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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机构
(一)审判厅、地方法院
宣统二年(1910年)十一月,怀宁始设初级审判厅,隶属安庆府地方审判厅管辖,辛亥革命时解散。民国元年(1912年)7月,县府内暂设司法科,负责筹议司法机构,同年11月15日怀宁初级审判、检察厅正式成立,由省第一地方(安庆)审判厅管辖。2年3月,省第一地方审判厅改为怀宁地方审判厅、怀宁地方检察厅(相当今之中院,址今安庆公安局所在地)。3年4月北洋政府颁行《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裁撤初级审判厅,怀宁因驻省城已设地方审判厅故而未撤,县知事亦未兼理司法。北伐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将各级审、检合并,改名法院。16年11月怀宁地方审、检两厅合并成立怀宁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及首席检察官,一切司法行政尽属院长,管辖第一审民、刑诉讼案件。其管区为安庆城区、县境及潜山县。20年1月1日法院内增设民事调解处,分派推事、书记官专办民事诉讼事件,同时,设立民事执行处,专事民事判决执行事项。26年5月县政府避日军迁石牌,法院解体,保留军法室,办理烟毒及其他“政治”案件。29年春成立司法室,受理民、刑诉讼案件(抗战后并入县法院)。34年抗战胜利,同年12月17日怀宁地方法院恢复成立,县检察处同时成立,分开办公,各司其职。法院依旧执行第一审的职责。管辖安庆城区及县境。法院内设审判厅和会计、统计、出纳、执达、收发、庶务、文牍等7室。35年4月增设人事管理员。36年7月1日成立公证处和公设辩护人、通译。斯组织形式直至解放无大的变动。
在民国时期,除依“法”成立的各级司法机关外,还有各类特种司法机构,且都掌有独立审判和生杀予夺之权。北伐战争结束,县政府即内设军法处,17年改保安科,21年改军法科,县长兼任军法官,28年设专职军法承审员,30年增设军法书记员,其职官任免归省保安处军法室。军法室业务:“旧案之积极清理,新案之速问速结,监所之改善,人犯之疏运”等10项。其实担负着普通法院无权审理的所谓“危害民国”的政治案件。34年9月至37年7月中统省调查室设安庆区室,县设肃反专员1人;军统亦于安庆设立办事处。因办事处的职权超出省高等法院,权柄斗炽,35年3月即被撤销。驻安庆城区警备司令部(21年设)、城防司令部(26年设),内部均设有军法机构,并秘密行使审判之权。
附:汪伪审判机构
民国29年10月安庆成立汪伪怀宁县法院,管辖东至大王庙,西至江镇,南沿江,北至高河及练潭一片区域。院内设审判厅,负责民、刑诉讼案件。另附设民事调解厅及行政、会计、记录科。院长李宝珍,下配推事、书记官、录事、执达员、厅丁等20余人。抗日胜利后,作鸟兽散。
(二)县人民法院
1949年4月县境解放,即在同月26日于县人民政府内设司法科,副县长许骥兼科长,并配审判、书记、文书各1员,受理民、刑诉讼案件。1950年7月30日改司法科成立怀宁县人民法院(院址随县政府多次迁移,1950年12月驻石牌镇至今),次年8月内置刑事、民事审判厅(厅旋改称庭)和办公室,同时成立审判委员会。1955年成立高河、圣埠、广圩区人民法庭。1956年法院内设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并配有专职人员。1957年由于反右派运动的影响,全院23人处理调离仅剩15人。1960年8月干部下放劳动,法院干警减至6人。1962年4月以后陆续收回,并先后建立起月山、三桥、洪镇、新安、皖河、黄龙区和皖河农场人民法庭。1966年6月12日,18名干警参加“文化大革命”学习,工作停顿。1968年3月实行军事管制,9月法院撤销,人员调离,仅留下3人充实“人民保卫组”。1972年10月撤销军管组。1973年9月1日重建怀宁县人民法院。1975年法院内设民事、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78年法院干警25人,并先后于高河、月山、广圩区恢复成立基层人民法庭。1979年后全县8个区的人民法庭全部恢复成立。1981年县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1985年全院干警56人。
县人民法院自成立之日起,即受理第一审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1980年1月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外,其余第一审民事、刑事案件仍由县法院管辖审理。
在刑事审判中,贯彻了公开审判(除涉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案件外)、辩护、上诉、回避、复核等制度,同时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制度(1954年开始实行,1983年终止)。
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刑案件过程中,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1950年冬,县各级审判机构即成立审判委员会,凡由县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均由正副院长、秘书、各庭庭长和审判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交合议庭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经院长提请,报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在建国后的几次大的政治运动中,审理案件成立“联合办公室”,曾一度“以党代法”、“以权代法”,正常审判程序受到损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引起重视,法制建设得到加强。
根据各个时期中心任务的需要,在上级统一部署下,还成立了各类临时审判组织,主要有:
【镇反法庭】1950年开展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于是年10月25日成立县人民法庭,亦称镇反法庭。又于11月29日成立辖广圩、洪镇、山口区的一分庭和辖高河、新安、月山区的二分庭。石牌、王河、江镇、三桥区由县庭直接管辖。1951年2月,全县10个区普遍建立分庭。1951年9月清案结束,各级镇反法庭亦即撤销。1951年12月各级镇反法庭恢复,承担以打击反动道会门和追捕逃亡的反革命分子为重点的审判任务。1952年5月任务完成,各庭遂撤。
【巡回法庭】1953年9月至1955年1月之间,为方便各乡人民群众诉讼、来访,先后建立3个巡回法庭,就辖区内的民、刑案件就地开庭审理,人犯捕、判则报县院审批。同时开展法纪宣传和指导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后皆并入区人民法庭。
【普选人民法庭】1954年2月首次开展基层普选,县法院于石牌、总铺、高河、洪镇、三桥区组成普选人民法庭,由所在区的区委书记兼庭长,处理选举中诉讼事宜。同年3月15日普选结束即撤。
【联合办公室】1954年6月至10月,为搞好洪水灾害后的社会治安,县委决定抽公、检、法和监委等单位人员组成37人的联合办公室:分石牌、龙狮桥两处办公,下设石牌、高河、安庆3个工作组。非灾区的任务是保证“统购统销”政策实施和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灾过即撤。1955年8月12日,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更加提高警惕,加强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指示,成立联合办公室,开展社会镇反活动。办公室由县委、县政府领导人、组织部长、兵役局和公检法负责人组成。同时成立案件审批委员会。形成公检法“三长”联合办案、县委“拍板”定案的格局。时任法院院长侯勤生对于这种违反规定的审判程序,多次向上级法院反映,是年底联合办公室遂撤。1958年4月,成立以政法党组为主的联合办公室,保卫“三面红旗”(当时对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的统称),公检法部门合署,对外三个衔牌,对内形成一家,实行“一长代三长”(政法党组书记代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和“一员顶三员”(即一人办理一案从侦查、起诉到审判,负责到底不受制约)的审判制度,直到1962年4月始撤。1983年8月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整顿社会治安,实行联合办公制度。审、诉、判由侦查(察)人员一杆子到底,对人犯拘、捕、判均由县委分管领导会同“三长”审查决定,1984年3月结束,恢复了法定的审判程序。
【炼铁二师人民法庭】1958年9月全县组织5万民工赴岳西县深山炼铁。为办理工地民刑诉讼案件,成立安庆地区怀宁炼铁二师人民法庭。址设岳西来榜区税务所。庭长任免、法庭经费、人犯捕判,均由二师党委安排决定。1959年1月法庭随炼铁民工撤回而撤销。
二、刑事审判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试行《民事刑事诉讼法》,首次实行陪审制和律师制,打破历来民刑不分的旧例。民国初期,多依“前清现行律”执行。民国6年(1917年),怀宁地方审检厅共受理民案1232件,刑案626件,年底结案分别为1193件和623件。民国17年以后,许多民刑案件交由军法机关审理。他们在审理中共党员和进步人士所谓“政治”案件时,正常的审判程序均为严刑逼供和秘密杀害所替代。抗战胜利后,各军法机构迫于国共和谈大势而取消,但怀宁地处“要害”,一直保留未撤。同时又新建军统、中统特务组织和军事机关的审判组织,均有秘密判处之权,故北伐胜利后,怀宁法院的民刑案件不见审理的数字。
人民法院建立后,立即担负起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职责。1950年7月全县开展土改运动,县、区人民法庭和土改工作队紧密配合,依靠群众,访苦诉苦,镇压反革命,保证土地改革运动顺利进行。在首批镇反中,县区人民法庭共开庭245次,参加群众77.79万人次,控诉发言者1.43万人次,公开审判1270人。至1951年8月止,全县共捕案犯2036人,审结1954人。二期(批)镇反,贯彻“宽严相济”的方针,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努力提高办案质量,至1952年5月止,共批捕案犯115人,连同旧有未结案犯共311人,审判终结249人。
1955年7月和1956年3月先后开展内部肃反运动,在1339名小学教师中清出属反革命性质的27人,在50个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清出反革命分子12人,由于这次运动贯彻“大部不抓,一个不杀”的方针,清出的人员中,除县人民委员会有1人判处15年有期徒刑外,余皆据实作出结论,仍留岗工作。
1957年至1961年,各种所谓“破坏”罪名的案件急剧上升,冤假错案时有出现。如1958年9月,金拱乡女社员李云华对邻居说:“我娘家妈妈整天眼泪汪汪的,心里就是难过,到岳西炼铁的人尽换着衣服,不晓得可是当兵不是当兵?”是年10月县法院以造谣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该案可谓是这个期间执法不准的典型。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机构被取消,许多刑事案件得不到依法处理,铸成大量冤假错案。直到1980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维护了社会治安,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1983年至1986年4月,围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活动,共审结677案,结案判处罪犯565人。
附:刑事案例一则
1958年2月,县人民法院对新洲芦柴场贪污集团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案情是:
首犯周正发,1944年8月参加革命队伍,历任通讯员、班长、排长等职。1949年转业时,冒充副营长和中共党员,欺骗组织担任了广圩区副区长。1951年因病离职回家(住新洲乡)休养。1956年组织安排任县委农工部干事,派驻新洲乡,并参加广圩区委。
周犯在病休期间,伙同广圩区宣传委员王汉勾结副区长兼公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柯士杰暗中结成贪污集团(主要成员17人),借用烈、军属名义,以低价将国营新洲芦柴场“判下”(即承租经营),利用职权,从中把持芦柴场的生产经营;对芦柴生产收入,采用上下勾结、金钱贿赂、制造假帐、欺骗组织等手段,从中贪污人民币25211.58元(该集团共贪污43794.18元)。他将所贪的公款,大肆挥霍,穿皮毛服装,吸中华牌香烟,雇两名帮工服侍起居,和地主家童养媳乱搞两性关系;尤其恶者,竟于1956年9月用1605农药投入汤团内毒死其妻苏秀荣。事隔一个月,又骗取组织批准,胁迫其妻妹与其结婚,婚后不久,便肆意毒打,致使女方内伤吐血。
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实行公开审理,判处首犯周正发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犯不服,安庆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犯继向国家民政部投寄要求书。1960年5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于是年7月5日在石牌枪决。另两名首犯王汉、柯士杰各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他14名贪污集团主要成员分别判处1~8年有期徒刑。45名一般成员一律追回赃款、教育释放。
三、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自1951~1985年共收受民事案件8324件,审理结案7628件,占收案数的91.64%。其中调解结案4148件,占结案数的54.38%。在民事审判中,始终遵循“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基本方针,把“着重调解”贯穿于民事判决的各个诉讼阶段,对久调无效者,始依法予以判处。
在全部民事案件中,尤以婚姻纠纷案件为最。建国初,全县城乡,旧社会遗留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关系相当普遍,据1950年2月对王河区白湖乡马鞍村调查,该村童养媳占该村有婚女性总数的73%,等郎媳占16%。是年5月,国家颁行《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家庭婚姻制度,县司法科依照《婚姻法》对残害、虐待妇女儿童的婚姻案,在农村组织了3次巡回审判,把大量婚姻纠纷处理在基层,仅王河一个区即处理了300多件。下半年县人民法院成立,即受理婚姻纠纷案282件,占是年民事案件总数的52.3%。1951年开展典型案例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活动,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使广大妇女思想觉悟有了提高,开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952年县法院受理婚姻案349件,占该年民事案件总数的83.1%;同时各区乡自行调解婚姻纠纷6497件,解除童养媳婚约667人。1954年之后,婚姻案件逐年减少,讼诉理由亦由封建包办婚姻转为感情纠葛,新型的家庭关系基本确立,调动了广大妇女的积极性。进入60年代,第三者插足引起的婚姻案件急剧上升。1961年受理婚姻案389件,其中属第三者插足占52.2%;1962年收案620件,属第三者原因占75.8%。此类案件处理较为复杂,调解和判处约各占一半。70年代后,重婚案件时有发生,重婚当事人女方约占73%,由此造成离婚的占离婚总数的17%。1982年开始处理在“文化大革命”中受拐骗流入县境的四川妇女500多人,其中有夫之妇45人。
县内发生的房屋、山林、土地、水利等财产权益案件,在1956年以前较多,自农业集体化之后相对减少。1963年开始处理“大跃进”期间发生的“共产风”乱平调问题,其中90%以上的纠纷都由社队之间协商解决,县法院是年仅收案183件。1965年以后,此类案件渐趋减少,至1983年全年仅发生权益纠纷70起,其中调解结案66起,判处的仅4起。
县内有关抚养、赡养案件发案甚少。1950年至1985年共收案70件,其中69件为1981年之后所受理。发案原因有80%均为婆媳不睦所致。所有纠纷均系调解结案。
人民来信来访,大都涉及民事纠纷。1966年以前的信访工作,制度不够健全。自1974年开始得到加强,配有专职接待人员,是年即受理来信564件,接待来访410人次。至1985年的不完全统计,共收理来信1.33万件,接待来访1.19万人次。其中1980~1983年为信访的高潮期,收理来信5676件,要求平反复查的信件占47%。
附:一起延续163年的山场纠纷调解案例
清·乾隆五十六年六月十日(1791年),本县潜岳乡境内(今皖河区腊树乡),李聂二姓为在狮子凸山场挖掘石灰石发生纠纷。当时李姓住在山的下势,认为聂姓在山的过颈处挖石,挖断了李姓住宅和祖茔的“龙脉”,事关“衣食性命”,“岂能无凛凛危惧乎”,遂合族立议约,邀请士绅作凭,立约后凡15岁以上者全部上山填坑,对横言搪塞者,要“摒出屋”,“不许祭坟”。以后这一纠纷时平时起,连续不断。到咸丰元年(1851年),诉诸官府,六月二十九日,知县颜培文以“祖山来脉”,“公同培护”为由,发布“严禁告示”,规定李聂二姓人等不得在狮子凸等处再行挖矿,否则“定行提案究办,决不宽姑”。但禁而不止,后在光绪、宣统年间又发生多次族议约事行动,到民国21年(1932年)又次呈诉官府,怀宁县政府首席县长陶俊,以“穿山凿穴不但伤及各姓来脉而浮沙碎石抑且冲压田禾”为由,于9月29日发出布告,禁止两姓人民在议禁地采石烧灰,“如违,定于(予)法究”。清代的“县太爷”禁不住,民国的县长“布告”同样效果不佳,仅隔4年,即民国25年3月10日,怀宁县第四区署(管辖区内)区长李治纲也发出“合行仰照遵行”的布告,说明纠纷一直未停。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1953年11月25日,县人民法院收到“山场取
纠纷”民事诉讼后,立即组织专人实地调查,在破除“龙脉”迷信观念的基础上,抓住纠纷的核心——取矿范围、地界、新旧契约等问题,逐一协商,经过54天的细致工作,使这一延续163年的纠纷,终于达成以持有股权者可自由采矿为中心内容的“和解书”,并以县人民法院和解书形式结案,至此再无纠葛发生。
四、经济审判
1979年以前,经济纠纷多由行政部门解决,少数需要判决的案件则由民事兼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建设形势发展的需要,1981年10月成立经济审判庭,当年即审结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7件,诉讼标的人民币2390元。1982年审结16件,诉讼标的9.50万元。至1985年经济纠纷案件迅速上升,主要为货款纠纷和购销合同纠纷两大类,占全年收案总数的84.6%,单项标的金额最大达15万元。是年审结121件,标的金额86.40万元。5年共收案198件,诉讼标的金额累计162.05万元,结案188件、标的金额139.79万元。
在经济案件审理中,针对法人缺少经济法规知识和法律行为欠严肃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广泛提供司法服务。主要做法:运用典型案例,就案讲法;针对合同缺陷,上门送法;适时集中,上课授法(先后讲课9次,有450多人听讲)。
附:民国时期审判活动二则
一则:
“1947年安庆发生一起惊人的刑事案件即新闻界大肆宣传的‘箱尸案’。凶犯聂协群系前国立安徽大学讲师,本与发妻和好相处,后因另有所欢,喜新厌旧,顿生杀机,夜间趁发妻熟睡之时,将其杀死,分尸数段,装入箱子内,伪装旅客,晨起携至港务局码头购票搭船,上跳板时,故作失手之状,抛箱入水,码头工人看见,认为箱内有衣服和值钱的东西,尽力打捞,开箱一看,乃是几段尸身。凶犯趁工人打捞之时,潜逃无踪。港务局即报警转送怀院立案追究,凶犯在逃,只得将其情妇逮捕归案讯问,该情妇供认通奸属实,对谋杀事毫不知情。检验尸身、箱子,没有该情妇指纹或其它证据,故不能认证其共同犯罪,只能判她通奸罪。凶犯始终没有拿获,箱尸案尽管发生时雷声大,结果是雨点小,不了了之。”
二则:
“民国36年(1947年),住在安庆西门外的杨老四,无妻,和一个名桂馥的妇女同居。经过一段时期,他要和桂馥离异,具状怀宁地方法院请求准予脱离同居关系。承办本案的是个姓杨的推事,我受桂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二两次开庭,推事他说虽非正式夫妇,但脱离同居,男方应付女方若干赡养费,那知等到判决书下来,竟说桂请求赡养费是无法无据的。事出必有因,经过调查,才知道杨老四在判决前托人送怀宁地方法院院长蔡则民二百万元、白木耳一斤,由蔡指使推事这样判决的。桂不服,上诉安徽高等法院,接到传票知道承办案件的推事是赵执中,桂怕又遭失败,就托人向赵说项,赵回答的和怀宁地方法院判决一样,并且说一庭就要了结,这明明是杨老四已花钱捷足先登了,桂没有钱行贿,空口人情当然敌不过钞票。幸亏事先得了消息,到了开庭那天,桂馥请病假不去应讯,完全由我全权代理,使赵一庭没有解决,俟开过庭后再筹对策(因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出庭,不能展开辩论判决的)。轮到我发言时,我把事先抄好的法律中对脱离同居关系的男方应付赡养费与女方的规定读给赵听,并问他这些法律规定是否不适用于怀宁地方法院?赵为人很狡猾,见此情况,知道难再包庇杨老四,就当庭劝说和解,由杨付给桂馥赡养费二百万元,双方同意脱离同居关系。旧社会的旧法律,只能束缚无钱无势的人,对于官吏和有钱的人是可以不遵守的,也可以因收贿赂而作出枉法的决定,真是暗无天日。”
注;上二则系根据民国时期在安庆任律师的黄光章的文章摘附。
五、申诉复查
县人民法院在每次政治运动之后,对所判处的案件,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忠实法律和制度、忠实人民利益、忠实事实真象,予以再审、复查。
1951年5月,第一期镇反后期,对土改中因政策经验不足而关押人犯过多问题进行复查清理。县委书记挂帅,抽调公检法和区乡领导70余人,突击工作近两个月,将1260多名未决犯清理结束。1953年接受省、地司法检查,共审查各类案件1478件,对其中重大复杂案141件列为重点,经过37天工作,共查出错案30件,均分别予以纠正。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下半年即组成11人清案办公室,确定对已决的241起案件作为复查重点,历时43天,查结:维持原判188件,因定性、量刑不准改判的45件,彻底平反2件,待侦6件。同时对作一般复查的288件中,查结需补办法院文书手续的145件。1962年春,党的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后,贯彻省委“整顿内部,清案复查,搞好治安,防止破坏”的指示,县政法党组组成7人清理复查办公室,对1957年1月至1962年3月所判处的5859件案件进行全面复查。至是年11月30日统计,已查结1457件(其中捕判1244件,劳教133件、拘留80件),其中捕判案件正确的718件,错捕判251件,冤案50件,其他均为“两可”或事实不清的案件。后因农村“四清”和城市“五反”运动的兴起,1963年一年只复查了63件。此次复查未能善终。“文化大革命”中,案件复查便完全停顿。
1978年底,县人民法院开始进行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工作中,认真把好“三关”(案情事实关;政策法律关;各种干扰关),就地调查核实材料,征求有关党政部门的处理意见,并同当事人见面,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做到认定有据,否定有理,呈审、改判等法律文书手续完备。据统计,全县“文革”10年中,共判处各类刑事案件452件、528人,申诉复查445件、506人,其中平反、改判102件、115人。对平反纠正后应予复工复职的36名当事人,都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妥善安置,对其中经济确实困难的16人,法院及有关单位拨补救济款1.05万余元。嗣后,又对“文革”前判处的599件和1976年后判处的91件申诉案件进行了实事求是的复查处理。1983年开始受理刑事老案的中诉127件、128人,经逐件审查至1986年结束,其中纯属冤假错案的92件、93人,全部予以平反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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