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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刑部分江南司在安庆设立安徽司,执掌“刑罚之政令”。清末改革官制,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刑部为法部,专管司法行政。安庆设立地方审判厅,并分1名厅丞掌管民刑案件的检察事务。宣统二年(1910年)十一月,安庆设有安徽高等检察厅、安庆府地方检察厅和怀宁初级检察厅。民国2年(1913年)3月,改省第一地方检察厅为怀宁地方检察厅。民国16年11月,地方审判厅、检察厅合并,成立地方法院。怀宁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及首席检察官。抗战时,法院解体,县府内设立军法室、司法室机构。光复后,于34年12月17日恢复建立怀宁检察处,独立行使检察职权,直到解放。
建国后,中共怀宁县委于1950年7月设立人民检察委员会,副县长许骥兼主任。同年9月15日批准成立怀宁县人民检察署,首任检察长由县委委员、公安局长徐其云兼。1955年10月改名为县人民检察院,内设秘书、审批起诉、侦查3个组。1958年以后,开始为联合办公室,1960年8月改名政法办公室,实行联合办案。1962年4月联合办公室撤销,公、检、法三家分开,各司其职。“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构被取消。1978年10月县委决定重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组织直接任命(1981年8月改由县人代会选举产生),翌年3月正式办公,内置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科和办公室。1981年10月成立检察委员会。到1985年,干警人数由重建初的16人增至37人,其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占75%,中共党员占68%,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6%。
一、刑事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自1954~1985年(其中1964~1978年未计),共受理审查批捕案4832件,其中批准逮捕3545件,不批准逮捕513件,退查250件,余皆撤销。同时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222件,其中起诉1906件,不诉119件,退查5件,余撤销。
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发《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检察机关应参与“行政诉讼”,但因人民政权初建、检察程序不健全,故未能很好地贯彻。在土改、镇反运动中,当时对人犯的批捕,先由乡、区、县三级审查,批捕、处决权均在县委(1954年批捕权归地委、杀人权归省委)。除重大案件检察署有选择地提起公诉外,其余大量的、一般的案件均由公安局预审股负责起诉,并规定对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判处死刑的一样,一律不准上诉,只能按程序呈送复核。1955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开始有重点的开展起检察业务,是年受理审查批捕59件,审查起诉20件。在审判监督中,对于类似月山大桥村邹小五原以强奸罪判刑4年和腊树乡邵月英母女原以杀人罪判母死刑、判女无期徒刑的案件,经审查纯属错案,法院宣布无罪释放,作了坚决纠正。1957年,县检察院受反右派斗争扩大化的影响,工作有所削弱。1958年又受到“左”的错误的影响,推行“一长代三长”制,废止了必要的办案程序,取消了法律监督,以致出现了在1958年到1960年的3年自然灾害中,把群众为度荒而犯的小偷小摸行为列为犯罪范畴加以打击,仅1958年就批捕1505人(后均平反)。1961年开始纠正,但法律监督仍然限制在一定程度之中。1966年6月至1978年10月,检察机关由瘫痪到取消,法律监督制度便完全终止。
1978年10月,根据全国五届人大通过的新宪法规定重建了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3月,县检察院依据新施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开始受理案件。当时的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是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六类”重大刑事犯罪。犯罪成员中,青少年比重上升。犯罪形式主要是流氓、强奸、盗窃、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同时还出现了拐卖人口、盗伐滥伐森林等新型犯罪。是年县检察院受理审查批捕案44件,其中批准逮捕29件,不批准逮捕7件,余案撤销。同时受理审查起诉案24件,其中决定起诉23件,不诉1件。在做好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同时,1982年上半年,配合公安、法院对城关、高河、总铺、红星、皖河、洪镇等重点地区进行社会治安整顿,实行综合治理,共挖出盗窃、诈骗团伙9个、34人,破获大小案件116起,审查批捕21名人犯,其中有16人是有前科而未破获的犯罪分子。1983年8月,为落实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在五年内“争取实现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目标,开展了“严打”(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实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三年为期、打三个战役”的部署,全县仅第一战役的3次“拉网”,就批捕384人(一网248、二网115、三网21人)。其中属杀人、强奸、抢劫、流氓等7个方面的犯罪就有24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的281人,免诉52人,不诉16人,余案撤销。“严打”中刑事检察工作把握了“快、重、准、深”四个字,严把批捕、起诉关,努力做到“三准”(把打击对象搞准,把犯罪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搞准,把犯罪性质搞准)、“五不诉”(事实不清不诉、余罪不清不诉、两可之间不诉、证据不足不诉、法无明文而罪行轻微的不诉),确保了办案质量。
二、经济检察
县检察院自1980年至1985年间,共受理经济案150件,立案侦查58件、85人(其中批捕57人,不捕28人);其中审查起诉37件、51人法院判决全部有罪,免诉21件、34人。挽回经济损失16.79万元。
1976年以前的经济案件侦查,由公安局办理,检察院抑或派员配合。1979年后始列为检察院的自侦案件(1985年5月将盗伐、滥伐森林案改由公安局管辖)。1980年首次承办了盗伐、滥伐森林、贪污和偷税、抗税等小型案件,同时在财政、食品、工矿等单位调查、摸索开展经济检察工作的经验。是年受理经济案35件,经审查决定起诉4件5人,法院判处全部有罪。1981年参加全县财经纪律大检查,独立地查处了雷埠公社渠道管理所会计贪污5900多元的经济案件,从而初步掌握了经济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1982年贯彻党中央关于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是年,协同有关部门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其中贪污案10件,盗伐滥伐森林案5件,审查批捕16人,审查起诉11人,免诉5人,挽回经济损失3万余元,使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有所收敛。1984年,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继续深入,在斗争中,县检察院积极参与企业整顿,开展预防犯罪的综合治理,采取口头或“建议书”的形式,使可能发案的单位防微杜渐,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附:经济检察自侦案件1例
1983年12月19日,检察院立案侦查县河口轧花厂汪显跃等人贪污案,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历经3个月奋战,侦破并予结案。
被告在1982年至1983年的棉花收购期间,利用他们担任轧花厂的试轧员、开票员、下乡联络员、司磅员的身份,采用骗取棉农的合同书、私制司磅员印章、仿写棉检员字迹、偷盖印花员印章、收花放秤和勾结棉农共同作案等手段,先后作案136起,贪污现金27717.69元,使国家损失粮食指标1.26万公斤、化肥指标5039.75公斤。其中,汪显跃贪污款9815.05元,徐文明贪污款5938.62元、吴世纪贪污款1643.62元,余则为棉农瓜分。经侦查终结,依法对汪显跃、徐文明、吴世纪3人提起公诉,余皆教育退赔,共追回赃款1.83万元。
该案涉及到3个区6个公社31个生产队的200多人,调查取证上千份,翻阅收购棉花码单10余万张。这是一起案情复杂、被告众多、取证困难的案件。但由于侦查人员尊重和依靠各级党委,走群众路线,耐心做知情人工作,深入实地调查取证。在掌握大量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案犯反复交待政策,经过30多次提讯,首犯汪显跃开始交待犯罪事实,从犯亦相继交待问题,经核实可信,终于案情大白。
三、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组成部分。其主要范围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和渎职犯罪行使的检察。
1952年,设立人民检察通讯员。通讯员由所在部门党组织推荐,本人同意,县检察署聘任产生。系义务职。其任务是向检察机关及时反映各种违犯政策法律的单位和个人;反映当地群众对政府政策、法律、法令的执行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进行法纪宣传;及时调查、检举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他们有对违法、犯罪行为施行检举的义务但无处理之权。反映和检举情况,使用“报告书”形式进行。“报告书”填写后,先由本单位领导审阅,不同意见可“加注”,但不得阻止送达。“报告书”所记内容未经检察署认可,不得外泄。至1956年,全县已聘任107名义务检察员。次年反右派时,即行取消。
1955年至1957年间,曾实行过“一般监督”制度,即检察机关对同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决议、命令、措施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此间“一般监督”曾采用“报告书”、“建议书”、“提请书”等形式呈达7次,列席有关部门重要会议9次。此项制度,由于不符合当时国情,至1957年下半年党中央令止行使。
1979年重建检察院,法纪检察和经济检察合署办公,后由于经济案件与日俱增,分署办理势在必行,遂于1985年5月独立行使法纪检察。是年受理法纪案件8件10人,经调查决定立案2件4人(重大责任事故案),逮捕3人,起诉1人,法院作有罪判决。
四、监所检察
县监所检察没有设立专门机构,但分工有专职人员负责。对于监所检察的三大职权(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刑事诉讼办案监督)未全面行使,没有参与监所刑事诉讼和办案活动,只行使了部分监督。对县看守所和临时关押点,坚持了一月一检查,节日重点查的制度。看守所状况基本良好,发现问题亦能认真吸取教训,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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