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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收
(一)农业税率
清道光七年(1827年),桐城(含今枞、桐两县)田赋(田、塘、丁三项)共征正银三万七千一百零九两七钱六分;随征加一耗,计加赋银三千七百十两九钱七分六厘。另征赋米二万一千六百二十八石五斗六升三勺。分项定额:(1)每田一亩征正银九分三厘六毫二丝八忽一微八纤二沙九尘二埃八渺三漠三逡;随征加一耗,计加征银九厘三毫六丝二忽八微一纤八沙二尘九埃二渺八漠三逡三巡。另外每亩征米五升二合五勺六杪二撮七圭八粟九颗八颖。(2)每塘一亩计征正银九厘五毫一丝八忽五微七纤二沙三尘四埃三渺六漠;每亩随征加一耗,计加征银九毫五丝一忽八微五纤七沙二尘三埃四渺三漠六逡。另外每亩征米五升四合九勺七杪四撮七圭四粟六颗。(3)每丁征正银三钱五分八厘七毫五丝七忽三微四纤六沙六尘;随征加一耗,计加征银三分五厘八毫七丝五忽七微三纤三沙六尘六埃。咸丰三年(1853年),因遭兵燹,田赋册籍散失。同治元年(1862年),经查在册熟田为320270亩。民国元年至16年(1912——1927年),田赋征收沿袭清制。民国17年,废除两(银)、石(米),改折货币征收;折征项目,仍按地、丁银米正耗平杂加损合并计算。民国25年,纳税土地336407亩,应征正税12.7万元,随正税每元征地方附加八角五分五厘一毫。民国30年将田赋折征货币改为征产物,按原赋额每元折稻谷3斗计算。田赋附加有串票费、积谷费、财务费、地方自治捐、保安费、教育费、建设费、慈善救济费等,名目繁多,大于正税。
新中国建立后,改田赋为农业税,废除苛捐杂税。1949,年,皖北行署《修正公粮田赋合理负担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公粮累进税收制。县境查报纳税土地56.06万亩,评定常年产量O.75亿公斤。以户为征收单位,按人口计算,人均产量60公斤以下者免征;60.25~75公斤者征3%;75.5~87.5公斤者征4%。人均产量每增12公斤增征l%。1951年,皖北行署《农业税施行细则》规定,凡有收入的土地,均由其收入所得人缴纳农业税。农业收入计算以土地常年应产粮食产量为标准;种植棉花烟草等经济作物的,比照邻近户同等粮田计算;有固定收入竹园、山场按其四邻同等土地订定常年产量计算。凡从事农业劳动或依靠农业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者、现役军人、供给制工作人员、烈士及因公牺牲的民兵、民工、村干部均计算为农业人口;凡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或不以农业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者、逃亡地主及反革命分子、判处徒刑未满刑期者,均不计算农业人口;凡依照土地改革法规定,1口或2口的贫苦农民多分1口或2口人土地者,均按2口或3口人计算农业人口。县内通过查田定产,纳税土地计73.52万亩,其中耕地61.5万亩,无固定收益土地0.98万亩,有收益非耕地11.04万亩。常年计税产量1.13亿公斤,无固定收益土地实际产量97.6万公斤,全县平均税率为18.81%,依率计征税额2129.65万公斤。
湖东县1951年农业税计征税率

“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纳税土地的计税产量,根据自然条件和经营情况评定,5年不变。全县平均税率为14.5%。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原分户负担的基础上,订有差别的税率,对个体农民按所在地农业社税率计算,另加征税额一至五成。1959年,安庆行署分配县应征税款328万元,以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为纳税单位,依全年生产计划产值和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税率最高为15%,最低为6%,全年实征税额为237.97万元。1962年起,以生产小队为纳税单位,按土地好坏评定农业税常年计税产量,依人均收入多寡确定税率,征收实物,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社员自留地、宅旁零星地免征。1966年,铁铜、长凤、陈洲、老洲、老湾、长河、仪山、红杨8个公社的6万亩棉田农业税,改订棉花产量,按原定税率单位计征;1968年废止。1978年起,对农业税负担,进行合理调整,提高计税产量,降低税率,县内税额总数不变,社队之间互有增减。县境纳税耕地62.1万亩,计税产量2.63亿公斤,平均税率为6.1%,依率计征1605万公斤。全县纳税单位的计征税率3%以下有53个、3~4%的有147个、4~5%的有443个、5~6%的有870个、6~7%的有1646个、7~8%的有1187个、8~9%的有780个、9~10%的有303个、10%以上的有132个。1981年,集体耕地实行分户承包经营,农业税征收入库,由纳税单位(生产队)将应征税额计算到户交纳。1985年,农业税应征税额,实行定价折款,以户征收。
(二)税赋征收
清代,桐城县(含今枞、桐两县)田赋征解“由里书往乡收缴,由乡总理漕粮柜书转缴于官”。民国时期,县成立田赋经征处,由乡柜催收事务所(俗称钱粮柜),办理征收工作,并注重册籍管理,凡业户土地买卖和远年父子递承及已发生更名而未更名的,一律清理过户更名,按现时姓名、住址注载田赋册籍。民国33年(1944年),因沿江枞阳、汤沟两镇被日本军占领,县田赋粮食管理处在孟侠、孔城、老梅树街、三十里铺、金神墩、黄甲铺、义津桥、孙家畈8个乡镇设办事处,建田粮收缴仓库32座,全年一次或分上忙(上半年)、下忙(下半年)两次征收。开征时,挨户通知,各业户按通知单自动投柜交纳。各业户缴清粮食后,持收粮证向事务所或办事处裁取粮串收据;对迟纳或不纳的,由保丁催票,警士提票,将欠户提到区、乡限期交纳,并按逾期长短,加收滞纳罚金和警士鞋费,甚至交县司法部门,拘留封产。
新中国建立初,公粮征收入库,由粮食局经办。秋征开始,纳税人持通知单向指定粮站完粮。由村乡集中纳税人持粮站入库单,交区财粮员验核农业税收据。粮站接纳的征粮,由粮食局按事前与财政科协议每50公斤均价结算,上解财政金库。1965年,农业税稽征实行县、区、公社三级管理。纳税单位规模变化,或计税土地相互调整而引起农业税基数变动的,由公社清理过拨,经区审查,报县备案。农作物秋收前,集中区、社财粮员在县编造册串。税额以稻谷为标准,交稻谷的斤顶斤,交棉花及现金者,以价款金额按稻谷中等牌价折算,粮、棉收购站开具“财政粮(棉)入库收据”;交现金的由公社财粮员代填“农业税临时交款书”,持书向信用社交款。纳税单位交清税款后,凭入库收据,与公社财粮员结算换串,由区财政人员汇总解县财政帐户。1987年,农业税册串改由区集中编造,送县审核,签章下发。
(三)税收减免
清同治年间(1862~1874年),对桐城(含今枞、桐两县)熟田遇较大水旱灾,由县踏勘、造册报安徽抚院,提请减免或缓征。民国28年(1939年),对桐城灾歉地区,按照地方政府勘定受灾成数,实行减免。新中国建立后,1951年,皖北行署颁布《农业税施行细则》规定,凡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病、虫或其他灾害而致歉收者,视其轻重,适度减免:歉收三成的减征20%,歉收三成至七成的减征30%~80%,歉收七成以上的免征。1956年,实行“重灾多减,轻灾少减,特重全免”,凡纳税单位因灾歉收,不足三成的歉收几成减几成;歉收三成以上不足四成的,减征45%;歉收四成不足五成的减征60%;歉收五成以上的免征。1963年,依照《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纳税单位农作物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歉收五成不到六成的,减征70%;歉收四成不到五成的,减征50%;歉收三成不到四成的,减征35%;歉收二成不到三成的,减征20%;歉收二成以内的不减征。1973年,县农业受灾五成以上地区,当年农业税免征。1979年,农业税征收实行起征点,凡纳税单位正常年景人均口粮220至230公斤,分配收入又在50元以下者,免征农业税;口粮在起征点以上,因交农业税而使口粮分配收入下降到起征点以下的给予减征,减到使其交税后,人均口粮可分配收入能达到起征点。是年计减免635个纳税单位,减免税额188.5万公斤。1980年,全县减免农业税199.5万公斤。1981年、1982年,陈湖、白云、横埠、钱桥4区的部分易灾贫困社队,经安徽省政府批准核免3年农业税。1980年,县受重灾,农业税免征。1989年,县系贫困县,免征农村信用社、集体企业所得税。1979~1989年,全县各税减免计203.64万元。1950~1989年,县内农业税因灾减免粮食计1.4亿公斤。其中:1954年,减免1050.8万公斤;1955年,核减上半年农业税基数;1969年,减免548.78万公斤;1977年,减免565.5万公斤;1980年,减免856.5万公斤;1983年,减免952.4万公斤;1951~1989年社会减免3756.13万公斤。
枞阳县1949——1989年农业税征收情况表

二、工商税收
道光七年(1827年),枞阳、破罡等地设渔课所,征收渔税,每年征银1277两。源子港、六百丈、马踏石设有3个芦课司,每年征银3711两,遇闰年加增银两。道光十年,姚王集、会宫、矶子墩、杨家市等地开设牛集,征收牲畜税。咸丰三年(1853年),在水陆交通要道,设关卡征收厘金。厘金分行厘(活厘)、坐厘(落地厘)、盐厘、茶厘等;县城设厘金局,枞阳镇设厘金卡。清末,开征牙税、当税、土药税、酒税、印花税、房铺捐、酒肉捐等。民国时期,分国家税和地方税。时地方税名目繁多,任意开征,如粮米捐、油捐、灯油捐、壮丁捐、乞丐捐、戏捐、船捐、转运公益捐、行夫捐、杂货捐、饭馆捐、店捐、鱼捐、肉捐、车捐、土膏捐、特产捐、物品捐、治安费、房地产税、战时内地税等等。据民国27年(1938年)统计,地方税超过国家税1~6倍。民国30年10月,中共成立桐东税务局,征收田赋、牙税、油坊执照费、屠宰税、契税、土酒6种税。次年,设立桐东第五货物检查处,在青山、水圩以及枞阳一带向过境商贩征收进出口货物税,税率3~5%,最高不超过20%。民国32年,桐东税务局与货检处合并,改为货管局,同时设立青山、马鞍山分局及桐南花山货管处,统管货物出口税和地方税;另规定公粮每亩交纳4公斤,屠宰税从价征1~3%。民国33年10月,中共沿江办事处下设财经分处,专征各种税收。民国37年,桐庐县人民政府工商局,下设钱桥事务所,按货物进出口办法征税。民国38年1月,人民政府征收营业税按毛利征3%;交易税征收粮行、猪牛行、竹木行、桐油行、茶行、鱼行等税;牙行佣金征5%,酒类征税10%。
1949年,新中国建立,皖北行署公布货物税、营业税、牙贴税及屠宰税条例,县境开征娱乐税、行商营业税、牲畜交易税、使用牌照税、印花税等。1950年,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县内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8种。1953年,国家调整规定征收12种税,县征工商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9种。为配合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县采取对公私企业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征收办法。1958年,国家对工商税进行改革,简化为9种,县征6种。1973年,全国规定9种税,县征5种;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1983年,对国营企业试行利改税,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按核定的留利比例留给企业,一部分采取征收调节税的办法上交国家。是年,为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开征建筑税。1984年,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税;国营企业发放各种奖金,超过标准的,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奖金税。1985年,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等;将国营企业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设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1989年,全国共征28个税种,县内实征20种;县实行多层次、多种税、多环节的征收方法,在不同的经济领域里,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
厘金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十月,在枞阳镇、王家套、汤家沟设置厘金局卡。民国20年(1931年),改办营业税,税率分行厘、落地厘两种,每石小麦行厘4分5厘,落地厘4分3厘;每100斤鱼行厘8分,落地厘4分;每100斤猪肉行、落地厘各1角6分;每根杉木行、落地厘各2分4厘;每石芝麻行、落地厘各9分6厘。
烟酒税民国3年(1914年),征烟酒出产、落地两税。民国4年,征收烟酒公卖税,税率为25%。民国22年,开征土烟叶特税和土酒定额税,取消烟酒公卖费。民国33年,烟叶税率为40%、烟丝为20%、酒类为60%;次年烟叶税率为60%、烟丝为40%、酒类为100%,后并入货物税。1951年,县内烟叶种植面积为1.43万亩,总产2.26万担;县全年烟叶、烟丝两项税额占总任务56%。
货物税民国35年(1946年),在货物统税基础上,改征货物税。1949年,县人民政府依上级规定征18种货物税,税率最高为50%,最低为3%。1950年,货物税分10类,1136目。同年12月,经过修正,改为8类,358目。1953年,烟丝税率为40%、茶叶为25%、焚化品为50%、纯土布为90%、粮食为2%。1958年,上述各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营业税民国20年(1931年)规定,每年营业收入额满1000元,征收营业税2‰;不能以营业税收入额计算的,每年按资本额征收20‰。同时,将牙税、当税、屠宰税并入营业税。民国36年,废资本额课征,改收益额课征。新中国建立初,分行业制定税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征5‰,银行信托业征35‰。1958年,该税种并入工商统一税科目。1974年,并入工商税科目。1984年营业税分11个税目,税率最高为15%,最低为3%。
临时经营税民国20年(1931年)规定,客商贩卖物品,由行户按坐商税率代交经营税。收购土产贩运出省,按资本额一次交足短期营业税。民国28——31年,设战时产销税;税种分出口、入口两种。入口由7类增为17类,253个税目;出口由2类增为6类,62个税目;按货物品种定率征收。民国32年,行商除交纳短期营业税外,并交纳所得税。新中国建立后,国家规定,每次贩运销售货物达10万元(旧人民币),按税率15%征税。1950年,起征点为20万元(旧人民币),税率为5%。1958年,该税种并入工商统一税。1972年,在工商税中设“临时经营项目”。1980年,规定一次起征点为20元(新人民币)。
盐税清道光七年(1827年),桐城县(含今枞、桐两县)销盐额为4500引,每引300公斤,盐税按引课银。同治四年(1865年),枞阳镇设分销局,每引加卤耗30公斤。民国2年(1913年),改引为担,每担税款2.5元。民国4年,每50公斤征税5元,渔业用盐每50公斤交税0.3元,工业用盐免税。民国20年以前,有盐税附加、精盐附加、省防附捐。民国21年划一税率,分正税、销税、附加3种。民国31年,利税统一,每50公斤为110元,加入盐价。民国34年,取消专卖,恢复由场征税。民国36年,税率先分13级,后减为4级;最高7000元,最低3000元。1950年,盐税减半,就场征收。1958年,盐税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农牧用盐减60%,腌制水产品用盐每担减免6~6.5元;工业、医药用盐免税。农渔牧业用盐改为食用盐,由当地税务机关补征差额税款。1963年,补征差额每吨食盐为165元,每吨农牧业用盐为61.8元,每吨渔业用盐为35元。1984年,规定工业用盐调整为定额征税。1986年,规定盐税仍继续提取1%的地方附加。
商品流通税1952年,从货物应税产品中,划出22种产品,征收商品流通税;税目58个,税率最高为66%,最低为5%。1954年,卷烟税率丙级的为62%、丁级的为60%;白酒税率为50%、代用品酒为35%;麦粉税率机制的为10%、土制的为6%。按原木征收的税款,代林业部门随征l%的育林费。1955年1月,改土制麦粉税率为8%、原木为10%、黄烟叶为45%。
工商统一税1958年,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为工商统一税。商业零售税率为3%,邮电交通运输税率为2.5%,眼务性业务税率为3~7%,小商小贩和个体手工业每月销售额满80元、劳务收益额满30元(含手续费)者,均按规定税征税。1962年,调整税率,稗子酒、糠麦酒由原税率60%调为30%,饲料粮酒由60%调为48%,复制酒由30%调为25%,薯类酒由60%调为42%。1963年,皮革税率由40%减为30%。1973年,皮革税改为工商税。
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合作牌照税、盐税、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税。国家企业只征一种工商税,集体企业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两种。税目由过去108个减至44个;税率由过去141个减为82个。1980年,对个体工商业月销售不满150元、劳务收益不满80元的免税。1983年,不分批发零售,一律按3%税率征收。1985年9月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取消工商税。
产品税产品税目分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两大部分。工业品24类,260个税目;对未列举的其它工业品,按5%税率征收。农林牧水产品10个税目;对未列举的不征税。征税的产品税率最高为60%,最低为30%。
增值税1981年,县在几个生产单位试行增值税办法,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增值税率为6%,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增值税率为10%,日用机械及其配件增值税率为10%。对原来生产较高税率的产品,在征收增值税后,还要征收工商税。1982年,对农业用具、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等改按增值税征收,缝纫机及其零配件税率为12%,自行车及其零配件税率为16%,电风扇及其零配件税率为25%。1983年,县税务局按上级规定,对县柴油机厂、县轻工机械厂等单位试行增值税。1984年,实行增值税比例税率,分甲乙两类产品,共12个税目,6个税率,最高税率为16%,最低税率6%,甲类按“扣额法”计算,乙类按“扣税法”计算。1986年,县对部分纺织品试行增值税。1989年,全县计征增值税款206.03万元。
所得税民国时期,所得税种有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一时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等。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只对私营工商业、集体企业、未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国营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等,征收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1950年,全国实行14级全额累计进税率征收。1957年,供销合作社由21级税率改为5级综合税率征收。1961年,供销社改为39%税率征收;小商贩和个体手工业者,按收入额和收益额依随征率征收。1963年,合作商店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手工业社、组和交通运输合作社,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70年,农村社队企业,统按4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大中型企业按固定税率55%征收;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按新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8年,私营企业按35%税率征收;城乡个体户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并对现行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对设置的所得税、调节税加以改进,增设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奖金税1984年,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调整奖金税率,按全年人均发放奖金总额计算,不超过4~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征税20%;不超过5~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征税50%;不超过6~7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征税100%;超过7个月以上标准工资的部分,征收200%。集体企业奖金税,按全年人均发放奖金总额计算,超过4~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征税30%;超过5~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征税100%;超过6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征税300%。事业单位奖金税,划分3种情况(自收自支、国家差额拨款、全额拨款的),核定免税基数;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在规定免税限额基数上,不超过1个月基本工资的征税20%;超过1至2个月工资的征税50%;超过2至3个月工资的征税100%;超过3个月以上的,征税200%。
印花税1950年,按定额按件和金额比例两种贴花,税目25个。1958年,该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起,分13个税目开征。
屠宰税民国3年(1914年),安徽省征收屠宰税,每头猪征0.4元,每头牛征O.6元,每只羊征0.3元。民国27年,牲畜、屠宰两税改为营业税。民国32年,屠宰税改为从价征收,牛为6%,羊为4%;民国35年,该税提高为10%。民国37年,改按牲畜标准重量从价征收。每头牛按100公斤、猪按50公斤、羊按10公斤、骡马各按75公斤,从价征收10%。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规定按肉征收8%;次年改按60公斤标准征收。1953年,把屠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并入屠宰税,税率为15%。1958年,国营商业收购牲畜,按收购总值征税5%。宰杀出售再征零售税4%。1961年,对食品公司、供销社收购生猪宰杀,一律改按5%税率征收。1972年,山羊每只征税0.3元、绵羊每只征收O.5元、菜牛每头征收4元。1985年,个体屠商收购生猪宰杀,每头交税3元。1986年,安徽省财政厅改屠宰税收为产品税。
牲畜交易税清代,凡贸易之牲畜,按价值百抽其三。民国3年(1914年),分等从量课税,买卖一次,纳税一次,由卖方交纳。民国20年,牲屠两税合并征收。民国29年,牲畜税由原来从量收改为从价收,收买卖证照费2%。新中国建立初,征收马、驴、骡、猪、牛、羊6种牲畜交易税。1954年,牛、马、驴、骡4种牲畜,不分大小,以头计算,按成交价3%征收。1963年,税率调高为5%。1981年,税率调降为3%。1982年,按5%税率征收。
集市交易税1962年,家禽、蛋品、鲜肉、鱼虾、干鲜果、编织制品、腌制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等10类,76个品目,征收10%集市交易税,起征点为10元。同年开征旧表(手表、怀表、秒表)、旧自行车两种集市交易税。1966年,集市交易税停征。1981年,家禽、牲畜、牲肉、干鲜果、编织制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旧货、其他等8类,49个品种,征收集市交易税,税率为5%,起征点为20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清道光年间,户部管辖的钞关(常关)负责征收正税、商税和船钞。民国23年(1934年),安徽省于内河港汊要地设船舶稽征所,按月征捐,捐率分十等,一等船5吨以上,月捐8元,十等船2吨以下,月捐0.5元。民国28年,对人力车、脚踏车、土车均征税。新中国建立后于1951年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征吨税,按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车、船税率征收。1972年,该税种并入工商税。1978年,车船牌照税停征。1984年夏,改征车船使用税。
文化娱乐税民国2年(1913年),开征文化娱乐税。1949年,人民政府沿用一部分旧税制,对电影院、戏剧院征收该税。1953年前,文化娱乐税为特种消费行为税。1956年,对电影、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曲艺、杂技等8个项目收入,征收文化娱乐税。1966年,改征营业税。
筵席税1953年,将筵席税并入营业税。1988年,恢复筵席税,1次征税起点为200~500元,税率为15~20%。
城市房地产税1986年始,县城建制镇按房产原值1次减除10~30%幅度内确定,以1.2%税率计征。房产出租,按租金以12%税率计征。
土地使用税民国33年(1944年),按地价征收土地税。新中国建立后至1987年土地税停征。1989年,县城镇按每平方米年税0.2~0.4元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国家规定纳税义务人以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按1%税率开征。
建筑税该税于1983年开征,国家计划内工程和自筹建设投资的工程,以投资额为计税依据,其税率为10%。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建设投资项目,其税率为20%;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宾馆、招待所、疗养院(所)、剧院、礼堂、会堂、办公楼等建筑,其税率为30%。
牙税民国20年,牙税并入营业税征收。民国30年,改征牙行营业税和牙行牌照税。民国32年,规定牙行税率为6%。1949年,皖北人民行政公署规定牙行佣金为3%,牙贴税率采取累进制,每月佣金收入10万元(旧人民币)以上的征收3%。1950年1月,牙税正式并入营业税征收。
其他工商税种还有营业牌照税、契税、遗产税、质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特别消费税,能源交通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城乡个体工商所得税等。
三、税务管理
明清时期,县署设有税课机构。民国年间,有的税设一税一局,专人固定征收。对多数税种还采取承包制征收方法,即划地区确定承包额,委任征收员征收。是时,征收员多唯利是图,所收税款均超出承包额;甚至每更换一次承包人,即重征税一次,出现同样税目,多次征收现象。
新中国建立初期,征管方法多样,对固定工商业户实行分地区、分任务,驻点征收;对活税源,实行流通或设站征收;对出入县境各项货物按货物量、收益额、税率征收。通过“五反”运动,打击不法奸商,县内按“区别税种,区别公私经济,公简私繁”的原则进行征管。1952年,县组织银行、贸易、供销、交通、税务等部门,签订联合合同,改善征纳关系。1955年,县培训税务干部,提高其征收管理能力。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形成,税收对象主要是国营、集体单位,税收管理的重点环节是对纳税户订立纳税鉴定;对小商小贩,实行查帐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1958年,国营企业利润逐步由县税务局监交,实行各税统管;是年,枞阳县实现税收“三无”(无错、无漏、无欠)县。是年,对银行金库所在地推行“三自”(企业自结算、自填票、自交库)办法,税务干部只征不管。1961——1966年,县执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加强征管工作,各项制度陆续建立。“文化大革命”10年动乱期间,出现“有税无人收,有人不收税”的混乱状况。1978年后,税务制度逐步恢复和建立,实行税务登记、纳税签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帐证管理、税收检查、违章处理等措施,逐步做到征管工作程序化、征管资料档案化、征管手续现代化。
(一)税务登记
民国20年(1931年)1月,《安徽省营业税规程》规定,凡领营业牌照各商户,应呈报征收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发给营业调查证。如有顶证、改组、变动营业种类者,应呈报征收机关登记,办理换证手续。新中国建立初期,税务机关即着手对工商业户进行全面普查,办理登记手续。50年代,征管制度较健全,对工商企业和个人开、转、歇业、进货、工厂开工、停工,均有查验登记制度。1979年,县开展税收法制教育,整顿纳税纪律,恢复税务登记制度。1981年,对各类工商企业、社队副业单位及有证个体户,进行普查登记,并对个体户核发了“税务登记证”。1986年,对纳税户进行检查验证,共查验了国营企业143户、集体企业623户、个体工商户3402户的证照。1987年,开展税务换证工作,查出漏户199户,补征税款3783元,罚款217元。
(二)纳税申报
新中国建立后,县实行由纳税单位和个人申报纳税的办法,即纳税单位(人)将本行业发生的各项买卖情况,按期向税务所申报,税务所根据申报表和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为征税依据,进行征收。如有多报、少报或多征少征税款者,给予退补。发现有意偷税漏税者,按税法规定,立案查处。1977年后,实行征管资料档案化。
(三)纳税签定
县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单位生产经营情况,依照税法规定,就有关税务事项签订文约,一式3份,签定顺序先国营,后集体,再社队企业。1979年,多项征管制度恢复,重新建立纳税签订工作制度。
(四)帐证管理
县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加强帐证管理,做到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帐表,核对进、销、存货,盘点现金,审查费用,计算盈亏,有效地防止了偷、漏税。1964年,县制定了《枞阳县工商企业发货票统一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发货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1983年11月,县使用甲、乙、丙3类发货票,甲类为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供销社使用;乙类为集体企业和农村社队企业使用;丙类为个体经营者使用。1988年,全县开展发货票清查工作,发现陈湖区水圩乡有私印私售非法发货票者,县税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打击,并对税务分管干部作了处理。
(五)专管员岗位责任制
县根据不同的税源情况,划定行业、地区进行专管,做到户有人管,税有人收。1984年,县制定《枞阳县税务系统联收计酬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试行办法》,县税务局按责、权、利结合的原则,实行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按月考评、计算到人的办法,开创了税收工作的新局面。1989年,全县税务收入突破1000万元大关。
(六)违章处理
1953年,在汤沟镇开展自查补税活动。全镇203户,自报偷漏税款46亿元(旧币),3天内补交了全部税款。1964年,全县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共罚款补税187人,追补税款6.39万元。同年,县开展税务大检查,在382户中,查出偷漏欠税的191户,补征税款4.7l万元;安庆地区派人复查25户,补交税款8.68万元。1985年,县内开展税收检查,自查4038户,自报补税37.81万元;对不按时交纳税金的,加收滞纳金4499元。此后每年秋末,均组织一次税收大检查。1986~1988年,共查出工商企业偷漏税款和交基金税110.3万元;共办理偷税、抗税案件19起,补交税款3927元,罚款1225元,处罚18人次,其中逮捕1人,收审1人,拘留2人。
枞阳县1949——1989年征收各税数与财政收入比重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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