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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合肥城区的房屋主要为私房。晚清时期,合肥有几家官僚地主以强行购、贱价买或自筹自建等方式,取得了大量的房地产。其中李鸿章家族占有房屋近千间,位置主要在后大街。至抗战胜利后,李家只剩下房屋176间。同时期,占有房屋200间以上的还有杨寿山、贾渐逵、刘藏生三家富商;占有房屋百间以下、30间以上的有20多户。
民国35年,合肥有各类房屋19964间。1949年解放前夕,合肥共有房屋59万平方米。其中私房56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建筑面积的94.92%。
解放初,合肥城区私人建房者很少。1958年,占有百间以上的房主已不复存在。1959年,私房计有2.5万间,总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在投资建房的同时,鼓励私人建房、买房。1985年全市私房面积共64.3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建筑面积的3.04%。
私房租赁
解放前,合肥没有专事房地产投资经营的商户。晚清时期,官僚地主李鸿章家族和张树声、张树珊家族有较多房屋出租,其他房屋出租户多是有少量余房的普通市民,“二房东”很少。私房租金随行就市,由出租方与承租方自行议定,每间房月租金几角钱到几元钱不等,另外还要缴押金。抗战胜利后,省政府迁至合肥,城区房屋约2万间,而拥有房产权的房户仅2063户,80%以上的人口需租房居住,房荒严重。当时社会流传:“三天可找个老婆,三个月可找件活(工作)做,三年找不到一间房子”,民众要求建公房、降租金的呼声强烈。省政府虽答应筹建公务员宿舍,但一直没有兑现。省会警察局(兼管房屋租赁)迫于舆论压力,曾在民国37年3月制定了《省会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房屋质量等级划分为:一等为瓦房,有天棚、地板和玻璃窗;二等为有天棚、地板、窗明几净的草房或设备简陋的瓦房;三等为设备简陋的草房。规定除商业区房屋前进及第二进暂不列入应出租的房屋外,其他可供居住之房,房主须在一个月内出租;出租人除收租金外,可另收担保金;出租人在租约期内不得收回房屋,确有收回之必要时,应提出确切证明于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退租。由于物价暴涨,所以房东任意提租或驱逐房客之事常有发生。
私房租赁手续:通常由承租户找铺保向房东出具事先商定好的租批(用红纸写的租约)。租批中除规定租金外,还须写明押金、租期修缮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签字即生效。
解放后房屋管理部门规定,私房租赁由主客双方自行商定,租金参照公房租金标准执行;禁止房主收取押金和索取礼物及其他费用;房屋修缮概由出租人负责。1960年对私房租金作过一次调整,月租金每平方米平均为0.30元,最高的为0.50元,最低为0.10元。1970年前,私房租金一般不超过同等条件公房租金的20%。1970年后,经单位同意而租住私房的职工,能得到单位的房贴(占租金的50%),有的能得到单位的补助(高出单位宿舍等面积租金标准部分)。80年代末,由于农民进城经商或做工的人越来越多,导致私房租金不断上升,有的甚至比公房等面积租金高出10倍、20倍。
私房买卖
1949年以前,合肥没有专门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管理机构,房地产买卖在私人之间进行,政府只征收交易契税。卖主多因天灾人祸或经商破产;买者多将房屋用作自住或经商。交易前有的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有的是通过经纪人从中说合。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即订立契约。契约内容包括房屋的座落地址、房界四至、房屋结构、间数、内部设施、宅基地、房价等;立契时须请中证人和写契人。中证人由卖方弟兄、亲戚、本家、上出主(即卖方的前卖主)充任;写契人用毛笔蘸黑墨在桑皮纸上书写契文。卖主、中证人以及执笔者均须在契文后一一划押(在名字下写个十字或盖章)。成契后,卖方交出原房契给买方即可生效;买方以房价的3%作为酬金酬谢中证人,以房价的2%酬谢执笔人(又称代笔),即所谓“中三笔二”。到官方验契时,须根据交易价款纳税。房地交易税率,光绪年间为2.7%,宣统年间为15%。民国3年1月底以前的买契税率为3%,典契税率为2%;2月1日到3月底买契税率为6%,典契税率为4%。一段时间后买契税率调整为9%,典契税率调整为6%。官方验契、收税,在契约上盖印后即告验毕,再将契约退还执契人。
解放后,房屋买卖由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买卖手续是:先由卖主向房管部门申请(说明卖房原因),房管部门审查后发给草契(在法律上不生效)。买方持草契向房管部门申报缴纳房地契税(买契税率为6%、典契为3%)后取得正契,再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在正契上加盖印章后才能生效。
解放初,单位买私房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单位经批准购买私房可免缴契税。1952年12月,合肥市通知各机关、团体、企业不准私自购买、租赁、典当民房,但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不属此列。市房地产管理机构成立以后,原则上不准地主、富农、资本家卖房,其中有特殊困难确须卖房者,要经过审查批准。从1951年8月到1954年11月,全市买卖、典当私房共2016起,买方(包括当主)中居民占1786起,机关占64起,国营企业占85起,文教单位占81起。1958年对私人出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期间,合肥市禁止买卖、典当私有房屋。“私改”结束后,虽然允许私房买卖,但很少有人买卖私房。据1962年调查,房主出卖私房的原因有:年老体弱,生活无依无靠;本人收入低,直系亲属生病而欠债过多;家庭人口多,负担重,以卖少量房子所得款修理房子;本人下放迁居。1969年10月合肥市作出规定:禁止私有房屋买卖、典当或拆房卖料,私自买卖成交者一律无效;如因特殊情况申请买卖房屋的,须经单位和所在街道革委会审查后,持原房屋产权证件到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1973年6月,合肥市恢复私房买卖。
房屋价格
1949年以前,城区营业房价按房屋距离市中心远近、房屋质量和商业兴衰情况而定,住宅房价按建房材料价、房屋新旧程度和所在地环境而定。五圣楼巷以西至十字街,再由十字街往南到鼓楼街按甲等地区定价,其余按距离这个地区的远近划分区域论价。
清光绪二十五年(1900),座落东门外堰城坝(今滁州路凤凰桥处)的一所房宅共五进24间(其中瓦平房4间,余皆为草平房),包括宅基、空院、水井走道等,计卖得价银900两。
清宣统二年(1908),座落前街窦牌坊附近的18间平房(其中瓦房3间)共卖价银500两。
民国11年,座落西门大街龚湾巷附近的25间房屋,共卖价银850元。
民国19年座落今淮河路友谊商店对面的两处门面房共13间(正屋9间、厢房4间),计卖价银元1700元。
民国35年,座落今淮河路中段的4间门面房计18间(正屋16间、厢房2间及天井院、宅基地),计卖价银元3700元。
上述五例,均包括地皮价在内。前三例为非繁华区房地价,后二例为繁华区房地价。抗战胜利后,合肥城区人口增多,省府迁来合肥,故房屋交易价格高于以往。合肥县政府曾对城区土地及房屋买卖价格进行一次划分,将土地分甲、乙、丙、丁、戌、己六级,每平方丈价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2万元、9万元、7万元、4.5万元(法币,下同);将房屋价格分西式洋房、青砖瓦楼房、土砖瓦楼房、青砖瓦平房、土砖瓦平房、土砖草平房六个等级,每间价格分别为6.5万元、4万元、2.5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征收税捐时以此价为标准,买卖交易并不按此价格。
民国37年,物价飞涨,法币贬值,买卖房屋以大米计价,每间房10石米(老斗每石合200市斤)以上。
解放初期,合肥私房售价每间10石米(1000市斤)左右。1958年以后,每间价人民币120元左右。1980年后,合肥地区房屋售价逐渐上升,当年售价:座落在市区的商业用房(砖瓦平房)每平方米60~100元;住宅房每平方米40~60元。1985年不临街私房每间售价2000~5000元,临街私房每间售价万元以上,座落旧城区的房屋每平方米售价600~660元,座落新开发区内的房屋每平方米售价295~370元。单位购房除需预付购房款外,还要交付配材计划,否则按每平方米40~50元幅度加收三材(钢材、水泥、木材)差价费。
私房改造
1958年8月合肥市开始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改造工作历经调查登记、宣传动员、组织学习、房主申请、审批接管,时间共7个月。具体规定有:凡出租房屋达到5间(自然间)或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两个起点之一者都列入改造范围,用于生产经营的出租房屋不受改造起点限制;地主、富农、资本家一户出租房屋在3间以上者,亦列入私房改造范围;纳入改造的房屋宅基地,包括基地上的树木和附属建筑物(水井、厕所、厨房、走廊、院墙和公用、空闲、出借的房屋)随改造房屋一并带进;改造后的房屋归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营,由经管部门在一定期内付给房主一定的租金(按月发给,进行赎买)。在这次改造中,参加学习和申请改造的私房主有1544户,经批准纳入私房改造的有1247户、房屋9892.5间,因生活确有困难暂时缓改的有308户。
从1959年3月1日起,经改造的私人出租房房主与房客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房客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租赁关系建立,房屋租金标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1964年3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21号文件,要求在处理1958年私改遗留问题时,对不够80平方米起点标准而被列入改造的私房,应予退还;对1958年漏改和应补改的私房,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改造起点进行补改。接此文件后,合肥市及时调整了私房改造起点标准,并在中市区柳木巷、同春巷、六安路、拱辰街等居民委员会试点。1964年下半年,城市“四清”运动开始。运动中将按原规定调整退还私房的做法视为右倾,使调整退还私房工作停顿下来。1966年“文革”开始后,合肥市将一些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私房以“私改”名义接收。1969年9月将给私房主的固定租金停付。
70年代末至80年代,合肥市落实私房政策。规定是:(1)“文革”期间,被单位和个人非法挤占、没收的私人房屋,谁占谁退;如原单位已撤销,由现使用单位负责腾让退还。(2)对在1958年和1964年两次私房改造中遗留的问题,按省规定的私房改造起点标准掌握办理。(3)对应退私房,如原房主已死亡,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所退还的房屋属自住房被挤占的,应退还产权和使用权;出租房错改的,应退还产权,并换约续租或作价收购。(4)对私房改造中少留自住房的,按居民居住水平和户主实际居住情况掌握退还。(5)凡固定租金未发的,按原租金20~40%予以补发;固定租金未拿到5年的,补足5年。合肥市在两次私房改造中以及在“文革”期间接收的私房,总计有12404间,建筑面积21.3万平方米,需要落实私房政策的有1116户,占私房改造总户数的72.52%。按政策规定应退还的房屋有2582.5间,占接管房屋建筑面积的20.55%。截止1985年底,全市共给1027户私房主落实了政策,占应落实私房政策户数的92%;计退房35021平方米、补偿8.7万元,还为应落实政策户安置了105套公房。落实私房政策未了事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继续受理。
登记发证
1985年前,合肥市没有进行过房屋所有权登记,对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也没有进行过系统的管理。尤其是1966~1976年间,私房产权不清,产权纠纷增多,房屋私自买卖、哄抬房价、偷漏税款现象严重。
1985年5月,合肥市首次开展私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定:登记申请人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及有关契证;对已接管的公产、没收的敌逆产、绝产、公私合营入股房产、私房改造房产、已代管的私人房产(产权合法所有人尚未确认)均不予登记;对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房产,或房产所有权有异议、有纠纷的房产暂缓登记。
符合登记条件的私房业主,在填缴申请表,并经市私房登记办公室派员对房产进行实地查勘、丈量、审查、公告并无异议后,均可领到《安徽省私有主房屋所有权证》。
附:房屋普查
1981年,合肥市成立了房屋普查领导小组(后改为房地产普查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建委分管副主任和省行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下设办公室,内设总务、对外联络、技术3个工作部门。共有普查专业人员95人。
至1983年,该组共完成普查工作量157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985年,完成普查工作量26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普查范围包括城市建城区的所有房屋和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市房屋。主要方法:(1)通过实地测量绘制现状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1∶2000),将建成区划分成217个片(基本汇总单位);(2)分幢分户进行登记,分幢分户绘制平面图,按片分幢编制房屋顺序号及幢内室号。
普查结果:全市总建筑面积为17680792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占全市房屋总建筑面积的46.83%,住宅使用面积占建筑面积的73.06%。
全市住宅总建筑面积为8280547平方米,其中直管公房占6.05%,全民单位自管房占82.37%,集体单位自管房占3.84%,私有房占7.73%,其他房产占0.001%。
全市人均居住面积为7.2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为9.7平方米。缺房产有1048户,占全市总户数的6.55%;拥挤户(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有11986户,占总户数的7.52%;住房不方便户有15806户,占总户数的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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