按实际包产数计算,初期补偿15~30%,中期补偿40~70%,末期补偿30%;坟墓补偿,完整的每座6~10元,不完整的2~5元;水井,每口补偿50~120元;粪池,每座补偿10~100元。每棵树木补偿:小树0.1~0.6元,中等树1~2元,大树3~6元。
1974年,省革命委员会颁发《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试行规定》。由于此标准低,因此合肥市在实际拆迁中,大多靠双方自由协商,讨价还价。如轻工模具厂新建铸工车间,需征用拆迁杏花公社柳桥大队3户社员土墙瓦顶房280.5平方米。双方为补偿问题协商了4年,最后协议由厂方包建1幢两层小楼,实际每平方米补偿社员57.68元。1978年,合肥市在拆迁补偿中采取了以下办法:拆迁户数在5户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由大队按新农村规划集中复建社员住宅,产权归集体;建设单位把补偿费和建材指标交大队包建,恢复平房的每平方米补偿30元,改建楼房的每平方米补偿50元。社员个人恢复建房每平方米补偿标准:土墙草顶17元,半砖半瓦15元,砖墙瓦顶13元。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郊区、市规划管理处负责审核,市政府批准。
1980年2月,鉴于建筑材料、运输价格提高,市政府决定适当提高农村房屋征地补偿标准,另加征地误工补贴。误工补贴标准是征地50亩以内补助30个工,征地50亩以上补助40个工。每个工折合人民币1.30~1.50元。1981年,合肥市规定拆迁搬家补助费每户1~2人10元,3人以上者自第三人起每增加1人加3元,投亲靠友补助费每人10元,自拆自建每建筑平方米补助3~5元。
1983年,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为:专业蔬菜地每亩550元,粮食作物地每亩300元。拆迁社员私有房屋每平方米补偿标准为:土墙草顶平房30元,砖墙瓦顶平房25元,半土半砖、半草半瓦顶平房28元。
1985年10月,由于民用建筑材料价格普通提高,合肥市相应调整了私房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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