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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价
民国23年和民国16年相比,米价每担由8.36元(法币)上升为9.35元,小麦每担5.54元上升为6.21元、大麦每担由3.5元下降为3.48元、黄豆由每担6.23元上升为6.24元、绿豆每担由6.25元下降为5.92元、高粱每担由3.9元上升为4.14元、荞麦每担由3.21元上升为3.63元、豌豆每担由9.18元下降为8.57元。抗日战争时期,生产遭破坏,经济被封锁,紧缺商品涨价幅度很大。民国32年4月,桐城县政府由县长任主委,由民政、财政、社团、建设科、银行、商会、农会等部门负责人及当地大士绅组成评价委员会,对当时的大米、小麦进行两次限价,每斗大米首次限价为20.2元,第二次为65元;小麦首次限价为16.5元,第二次为75元。民国29年至民国32年的4年间,中熟米每担由9元涨至1000元,小麦每担由7.4元涨至8元。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打内战,货币严重贬值,出现恶性通货膨胀,物价飞涨。据桐城县1948年11月3日《民声报》载:“半月来,各项货品之单位价格,均增至五六倍以上,昨日大米已超过4亿大关(担),并有继续上涨趋势。一般升斗小民,莫不为之叫苦。而外来日用品,如盐、糖等货,市场已无一定喊价,且为购而莫得”。民国27年,法币100元可买大小牛各1头,至民国37年,仅能购几粒大米。
新中国建立后,商品由国家根据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有计划地制定价格。1949年至1951年,县内市场价格基本上以市场调节为主,但对一些主要物资进行计划调节。1953年11月23日,县对粮食和植物油料实行统购统销,执行国家的统一价格。1956年,县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或由于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不合理的商品价格,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调整。
产品定价标准:农业生产资料的利润在3~5%,最高不超过8%;生活资料5~8%,最高不超过12%。以原辅材料、燃料、动力、工资、附加工资、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相加,为工厂生产成本。生产成本加利润、税金,为产品出厂价格。出厂价加进销差率为批发价格;批发价加批零差率为零售价格。
粮油收购价格:1961年,籼稻每50公斤由6.5元调为8.5元。从1965年开始,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向国家提供公粮和统购粮超过50公斤的,对其超过的统购粮部分,按照统购价格,给予12%的加价奖励。1966年,籼稻每50公斤由8.5元调为9.6元,同时取消超购加价奖励。1977年,籼稻每50公斤由9.6元调为11.6元,并规定超购部分,按统购价加价50%计算。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改按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合同定购价按“倒三七”(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比例计价,籼稻每50公斤价为15.7元。1987年,籼稻每50公斤价调为17.2元。1989年,籼稻每50公斤价调为22.2元。油菜籽每50公斤收购价1957年由13.5元调为18.6元,1960年调为20.6元,1961年调为23元,1971年调为28元,1979年调为36元。1985年,取消统购,改按合同定购,收购价按“倒四六”(即40%按原统购价,60%按原超购价)比例计价,即每50公斤油菜籽价为46.8元。1988年,油菜籽每50公斤收购价调为50.4元,1989年调为53.8元。商品粮油计划供应价格基本稳定,每50公斤标二籼米,1950年为8.48元,1989年为13.9元;菜油每50公斤,1950年为50元,1985年为77元。1989年,粮油议购议销的价格,以50公斤为单位计算,籼稻议购价格41元、粳糯稻54元、小麦42元、油菜籽83元;籼米议销价格(标二)为81元、粳米(标二)为82元、油菜籽83元;籼米议销价格(标二)为81元、粳米(标二)为82元、粳糯米(标二)为86元、面粉(标准)为51元、菜油(统货)为260元。
辊棉价格:1957年,每50公斤辊棉价为84.4元。1979年,每50公斤辊棉为132.25元,并规定超购部分,按统购价格加价30%。1980年,每50公斤价为145.8元,超购部分继续加价。1985年,取消统购,改按合同定购。定购价格按照四六比例计价(即60%按原统购价,40%按原超购价),每50公斤价为163.3元。1987年,调为“倒三七”(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每50公斤又调为236.42元。
生猪价格:1956年,执行“膘肥分类,宰杀率定等,毛重计价”的办法,计分7等14种价格。1959年,实行“头蹄半价和大猪加价”的方法。1963年,改为“斤肉斤价”和“膘肥计价”。1966年,恢复“宰杀率定等,毛重计价”,取消膘肥分类和大猪加价的规定,按宰杀率分5等价格。1967年,增加特等价格,同年又改为“斤肉斤价”。1985年4月1日,猪肉价格放开,实行指导价格。猪肉历年销售价格如下:每50公斤,1952年42元、1960年56元、1970年73元、1984年100元、1989年280元。
生活用煤价格:每吨淮南原煤1957年为31.68元、1989年为36.3元。工业用煤价格:每吨淮南烟煤1963年为35.19元、1989年为94.9元;每吨淮北烟煤1965年为33元、1989年为93.7元;每吨阳泉无烟煤1984年为50.4元、1989年为96.1元。
饮食业价格:综合毛利率,城关镇控制在30%以内。店与店之间,品种与品种之间,允许有不同的毛利率,原则上菜馆应高于饭馆,小吃铺高于大众饭铺,菜肴高于饮食,高级菜肴高于一般菜肴。
1961年,对耐用消费商品,实行高价出售。先后敞开供应的有酒、卷烟、自行车、钟表、针棉织品、绸缎、收音机、茶叶、沙糖、糕点、糖果等高价商品;其余品种为平价,凭票供应。1963年,国民经济开始好转,定量凭证供应的商品,先后放开供应,高价商品逐步退出高价范围,恢复平价供应。是年,调整了357种县管产品价格,其中地方工业产品有糕点类10种,电力、棉线等16种,平均降价28.2%;手工业产品有225种,平均降价34.7%;三类中药材106种的销售价格,平均降价38%。
集市贸易价格随着产供销情况而升降。特别是鲜活品类,早晚市价不同。50年代初,集市贸易活跃,价格基本稳定。1958年后,商品奇缺,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贸易价格上涨,一般高于国家牌价3~5倍,甚至更高。1962年,实行责任田,农副业生产得到恢复,上市商品价格逐渐回落,按城关可比产品26种价格计算,年底比年初下降113.3%;1月份与12月份对比,大米每0.5公斤由2元降为0.4元,鲜山芋每0.5公斤由0.8元降为0.045元,菜油每0.5公斤由4元降为3.3元,猪肉每0.5公斤由4元降为1.8元,鸡蛋每0.5公斤由4元降为1.8元,杂鱼每0.5公斤由2.4元降为0.6元。1963年后,集市贸易价格,基本恢复正常。1989年,各类产品价格有所提高。
二、物价管理
民国38年(1949年)2月,物价由桐庐县人民政府工商局管理,1950年3月由县工商科管理,1957年由县经济计划委员会管理。1959年5月,县人委下达《价格管理目录》,对主要商品价格的制订与调整,进行具体管理。同年10月,将农副产品收购和销售价格以及市场价格,交由县委财贸部管理,经济计划委员会负责审批县工业品出厂价格。1962年5月,县成立物价委员会,与计委合署办公。1963年2月,试行修改的《枞阳县物价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草案)》和《枞阳县定价产品目录》,由县人委正式下达执行。管理目录上的品种计1025种,其中省管745种,专署管176种,县管104种。同年11月,县人委将合作商店商品价格,按行业归口管理。1964年7月,县物价委员会转发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基层商业企业物价管理试行办法》,实行明码标签,一货一价,一价一签。同年10月,县人委加强了物价管理,充实了管理力量,县直和基层有关单位,都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物价管理人员。“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工作基本停止,具体业务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计划小组承办。1977年,县恢复计划委员会,配专职物价干部1人。1979年,县计委内设物价科,配备3名专职干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物价管理权限,由过去集中统得过死,逐渐向放权搞活转变。一是除少数品种外,价格管理权限层层下放,企业有一定的定价权和调整权;二是改革单一的计划价格形式为多种价格形式,即国家定价(统一价格)、国家指导价(浮动价格)和市场调节价(议购议销价格、工商企业协商价格和集市贸易价格等)。1980年3月,县恢复物价委员会,物价科改为物价办公室,与计委会合署办公。同年4月4日,将饮食业销售价格和糕点、糖果出厂价格放开,由企业自行定价。1981年,家禽购销价格放开,实行议购议销;鲜鱼在完成派购任务后,实行议购议销。1982年12月,放开220种小商品定价权,实行市场调节,企业自行定价。次年12月,又放开275种商品价格。1983年,菜牛价格放开,实行议购议销。1984年6月,县物价委员会改为物价局。同年7月,局内设物价检查所。1985年,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按合同订购;生猪、鲜鱼、鸡蛋等取消派购,价格放开。1986年8月,县政府按照“坚持改革、控制价格、稳定物价、继续前进”的精神,对价格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对某些农副产品,在价格发生暴涨暴跌时,允许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及时协调指导;必要时,进行适当干预,实行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以稳定市场物价。1987年9月和1988年10月,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两次发出《关于对部分放开的商品价格实行申报制度的通知》,下发了25万份商品标价签和150份8种熟食面点价目表,实行明码交易。1989年,在物价管理上,一是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专管,对计划内和集资自采的碳铵,分不同产地制定两种综合销价;计划外自采尿素,制定最高限价;议价磷肥、钾肥,实行提价申报;农药、农膜实行定价销售。二是对物资企业经营的计划外黑色有色金属物资,实行最高限价。三是彩电实行专营,下达专营价格。四是计划外行业用糖,实行限价管理。五是议价粮油,下达收购指导价和浮动价格,销价实行进销差价率控制,对省外则实行协商价。六是对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实行申请登记,持证收费。1989年,计发“收费许可证”103份。
三、监督检查
县境经营单位执行物价,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必要时,物价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物价大检查,或者重点抽查,对违犯物价纪律的行为和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物价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处理,实行经济制裁,并建议给予违纪人员以政纪处分。1955年,石矶供销社棉油统销价每0.5公斤为0.445元,由于业务组长失职,误将棉油每0.5公斤定价为0.35元,造成275.62元的损失,县政府对此发出通报,责成该社主任作出书面检查,给予业务组长记大过处分。1964年,物价部门审查了129个单位的16446种商品价格,价格差错的有1521种,占9.2%。1965年,又进行复查,全年共审查333个单位的106968种商品价格,错价的有9642种,占9%。主要原因是有的单位不执行规定价格,乱挂牌价,压级压价,提级提价,迟调、漏调等,以致错进的多,错出的少。通过审价,纠正了价格混乱的现象。1981年1月,县委批转物价委员会《关于开展物价大检查的情况报告的通知》,由分管副县长率领检查人员在县内开展全面检查。对红星粮食分站将统购价收进的绿豆、红豆转超购价销售,私分资金7978.33元,作了严肃处理,除追回全部转超购价款外,撤销该站站长职务,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有关人员均给予记大过处分。1985年,检查234个单位的24663种商品价格,查出违纪单位41个,多收价款54435.97元。查处结果,退还用户9711.55元,收缴财政44724.42元,并罚款1355元。1988年,查处各类违法案件66起,非法价款128295元;其中重大案件l起,非法价款20686元,上交国库109831元,待入库8992元,退还用户9470元。1989年,在开展每年一度全面大检查的同时,对轧花厂、煤建公司及专业经营化肥、农药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全年共查各类案件32起(万元以上重大案件8起),违法价款32.4万元,上缴财政27.25万元,退还用户1505元。
枞阳县几个年份地方工业主要产品出厂价格表
单位;元

枞阳县几个年份集市贸易价格表
(城关镇年底价格)
单位:元
枞阳县几个年份集市贸易价格表
(城关镇年底价格)
单位:元

枞阳县几个年份化肥、农药械、农药零售价格表

枞阳县几个年份商品交换比价情况表

枞阳县城关镇几个年份主要工业品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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