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1949年2月,桐庐县人民政府内设民政科。1968年10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撤销民政科,县生产指挥组内设立民政小组。1971年3月,民政小组改为民政劳动局。1978年9月,县将该局划分为民政、劳动两个局。县民政局主管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行政区划、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事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增加了外流人口收容遣送工作;1984年,机构改革后,又增加了扶贫、优扶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一、优抚工作
(一)抚恤
烈士、病故军人抚恤新中国建立后,全县有烈属573人。1983年,全县共有烈士、病故军人756名。其中在抗日和解放战争中牺牲、病故的658人,参加抗美援朝牺牲的52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病故的39人,在抗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7人。上属人员家属均按国家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各项抚恤金(粮)。
伤残军人抚恤对在革命战争中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因参战和因公致残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给予优待抚恤。1949年,县接收残废军人327人(在乡残废军人276人,其中特等3人,一等10人,二等甲级26人,二等乙级40人,三等197人;在职残废军人51人,其中一等1人,二等甲级11人,二等乙级21人,三等甲级10人,三等乙级8人)。
(二)优待
群众优待新中国建立初期,县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劳力的农民,帮助无劳力和缺劳力的优抚对象代耕代种土地、代收粮食。1950年,以自然村为单位组织代耕队、组,根据烈、军、工属家庭情况,采取固定代耕和包耕两种形式。1952年,采取“两评一通过”方法(即以乡为单位召开优抚对象家属会,进行自报互评,再由优抚委员会和村干部复评,最后提交农代会通过),纠正了以往干部包办的偏向,缩小了代耕面积,增加了代耕劳力,取得了代耕效果。
1955年,县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这期间优待工作改为优待劳动日制。办法是根据不同优抚对象情况,分别评定全年优待多少劳动日。评法为自报互评,村优抚委员会审查,乡批准发证到户。原则是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1958年,农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集体吃食堂,生产“大呼隆”,优待制度中断。1960年,又逐步恢复优待制度。1979年12月22日,遵照中央民政部、财政部文件指示和安庆行署民政局工作会议精神,县民政局抽6名干部,会同官桥区7名民政干部,组成工作组,在官桥公社进行为时7天的优待补助工作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确定了标准,使全县1980年优待补助工作落到了实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群众优待作为优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重新被确定,并得到发扬光大。农村普遍推行生产承包制后,优待形式没有变,坚持“保证烈属、优待军属、适当照顾其他优抚对象的原则”。在优待方法上,坚持统一评定,统一负担,统一提取,统一兑现。做到“优待证到户,通知到部队,订文到合同,张榜公布到群众,名册报送到县”。
枞阳县部分年份优待情况统计表

国家定期定量补助1956年,为保证贫苦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和特殊困难户)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群众,县开始实行国家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是:城镇人均每月5元,农村人均每月3元。1960年,根据优抚对象不同的困难程度,重新制定标准,分为3个等级:一等每月14元至17元,二等7元至14元,三等2元至7元。补助金由大队评议、公社审查、报县批准,然后填发县统一印制的三联单,按季领取。1980年,国家进一步扩大烈、军属定期定量补助面,重点补助烈士父母、配偶和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为贯彻优抚政策,全县进行了一次复查调整、纠错、补漏工作。是年,共增加定补187人,每月增加补助金额1257元;提高标准771人,每月增加1153元。1985年,对烈属定期定量补助,开始改为定期发放抚恤金。全县批准烈属享受抚恤金的243人,其中农村225人,每人每月24元;城镇18人,每人每月30元。
临时困难补助按照“集中使用、重点发放、扶持生产”的原则,县于1949——1953年,给临时困难户,补助大米23.75万公斤。1953年,临时补助烈军属生活费31260元、子女入学费2840元、烈士殓葬费700元、复员军人医药补助费540元、修建房屋补助费29715元、生产补助费3011元。
(三)拥军
县内广大人民群众从革命战争年代起,即参军参战,捐献钱、粮,支持各项革命活动。1949年2月,为支援解放大军渡江,广大群众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突击建成孔城至枞阳镇和庐江砖桥至王家套两条公路。沿路建大小桥梁50余座,动员集中大小船只1956条,培训船工1986人,筹集大量麻袋、布袋、稻箩(供装沙作船头掩体用)。3月初至4月23日,参加支前的除船工外,还有常备民工7800人、运输民工4800人。另外还筹集粮食27600公斤、马稻45700公斤、军鞋45000双。军民紧密团结,取得渡江战役的伟大胜利。新中国成立后,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县内广大人民群众都参加慰问烈军属、荣誉军人、伤残军人活动,赠送钱、肉、鱼、蛋、糖、面、米、慰问信、贺年片、春联、年画、光荣牌、光荣灯等。每年清明时节,机关、学校都组织祭扫烈士墓。每年“八一”建军节,县民政部门都组织检查优抚、安置工作落实情况,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茶话会。
二、安置工作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县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由县长亲自领导,开始办理复员军人安置工作。1954年,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根据《宪法》和《兵役法》的规定,全县每年都有一批新兵入伍与老兵退伍。1958年10月,县“转业建设委员会”改名“枞阳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安置办公室。40年来,全县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4667人,其中安排工作的3287人,安置回乡的11380人。
(二)离休、退休军人干部安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对军队进行精简整编,国务院决定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及军队退休的志愿兵,交民政部门管理。枞阳县从1981——1985年,共接收安置退休干部5名、无军籍退休职工1名、退休志愿兵1名,并为他们先后建住房4套(208平方米)、文化活动室70平方米;为其订报纸6份、杂志2份。同时,将他们家属、子女工作及子女转学、入学等问题,都纳入安置计划,作了妥善安排。此外,1982年,还接收易地安置离休、退休军队干部及职工37人。
三、救济与福利
(一)灾情救济
民国20年(1931年),县遭受水灾,大小圩口溃破,县国民政府在田赋上分别给予全部或三至七成的减免。民国23年发生旱灾,县国民政府发放救灾款6800元、粮2900石,受赈人数29109人。民国24年发生水灾,县国民政府拨给灾区农贷款5000元。民国28年,县国民政府拨救灾款2300元,救济孤苦无依的难民难童及抗日阵亡将士遗孤,筹建难童教养所、育婴堂等慈善机构。民国32年,县国民政府发放临时赈灾款18000元。民国37年,枞阳、汤沟两镇各设粥厂1所,施粥给灾民,枞阳镇每日受施灾民为257人,汤沟镇为341人。后来,两地每日受施的灾、难民达2473人。
新中国建立后,县各级人民政府,把生产救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措施,把抗旱、防涝、防汛、排涝等,列入整体水利兴修计划。1949——1989年,县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全县范围内,修建水库、塘、坝、堰等水利设施,修筑江、湖堤防,兴建水闸,治理河道,兴建电力排灌站等,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灾情的发生。对于特大的自然灾害,县则贯彻“依靠群众,互助互济、生产自救为主,国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的方针,充分发挥群众生产自救的积极性,开展各种农副业生产、寻找代食品,争取不饿死人,灾民不外逃乞讨,帮助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二)社会救济
城镇救济新中国建立初期,县民政科组织城镇中无职业但有一定工作能力和技术专长的人实行生产自救。1952年,枞阳、汤沟两镇分别安排了不同职业的居民671人,对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的鳏、寡、孤、独及伤残居民,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济。1958年,县组织各种形式的福利厂(场)15个,安排城镇居民407人。1959年6月,县及15个厂(场)整编为4个大型生产厂(场),共有职工407人(其中荣军15人,聋、哑、盲、残、弱307人,社会救济对象85人)。1979年,对城镇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生活有困难的居民,在吃、穿、住、病、葬等方面,基本上由国家和集体提供保障。是年,县对城镇231人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工作,年救济款为10800元,人均每月4元。1980年,民政部门对县内城镇居民困难户的定期定量救济,进行了全面复查调整,救济标准为:县城1人户,每人每月11~14元;2人户每人每月9~12元;3人户以上,每人每月7~10元;县以下集镇(吃商品粮居民),每人每月4~6元。
农村救济县对于经集体供给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扶持贫困生产自救户以及麻风病人,实行定期救济。对因灾害、疾病和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户,由个人申请,乡、村签署意见后报县,给予临时救济。土改时期,优先、优厚分给农村孤、寡、老、残、困难户以土地、房屋和财产。1953年,农业开始合作化,由集体照顾安排他们的生活,国家给予必要的救济。1956年,组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取消土地报酬,对孤、寡、老、残、幼等生活无依靠者,采取“五保”(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或补贴的办法。1958年,全县建立25所幸福院,孤、寡、老、残、幼入院657人,生活由公社全包;对未入院的6843名五保人员,采取分散包养的办法,并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当年创产值81745万元。1961年,县对五保户的生活,采取供给固定金额、生产队相应分配实物的方法,全年每人供应食粮200公斤左右,在社队公益金中开支;另外,民政部门下拨临时救济款2.5万元。县对孤儿采取分散安置教养的措施(有亲属抚养、群众代养两种方式),每人每月由生产队供给大米30公斤。1965年,县规定五保户,由生产小队分给钱、粮、物。1979年,县对农村“五保”对象和严重困难户进行了一次普查,普查结果:全县有五保户2851户,3529人;严重困难户8347户,48656人。县规定:对严重困难户,除去自做工分和副业收入外,每人每年补助生活费50元。补助费在公益金中解决60%,社救款解决40%。1981年,农村推行分户联产承包土地责任制,对五保户的供给,由集体负担转变为分户负担。1982年,县民政部门对全县五保户进行调查核实,确定五保户2646人。供给形式分5种:(1)大小队统筹供给的1246户,1399人;(2)分级供给的114户,142人;(3)划田代耕的389户,444人,(4)包田代养的397户,523人;(5)吃派饭的134户,138人。除后3种人外,全县五保户口粮共兑现36230公斤、食油44689公斤、零用钱12.46万元、烧柴92.46万公斤。同年,县民政局救济五保户蚊帐928床。1984年,县对五保户进行普查,并分户建立档案。次年,全面实行以村为单位筹取粮款,统一供养的办法,标准为:每人全年口粮300公斤、食油3公斤、零用钱60元、烧柴600公斤。1989年,进一步完善对五保户供给方法,供给标准为:每人每年口粮325公斤、食油5公斤、烧柴600公斤、零用钱60元;另外,衣被费、房屋维修费、医疗费、丧葬费共100元,其中40元由乡(镇)统一掌握使用,实行乡(镇)统一筹取,统一兑现。
退职老职工救济60年代初,因调整国民经济,压缩城镇人口,精简了一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回乡生产。据1964年普查统计,全县有退职老职工1291人,其中老、弱、残职工享受原工资40%。1976年,经上级审批有129人享受40%的救济。1979年,中共枞阳县委和安庆地区民政局复查纠偏,取消不符合条件的4人,增批342人,全县享受40%救济的人员达176人。1985——1989年底,全县享受40%救济的人员计有273人,年救济款为83630元;定期定量救济的418人,年救济款为65208元。
国民党特赦宽释、起义投诚人员救济1975年,枞阳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明文规定,对从劳教单位宽释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首批接收6人。其中2人安置在县麒麟茶场工作,县民政局每年给予救济825元;4人回农村安置,每年给予救济852元。1982年,县接收国民党县团以下宽释人员8人,均回农村安置,每人每月定期救济15元。1989年7月,对宽释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11人,每月给予救济235元;对起义投城人员,属于救济对象的44人,每月给予救济600元。到1989年底止,全县共接收安置特赦、宽释、起义投诚人员282人,其中69人享受国家救济。
传染病人救济1952年,全县发现传染病人4人,均在家疗养,县民政科给予他们临时救济。1981年,全县有传染病人74人,其中19人住院治疗,医疗费均由卫生部门解决,生活费由民政部门救济。1986——1989年,县卫生部门进行普检,全县患传染病者120人,其中5人分别送至嘉山县四山村、铜陵县柏山和芜湖县红山医院治疗,其生活费救济款年额为406430元。
(三)福利
民国年间,枞阳县境内的长河口、戚家矶、新开沟、老洲头等处,设有渡江的红船(供风浪时摆渡与抢险用);枞阳镇设有育婴堂。这些都属私人捐资创办,没有足够的基金,规模又小,杯水车薪,难以根本上解决社会难题。抗日战争发生后,沿江地区沦陷,上述慈善事业,随之停顿。为拯救孤苦无依的难童,地方又筹建起难童教养所、育婴堂,所需经费,在原育婴堂租息收益内开支,其效益微薄。新中国建立后,县在农村创建敬老院25所,70年代仅存l所。1985年后,又兴办了雨坛、左山、沿河、鳌山、岩前等敬老院,经费由乡、村、村民小组三级统筹解决。1989年全县敬老院6所,入院老人总数29人。
四、扶持脱贫
1951年,县全面进行土地改革运动,使无地、少地的贫困户分得土地、房屋和生产资料。1953——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县对贫困户给予贷款、贷粮、救济钱物,支持贫困户战胜困难,摆脱贫困。1981年,农业实行承包责任制,县内一部分农民开始走上富裕道路,但仍有一部分农民还很贫困,国家再次关注扶贫工作。1982年,成立“枞阳县扶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区、社(镇)、大队,都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负责,专人经办。同年4月24日至28日,在官桥区官桥乡梅庄村进行扶贫工作试点,确定“三缺户”(缺劳力、缺资金、缺生产门路和技术)为扶贫对象。通过扶持,凡生活达到当地人均生活水平者,报乡批准,即为脱贫户,
1983年,县境遭特大洪涝灾害,全县当年人均收入低于150元。1985年,国家审定枞阳县为安徽省重点贫困县,省在资金、物资上给予重点帮扶。是年底,在各级政府扶持下,有10个贫困乡开始脱贫。1986——1987年,县确定15个贫困乡为重点扶持对象。1988年,县确定重点扶持25个贫困村、贫困户。1987年底,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在200元以下的贫困户有42797户,209574人。其中人均纯收入在150元以内的特困户有16931户,78949人。1989年,经过一年多的帮扶,县内有32230户,157809人,人均纯收入超过了200元以上。
县内扶持脱贫主要方法是加大扶贫资金投入,使用专项贴息贷款;在项目投资上,采取支援配套物资的方法,如钢材、化肥、柴油、煤炭、饲料、汽车等。另外,采用以工代赈的办法发展水利交通事业。1985——1989年,国家共投入资金763.7l万元,用于重点圩口和塘库建设,并新建了173.6公里的公路。
枞阳县1985~1989年扶贫情况一览表

五、婚姻登记
1949年以前,县境普遍存在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现象,男婚女嫁无需登记。新中国建立后,国家于1950年5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问题确定5项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二)一夫一妻制;(三)男女平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五)计划生育。并明令禁止重婚、姘居、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1953年,全县开始实行婚姻登记,由民政部门主管。结婚双方持各方所在地(村)介绍信到区政府登记。经登记人目测检查,对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发证;有怀疑的,由卫生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再询问婚姻状况,酌情处理;目的是防止早婚、重婚及强迫买卖、包办婚姻。一经登记,即为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承担和享有《婚姻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损害。男女双方感情确属破裂,自愿离婚者,可到所在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一方坚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有财产纠纷的,则由法院进行调解或依法裁决。复婚登记手续与结婚同,但须注明“复婚”字样,对原离婚证予以收回注销。
至1951年,全县结婚登记的有2842对,复婚登记的有173对,离婚登记的有1934对。1952年,结婚登记的有1689对,其中自由恋爱的有1053对,复婚的有47对,寡妇改嫁的有579人;举行新仪式结婚的有558对;离婚的有1397对。在婚姻纠纷方面,是年,解除婚约的有1420对、童养媳回家的有946人、法院判处离婚的有560起、调解和好的有19起、判不离婚的有4起。
从1981年1月1日起,执行新《婚姻法》,县民政局为此发出通知,号召全县人民认真学习新《婚姻法》,要求办理婚姻登记工作的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做好婚姻登记发证工作。1985年春,对全县49个乡、3个镇、52名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培训,在测验合格的基础上,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并于同年统一使用新《婚姻登记申请书》和《婚姻状况证明书》。在结、离婚证书上,套印了县政府公章和婚姻专用钢印,全县统一使用。同时对军婚加以保护,对破坏军婚者依法严惩。1989年,全县申请结婚的有5197对,办理登记的有4105对,补办登记的有2439对;结婚不登记的有908对,其中早婚的有368对、近亲结婚的有105对、换亲的有90对、私奔结婚的有77对、外地流入妇女无证明结婚的有66对、符合条件但结婚不登记的有207对。
六、地名普查
1981年8月,在县民政局内设立地名普查办公室,抽调6人办公。该室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统一要求,发动区、乡(镇)开展建国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地名普查。是年,县在官桥区主办普查人员培训班,并对官桥乡进行普查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县铺开,另外县派员深入各区乡指导工作。1982年9月,全县共制作地区卡片898张、地名普查一览表615张,对全县5512处地名进行了标准化、规范化处理;另对64条重地名进行了更名。1985年10月,地名办公室人员对普查资料进行了整理、核实,按标准化、规范化建立了地名档案,完成了《枞阳县地名》的编纂工作。
七、殡葬改革
县内民间有传统的土葬习俗。县民政部门根据国家要求,采取各种宣传办法和措施推行殡葬改革。
1974年,县成立殡葬管理所。1976年10月,建成了火葬场。火葬场坐落在城关镇光明街的汪沟湖畔、枞桐公路西侧。全场占地9.6亩,建筑面积有937.6平方米,其中火化间、停尸间、骨灰存放室为195.8平方米、殡仪厅218.2平方米、办公室60.48平方米、车库60平方米、宿舍403平方米;火化间的烟囱高为33.4米。设备有12吨的水塔、64~1型鼓风炉和自然吸风炉各1座、兰陵牌接尸专用车1辆。
火葬场竣工后,于同年12月底试葬成功。1977年5月,县革命委员会向全县发布《关于推行火葬事业》的通告。同时,向各区、公社(镇)、大队、居委会印发了殡葬改革宣传资料及火葬场收费标准。当年即火化尸体38具。1987年,县重点抓汤沟镇殡改工作,全县当年火化尸体97具,其中汤沟镇9具。1984年3月,安庆地区民政局召开殡葬改革会议,对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作了布置。1985年7月,县民政工作会议上对全县殡葬改革工作作了专项部署。当年陈湖区送来4具尸体,开创了该区火化的先例。1985年5月10日,中共枞阳县委、老干部局、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轻工业局、民政局等11个单位,联合发布《关于殡葬改革的通告》,进一步推动了由“土葬”到“火葬”的工作。从1977年开始到1989年止,全县共火葬尸体800具。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第二节 劳动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