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部队供应
民国38年(1949年)1月29日,县境钱桥、义津一带解放。2月,中共桐庐县委于义津桥朱家老屋成立支前工作指挥部,与县人民政府财粮科合署办公,内设人力动员部、粮秣供应部、修路架桥部和物资供应总站。沿公路各区设供应分站,分站内设人力动员股、粮食股、柴草股。3月5日,上级分配县支前粮食2.5万石(每石约90公斤)、柴7万担、草3.5万担。中共桐庐县委决定,凡族田、学田所收粮食,除留必要开支外,余粮全部征收;农田除去受灾严重减产的部分,余则按产量5%征收,总计征收粮食250余万公斤。另组织500余人的运粮队,由舒城运来粮食50万公斤。征收柴草,原则上按田亩和劳力负担,但对山区和草源好的地区则多筹集。由于党政军民全力以赴,粮草按期征集完成,并分别集中于沿桐枞、庐枞两公路干线附近的钱家桥、义津桥、高甸、东河湾、黄华桥、方杨庄、项镇铺、高岭阁、将军庙、左家岗、汤沟镇等20处的支前粮站。3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攻克枞阳镇,于陈氏祠堂设立渡江战役中线指挥部。集结在枞阳县境内的解放军有二野三兵团,三野七、八兵团,以及随军南下的工作、后勤、船工、运输等人员约计20余万人。至4月23日统计,全县供给部队粮食270万公斤、柴草525万公斤、马料8万余公斤;同时供应食油、食盐等,保证了渡江战役军需粮秣的需要。
新中国建立初,供给部队粮食的凭证,由“提粮证”改为“提粮支拨书”和皖北区粮票。1952年8月,部队机关供给粮秣的自运里程,由单程30公里,改为单程15公里,以外者由粮食部门负责调运。1955年8月起,县境部队食油供应,按全军每人每年不超过9公斤的标准,凭安徽省粮食厅印制的“军用油票”供应。凡军队流动人员(包括因公出差、调动工作、请假回家)及所带牲口,一律凭全国军用粮票、省内流动粮票和料票,购买粮食、粮食制成品和饲料。凡连以上建制单位行军期间,不能携带粮、料票时,可凭团以上后勤部门注有购粮数量的证明文件,在沿途粮站采购粮、料;粮站出售粮、料后,按证明文件数量逐级上报办理抵拨手续。1958年1月起,降低军队各类人员的食油采购供应标准,如一类基本灶,每人每月原定量标准由0.6公斤降为0.5公斤,其他各类基本灶均作相应的降低。1964年6月起,凡复员转业军官离队时,除由部队发给当月粮票外,再按部队原定量供应3个月,从第四个月起,在城镇落户者,按同工种的口粮供应;复员到农村参加生产者,由生产队按社员留粮标准分配口粮,如生产队留粮已分完,则由当地粮食部门按所在生产队社员留粮标准,供应到新粮分配时为止。凡退休军官离队时,除由部队发足当月粮票外,再按部队原定量供应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不分城乡均由粮食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级工作人员定量标准供应。凡退伍士兵离队时,除由部队发足当月粮票作为途中使用外,还另发1个月的口粮;从第二个月起,回到城镇的按当地同类人员的定量标准供应;回到农村的由社队按社员口粮标准分配口粮。凡在编职工退职退休时,由部队发足当月粮票,即按当地职工退职退休的粮食供应规定办理,由地方供应粮油和副食品等。1971年7月,县在官桥公社团结圩农场和枞阳区长河、石矶公社派购军用马草各3万公斤,每50公斤收购价为2.5元。1972年8月,县又派购官桥公社军用马草3万公斤、枞阳区3.5万公斤,收购价每50公斤l.5~2元。马草均由粮食部门收购,是年8月底,运至安庆驻军接收。
二、城镇供应
县粮食统销工作,于1953年11月从汤沟、枞阳、义津等主要集镇先行,随后即扩展到全县各地。开始有些群众对统销政策不够理解,产生了多购争购粮食的现象,如汤沟镇11月20日购粮群众达1000多人排成长队,有的户一天购几次粮,有的全家大小都去排队,使汤沟粮站大米日售量由5000公斤猛增到2.3万公斤。通过进一步宣传贯彻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并对城镇机关、学校、团体等单位和居民以及农村缺粮户,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凭证计划供应的办法,稳定了群众情绪和粮食市场。11月24日,汤沟粮站大米日售量,恢复到正常销售量。
(一)城镇非农业人口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对城镇非农业人口口粮一律分等定量。是年底,全县定量供应人口23882人,其中:枞阳镇9138人、汤沟镇5438人、义津区1974人、长河区630人、破罡区1438人、老洲区436人、陈洲区383人、横埠区297人、小岭区315人、白云区263人、将军区663人、钱桥区613人、麒麟区452人、安凤区388人、高甸区955人、陈湖区499人。1958年,由于大办工业和“吃大锅饭”等原因,城镇人口大为增加。1961年6月,开始整顿和压缩城镇人口,至1962年2月,全县由60253人减少至40762人,压缩人口由农村社队分配口粮。1963年5月,对精简下放人员执行“四留”、“六放”、“两自筹”的原则。“四留”:①编制以内国家供给的公社干部、下放到大队的国家干部、小学教师以及银行供给的信用社干部和供销社干部;②经过精简压缩后,必须保留的集镇联合诊所的医务人员;③原为社会企事业,经县人委审查批准,转为手工业合作社经营的从业人员;④1958年以前已是集镇常住人口,按照精简的原则又不能下放的集镇居民和干部家属。对“四留”人员,仍由国家供应口粮。六放:①公社不脱产干部、大队干部;②城镇精简下放回乡人员;⑧下放给生产大队经营的社办企事业从业人员;④参加生产队分配的个体手工业和商贩、医生等;⑤民办小学教师;⑥五保户和孤儿。“六放”人员,口粮由社队供给。“两自筹”:①不参加生产队经营分配的个体手工业者、商贩和自由职业者,一律自筹口粮;②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由公社、大队继续经营的企业(如孵坊)从业人员,其口粮由受益者负担或由自己的生产队解决。1969年,根据安徽省革命委员会通知精神,组织城镇人口上山下乡,当年全县上山下乡城镇人口有7255人。1978年,公安部、商业部通知,农转非的比例控制在非农业人口1.5‰以内;1980年8月改为不超过2‰。1979年5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通知,吃国家供应粮的人口,生第三个或3个以上的小孩,由当地粮食部门单独入册,按月供应议价粮油,至孩子14岁为止;1982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此改为平价供应。1980年10月,县根据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的规定,解决了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由国家供应粮食的问题。同年12月,县根据中共安徽省委规定,收回了部分1968年后下放的居民,由国家供应粮食。1981年1月,国家劳动总局、粮食部通知,干部、工人退休退职回农村落户后,由其户口所在地的粮食部门供应商品粮。1985年,县对进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办理了“自理口粮”手续,全县计有16232人。1986年11月,县批准城关镇蔬菜村的8个生产队,201户,871人,因征完耕地而“农转非”。1988年10月,批准城关镇交通、先锋村72户,225人转为市镇粮油定量供应人口。1989年底,全县城镇人口为54108人,其中上枞阳18881人、下枞阳5798人、枞阳区1809人、破罡区2992人、汤沟区8091人、老洲区2182人、陈湖区2005人、横埠区2124人、白云区2345人、钱桥区1536人、麒麟区1167人、义津区2864人、官桥区2104人、其他人口210人。
(二)粮食供应标准
县内城镇人口粮食供应,自1955年9月1日起,实行按人分等定量。1956年12月,具体定量供应标准为:特重体力工人平均25公斤,其中采矿、冶炼、挖煤等人员为27.5公斤,搬运、采伐工为25公斤,铸工、锻工为22公斤;基建工地手工锯木工为21公斤,木工、瓦工、窑工为20公斤,制酱、打铁工为18公斤,轻体力劳动者平均为16公斤,其中驾驶员、渔民为17公斤,造纸、屠宰工为16公斤,印刷、理发工为15公斤,饭馆、缝纫人员为14公斤,机关、团体人员14公斤,公私合营店员13.5公斤;学生平均16公斤,其中大中学生为17公斤,小学住校学生为14公斤;居民平均12.5公斤,其中12周岁以上的13.5公斤,10周岁以上未满12周岁的12公斤,8周岁以上未满10周岁的11公斤,6周岁以上未满8周岁的10公斤,4周岁以上未满6周岁的8公斤,2周岁以上未满4周岁的6.5公斤,不满2周岁的4.5公斤。1958年1月,改票换证,全县城镇供应平均定量由15.5公斤降为13公斤。1959年1月,中共枞阳县委通知全县非农业人口从是月起,每人每月节约粮食l公斤,核发供应证时扣下指标。1960年3月,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节约用粮的指示,全面推广做饭增量法(用蒸饭的方法,增加饭的份量),并发动群众大种瓜菜,大找代食品,实行“低标准、瓜菜代”,以节约主粮。自同年9月起,县规定每人每月节约粮食(除儿童外)3公斤。1972年12月,县要求城乡人民节约粮食支援灾区,每人每月节约0.25——0.5公斤,农村执行节约标准至1973年5月底止,城镇居民延至1980年4月底止。1989年全县城镇人口为54108人,粮食月销量为82.7万公斤,人均15.3公斤。
(三)行业用粮供应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县对工商行业(酿酒、饮食、糕点、制酱等),发给供应凭证,凭证凭票购买粮食。集镇出售的米饭、面食、挂面、切面、米面、年粉、年糕等凭粮票购买(糕点、馄饨、汤圆等不收票)。同年,全县供应工商行业粮食118万公斤。1958年,大办工业,酿酒和副食品生产所需原料猛增,全年供应粮食214万公斤。1959年压缩供应,降为107万公斤。1969年,全县供应指标为45万公斤。为解决城镇副食品的供应问题,城关、汤沟两镇每人每月供应0.75公斤粮食,其他小集镇每人每月供应0.5公斤粮食,平价免票供应副食品,并将这一指标分拨各地粮站掌握,月季调剂,包干使用。1981年9月,对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个体户开办的饮食、糕点业,均按国营同类企业现行粮油供应标准(如从事糕点生产的随粮供应12%的食油和3%的芝麻、花生仁辅料;从事饮食业经营的随粮供应6%的食油),凭证凭票供应粮食,并随粮按比例供应食油和辅料。1989年12月,取消个体商行业用粮计划,一律实行免票议价供应。
(四)食油供应
1954年10月,实行食油统销。县城及汤沟镇每人每月供应5两(1市斤等于16两),农村每人每月供应2.8两;部队每人全年供应9公斤;机关、学校一律根据所在地居民定量标准;熟食行业和手工业用油,编造计划,审批供应。1956年12月,对高级知识分子食油供应,比照高级干部供应标准,每人每月0.75公斤。1959年6月起,凡属国家机关干部、厂矿工人等,原供应标准半斤(8两,以下均为16两制)的,改为6两;城镇居民原供应5两改为4两,原供应4两改为3两。同年l0月,调整为:井下工人每人每月6两,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学生、一般工人等每人每月5两,职工家属和居民每月3两;素食者按同等标准每人每月增补3两。1960年10月起,统一按照10两制标准进行调整。1962年7月,根据上级通知调减食油供应标准:①对县城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由2两减为1.5两;农村集镇由1~2两减为l两;城市郊区菜农由2两减为1两(秋后大部分要做到自给);劳改、劳教分子和在押犯由2两减为1两;凡现行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不再提高;高温、高空、煤矿、铜矿和铁矿重体力劳动者及病员、产妇、回民等原来规定的特殊用油,仍维持其标准不变。各级自行规定的各种特别照顾用油一律取消。②减少食品行业用油,取消平价糕点、糖果用油。高级糕点原用油量lO%改为8%;高级糖果原用油量3%改为2.5%;一般饭馆用油量l%改为O.8%;高级饭馆仍按原规定供应。⑧减少工业用油,除医药用的食油外,其他工业用油,一律用桕子、蓖麻子等野生油。④对农村继续执行食油只购不销的原则;缺油社队应积极想办法生产自给。1964年12月,对食油供应标准略有提高,一般每月每人增加l两。1965年8月,对县城及县城以下非农业人口(包括自带口粮学生、国家办的半耕半读学校学生,专业渔、船民)每人每月食油由3两增至4两;回民及素食僧尼由5两增至7两;劳改犯人由2.5两增至4两。1980年6月,对县城和县城以下非农业人口食油定量标准,由原供应4两统一调为5两,包括原按居民标准供应的专业菜农、渔民、林牧、园艺场等人员。
(五)粮油补助
1961年3月,补助收购茶叶粮食0.5万公斤。1964年1月,对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试点工作队而属国家供应的干部,每人每月由13.5公斤补助到17公斤,超过17公斤的不补。同年6月,对下放农村锻炼的干部,每人每月补助到20公斤。同年9月,安排国庆、中秋两个节日供应,县城以下非农业人口,每人增加供应食油O.0l公斤;城关镇每人安排0.25公斤粮票的豆制品,凭票供应;农村由基层供销社根据原料情况,加工供应。1969年1月,对中学生家在农村的,继续实行自带口粮的办法,并取消学生口粮补助。凡住各级医院集体起伙就餐的病员,每人每月补助食油O.02公斤。同时取消对军官、退伍老红军、残废军人和退休干部的口粮照顾。1972年11月,对新兵征集,在检查身体期间,带足本身粮食定量交供膳食堂,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每人每天补助0.75公斤,食油按当地机关标准供给。1979年12月,对伊斯兰教三大节日,除开斋节回民每人补助粮食0.25公斤(尽可能供应面粉)、食油0.05公斤外,其他两个节日不补助粮油。对回民馆用油,掌握在用粮比例7~10%的范围内供应。1986年6月规定,县召开百人以上的大会补助粮油,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予补助;厂矿、医院等生产单位工人(含跟班生产干部)夜间参加生产的,两班制不补,三班制补一班,每人每天补助夜餐粮o.15公斤,其余夜餐粮一律取消。元旦、春节对非农业人口每人补助供应平价菜油O.5公斤,每人(含驻军)免票供应花生果o.5公斤。1989年9月,为庆祝建国40周年,国庆节日对居民(含驻军)每人增加供应食油0.25公斤,另每人免票供应平价食油0.5公斤。
三、农村供应
(一)生活安排
县贯彻“及时征购,同时安排”的方针,在完成粮食统购入库的同时,及时安排好农村人民生活。1957年11月,中共枞阳县委组织粮食干部187人,分赴各乡进行粮食统购结算和统销安排工作。是年,全县农村留粮11060.6万公斤,安排供应2810.5公斤,按农业人口480283人计算,人均粮食为288.8公斤。1958年,全县粮食总产13418.5公斤,征购入库4883万公斤,购后余粮8535万公斤,安排供应2595.5公斤,人均占有粮食232公斤,除去种子、饲料,口粮比较紧张。1959年1月,中共枞阳县委在青黄不接时,组织财贸职工230余人深入社队,结合整社,大搞代食品,提倡节约度荒年。同年5月,对因饥饿而出现浮肿病人照顾供应粉糠。同年7月,县要求口粮由大队统一掌握,分期发给社员,以防吃过头粮。并贯彻“底分底粮,超分奖励”的办法。规定底粮为七级:1~3岁、4~7岁、8~12岁、13~17岁、18岁以上、单双身汉、年老体弱,定量到人;再根据劳力所定的劳动底分,凡超过底分的适当增加口粮若干;对参加农忙食堂就餐的劳力,平均每人每天由生产队集体补助粮食0.15公斤。是年,全县粮食总产为13981.5万公斤,征购入库7536.5万公斤,购后留粮6445万公斤,安排供应2330万公斤,人均粮食包括种子、饲料仅有174.35公斤,农村缺粮严重。冬季,县财贸部召开“小秋收”加工制作现场会,推广“小秋收”代食品,如种菜、挖藕等,以弥补主粮不足。1960年,农村购后留粮加供应,人均占有粮食203.5公斤(含种子、饲料),吃粮仍是低标准。同年3月,实行发“证”到食堂,发“卡”到户,以人定量,凭票就餐,节约归己的办法,并组织大种蔬菜。同年5月,贯彻“农村人民公社粮食管理试行办法”,即:互收互打,集中打场;收打干净,扬净晒干;上级验收,过秤入仓;仓分三种,专人看管;仓要扎实,人要纯良;保证“四无”,不许霉烂;安排统一,保管分档;专粮专用、凭证拨粮;食用粮食,防止过头;瞻前顾后,细水长流。按照人民公社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粮食收好、管好、用好的管理工作。是年,中共枞阳县委先后抽调700多人进行4次生活检查,整顿农村食堂4604个。1963年5月,县要求生产队分配给社员的粮食,首先保证基本口粮,然后再按劳分配。基本口粮加按劳分配的口粮,以户为单位最多不得超过“三定”标准加15%。国家除对缺粮区、经济作物区和特重灾区供应粮食外,对一般粮食产区基本上不供应;必要时采取供销的办法解决。1971年10月,县对社员口粮分配,采取“人劳比例加照顾”的办法,一般按三七开,即劳动奖励粮占30%,口粮占70%,同时确保烈、军属和职工家属以及劳力少人口多的户能吃到一般标准的口粮。
(二)灾区供应
1989年,全县耕地面积651263亩,其中圩田308963亩,占总耕地47.4%;江心洲地24400亩,占3.7%;低山区田地40000亩,占6.1%;丘陵区田地277900亩,占42.8%。由于地势复杂,因此易受水旱灾害。1949~1989年的41年间,农田成灾面积达20万亩以上的有13年,20万亩以下的为19年,其余为丰年。这期间,国家共计供应灾区粮食45812.5万公斤,从而保证了灾民生活,使其安居乐业。1954年特大洪水,从四川调进粮食3990万公斤,从省内调进726万公斤,及时供应灾区;对少数隔江隔河散居的灾民,每遇风雪难以通行时,当地粮站及时组织流动供应,送粮上门。是年,全县计供应粮食5494万公斤。1983年,暴雨成灾,灾情仅次于1954年,县及时安排灾区口粮供应指标4500万公斤。
(三)棉区供应
1971年,全县有棉田6.5万亩;1980年扩增为9万亩。为保证棉农吃粮水平不低于邻近产粮区口粮标准,国家采取多卖棉花多奖售粮食和实行粮棉“五定”的方法。1962年5月,规定棉农口粮标准(人均交售皮棉20斤)为160(杂粮产区)~200公斤(稻谷产区)。人均口粮达不上这个标准的,即调整征购任务。如系缺粮的生产队,先在大队范围内调剂;不能调剂的部分,再由国家安排供应。为解决棉农口粮品种的调剂,凡生产队出售子棉50公斤,国家调剂粮食50公斤,其中供应大米或面粉25公斤、杂粮25公斤。1963年5月,集中棉产区(棉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30%以上),每人全年口粮标准定为180公斤,非集中棉产区按邻近余粮队标准执行。另外,每卖皮棉0.5公斤,奖售大米1.5公斤。1968年11月,县对粮棉全面完成征购任务的生产队,口粮标准按“三定”标准加l0~15%计算;粮棉都没有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和征购任务的生产队,口粮则按“三定”标准供应。1971年9月,对集中棉产区粮食供应采取“定销”办法,全年粮食“定销”指标1489.95万公斤,其中:铁铜212.3万公斤、枞阳45万公斤、汤沟573.65万公斤、老洲422.5万公斤、长凤236.5万公斤。1978年5月,对棉区实行粮棉“五定”,即定棉田面积,定棉花产量,定棉花交售任务,定自产粮食,定口粮标准。如定自产粮食,即按1972——1974年实收的粮食平均亩产,加10%的增产幅度,以现有的粮食耕地面积计算,作为自产粮。定口粮标准,按亩产皮棉75公斤,每人平均交售50公斤的生产队,口粮标准定为275公斤;完成种植计划,亩产皮棉达《纲要》和完成皮棉交售任务的生产队,口粮标准为265公斤;完不成交售任务的生产队,口粮标准为240公斤。规定从自产粮食中,按政策规定,除留种子、饲料后,不足的口粮部分,由国家安排供应。1981年11月,核减新增棉区粮食征购任务418万公斤,核增棉区粮食定销指标650万公斤。1982年11月,省核定枞阳县棉区1983年度粮食定销指标为3258.5万公斤,县安排铁铜273万公斤、枞阳306.5万公斤、破罡568万公斤、汤沟946.5万公斤、长凤364万公斤、老洲800.5万公斤。
(四)茶林山区供应
将军乡和白梅乡的全部,钱铺、白石、白柳、金社、金渡、吴桥、周潭、施湾、官桥、龙桥、高甸等乡的部分地区,为茶林山区,对该地区社员口粮,按照不低于邻近粮产区社员的吃粮水平安排供应。1973年11月,完成国家茶林收购任务的队,可吃口粮250公斤,一般山区可吃口粮230公斤,杂粮产区可吃口粮180公斤。1979年,对茶林山区实行“粮食定销”的办法。以生产队为单位,确定常年产量,按标准留下种子、饲料后,人均口粮的结算标准为260公斤;对完成国家任务好、贡献大的队,口粮可高一些;没有完成任务的队,口粮可低一些,但最低不低于250公斤。1980年2月,上级核定枞阳县山区粮食定销指标100万公斤,县安排给将军公社的鹿狮、井边、虎栈、将军等大队61.5万公斤;给白梅公社的柳峰、青畈、黄石等大队30万公斤;给官桥公社的向阳、东红大队4.25万公斤;给高甸公社的云龙大队4.25万公斤,其中白云区140万公斤、横埠区129.5万公斤、官桥区37.5万公斤、陈湖区18万公斤。
(五)渔民、菜农供应
县对渔民、菜农均安排粮食供应。国营养殖场、专业渔业大队渔民或工人的口粮标准,自1961年10月起,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17.5公斤。1975年7月,县在城关镇石岭大队建立蔬菜队,有209户1137人转为专业菜农,其口粮标准:完成蔬菜交售计划的,按每人每月15公斤成品粮供应,完不成交售计划的按14公斤供应;蔬菜队生产的粮食,除按规定留足种子和饮料外,余下作口粮,抵国家供应指标。1986年,城关镇蔬菜村和1988年城关镇交能、先锋村,先后由农业人口转为国家供应的有273户,1096人。
1989年,全县棉农、茶林农、菜农、渔民等计供应口粮3206万公斤,其中:棉区2490.5万公斤、茶林山区321万公斤、渔民菜农20.5万公斤、其他缺粮的364万公斤;另民工补助19.5万公斤,专项用粮63万公斤,总计3288.5万公斤。
枞阳县1949——1989年粮食产、购、销、调、存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公斤

枞阳县1955——1989年油脂购、销、调、存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公斤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