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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嘉庆八年(1804)城区有公房603间。其中县署120间,县丞署29间,典吏署24间,督学试院85间,庐风道旧署(又称万寿亭)26间,教场12间,火药局4间,城内公馆54间,东关公馆20间,护城公馆24间,仓廒99间,养济院、育婴室、广益局等106间。
民国时期,公产房中增加了学校房产。民国35年,合肥城区的公房情况是:县府公房455间,教育、农会、消防用公房36间,寺庙、会馆房屋936间,教会房屋265间。
解放前夕,合肥城计有寺庙31座,每座寺庙有房屋数间至数十间。明教寺建筑规模最大,占地3734平方米,有房屋67间。祠堂以段氏宗祠房屋最多,总数达84间。供外籍同乡会成员居住活动的会馆有江西会场(又名万寿宫,位于今市府南侧)、金陵会馆(位于今市政协处)、两湖会馆(位于今合肥三中南侧义仓巷内)、泾县会馆(位于今市百货大楼处)、旌德会馆(位于今和平路小学处)、山陕会馆(位于今安庆路省劳动局宿舍处)、福建会馆(又名天后宫,位于今省工商联西侧)。这些会馆的房屋少则数间,多则10余间。学校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71万平方米,其中中学约1.44万平方米,小学约0.27万平方米。部分中小学的房产归公产委员会管理。
1949年后,城市公产房主要有归市政府管辖的房屋和各单位自管的公房。政府公产房的来源,一是接管民国时期的公产房,二是依法没收的房屋,三是代管的房屋。1952年,归市政府管辖的公产房计有1536间。
在1959年对私改造中,市房管部门以国家经租形式共接管私人出租房9552间、建筑面积14.41万平方米。
各单位自管公房的来源,一是由国家无偿分配或拨给的房屋,二是由主管机关拨款或由单位自筹资金兴建的房屋。1985年,全市计有公产住宅房建筑面积1703.7万平方米,其中市房管部门直管的占59.2万平方米,各单位自管的占1644.5万平方米,合计占全市住宅房总建筑面积的96.36%。
公房租赁
1949年后,公有房屋租赁的原则是既照顾承租者的生活,又兼顾以租养房。承租公房的单位和个人须申请,并报经政府房管部门批准后再办理租赁手续。承租户必须在租约上签名,并保证按期缴纳租金,爱护公房设备,不转让和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出租方(房管部门)应负责房屋的管理和修缮。双方订立租约后即发给承租户住房证。如因国家建设和特殊需要,房管部门可终止租约,但须给住户另行安排住处。
租金标准1949~1952年,草房每间月租10~20斤大米,瓦房每间月租40~70斤大米,均比解放前私房租金下降34~50%;机关使用公房免缴租金。从1953年起,公房租金按人民币计价,每间月租金1~3元,比原租金下降50%左右。从1955年10月起,行政机关宿舍每平方米平均月租0.0967元,企事业单位自管房租金与之相同或略低于这个标准。
1959年,国家经租房(包括已接管的私房)租金标准,分三等九级。其中等级最好的住宅房每平方米月租为0.495元,等级最差的住宅房每平方米月租金为0.148元,中等级别的住宅房每平方米月租金为0.28元。
用于和能够用于营业的门面房屋租金,按上述标准增加30~50%;用于生产(安装重型机械震动力强)的房屋租金按以上标准增加50~80%。
1960年,市房地产管理局拟定了《合肥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试行标准》,将全市公房按其所在地划分成三个等级区域,再按房屋质量将房屋租金划分成三等七级。其中最好的房屋每平方米月租金0.282元,最差的房屋每平方米月租金0.148元,中等级别的房屋每平方米月租金0.229元。随之,还调整了生产、营业用房的租金标准。
1971年5月,《合肥市公房住宅租金试行标准》颁发,民用公房和国家经租房的租金标准:中等级住房每平方米月租金为0.096元;最高等级住房每平方米月租金为0.13元,最低等级住房每平方米月租金为0.067元。生产营业用房按此标准另加100~200%。
1985年4月,合肥市对生产营业用房租金进行调整,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月租1.15元。租金构成比例为:折旧费占28%,修缮费占18%,管理费占8%,税收占18%,利息占28%。
1985年合肥市直管公房房屋状况统计表

租金收缴50年代,房管部门在每月5号前造好租金缴纳表,15号前通知承租户;承租户接通知后来房管部门缴纳租金。60~90年代,公房租金由房管员上门收取、或银行托收、或承租户单位代扣。
1971年前,房屋租金构成因素含折旧费、修缮费、管理费、房地产税。1971~1985年,只含修缮费、管理费。
国家规定:租住公房的贫困烈、军、工属(含国家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家属)以及城市贫民,租金酌情减免。从1962年6月份起,公房租金免缴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12元以下的困难户,以及单位办公用房和民办学校用房;减半收取对象为街道福利事业单位用房。
由于租金不断调低,加之部分房屋减免租金,以致合肥市每年都要给房管部门财政补贴。直管公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为0.11元,而国家月均支出的财政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达0.165元。住户支付的房屋租金占户平均收入的2.93%。有自管房的单位,每年也都要支出相当数量的房屋补贴款。
1982年市政府颁发的《合肥市公有住宅租金试行标准》。该标准由五类(结构、内墙、地面、顶棚、门窗)30级组成。月租金最高每平方米0.14元,最低每平方米0.108元。租金构成因素包括修缮费(占70%)、行政管理费(占12%)、税费(占18%)。租金收缴采取托收、代扣、上门或自付等形式。
1985年4月,市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处《关于调整生产营业用房租金的报告》中的标准。按此标准,根据营业用房所在区域将租金分为六等,其中一等区域房屋每平方米基本租金1.15元加25%,以下等级区域按5%递减;生产用房均按上述基本租金标准增加25%计租。构成租金五项因素比例为:折旧费28%、维修费18%、管理费8%、税费18%、利息28%。租金收缴方式:由承租单位办理同城托收无承付手续,并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办理公证。
1991年7月,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和人员工资增加等因素,直管公房租金人不敷出的状况日趋严重,经市政府批准,对直管公房的生产、营业用房租金作适当调整。标准为:生产营业和为其服务的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平均基本租金为3.40元。其中生产用房不分区域等级,均按基本租金标准增加10%计租;营业用房按地理位置、环境分六个等级计租。租金计算方法:单位租金=基本租金×(1±环境率)。
1991年合肥市生产、营业用房等级区域划分表

1990年5月,为加强房屋经营管理,保护合法承租户的权益,市房屋经营管理处在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屋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中规定:
一、承租人和随住人申请分户或过户的,一律由房管员按分户、过户条件核准填写变更单,经房管所分管领导签字,报经营管理处批准。
二、承租直管公房并采取“见单付款”的单位享有房屋调剂使用权。调整前,应办理报批手续;否则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三、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直管公房,均属非法行为,原则上收回房屋,并且没收所得款。
四、承租户要求将住宅房改为营业房的,必须事先办理变更手续。
五、营业用房不得改为住宅或办公用房。
六、承租生产、营业用房单位如需实行租赁承包或出租柜台,必须经房管部门同意。
1991年5月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颁发《关于调整生产、营业用房租金的通知》规定:凡承租户擅自将承租公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不办理租赁契约,随意拒交、拖欠租金达90天的,房管部门有权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加倍处罚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处罚;现有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得改为住宅房;办公用房改为生产、营业用房的,按生产、营业用房租金收费。
为打击、惩处和教育纠正违法、违章住户,理顺租赁关系,1991年5~9月,市房管部门对直管公房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清理。清查清理分为全面验证、申报登记、调查核实、确认处理几个阶段,共清查清理16154户,占应查户的96%。清查后,对改变住房用途的44户给予罚款处理;对转租、转借、转让的住房,分别进行厂查处;对94户空闲房住户予以批评教育并收回22户空闲房。
1992年市房管部门对全市直管公房进行了一次有史以来最全面的普查,共普查房屋面积83.9万平方米16489住户,为搞好经营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
住房分配
解放后,合肥市住房供需矛盾一直比较突出。国家投资建造的住宅交房管部门统一分配;单位自建或自购的房屋由单位内部分配。
解放初期,公房主要被用以解决驻肥党、政、军机关之需。1952年后,优先解决国营企业单位用房。60年代,住房困难的营业员、炊事员、小学教师等职工及市民中的无房户、困难户由房管部门解决。“文化大革命”期间,住宅建设投资很少,住房供需矛盾更加突出。1978年后,市里将统建的住宅主要分配给无力自建宿舍的文化、教育、卫生、商业、饮食服务业等系统。1978~1982年分配给文教系统300套5064平方米,分配给卫生系统94套7190平方米,两者合计占房管部门同期新建房的13%。分配中优先解决无房户(包括结婚无房)、拥挤户(人均居住面积不足4平方米)、不便户(三代同堂、父母和12周岁以上子女同室、12周岁以上兄妹同室、二户同室),并对社会知名人士、统战对象、高级知识分子适当照顾。
分配住房标准:50年代初,省直机关规定省级干部每户3间,厅局级每户2—3间,科以上干部每人1间(有家属的另增1间),一般干部不带家属的住集体宿舍。市属机关和厂矿企业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60年代,一户可分小套或平房1~2间。1978年以后单位分配住房时,有的按职务、职称、工龄、人口定分房标准,有的对工程技术人员、工龄长的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适当照顾。安徽大学分房标准:教授60~90平方米,讲师40~70平方米,助教23~55平方米。方法是按申请人的职务、职称、分房工龄、配偶、子女、亲属分别计分,依积分多少顺序分房。省府机关规定厅、局级于部住大套,处级住中套,科级以下住小套。合肥电机厂规定一户3口住小套,4口住中套,5口以上住大套。
1981年前,合肥市没有规定统一的住房分配控制标准。据安纺系统调查,住房最多的一户达110平方米,最少的一户只有12平方米。不少单位在分房中矛盾很多,有些单位建成一幢新楼拖了半年还分不下去。自1981年起,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均经职工代表大会或民主选举产生的分房委员会讨论决定。方法是个人申请,民主评议,领导批准,张榜公布。198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规定:县以下干部每户住65平方米,县级干部每户75平方米,地、市级干部每户住95平方米,超过此标准应退房或对其加收递增租金。该年度合肥市干部住房超面积13439平方米,计退房189套9452平方米;凡超标准未退房者由房管部门加收递增租金。
住房交换
随着市区范围不断扩大,一些职工因工作单位距居住地远而要求调换到工作单位附近居住,有的居民因年老要求调整到与马路靠近的地方居住,也有的以1个大(中)套换2小套以解决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起初交换住房由区房管所办理,后因受到区与区之间限制,而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80年设立的房屋交换站办理。1984年将住房互换范围由直管公房扩大到全市企事业单位自管房,规定只要住户自愿、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同意,均可换房。房屋交换站既起媒介作用又是互换房屋的公证单位,负责办理房屋交换协议等手续。协议书由互换双方签字,交换站盖章即生效。互换后房屋的管理权和产权不改变,换房户可持换房协议书到换房后所在地的学校、派出所、粮店就近办理子女转学、迁移户口粮油关系等手续。自1983年起,合肥市每年4月份前后都举办一次换房大会。会上公布申请换房者的住房地址、面积、内部设施和申请者的要求等资料。申请换房者可自找对象直接商谈,由交换站办理互换手续。1980~1985年全市申请换房的有6000户,换成的有1100户。
房屋维修
1949年,合肥土草结构的平房约占房屋总数的60%,其余的砖瓦房多数年代久远,墙体多是斗子墙。在解放前漫长的岁月里,修缮房屋由房主自行解决。出租房的修缮除租批上有约定外,习惯上是“东工客食”(房东出工钱,承租者供工匠饮食)。公房维修无定制,旧时有“官不修衙”的陋规。至解放前夕,县政府衙门的房子已破烂不堪,四周围墙大部分倒塌。由于城区的老房子多,失修失养严重,因此1954年一场大水致民房倒塌6255间,公房倒塌2145间。
解放初期,私房维修仍然由房主自理;公房维修经费由政府拨款,原则是保持不倒、不塌、不漏。1949~1957年,修缮公房需由住房者申请,经房管部门查勘批准,修后凭单据向房管部门报销或抵缴租金。
1958年房管部门设立了修缮队,对房屋进行经常性检查维修。1959~1962年上半年,市房管部门经租房的租金收入为1625832.11元,支出的修缮费为670685.70元,修缮费占租金的41.25%。
1976年唐山地震以后,地处郯庐大断裂带南端的合肥市于1978年被定为全国38个重点抗震城市之一。市区需要加固房屋总面积为160万平方米,至1985年底已加固房屋86.80万平方米。抗震加固设防标准为7度。
1989年5月前,市区直管公房的修缮养护工作由中市第一、中市第二、东市、西市房地产管理分局负责。1989年5月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内部机构调整,直管公房的大、中修任务由市房屋修建公司负责;小修养护由市房屋经营管理处负责。同年10月,市房地产局下发了《合肥市房屋大、中、小修工程修缮范围划分细则》。《细则》明确小修养护范围包括检漏、补洞、修急、整破、养护等零星工程;中修范围包括小修解决不了的较大面积的拆砌墙、新做油毡面层、铺地、翻做土地板等工程;大修范围包括因年久失修损坏严重,需揭顶进行大面积翻修的房屋。
小修养护房由住户申报,房管部门核实,并开具小修养护任务单,注明维修地址、范围、用料等,再由各房管所派维护工进行维修。
1990年,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中大修计划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局下达的年度中大修计划由市房屋修建公司按项目施工,由市房屋经营处负责监督。其中,预算工作量在1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局综合科与市房屋经营管理处共同监督。
1991年3月市房屋修建公司与市房屋经营管理处合署办公后,房屋小修养护由各房管所负责,中、大修工程由其下属的5个专业工程部负责。当年夏季,合肥地区发生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涝灾害,经营处成立了抗洪抢险领导小组和有30人参加的抢修队,对钢铁新村、大西门、淮河路两侧后街、王大岗、花冲、阜阳路和安庆路危房较多的重点地段实行24小时巡逻,及时进行抢修,使大灾之年没倒一间房,未伤一个人。
1992年,市房屋经营处把工程质量当作大事来抓,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班组、施工单位、处三级管理责任制;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将工程质量的好坏与经济效益挂钩。是年,该处全年维修工程合格率达100%,其中优良品率占40%以上。
直管公房维修经费的来源主要靠租金收入和财政拨款。由于租金低,拨款有限,房管部门只能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维修。因此,直管公房的房屋完好率长期徘徊在65%左右。
住宅小区管理
1989年,市房管部门对所管辖的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治理,将所需经费列入计划。如为铜陵新村综合治理拨款12万元,给数十幢楼房修筑统一式样的围墙、垃圾箱;在房前屋后植树种草,美化环境。随着小区管委会的建立,各小区的管理由管委会全面负责。房管所长兼任小区管委会副主任,主要负责对小区内直管公房的管理。自1991年起,市房管部门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仅西门房管所就在西园新村、蜀山新村等住宅小区代管理、代维修房屋11.4万平方米。
1992年合肥市住宅小区直管公房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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