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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
(一)粮食
建国前,县内粮食均为私人自由收购,其收购形式,一般为坐行收购,外地客商大都向粮行成批购进。少数大粮行利用自有资金,新谷登场低价收进,除部分外销外,则进行囤积,待价而沽,在青黄不接时,向缺粮者“借新”,新粮登场时收回,借出七斗,收回一石。除此,还有不少米贩串乡走户收购少量稻谷,舂成大米,从事贩运。
1949年解放时,仍由私人从事粮食收购,战争结束,私商囤积,造成市场紧张。为保证部队、城镇居民、灾区、工业的粮食供应,1950年3月,国家建立了县粮食经营机构,开始收购余粮。除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外,并允许私商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经营粮食。在公私并存的情况下,国家采取稳定价格的方法控制粮食市场。1952年,土改结束,全县粮食增产,国家采取“大买大卖”的方针,绝大部分粮源转向国营粮食商业,粮食收购量大幅度增加,是年收购粮食2134万公斤。
1953年11月,执行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国营粮食商业控制了粮食市场,私营粮商只能受粮食部门委托代理经营,禁止自由流通,从而有效地把社会余粮纳入国家计划管理。嗣后,粮食收购工作,一直在党和国家一系列方针政策指导下进行的。
农业合作化前,由上级政府颁发控制数字,群众民主评议,上级核定,余粮户按核定数量交售余粮,1953年,全县统购余粮4566万公斤,比1952年增加1倍多。但由于对农民出售能力不清楚,造成该购的没购,有的却购了过头粮,影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1954年,遭到特大水灾,农业减产,又购了过头粮,造成1955年春,粮食供应紧张。1955年,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全县统购任务为4044.50万公斤,比1953年减少795.50万公斤,落实到户后,受到农民拥护。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改以农业社为单位,统一计算和核定统购统销数量,保证国家粮食收购,严控销售。与农业社内部分配制度结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1957年,对关闭的粮食市场重新开放,社队在完成国家征购,留足口粮、种子、饲料粮以后,多余粮食,均可进入国家设立的粮油交易所进行交易,不受任何限制,但不能在市场外成交。从1953~1957年,全县共征购粮食25813.50万公斤,占粮食产量的33.8%,年平均征购5162.70万公斤。
1958年,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给粮食工作带来高估产、高征购,全年征购粮食8069万公斤,占粮食总产量40.6%,购了过头粮,使农村供应量增大。三年困难时期(1959~1961年),粮食大幅度减产,入库粮食大减,连续3年均未完成调拨包干任务,尤其是1961年,入库粮食仅1906万公斤,为建国后最低水平,从而造成购销调比例失调。1961年,全县开始对粮食实行工业品换购办法,以棉布、胶鞋、香烟、搪瓷面盆、水瓶、碱粉、平板车和其它小百货、日用杂品等换购粮食,充实国家粮食库存。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高征购错误纠正,强调粮食征购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征购实行包干,征购任务调减为3250万公斤,征购量占总产量的比重下降到30.6%。是年,县内推行“责任田”,粮食产量增加,除实行收购粮食奖售工业品办法外,还开展以酒换粮业务。换进粮食和售出工业品,一律按国家牌价,各计各价。对集市粮食交易,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行县内调剂。到1964年,经过一系列调整后,粮食征购任务比较符合实际,农民负担逐步减轻,农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从而完全扭转了粮食购销调比例失调的局面。
1965年,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征购任务稳定后,开始实行超购政策,在丰收地区采取超产超购加价奖励办法,以保证国家对粮食的需要,实际入库量5152.50万公斤。超过征购任务的23%,只占粮食总产量的31%。1966年“文革”开始,集市粮油交易全面禁止,粮食征购工作无人抓,入库粮食比1965年下降30%。后由于国家没有颁布新的粮食政策,1968年继续执行第二个“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1971年起,粮食征购任务改为“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完成任务的余粮按“三·四·三”比例即国家超购30%,集体储备40%,生产队留用30%,超购给予30%的加价款。“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延续到1978年。8年中,除1977年因灾歉收外,其余7年平均粮食入库量稳定在5500万公斤上下。1978年,为调节、搞活粮油市场,在石牌、黄墩、高河、月山、老峰等地设立粮油交易所。组织收购计划外落市粮,当年议购粮食1446万公斤。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此基础上再加价50%,全年入库粮食达7056.50万公斤。为解决产粮区负担过重,1981年,全县调减了粮食征购基数,由4050万公斤调减为3522万公斤,并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负担征购任务超过100公斤以上部分,全部减掉。随着粮食产量的增长,商品率不断提高,入库量增多,因而出现了农民卖粮难。1982年,县粮食部门为搞活粮食市场,解决农民卖粮难,改变经营方法,成立粮油议价公司,下设11个乡镇粮油交易所,除普遍开展议购和粮油交易活动外,1983年起,派员奔赴全国各地,疏通粮食流通渠道。
1984年,全县粮食入库量1.30亿公斤,创历史最高记录。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同时调整粮食价格,改变了粮食价格倒挂的状况。全年计划内收购粮食9038.50万公斤,议购粮食1317万公斤。
(二)油脂、油料
县内农民历有重粮轻油的习惯,油料作物种植甚少,油脂油料的商品率甚低,建国前自由收购。1953年11月,在粮食统购统销的同时,对食用植物油脂、油料(花生、芝麻、棉籽、菜籽等)实行统购统销。从1954年菜籽上市起,禁止私商采购,一律向国家出售。集中产区根据国家分配数字布置收购,取消油料自由市场、允许农民互通有无的初级市场。原由土产公司经营的柏籽、柏油、梓油等,亦由油脂公司统一经营,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1955年改为“多余多购,不余不购”和“多产多得,增产多留”的政策。完成任务后的油料农民可以自由食用。1955~1957年,共收购油料折油191.75万公斤,年平均收购仅63.90万公斤。
1958年,调整油料收购价格,菜籽价格由每百公斤22.4元提高到36.4元。是年全县收购油料折油75.43万公斤,比1955年增长35%。1961年对计划外收购的油料和非食用油脂油料,除付给价款外,实行奖励粮油和工业品。1962年,油料统购实行包干办法,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其超额部分继续奖售粮食和工业品。1963年,继续实行包干办法,定面积,定产量,以生产队为单位,集中产区按产量60~70%、分散产区按50~60%统购。棉籽收购由粮食部门委托供销社随棉花统购50%。1964年,食用油脂油料实行超购加价政策,超购部分按统购价加价25%奖励,超购超奖部分不退饼。棉籽、棉油按统购牌价收购,不实行超奖。
“文革”中,油料收购量下降,尤以菜籽收购量下降幅度较大,由前期(1969年以前)每年80多万公斤下降到23万公斤。1971年,继续实行加价和对农村食油只购不销的政策,适当提高油脂油料收购价格。1972~1978年,除1974年稍有下降外,其余每年收购量均在80万公斤左右,还购了部分花生、芝麻和棉籽。
1979年,再次提高油料收购价格,超购部分实行加价50%。1983年起,菜籽收购实行“倒四六”计价,取消了油料统购包干基数,实行收购不封顶,收料不收油办法。1985年,取消油料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全年收购菜籽1197.50万公斤,为1978年的14.88倍。
二、销售
(一)粮食
解放前,县内粮食为私营粮商经营,销售对象主要是外地客商、城镇居民和副食品、酿造作坊。
解放初期,粮食销售公、私并存。国营粮食商业建立后,销售对象仅限于部队和城镇居民。1953年,县内水、旱、风、虫灾害频仍,粮食大幅度减产,包括供应灾民口粮,销售量为985万公斤。是年底,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粮食由县粮食局所属粮站统一销售。销售范围有部队、城镇非农业人口、熟食行业、酿酒及良种供应等。初期,粮食销售只统不限,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按实有人口编造计划,经审定后按计划供应;城镇居民、工商业户,以人定量,分户填发购粮证,按月核定,定点供应,首先在县城石牌实行。由于供应制度不完善,计划偏宽,出现虚报人数,重购冒领现象。1954年,遭受特大水灾,供应灾民口粮、种籽和圩堤兴修粮6123.50万公斤。1955年,国务院颁发《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全县对农村改为“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到户,调剂供应;对城镇居民,依劳动差别、年龄大小、消费习惯,实行“以人定量,凭票供应”。定量人口分工人、干部职工、中学生、居民四类。工人又分特重体力、一般重体力、轻体力3个等级,月定量分别为25、20、16公斤;干部职工、店员及脑力劳动者,月定量为14公斤,中学生月定量为16公斤;居民成年人,月定量为12.5公斤,10周岁以下儿童分3个等级,月定量为3.5~9.5公斤。1955年,全县农村按5个等级,实行以人分等核定供应量为1562.50万公斤。城镇总计定量人口2.28万人,定量口粮354万公斤,平均每人每月口粮12.9公斤。对行业用粮按定额、计划核实,凭证供应。1956年农村“三定”册籍以户归社,统一计销,以生产队为单位,供应缺粮队口粮。1975年冬,对参加皖河治理工程的民工,除按留量标准转发通知书、供应基本口粮外,固定民工每人每月补助大米6公斤,临时性民工(早出晚归)每人每月补助2公斤。1958年,农村社队办公共食堂,口粮由社队统一管理,国家供应缺粮队口粮发证到公社。
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粮食大幅度减产,入库量下降,供应日趋紧张。1960年夏,一度对非农业人口中大口月定量标准下降到9.5公斤,为解决暂时困难,实行“低标准,瓜菜代”,广泛开展“小秋收”活动。1961年,对城镇定量供应采取“既压又保”的方针,全县压缩不应列入非农业定量供应的1005人;从6月1日起,将高河、月山、洪镇、江镇4个农村集镇的非农业居民、专业渔民、船民,全部改由国家供应;同时开始对收购农民的主要经济作物及农副产品实行奖购粮食的政策。这3年,城镇定量口粮年平均销售量为776.80万公斤,比1958年减少19.1%。1962年,对城镇供应的口粮,按20%搭配杂粮。1962年后,通过精减职工,压缩城镇人口,城镇人口定量口粮年平均销售量下降到541.50万公斤,比“三年困难”时期年平均销售量又减少30.3%。从1963年起,对农村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全年进行一次性的安排,稻产区人均低于250公斤(常年缺粮队为230公斤)、杂粮区人均低于200公斤(常年缺粮队为180公斤),不足部分,由国家安排供应。棉产区口粮标准,则根据贡献大小,承认差别的原则。原系水稻、杂粮产区改种棉花的队,分别不低于250和200公斤,不高于275和210公斤;完不成国家棉花统购任务的队,分别低于250和200公斤。对茶林山区缺粮队口粮标准为250公斤,林粮间作的不足部分由国家供应。对专业渔民,按城镇定量标准,发农村供应证,列农林统销范围。对菜农每人每月按14公斤供应。对灾区从受灾起每人每日按0.4公斤贸易粮安排供应;因灾减产的水稻、杂粮产区分别按230和180公斤的标准补足供应。行业用粮按标准指标发证供应,并照顾交通要道人口集中的集镇。随着粮食生产形势好转,居民定量口粮标准有所回升。1965年春,在农村的国家干部由月定量14公斤调为17公斤,区以上机关工作人员由13.5公斤调为14公斤,中、小学校教师由13.5公斤调为14.25公斤。1971年起,全面提高城镇人口口粮供应标准。居民成年人一律为13.5公斤,特重体力为23~27.5公斤,重体力为18~22公斤,轻体力为16~17公斤,脑力劳动者为15~16公斤,中学生为16公斤,儿童为6~12.5公斤。全县城镇居民平均定量水平由12.75公斤提高到15公斤多。定量标准提高后,要求口粮标准15公斤以上的,每人每月从定量口粮中节约上缴0.5公斤成品粮,支援灾区。
1976年,粮食供应学习“旅大经验”,对全县37个用粮单位实行行业用粮定量“包干自理”的供应办法,不久废止。1979年,停止城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节约上缴0.5公斤成品粮。1980~1985年,全县年平均销售定量口粮940.58万公斤。行业用粮,1983年以前一律凭计划指标按统销价供应。粮食实行多渠道经营后,凭票平价,免票议价。水利粮,自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30多年来,全县共供应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民工补助粮(原粮)3150多万公斤。
1978年以后,县粮食部门在开展议购工作的同时,逐步扩大了粮油议销业务。1983~1985年,共议销粮油(混合量)5614万公斤,获利116.91万元。
(二)食用植物油
抗日战争以前,县内食用油由酱业、杂货业、铁锅业零售供应。抗战后至建国初,除由其继续经营外,城镇已有专业油行经销。
1954年12月起,城镇非农业人口实行定量供应,包括熟食业和社会用油在内,每人年定量为2.5公斤。其分配办法是:机关、团体、学校、居民(不分大小口)、船民每人每月0.125公斤;回民和长期素食僧尼,凡在集镇者,每人每年2.5公斤;城镇非农业人口婚丧喜事在2.5公斤以下,经当地派出所证明,在社会用油内解决。定量食油随同口粮一起按月填证供应。1963年,非农业人口定量食油供应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0.15公斤;回民及素食僧尼每人每月0.25公斤;国营农场、园艺场、苗圃职工由国家供应的,每人每月0.15公斤;有毒有害工种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标准提高0.25公斤。即每人每月按0.4公斤供应。春节、国庆节各补助0.1公斤。工业、食品用油,按批准指标发证供应。饮食业凭粮票每购百公斤粮随同供应平价食油2.5公斤,不足则以议价解决,平价供油总数不超过8%。1981年,粮食部门按食品工业企业回笼的粮票数量,随粮供应12%的平价食油;饮食业凭收回的粮票,随粮供应6%的平价食油;并从是年起,对食品业无论国营、集体和个体,在货源充足的情况下,都一视同仁,随粮供应食油和辅料。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食油购销形势根本好转,非农业人口定量供应,由原来每人每月0.15公斤提高到0.25公斤。国庆节、春节每人补助0.25公斤。1982年,对授予技术职称的工程师、农艺师等中级专业人员,凭专业职称证件,每人每月增加定量标准0.5公斤。国庆节、春节对定量人口,临时增加供应平价食油1公斤。
定量供应的食油,一律执行统销价格,其差价价款由国家财政补贴。
三、网点建设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为方便农民、居民卖粮买粮,在全县各地遍设购销网点。1953年,区(镇)粮油管理站下设购销点46个(含供销社代购代销点)。1955年始设乡一级粮油分站,隶属于区(镇)粮站。此后,区粮站多次变动,而购销粮点极少撤并。迄至1985年,全县区中心粮站以下设有分站及购销粮点42个。凡分站所在地,建有门市部和仓库,全面开展粮油购销业务。全县供应量最大的首推县直属石牌粮站建设路门市部,承担县城133个单位、10个街道居民小组定量供应,以及皖河区经济作物区4万余人的常年统销粮供应,平均日销量2万余公斤。
粮店门市部以便民服务为宗旨。为改进经营作风和服务态度,1963~1964年,先后开展了以执行政策好、服务态度好、安全清洁卫生好、勤俭节约核算好为内容的“四好”粮店和以提高服务质量、正确执行政策、健全业务制度、开展增产节约、注意安全卫生、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为内容的“六好粮店”活动,服务质量大大提高,涌现出不少好人好事。石牌建设路门市部坚持常年给烈军属户、五保户和无劳动力户送粮上门,深受人们称赞,曾两次出席全省粮食系统先进代表会,荣获“六好粮店”称号。山口粮油分站常年给2.5公里外的4户五保老人送粮上门,老人们感激地说:“解放前买粮受私商的气,买的是发水米(即在米里洒水),如今把好粮送上门,真是两种社会两个样”。1973年,全县粮店门市部广泛开展赛学习比觉悟、赛服务比贡献、赛团结比协作、赛管理比制度的“四赛四比”的劳动竞赛活动,进一步加强“六好粮店”的建设。
1979年以后,为满足城乡人民生活需要,所有粮店门市部坚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不出售,凭票、证敞开供应精米、精粉、精面。石牌、高河、月山3个镇,常年有标一米、富强粉(面)、建设粉(面)供应。
怀宁县1953~1985年部分年份粮食征购量

怀宁县1949~1985年部分年份粮食购销统计表

怀宁县1955~1985年部分年份食用油脂油料购销统计表

怀宁县1955~1985年部分年份非食用油脂油料购销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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