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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以前,合肥县无房地产管理机构,买卖或典当房地产者,须到地方征税机关缴契税。民国34年冬,合肥县设立地籍管理办事处,进行地籍登记和地价、房屋等级评定。民国35年5月,该办事处撤销,有关土地转移、变更、登记等日常事务由民政部门接办。此后,房地产买卖、典当、租赁等均在民间自由进行,官方只管登记和征税。
1949年2月,合肥市人民政府设立房管组和地政组管理房地产。1956年,市房地产管理局成立。自1959年起,合肥市对房地产实行二级管理,市属各区分别设立房管组(所)。市局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在房地产方面的政策、法令;拟定房地产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条例;向下属各房管组(所)下达经营管理指标,并对各组(所)财务进行监督。各区房管组(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直管公房的租赁和修缮,同时办理市局交办的各项管理任务。
较大的机关和大型企业都各自设有房管机构。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处设房管科,市人民政府设市直机关房管所,合肥钢铁公司行政处设房管科,这些单位的自管房面积都有10万平方米以上。安徽拖拉机厂、合肥电机厂等中型企业的行政科,一般配有1~2名专职房管人员,他们的自管房面积有5万平方米以上。小型企业通常由行政部门或后勤部门指定人员兼管。各单位在制订自管房管理制度时,均参照市房管部门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情况而定。
1981年,市房屋普查小组成立。至1985年12月,完成全市房屋普查任务。是年,全市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76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828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建筑面积的46.83%。在住宅房中,成套住宅占住宅总数的29.59%,住宅使用面积占住宅建设面积的73.06%。按产权状况分,属房管部门直管的公产房占6.05%,属全民单位自管的公产房占82.37%,属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的公产房占3.84%,私产房占7.73%,其他住宅房占0.01%。全市人均居住面积7.2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9.7平方米;计有10438户缺房,占全市总户数的6.55%;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拥挤户有11986户,占总户数的7.52%;住房不方便户有15806户,占总户数的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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