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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2月,县政府设立民政科,人事工作由其管理;1954年,县设人事科;1957年6月,人事科与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1978年3月,改为人事局。该局主要办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工资福利、行政奖惩、离、退休等6个方面的工作。
一、干部选拔与录用
建国初期,国家规定从工人、贫雇农、中农和贫苦知识分子中吸收干部,尤以工人和贫、雇农为主。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主要从“土改”、“镇反”、“三反”、“五反”和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吸收提拔积极分子。此后各时期,选拔干部的标准各有其重点。
县根据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先后从工人、农民、复员退伍军人、知识青年、社会闲散科技人员以及自学成才人员中吸收录用了一大批新干部。除1955年由县人事科和县委组织部统一审批外,余均由安庆行署人事局审批。吸收录用干部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经评定合格者,即由县人事局(科)批准转为正式国家干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根据党中央提出干部队伍要实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认真选拔一部分年富力强、德才兼备具有开拓精神的干部进入了各级领导班子。
二、干部调配与培训
干部调配干部调配原则,各时期有不同规定。1952年以前,提倡“当地人做当地事”,干部实行地方化。1953——1955年,是加强重点部门和照顾夫妻长期分居的干部。1961——1963年,是“面向农村,充实基层”,重点是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1964年,是“加强重点,充实基层,支援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1965年,是“合理调配”。1977年,是“从严掌握”干部的跨省调动。1978年,是“学用一致,专业对口。”1980年,是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生产、科研第一线;对于从小城市调往中等或大城市的,从边疆调往内地或沿海地区的、从基层调往上层机关的,从严掌握。1988年,是行政干部调出从宽,技术干部调出从严;行政干部调入从严,技术干部调入从宽;严格控制机关单位从基层、企业调入。
1952年前,县直机关科员以下、区乡(镇)副乡长以下行政干部的调动,由人事(民政)部门办理。1953——1965年,政府系统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干部,包括技术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等的调动,由人事部门办理。1966一1976年,凡属县革命委员会管理的干部,其调配事宜,由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统一办理。1977——1985年,县政府下属各委、办、局等行政单位的一般干部调动、各局下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和一般干部,在局与局及省、地、县之间的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和“助工”以下人员调出,均由人事部门办理。教育系统的教师调动,由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办理;教师改行到其他部门,由人事部门办理。
干部培训建国初期,县针对工农干部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的状况,曾多次组织他们进行政治文化补习、业务培训和进工农干校学习。1979年改革开放后,科学技术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发展,县对不同行业的干部采取因人施教、重点培训的办法。一是长期培训:通过考试和免试两种方式,向省、地委党校、干校、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函大、电大、广播学校等输送培训对象,进行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学习。二是短期培训:组织安排培训对象参加各种类型的培训班,除安排他们学习政治、经济理论外,还学习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结业后,其文凭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三、军转干部安置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及人才交流
军转干部安置县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基本上做到工作需要和专业对口;对确有实际困难的,给予适当照顾。对转业干部家属随迁安置,也做到专业对口;对一部分工人身份的家属,也会同劳动部门进行了妥善安置。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1966年以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原则是“学用一致,专才专用”和“服从需要,服从分配”。1968年,是“面向边疆、面向工矿、面向基层,与工农兵相结合”。1977年,分配原则是“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鼓励他们到基层厂矿、乡(镇)企业等生产第一线工作。
人才交流1985年12月,枞阳县成立“人才普查办公室”,进行人才普查;从全民和集体职工中,普查出专门人才4177人,摸清了人才分布、知识、年龄结构等情况。1986年6月,对人才库数据进行更新,计有各类人才4313人。同年9月,省人事局将枞阳县列入人才、智力对口支援范围,由省直机关、中央部属驻皖单位和安庆市负责摸底论证,确定了6个对口支援项目。根据全县经济建设的需要,1987年,县向上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申报了5个对口支援项目;其中泥(草)炭开发技术项目,通过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由分管副县长与安徽大学签订了开发意向书。1988年,为毛巾厂等企业向上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申报了9个对口支援项目。1989年10月起,从国营企、事业单位聘用“五大”毕业生和自学的中专毕业生为聘用制干部。
四、工资改革与调整
工资改革自195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制以来,县共进行了3次较大规模的工资改革。第一次为1952年7月,根据全国工资改革会议确定的原则,统一以“工资分”作为计算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和工资制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每工资分的分值,均以实物计算,每一工资分含粮0.4公斤、白布0.066米、植物油0.25公斤、煤1公斤。第二次为1956年,取得了工资分制和物价津贴制的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行政管理人员为30个等级,工程技术人员为18个等级。第三次是1985年,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即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
工资调整全县工资调整情况:1952年以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是供给制。1953年,工资调整对象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原则是“一般不动,个别调整”。1954年,工调对象是区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55年11月,根据国务院命令,全县一律改行工资制。1958年9月起,精简下放人员,工资改由各接收单位发给。1964年,全面调整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对象是:(1)多年未调过级,工资级别明显偏低的老职工;(2)转正定级后,一直未调过级的大、中专毕业生;(3)提升职务的技术人员和行政领导人员,其工资级别明显偏低的。1979年,县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2%调高了一级工资。1981年,调整了教育、卫生、文化、粮食、农业、水产、商业、二轻等部门工作人员工资。1986年,对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套改,同时调整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1987——1989年,在深化工改中配合微调,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都得到了相应调整。
五、人员编制
1984年,县恢复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定编2人;职责是负责机构改革方案及机构编制管理,受理增设机构、增加职数和检查督促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执行情况。
枞阳县1989年各级党政群机关编制、人数统计表

枞阳县1989年事业单位编制、人数统计表

六、离、退(退职)休工作
退休1955年以前,国家尚未制定退休规定,县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年老体弱人员,采取列入编外人员处理的办法。
1956年,退休人员由任免机关批准,县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填发《退休人员证明书》(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退休手续,由原单位办理,并填发《退休人员证明书》),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发给介绍信至居住地点,由住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退休金。1959年,一般干部退休,由原机关决定,同级工会同意后执行,县级科(股)长以上领导人员退休,报送任免机关批准;病退人员,须附报医生鉴定证明。1978年,干部退休由任免机关批准;县人事部门办理一般干部的退休手续。1980——1983年,一般干部因病残退休,由主管部门报县人事局,经审核后再报地区人事局审查批准。1984——1985年,病退又改由原单位批准,县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填发退休证明书。
1956年,退休人员原籍有家可归的,一般应回家安置;无家可归的,由退休人员工作的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安置。1977年,退休干部的安置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采取就地安置和易地安置两种方式;易地安置的由单位落实住房,接收地区准予退休干部及其随迁人员落户。
退职1951年规定,凡列入编制的革命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3年,因年老(55岁以上)或长期病弱,确实不能继续工作的,准予退职。1952年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工作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满20年,因年老(55岁以上)体弱或残废,不能继续工作,自愿申请退职的应准予退职。1955年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退职处理:(1)年老或者病弱,不能继续工作,又不合退休条件的;(2)自愿退职的;(3)不适宜现职工作,又不愿接受其他工作的。1958年规定,国家、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合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退职处理:(1)年老体弱,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且又不合乎退休条件的。(2)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于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3)连续工龄满3年,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停止工作时间满1年的。(4)录用后,在6个月以内,发现原来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凡退职职工一律回原籍安置,国家根据其工龄长短、身体状况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离休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为离休对象。县内1989年以前办理离休的有200余人,均享受以下待遇:
(一)政治待遇:(1)保证离休干部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看文件、听报告、发学习材料、参加重要问题的讨论。(2)1985年以前,老红军、地专级,订3报2刊;1985年,改发书报费,订书报自理。(3)离休的党员干部,由原单位党组织将其编入支部,定期过组织生活;易地安置的,组织关系转至接管安置地区党组织,由其负责安排过组织生活。(4)节日活动或较大规模纪念会、座谈会以及其他重要活动,邀请老干部代表参加。(5)“七一”和春节,县组织慰问老干部活动。
(二)物质待遇:(1)除照发原工资外,还按其参加革命年代先后,按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费。(2)从1988年起,发给交通用车费:地专级、红军每人每月30元;抗日时期参加工作和享受县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发18元(1989年1月,调整到22.5元);解放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发10元。另外,除按规定每年享受探亲待遇外,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3)每年每人发给150元特需经费,用于解决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4)1985年,对196位住房困难的离休老干部,发了48.88万元的建房补助费。(5)1989年5月,县对老干部颁发了保健证,做到“挂号、门诊、取药、住院”四优先。(6)从1985——1989年底,对6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干部发了护理费(一般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7)1989年前后,组织老干部(3批,共60人)到南京、苏州、杭州、黄山、九华山、庐山、葛洲坝和深圳等地参观;另外,还先后组织老干部参加“长寿杯”象棋赛、花卉展、打门球等活动。(8)县政府拨款5万元,在县委大院内,建起一幢三层楼的老干部活动室,面积为380平方米。室内配有彩色电视机、电风扇、沙发和各种文体用品及设施。与此同时,县人民政府拨款4万元,在县医院设立老干部病房,使用面积近100平方米,有床位10张。此外,中共枞阳县委还先后购置北京吉普、伏尔加轿车各1部,供老干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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