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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前,由于旧币不断贬值,粮食价格一日数涨。如当日上市粮食卖的多,买的少,则粮价下落,有的粮商则乘机进行囤积;如当日行情是卖的少,买的多,粮商则高价出售。有的富户和高利贷者则趁青黄不接之际,向贫苦农民投放“稻青”,低价预购粮食,进行高利盘剥。民国33年(1944年),桐城县国民政府对粮食采取限价措施,春季规定大米销售每斗(每斗=10公斤)20.2元,小麦每斗16.5元;但是到了秋季,粮价成倍上涨,大米每斗达65元,小麦每斗达75元,国民政府无法控制粮价。
建国初,国家设立粮食公司,专职负责经营粮食,参与市场,领导市场,适时组织吞吐;对当时粮食购销价格差率掌握在5%以内,如市场粮价低于国营牌价5%时,粮食公司就按原定价格大量开展收购;如市场粮价高于国营牌价5%时,公司则大力向市场抛售,以稳定粮价。1950年3月,汤沟、枞阳两镇粮商贩运大批粮食,哄抬市价,粮食公司随即委托新生米厂加工大米8.5万公斤投放市场,平抑了粮价,稳定了市场。同年9月,新谷登场,为防止谷贱伤农,进行分类提价,挂牌收购,标二米每50公斤进价8.2元(折新币,下同),销价为8.7元;籼稻每50公斤,进价5.67元,销价6元;油菜子每50公斤进价11.99元;小麦每50公斤进价7.85元。1952年7月,采取调低销价,撤销新陈差价,一次挂足牌价,使私商无机可乘。1953年春,为防止私商放“稻青”,粮食部门实行预购稻谷和黄豆的办法,解决了部分农民暂时的经济困难,全县计投放预购定金218608元。
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粮食价格由国家统一掌握,管理权限属于中央,非经中央批准,各级都无权调整。当时挂牌收购价格:籼稻每50公斤收购价6.55元、糯稻每50公斤7.85元、玉米每50公斤6.55元、大豆每50公斤9.25元、小麦每50公斤8.1元、大麦每50公斤6.10元、米麦每50公斤6.7元、蚕豆每50公斤6.4元、豌豆每50公斤7元、高粱每50公斤6.8元、红豆每50公斤8.8元、绿豆每50公斤9.9元、山芋干每50公斤6.55元、泥豆每50公斤7.45元、荞麦每50公斤6.25元、油菜子每50公斤13.3元、花生果每50公斤11.6元。
1961年6月3日,国家第一次全面的大幅度提高粮食统购价格,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平均提高28.9%;如每50公斤籼稻由6.55元提为8.5元、粳稻由7.2元提为9.8元、糯稻由7.6元提为10.2元、小麦由8.7元提为11元、玉米由6.9元提为7.9元、油菜子由18.6元提为23元、花生果由13.6元提为19元、改良棉子由4.4元提为5元。后对小杂粮品种价格亦作相应提高。这次粮食统购价格提高后,统销价未相应调整,形成购大于销,出现购销价格倒挂。粮食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价格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
1966年7月28日,国家对粮食统购价格又第二次提价,平均提高14.7%;但对统销价格仅提高到与购价持平。同时,取消城乡差价和地区差价,实行购销一价,城乡一价。这次城镇粮食统销价提高后,国家按规定给职工以粮食价格补贴。
1979年,粮食统购价格,从夏粮上市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平均提高21.7%。这次粮食统购价格提高后,统销价未提,粮食购销价格,再次出现倒挂。油脂、油料收购价格亦平均提高21.7%,销价未动。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从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定购的粮食,国家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收购。收购价:籼稻每50公斤为15.7元、粳稻每50公斤为18.9元、红小麦每50公斤为21.3元、玉米每50公斤为15.8元、糯稻每50公斤18.2元。油脂、油料按“倒四六”比例计价收购,即四成按统购价,六成安超购价。油菜子每50公斤收购价为46.8元,花生果每50公斤进价为44.20元,菜油每50公斤进价为137.8元,麻油每50公斤进价为156元,棉子每50公斤进价为12元。
县粮油食品和粮油副产品价格,均按国家规定执行。每年县组织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枞阳县1989年主要粮油购销价格
单位:元/5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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