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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成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综合协调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兼
任,办公室设在妇幼保健站,负责具体工作。1977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转为政府职能机构,定编、定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1980年,各区、社(乡、镇)陆续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干事,村有干部专管或兼管计划生育工作,形成从县到村的4级计划生育管理网络。1985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服务站,配医务人员7人,为节育、绝育提供技术服务和手术后遗症的检查医疗以及计划生育的宣传、咨询等项工作。
一、晚婚
新中国建立前,男十八九,女十六七岁结婚居多。建国初《婚姻法》规定婚龄;男20岁,女18岁,超过法定婚龄初次结婚的为晚婚。60年代初,县内开展晚婚宣传,城镇青年和职工晚婚占多数,农村较少。1972年,安庆行署颁发《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几项措施》后,晚婚年龄大幅度提高,城镇青年男28周岁,女25周岁;农村青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或双方年龄相加,城镇53周岁,农村48周岁)。1981年,实施新《婚姻法》,规定初婚者男性最低年龄22周岁,女性20周岁。未婚男女青年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年为晚婚;职工实行晚婚、晚育可享受增加婚假等优待。1982年,晚婚率为75.42%。1990年结婚人数7305人,其中晚婚者为5618人,晚婚率达76.91%。
二、节育
60年代,县内开始实行安全期避孕。70年代开始,县内已婚育龄夫妇实行节育和绝育措
施。常用的避孕方法有:输卵管结扎术(俗称女扎),或输精管结扎术(俗称男扎)、子宫内放置节育器(即上避孕环,简称上环)、口服避孕药、使用避孕套等。农村育龄妇女采用结扎、上环等措施比较普遍,男扎很少;城镇育龄夫妇以使用避孕药具为主。县内每年进行节育、绝育手术,春、秋季组织医疗技术人员,深入乡村开展结扎、上环、流产、引产4项节育、绝育手术。1990年,全县接受节育、绝育手术者有250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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