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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新中国建立后,劳动管理先属县工商科,后改由县民政科兼管。1958年9月,县成立劳动局。1963年5月,精简机构,该局与县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1964年11月,恢复劳动局。1968年12月,县直单位合并成为10个站,劳动局并入民政计划服务站。1971年,撤站设局,民政、劳动合并为“民政劳动局”。1978年9月,民政劳动局分开建制。1980年10月,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并入劳动局。1989年,局内设有劳动保护监察室、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原有股级机构不变。
二、就业安置
1949——1957年,全县先后3次进行失业、失学人员摸底登记,以便区别情况,作出安排。对私营工商企业职工和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包下来”的办法,给予生活出路。同时积极扶持私营工商企业,促其发展,吸收更多的劳力就业。通过这个办法,使当时1218名失业人员重新就业。1958——1989年,县劳动部门累计招工8917人(其中代外地招收4812人);安排复员、退伍军人(城镇户口)3287人;安排自然减员顶补5811人;县内“四场”(农场、林场、茶场、苗圃)、航运公司和小缸窑厂等单位,内部招工1104人;临时(合同)工转固定工2206人;分配技术学校毕业生179人。并对1965年前组织上山下乡的981名城镇知识青年和“文化大革命”期间下放的2807名城镇未升学的高、初中生以及4514名居民、24名机关干部、44名医务人员,及时转发了国家下拨的3259365元安置经费和1223立方米的木材。1978年前后,通过招工、招干、参军、自然减员顶补等多种渠道,对下放人员进行了妥善安置。1979年以后,劳动部门对城镇知识青年实行多渠道就业方式,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优惠。截止至1989年,全县组织起来就业的有知青1451人、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247人、临时就业的899人。新办集体企业64个,其中有25个被批准为合格企业,正式职工857人。
三、劳动管理
1950——1957年,劳动管理主要是安排失学、失业人员,调处劳资关系、改革工资制度、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制止企、事业单位私自吸收劳动力。1958——1960年劳动计划失调,其中1959年,仅工交、基建两个系统,就占用劳力10259人。1961——1965年,执行对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县内精简职工10264人(其中干部719人,教师584人,工人8961人),压缩城镇人口807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管理计划受到冲击,失去控制,企事业单位私招私雇,每年计划外用工高达2000余人。当时全县有近3000名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有2000多名农民进城,有1300名来自农村的临时(合同)212转为固定工,出现城乡劳力对流现象。1976年l0月后,开始加强计划管理,清退部分计划外用工;单位用工一律通过劳动部门;招收新工人,严格控制在计划内。
1977——1982年,将企业单位工资基金计划,划归劳动部门管理。1983年,先后清退来自农村的临时工近2000人。1988年,全县计划外用工达1504人。1989年,清退了农民工226人。
(一)合同212(含临时工)
1958——1965年,使用临时(合同)工最多。1969年,全县全民企业固定工1100人。1976——1978年,还出现了374名亦工亦农工(分期轮换,劳动在厂,分配在队,厂队结算,适当补贴。)1980年后,清退了亦工亦农轮换工人。棉麻部门用三性工(季节性、突击性、临时性)最多,其次是粮食部门,这些人员由劳动部门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统一招收,工资按日计算。1979年,全县全民企业固定工1901人。1984年,开始招用合同制工人,由劳动部门鉴定合同,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定用工单位与工人的责、权、利关系。合同期满,单位有权辞退工人,工人有离开单位另谋职业的自由;也可续订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福利待遇,同所在单位的同工种、同岗位的固定工一样。1989年,全县全民企业固定工2358人,集体企业职工25873人。
(二)工人调配
工人调配由劳动部门负责。县以外的调动,一般坚持对调,掌握进出平衡;控制县内职工调往大城市、一线调往二、三线、集体单位调入全民单位;农林“四场”职工,只在农林“四场”内调剂,不作调动。1976——1989年,县内调动的职工,属于余缺调剂的有3179人(次);属于夫妻分居、供养父母、转业军人家属的,调入181人,调出707人。
1959年,对工业盲目上马,条件不具备的关停企业职工,区别情况区别对待:从老企业调去的职工,调回原单位;来自农村的临时(合同)工,返回农村;正式职工,由劳动部门统筹安排到其他企业单位。
军队转业干部的家属(职工)安排的原则是:原系全民单位职工,分配到全民单位;集体单位职工,分配到集体单位;临时工,由本人自找门路。1975——1989年,全县计接收随调家属(职工)172人,其中安排在国家机关1人、事业单位11人、全民企业单位31人、集体企业单位129人。
(三)技术培训
县历来重视职工技术培训工作,尤其是1981年后。如粮食、交通系统分别投资10万元,建立了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有计划地轮流培训职工;经委系统于县柴油机厂内设立固定教学点,坚持常年技术教学;县工会办了职工常年业余夜校;县职教办创办了职工自学中专学校;县劳动局举办了7期锅炉工人培训班、2期矿长培训班、3期电工培训班。1989年,全县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中专班学习的有902人,参加大专班学习的有2262人,参加各项专业技术学习的有1147人。全县35岁以下职工中,文化程度达到初中水平的有2808人,占应补文化课职工数的85%、达到初级专业技术水平的有4371人,占应补技术课职工数的72%。
四、劳动保险与保护
劳动保险1952年,县煤建、五交化、百货、糖业、烟酒、水产、县印刷厂、县莲花湖养殖场等单位,先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职工因工(公)负伤治疗,一切费用统由企业负担;合同工解聘待业期间治病,其药费由劳动服务公司负担70%,个人负担30%;学徒工医病期间在6个月内的,企业负担医疗费、住院费,超过6个月的,企业不再负担;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单位职工的直系亲属医疗费,由企业负担50%。
病假职工因工(公)负伤治疗或休养,工资照发。固定职工因病在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70%;满5年的发80%;满10年的发90%;满20年的,发100%。获全国或省级劳模以及部队军以上机关授予战斗英雄、特等功、一等功者,不论工作年限,工资照发。劳动合同制工人病假,连续工龄在2年以下的,给假3个月;2~5年的给假6个月;5~10年的,给假6个月;10——15年的,给假12个月;规定的病假期内,工资同固定工一样;病假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但按工龄发给补助费,其标准为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但总数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合同工,病假在3个月以内,发本人工资50%;满3个月仍不能复工的,解除合同,回生产队安置,一次性发给本人1——3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助费。学徒工病假在6个月以内,生活补助费照发;超过6个月的停发;一年内身体复原的,恢复学徒工待遇。
伤残职工因工(公)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担任原工作的,由企业另行分配适合其身体条件的其他工作,不降低原工资;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合同期满不辞退;亦工亦农工,一次性发给300~500元补助费,回生产队安置,作伤残补助费。临时(合同)工,一次性发给3~6个月的本人工资后辞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亦工亦农工,作退职处理;饮食起居不需别人扶助的,发原工资80%;需要他人扶助的发90%,直到恢复劳动能力时止。临时(合同)工,一次性发给6~12个月的本人工资或本企业3~6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伤残补助费和安置费。学徒工,一次性发给本企业6~12个月平均工资,作伤残补助费。
疾病或非因工(公)致残:固定职工由企业另行分配适当工作,工资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如无适当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作退职退休处理。其他工人病假期满不能恢复原工作,按规定标准发给医疗补助费后予以辞退。对1970年12月31日前参加全民企、事业常年性生产岗位上的计划内临时合同工,年龄不够退休条件,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补助费,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给;另外每月发副食品补贴5元。
退休凡职工(包括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合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均可退休,每月按下列标准领取退休金:(1)1949年前参加工作或荣获省级以上劳模的退休人员,按本人离、退休前标准工资100%领取;(2)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龄满30年,按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90%领取;连续工龄20年,领原工资70%;(3)1985年以前的退休人员,凡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从1985年7月起,每人每月增发17元(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每人每月12元);(4)从1985年1月起,每月增发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5元。(5)从1989年10月份起,对当年8月份以前离、退休和退职的干部、职工,每人调高一级。(6)其他副食品补贴、菜篮子津贴、书报费、洗理费,同在职人员;并继续享受公费医疗。1978年6月份以后,职工离、退休和退职,均可顶替一个符合条件的子女当工人;1983年9月停止实行这一顶替制度,但到龄工人作正常退休和干部死亡减员,可继续顶招其一名子女当工人。(7)1970年12月底以前,参加全民企、事业单位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劳动计划内临时(合同)32,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也办理退休,按月领取本人标准工资60%,不足25元的发25元,另外每月发给副食品补贴5元,医疗费由单位负担70%,不顶补子女。
生育女职工分娩、检查、接生、手术、住院医药等费,由单位负担,并享受产假待遇。1988年9月前,产假期为56天,后改为90天;产后绝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期为4个月;流产或人工流产,产假期30~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临时(合同)工产假期,发本人工资60%。
死亡职工死亡,单位发给丧葬费200~300元。因工(公)死亡,丧葬费略高,另发给死者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标准为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80元按80元计算);遗属困难补助费,按死者供应的直系亲属人口一次性发给。1988年以后,遗补改为按月发给,标准为:城镇户口,每人每月25元;农村户口,每人每月2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此项补助费,一直支付到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待业期间死亡,由劳动服务公司发给丧葬费200元;一次性按供养的直系亲属人口发给困难补助费,其标准为:1人的200元,2人的300元,3人以上400元。临时(合同)工死亡,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以相当于死者1~3个月的工资为限。学徒工死亡,发给其直系亲属困难补助费,以相当于本企业职工1~3个月的平均工资为限。
事故预防县内工矿企业,从生产工艺流程、安全技术操作和生产环境三方面采取保护措施。(1)有矽尘作业的企业,增强防范设备,实行密闭除尘和显式作业,坚持定期测尘和检查清扫。(2)机械系统作业,对机床、冲床和其他机器裸露齿轮、皮带、链条、飞轮等,一律使用防护装置,定期检修机器,消除隐患。(3)铸造作业,注意改革消沙操作方法,努力降低消沙作业过程中的粉尘浓度;(4)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和散发毒气的工艺流程,实行局部通风排毒和隔离操作的方式;操作时,使用氧气呼吸器,并从缩小辐射热面积、疏散热源、隔热、喷雾、通风、空气淋浴等方面采取措施;(5)建筑行业,使用卷扬机、塔式起重机、水泥搅拌机、打夯震动机、小水泵等机械设备,取代沉重的人工劳动。电业部门,购置了触电保安器、漏电保护器、差动健电器等装置;工人操作,使用绝缘鞋、绝缘手套及接地装置;(7)各类矿场,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按照由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保持一定超前距离,遵照规定的坡度、高度要求,分段开采;(8)县酒厂、油厂、柴油机厂、毛巾厂等单位,成立义务消防队,班组长以上人员,均能熟练地组织、指挥消防工作。
预防职业病县内各矿厂企业,都把改善生产、卫生环境和劳动条件放在第一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健全防护制度,实行文明生产。并设立保健食品制,对接触有毒害、粉尘、放射性高温、尸体、腐、脏、臭等物质的工人,每月按标准发保健食品津贴。县各企业每年还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格检查。截止至1989年,全县没有发现1例职业病患者。
防护用品各生产单位对生产劳动中接触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刺割、绞碾危险,严重磨损、腐蚀性物质,粉质、脏臭物质的工人及井下、水下、高空作业的工人,发给防护用品,如胶制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背带裤、耐酸围裙、套袖、防寒服、布手套、胶手套、绝缘手套、防护鞋、牛皮鞋、防护眼镜、眼罩、防尘口罩、面罩、电焊面罩、水下衣裤、救生圈、救生衣、胶雨衣、长统或半统胶靴、护腿、垫肩、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凡对妇女生理机能特别有害的工作和重体力劳动,禁止妇女参加。女工多的企业,设有托儿所、哺乳室、妇女卫生室、卫生箱等,并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
安全生产50年代,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分管劳动工作的县长任主任,加强领导和监督。全县厂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42个、安全领导小组214个;有专职安全员28人,兼职安全员589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劳动部门和企业,经常召开安全工作会、现场会、事故分析会;利用广播、报刊、文件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厂规,不断地进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教育;还经常组织职工去听安全生产技术讲座、参观安全生产图片展览、观看安全生产录像片等;在厂内外工地上张贴安全生产标语和警语;印发《安全守则》,要求职工熟读牢记,对照执行,班组车间,经常考核。
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评发安全生产流动红旗,开展“九防一灭”(防爆炸、触电、中毒、粉尘、水灾、火灾、烧烫、撞压、坍塌;灭死亡事故)安全生产运动,并及时召开表彰大会。
1989年,县柴油机厂召开三级安全管理干部会议,研究分析存在的28种静态隐患,采取积极措施,跟踪整改;县劳动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对全县锅炉进行检查或停炉检验,并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同时对合格的锅炉发给运行证;县酒厂针对厂内安全状况,增加3名锅炉安全员,同时投资4000元改造原料库、配电房、增加酒库防火设备。
事故处理坚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处理原则。1978年1月18日,汤沟镇商业综合厂保管员违章吸烟,引起火药爆炸,死亡5人,重伤3人,轻伤6人,炸毁房屋7间,事故直接责任者当场死亡。对这一事故,县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的查处,对负有间接责任的正副厂长给予记过处分,镇商业党组书记和分管支委,也进行了深刻检查,使这个厂吸取沉痛教训,加强了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生活福利职工除工资收入外,还有奖金、福利费和各项津贴。奖金种类有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安全奖、发明创造奖等;这些奖金或月奖、或季度奖、或年终奖、或专项一次奖;奖金多少视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而定。福利按人按月提取,1986——1989年,每人每月2.5元,年终评发给困难职工(包括家属医药费补助、家属死亡安葬补助、其他特殊困难补助等)。津贴有粮价补贴、副食品补贴、岗位津贴、保健津贴、夜班津贴、矿山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洗理费、书报费、出差伙食补助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
五、劳动服务公司
1981年11月,县成立劳动服务公司,为全民事业单位,劳动局二级机构。职责是管理全县社会劳动力,组织集体经济,扩大劳动就业,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训练,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和基层劳动服务公司等。
组织劳务输出1982——1989年,经县劳动服务公司输出的用工有:(1)临时工。先后向单位介绍24336人次。(2)农村劳务专业队。每年介绍支援外地进行建筑、维修、搬运、装卸和采煤等各类专业队有100多个,劳力为8000多人,输往安庆、铜陵、马鞍山以及江苏省等地。(3)农民合同制工。先后向省内外输送木瓦工、机械工、纺织工、远洋船员及其他各种技术工匠有5031人(其中女工187人)。用工单位分布4个省、17个市、50多个单位。输出人员的劳务收入,每年在3000万元左右。
开展就业培训1982——1984年,县劳动服务公司举办刺绣培训班6期,有270多名女待业青年参加。培训期间的刺绣产品,销往国际市场,价值15万元。1985——1986年,举办缝纫培训班6期,有158名城乡女青年参加,结业后,从事男女服装缝制业务。1985——1989年,举办厨师培训班8期,城镇待业知青110人参加,为部队、外县及本县机关单位培训了炊事人员;学员结业后,一般达到三级厨师水平,全部为外地和本县餐馆招聘。1987年,举办建筑工培训班,有70名农村青年参加,培训项目为瓦工、钢筋、混凝土等工艺。结业后,被外地建筑部门招收为合同制工。此外,还先后举办了13期财会人员、新办集体企业负责人、营业员的培训班,参加培训的有375人。
开办宾馆、旅社县劳动服务公司利用莲花湖5500平方米的水面空间,建起4幢4~5层的楼房,结构回环,别具特色。内设旅社、宾馆、水上酒家、理发馆和商场。旅社有客房54间、185个床位、大小餐厅2个、会议厅1个、会议室2间,可容200多人同时就餐、开会。宾馆有高级客房16间,81个床位。水上酒家承办筵席,供应各种面食点心和系列冷饮。理发馆设备齐全,有理发员3人。截止至1989年,莲湖宾馆、旅社总营业额为30.7万元,上交国家税收6.32万元,公共积累8.69万元,固定资产原值1061761.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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