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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财政体制
清代,县银米收入按丁、田、塘、赋、杂办、渔课、房地、矾课、芦课和学田等项定额征收,分别上解朝廷户部和省布政使司及安庆府。支出由省定额安排,用后具折奏销。民国元年(1912年),桐城县(含今枞、桐两县)成立地方财政管理处。民国19年,改财政管理处为财政局。民国25年,县国民政府设财政科,管理财政收支。民国33年,县政府设会计室,管本级会计事务兼审计,业务受省政府会计处指导。民国23年,桐城县财政经费由省供给。地方性支出,依靠附加杂捐,用后报帐。民国25年,按国民政府《财政收支系统法》规定,实行县级财政预算。境内收入分省、县两级,田赋、税收归省,随赋税征收附加部分归县。
1949年,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1960年,财政局、税务局合署办公,为县财政小组。1961年,财税分开,成立县财政局、税务局。1970年,成立财税局革命委员会。1978年9月,撤销财税局革命委员会,恢复财政局、税务局。1985年,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全县成立区财政组11个,乡镇财政所52个。1989年底,县财政系统职工有210人。
二、县级财政收支
1949年至1950年,县未建立一级财政预算,实行收入上缴、支出下拨的统收统支管理办法。县财政收入有公粮、田赋、工商税3项,公粮征收实物,田赋交纳人民币,两者按亩分别计算,同时并征。粮食局按县政府分配各区的数额征收,征后上交财政科。工商税由税务机关征收上解。县财政支出,根据机关实有人员及供给标准,每月编造计划,报专署核拨,领发后上报核销。
1951年7月,根据国家《财政收支划分的决定》,核定收支,分级管理,乡村财政划归县管理。凡地方附加收支由县单独编造预算,不再列入省财政范围。乡村财政收入范围:公粮、工商税收、房地产税、公用事业费附加、公产收入、学费收入及其它杂项收入。乡村财政支出范围:行政管理、文教事业、民兵训练、社会事业补助、市镇建设、卫生、农林、交通事业等。其它杂项支出由乡村预算,年度前拟定,经县通过报专署审核,皖北行署批准后执行。
1953年,根据中共中央“统一预算,分级管理,实行三级财政体制”的指示,县开始建立地方财政。县属区乡的财政收支列入县级财政。凡属县范围的事业经费,划归县级财政管理。
1971年,安庆专区对县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或差额补助),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规定县按收入总额30%解专区,70%留县。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专区以县全年支出占收入指标比例,作为县收入分成比例,县分成收入为支出资金来源。收入大于支出部分,全部上解;超收部分,由省另定比例分成;短收则由县相应压缩支出,自求平衡。遇特大灾害,或其它原因,自求平衡确有困难,报地区调减收入指标或给予补助。
1982年,国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办法。省对县按调整后的财政收入总额,扣除应解中央的23%,其余77%作为县收入包干数,以核定的包干收入与支出两比(包干数以1980年收支实绩为基础),确定县上缴或定额补助,一定3年不变。县包干数,支大于收,省每年定补541.2万元。
1985年,省对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一定5年不变。县超收分成比例,烟酒税属中央,年增收部分,上交中央60%,交省lo%,县留成30%;其余各项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上交中央20%,交省10%,县留成70%。县年收入包干数479.4万元,支出包干数1154.5万元。省每年定额补助675.1万元。如遇特大自然灾害或其它情况的支出,由省财政专项拨款解决。
(一)财政收人
清道光七年(1827年),县(含今枞阳、桐城)白银收入49027两,其中田、丁、赋银40653两,塘赋银167两,渔课银1521两,芦课银6417两,杂征商税银44两,房地、矾课银205两,学租银20两。征收赋米收入21628石,其中田亩赋米20747石,塘亩赋米881石。民国25年(1936年),县财政收入32.23万元。其中田赋12.72万元,芦课0.63万元,渔课0.15万元,契税0.96万元,营业税0.98万元,烟酒牌照税0.36万元,牙帖税0.79万元,牲畜税0.15万元,屠宰税0.73万元,田赋附加12.02万元,契税附加0.66万元,牙税附加0.1万元,牲畜附加0.03万元,县款产租息1.2万元,中学学杂费0.4万元,临时收入0.35万元。
新中国建立初期,财政收入有农业税、工商税、企业收入及其它收入等项。1949——1989年县财政预算内收入,总计25480.63万元。其中工商税12703.85万元、农业税10489.92万元、企业收入1829.62万元、其它收入457.24万元。1949——1989年,财政预算外收入,总计1261.49万元。其中工商税附加66.44万元、农业税附加1012.66万元、其它企业收入55.6万元、企业折旧资金62.2万元、水利集资14.02万元、公房租金11.6万元、其他收入38.97万元。
(二)财政支出
清道光七年(1827年),县(含今枞阳、桐城县范围)支出银12667两,其中:知县、县丞、典史、儒学教谕俸工银1106两,马踏石、六百丈、北峡关、练潭4巡检司俸工银192两,巡检司弓兵工银198两,吕亭、陶冲驿站走马差夫工料银7902两,漕粮增贴银637两,随漕起运银1750两,祭祀、考贡、乡钦及县前铺兵工银893两。县开支孤贫口粮米112石,上解银36360两,大米21516石。民国25年(1936年),县财政预算支出17.82万元,其中行政经费6.27万元,公安经费4.56万元,教育经费6.27万元,林、水及通讯建设费0.33万元,杂项支出0.1万元,预备费0.29万元,上解省14.4万元。
新中国建立后,县财政支出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支出项目有经济建设支出、社会文教卫生费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四大类。经济建设支出有工业基本建设和农业基本建设两项,另有抚恤、社会救济、自然灾害救济、文化、教育、卫生、通讯广播、体育、文物、地震、计划生育费等项。行政管理费支出有国家机关经费、行政业务、干部训练、其他行政费4项。其他支出类主要是民族、宗教补助、地方外事、兵役征集费、看守所(拘留所)、外流人口收容费等。
1949一1989年,财政预算内支出,总计为35683.08万元。经济建设投资,计2543.63万元,其中工业投资为702万元,农林投资为179.3l万元,水利投资为1063.79万元,电力投资为5.31万元,其他投资为593.22万元。1949——1989年,行政管理费支出,计6569.66万元。1950——1989年,抚恤、社会救济支出,计4426.56万元,各项事业费支出,计20896.77万元。1958——1989年,支援乡村建设投资,计1246.46万元。
1953一1989年,财政预算外支出,总计1176.62万元。经济建设投资362.89万元,其中工业154.89万元,水利135.38万元,农林14.93万元,电力0.46万元,交通、商业57.23万元。各项事业费支出,计486.58万元,其中文化43.89万元,教育128.78万元,卫生26.19万元,广播电视140.51万元,房屋维修费20.05万元,其他147.21万元。1958——1989年,城市建设维护费45.76万元,乡村建设投资46.95万元,行政管理费214.39万元。
三、乡镇财政
1951年7月起,乡镇财政划归县管理。1958年9月,县对建立乡级财政进行试点,以其他收入作乡镇固定收入,工商税收实行县乡分成;农技站、文化馆、小学经费、公费医疗费、部分优抚经费、农村救济费及税务人员经费支出,交由乡镇管理;乡、镇财政收入指标,由县核定,支大于收的乡,由县补助。1960年,县对公社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办法,于次年终止。1984年,县正式建立乡、镇财政。乡镇财政组、所,受县财政局和乡镇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管理乡、镇财政工作,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短收扣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乡镇财政资金由国家预算内收支、预算外收支及乡镇自有资金组成。预算内收入项目,定为农业税、工商税的屠宰税、集市贸易税、房地产税及其他公产收入。支出项目定为支援农村生产资金、农林水利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外收入项目定为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公房租金和规费收入。其支出范围主要用于发展乡镇公益事业。乡镇财政全面实行预决算制度。1988年,改为“核定收支,收支挂钩,收支差额递增递减,超基数收入分成”的管理办法,乡镇收入基数为工商税,其他收入依上年递增后的数额,农业税按应征数80%计算。支出基数人员经费、公务费按当年元月财政供给在册人数和现行供给标准计算,收入减去应上交中央27%后,与支出基数比较,收大于支则定额上交,支大于收则定额补贴。总收入超过基数部分,城关镇分成10%,汤沟镇分成20%,区所在地的乡镇分成30%,其余乡分成为50%。乡镇财政超收分成和支出结余,除按国家规定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经费外,全部留给乡镇财政统筹安排,以调动基层政权的理财积极性。
四、财政管理监督
(一)公产收入管理
清道光七年(1827年),桐城县(含今枞、桐两县)有学田65.3亩,每亩年课租稻9斗6升9合4勺7杪,共征学租稻63石5斗。每石例折银3钱,岁征学租银19两5分。此项银两上解布政使司,存归学院支取。民国25年(1936年),县有款产收入1.196万元。其中文教基金存息0.04万元,公产租息60元,学产租息1.15万元。
新中国建立后,县人民政府接管公堂、鱼湖、河汊、圩泊计40个、芦洲29片。1953年,经产权清理,由县直接管理的鱼湖19口,面积3000亩;芦洲28片,面积1.27万亩;公有房屋0.33万间,坐落在27个集镇。1951年,公产房交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科下设公产股,对鱼湖、芦洲派专人经管。城镇公有房地产实行租赁,以房养房。农村公田租税,由粮食局随公粮征收。1954年,公产租赁收费标准:国有土地出租耕种,实行租税合并,按常年产量20%~30%征收;国有山石、砂子经县批准开采者,按每吨售价5%~10%征收管理费。公产租费,除作特种资金管理外,一律列县财政预算收入。同年,公有芦洲移交县水利部门管理,以养护江堤。公房除枞阳、汤沟、义津、周潭4集镇外,均交由所在区乡租赁,以房养房;柴山收入上交财政。莲花湖、羹脍赛湖、汪家沟、月儿湖、周家汊鱼湖,由财政投资经营。1955年,根据《安徽省公产管理暂行办法》,对区、乡、企事业单位接收管理的土地、房屋均属公有产权。1956年,鱼湖统交农业部门管理。是年,县人民委员会规定,凡在县境以内采用国有山石者,按采集工资额征收3%管理费;在天然水域张捕鱼苗者,集体单位按售价征收管理费4%,个体征收5%。1962年,县颁发《枞阳县公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公产需报县公管会批准,办理租赁或划拨手续。集体、个人使用公产,需签订租约,缴纳租费。在国有基地自建房屋,按房屋租金标准交费10%~20%;集体、个人利用国有空隙基地,进行牲畜交易,按交易员所得手续费征5%~10%;商业摊贩,按营业额征收地租3%~7%。集体经批准开垦草场、芦洲种粮或种其他作物,需补偿国家当年青草、芦柴收入部分或全部。集体、个人在公有水域,捕捞水产品及采掘国有山石、泥土,烧制石灰、砖瓦、石器等,按捕捞量、销售收入,国家分成5%。集体承包经营国有柴山、林山,按年收入交承包费20%~30%;承包茶、果、竹园,交承包费30%~40%。承种公田按计税产量8%交租。1977年,公房管理设城关、汤沟、陈湖、义津、白云5个房管小组。房租收入解县,维修支出由县下拨。1978年11月,财政局公产股及下属房管机构和人员,由县财政移交县基建局。此后,公产收入管理,由财政局预算股兼办。1951——1989年,县公产收入102.59万元,公房租收入103.02万元。
(二)财政支出管理
民国25年(1936年),桐城县(含今枞、桐两县)行政事业机构人员计270人,其中兵警109人。行政经费开支,县国民政府35375元,督学技士旅费300元,财务委员会1367元,第一区署4464元,第二、三、四、五区署,每区5184元。此外,全县885保、8344甲,所需经费,由区按保甲经费收支条例征集。
新中国建立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供给制,每人每月发给粮食、衣服、简单日用品;有家属及子女的,与战士享受同等待遇。时人民政府机关共有60人,区乡人员由财政供给的420人,粮食凭皖北区提粮证提付。9月起,改凭“支付书”,向指定供应站提取;党政机关经费支出,改报帐制;实行乡村财政预决算制度,财政科设财政监察员,监督乡村财政。1951年,区以上机关供给制人员改为包干制(原为薪制者不变),每人每年供给标准实物,除口粮外,统一折合现金,每月按“供给分”计发。每人每天享受按大灶一分,中灶一分四,小灶一分八计算,每分价格为0.41元;乡镇干部改为补贴制,每月补贴大米55公斤。1952年4月,机关人员生活供给费,改按工资分,每工资分价值0.2106元;乡镇干部的补贴,亦改用工资分发给。1953年,机关人员凡享受供给制者,其供给分伙食费、服装费和津贴费。生活费每人每月工资分大灶70、中灶95、小灶120;津贴费按级别标准计发。1956年,行政事业机关及乡镇工作人员全面实行工资制。
1958年一1962年,国家机关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的规定是:办公费每人每月平均为,县城3.3元、区级2.9元、乡镇2元。会议费:县中共代表会、人民代表大会、先进工作者代表会,每人每天伙食补助0.6元,会议公杂费0.08元,会议基本伙食费每人每天0.3元。不脱产人员由会议费开支。乡镇召开人代会,县酌情补助其公杂费。差旅费:工作人员境内出差,不论乘坐车船和步行,伙食按餐补助。出差县外工作人员,乘火车限硬席、轮船限三等舱位,旅馆费限普通房间,伙食分不同地区按餐补助。1980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包干。全额预算单位,核定其年度人员及公用经费,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从下年底包干费中自行减支解决;差额预算单位,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1983年,单位包干支出结余,发给增收节支奖,奖金限额,为年人均60元。1984年,机关工作人员在县内出差,视路程长短,实行伙食补助;赴外县(市)出差,凡乘坐火车(硬席)、飞机、轮船(二等以下舱位)不分职别,不分地区,伙食补助每天为1.8元。1989年5月,机关工作人往县外出差,每天补助伙食费4元,往深圳、珠海市每天补助7元。往安庆市及邻近县不论一日往返几次,只享受一天补助。工作人员在县境内出差,不分途中、住勤,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2元。区、乡干部在区乡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4角。会议费开支标准:县中共代表会、人民代表会、政协全委会、职工代表会、共青团代表会、妇女代表会、先进工作者代表会、县三级干部会、县区乡村四级干部会的脱产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元;非脱产人员,每人每天补助5元;公杂费按人均每天5角、印刷费按人均每天1元开支。部门业务会议,脱产人员每人每天补助3元,非脱产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元,公杂费按人均每天3角、印刷费按人均每天5角开支。
(三)企业财政管理
民国29年(1940年),县(含枞、桐两县)财政安排了一部分流动资金,兴建了第一、第二平民工厂;民国33年,县财政对公营工业投资了110.5万元;民国35年,县工业企业上交盈余20万元,占当年县财政收入0.04%。
新中国建立初,县财政投资0.38万元,扶持县办企业裕华米厂和新华电厂。1953——1957年,县办工业有电厂、公私合营中泰锅炉厂、仁和油坊、永茂米厂。1958年,县财政管理的有电厂、永茂米厂、仁和油厂、枞阳酒厂、拔茅山铜矿、杀虎台铜矿、城山铁矿、红旗炼铁厂、新华书店、邮电局、电影院、省下放的粮食局第一碾米厂、第二碾米厂等;原属集体所有制改为县财政核定利润指标、税务部门监交入库的有中心机械厂、建筑厂、棉织总厂、麻纺厂、被服厂、皮革厂、汤沟农具厂、山水泥厂、义津印刷厂、横埠陶器厂等。1959年,增加矾矿、综合厂、色酒加工厂、酒厂、食品糕点厂、造纸厂、砖瓦厂、仪山水泥厂、纤维厂、建筑工程公司、糕点糖果厂等。1961年,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有钾肥厂、砖瓦厂、农机厂、酒厂、糕点厂、仁和油厂、永茂米厂、五金厂、食品厂、第一、二轧花厂、老洲轧花厂、草织厂、冷冻厂、印刷厂。“三年调整”期间,整顿县办企业,列县财政预算管理的工业有矾矿、酒厂、农机厂、发电厂、印刷厂、食品厂等。1971年,对工业企业的利润,每月分两次上解入库;计划亏损的企业,财政按季度审核拨补;亏损超计划数20%,则上报省、地区批准后拨补。1976年,工业固定资产折旧费,企业可留用40%,其余由县财政用于更新改造项目及企业之间的调剂。1978年,实行《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凡完成国家下达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利润、流动资金等项年度计划指标的企业,按职工年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只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项指标的只提3%;其余每完成一项,增提基金0.5。1983年,实行利改税,大型企业按55%比例税率、小型企业按八级累进税率交所得税。小型企业税后利润超过核定留利数20%的,按核定数上缴承包费;低于20%的免交。1984年,企业上交利润,实行承包办法,单位向主管部门承包,主管部门向县承包。承包上交基数以上年实绩为基础,完成承包基数后,超额利润不上交;完不成的,用企业自有资金赔补。1985年,执行《枞阳县小型技改贷款暂行办法》,财政安排部分资金作为技术改造贷款,以提高经济效益。1986——1989年,执行《枞阳县工商企业目标利润管理试行办法》,在第二步利改税基础上,确定企业上交财政目标利润基数,除国家税制改革或企业遭受自然灾害外,一定3年不变。凡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当年实现利润的交留,按财政核定户型、适用所得税率、调节税率、留利水平计算;非利改税企业,实现利润未超过财政核定的基数的利润留给企业,超过基数留利部分,则上交财政50%。对亏损企业,核定亏损指标,逐年递减,限期扭亏,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全留。1988年,县拟定《关于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对企业经营管理逐步采取公开招标承包,按确定上交利润的基数,递增包干。年递增率定为10%~15%的企业,欠收自补、超收全留;递增5%~10%的,欠收自补,超收分档分成。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发包与承包者签定合同,以契约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关系。1989年,列入财政管理的企业有柴油机厂、农机一厂、农机二厂、供电局、水泥厂、酒厂、食品厂、印刷厂等。
(四)商业财政管理
1969年,省、地区所属企业在县境的,除粮食、外贸外,均下放归县管理。是年列入财政预算的国营商业有百货公司、烟酒专卖公司、医药公司、水产公司、食品公司、煤建公司、木材公司、饮食服务经理部、土产公司、棉麻公司、农资公司。1974年,增加盐业公司、物资局、农机供应站和15个基层供销社。基层供销社实行利润留成,按月利润40%上交财政,60%留社,亏损财政不补,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基金。1986——1989年,列县财政预算管理的有百货公司、五交化公司、糖业公司、食品公司、盐业公司、饮食服务公司、烟草公司。这期间,县财政对商业、供销企业投资总额128,18万元,企业上交财政利润2450.69万元。
(五)财政监督
民国33年(1944年),县国民政府设立会计室。县财政科除在每年举行的参议会期间,作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和接受质询外,还要接受会计室监督,县财政科签发的一切经费支付命令,均需经会计室鉴核。
新中国建立后,县财政局每年要向县人大作预、决算报告,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监督。同时,对各机关的财政政策法令、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预、决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编造和执行情况;督促国营企业及时上交各项税收、利润及其他应交款项;打击和处罚贪污浪费、违反财政制度、纪律的单位和个人。1989年秋,县财税部门组织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共查补偷漏欠工商税近100万元。同时,对部分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混乱、截留收入、虚列支出等情况,进行了纪律整顿。
枞阳县1949——1989年预算内财政收支平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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