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互助组
土地改革前,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是以家庭为单位,属个体经营性质。土改后,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由于农户之间在耕牛、农具、资金、劳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县委根据中共中央1951年12月《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的精神,引导农民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简称互助组),互助组有“临时”和“常年”两种类型。临时互助组是在某一生产季节进行劳力的互助,常年互助组除劳力可以用“以工换工”的形式进行协调和安排外,对组内的畜力、农具可以进行适当的调剂。互助组对农民约束力较小,生产自主权仍在农民手中,组内农户的耕地、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归农民个人所有。互助组组长为组内管理者,工作属义务性质,没有报酬。
1952年,全县有常年互助组1792个,季节互助组4561个。
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底,县委将基础较好的城关联盟、九姑辉煌、佐坝张嘴三个互助组转为初级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入股,按股分红;耕畜、农具折价入社,折款按土地多少分摊。入股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已属初级社。初级社对耕地的种植计划统一安排,劳力、耕畜统一调配使用,初级社下设生产队和作业组。初级社对生产队有行政领导权和生产指导权,其管理机关是由每年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社务由社长负责。社长实行误工补贴。1953年,初级社发展到33个743户参加,2870人,耕地5989亩。群众办社积极性高,1954年转入发展时期,建社470个。至1955年底,全县办有506个初级社,入社农户14258户。
1955年12月,县委在组织初级社的同时,于年底试办了辉煌、高大屋、五里、联盟、张嘴5个高级社,各区另试办1个,共18个。
1956年5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同年,全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发展到298个,入社农户6.3763万户;1957年高级社发展到488个,入社农户9.8595万户,占全县总农产的98.5%。转为高级社时,原初级社所有的主要生产资料,一律转归高级社集体所有。高级社下设生产队和作业组,高级社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管理和监察社务。
高级社实行二级核算,即高级社按生产计划向生产队分配任务,并实行“三包”(包工、包产、包肥料),统一核算到队,队向作业组实行“四定”(即定时、定工、定质、定产)。
人民公社
1958年9月,县委根据“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和同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精神,将全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转为34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10.0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00%,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公社实行政社合一,按军事编制下设营、连两级生产组织,后改为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构是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社员代表大会,公社的管理机构是各级代表会议选举的管理委员会,监察机构是各级代表选举的监察委员会。公社机关管理人员报酬实行工资制,生产大队、生产队干部实行定工或误工补贴。
1958年9月,全县组织两个炼铁师,共8万余人到岳西、安庆、芜湖等地砍树、淘铁沙、挖煤炭,大炼钢铁,家中生产由老幼维持,生产损失严重。根据“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要求,实行劳武结合,全民皆兵。公社为团、大队为营、中队为连,下设排班,社员生产劳动集中进行。
1959年2月,中共中央确定人民公社为“统一领导,队为基础;权力下放,分级管理”。宿松县将部分生产大队定为基本核算单位;但因这些生产大队规模过大;管理不便,平均主义无法克服,给农业生产带来很大损失。
1960年,全县32个公社合并为9个公社,下设34个管理区。
1958年秋至1960年“三年困难时期”,县农业生产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的袭击,管理上又受到人为的“浮夸风”、“共产风”和“瞎指挥”的危害,粮食锐减,群众生活十分困难,人口下降,生产力受到很大破坏。
1961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发出《关于推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办法的意见》的文件,县委积极推广“责任田”。“责任田”的基本做法是:“逐丘定产、归户计算、全奖全赔”。实际上是包产到户,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全县4617个生产队,同年春季实行责任田的有57个,秋季实行的有4071个,共4128个,占生产队总数的89.4%。推广“责任田”后,农业大增产,当年粮食产量比上年上升了56.7%。群众称“责任田”为“救命田”。1962年3月,“责任田”受到批判,省委发出《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同年12月,县委在全县四级干部会上,指责“责任田”是“包产到户,削弱和瓦解了农村集体经济,在方向上是错误的,必须坚定不移地改正过来”,但部分乡村没有改正,群众暗中继续施行。直到1963年,还有424个生产队实行“责任田”。
1962年后,县内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在管理上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使生产队既有生产管理权,又有分配决定权,第一次把组织生产和基本核算统一起来,解决了生产与分配不统一的矛盾,得到群众的拥护。也有少数地方仍以大队为核算单位。这时人民公社调整为43个。1968年冬季,县内“农业学大寨”运动掀起高潮,县委推行大寨经验,扩大社队规模,抓阶级斗争,批判资产阶级权法,割资本主义尾巴,取消社员家庭副业,在所有制上推行穷过渡。人民公社在计划管理上,实行指令性计划,生产队根据公社、大队下达的生产指标、作物品种和茬口安排进行生产。生产计划布局片面强调“以粮为纲”,忽视全面发展,采取减少经济作物,压缩多种经营的方法,使农业变成单一的以粮为主的经济。公社在劳动管理上,强调“人心向农、劳力归田”。据1976年统计,全县收回外流劳动力2500多人,收归集体的私人板车1600多辆,渔船465只,渔网2500多副;收回自留地5600多亩,树木4.25万棵。在生产管理上,劳力高度集中学大寨,由生产队统一使用,形成“上工一条龙,干活大呼隆,出工不出力,记的一样工”。农业生产上不去,社员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部份地方群众温饱得不到解决。
人民公社学大寨,兴建了很多水利工程,建设了一批旱涝保收的农田;这些工程和农田,在当今的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78年,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生产自主权,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形式为主的责任制。把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结合起来,使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逐步纠正自合作化以来长期存在的“大呼隆”、“瞎指挥”等“左”的倾向。1981年,全县有6548个生产队实行包干到户,占总队数的97.9%。
1979~1981年各种形式责任制统计表

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生产队将耕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按人口和劳动力分配到户,由承包户自行安排使用。耕地所有权仍属生产队集体所有,耕畜、农具按质论价,由生产队进行平衡。劳动形式由原来集中统一劳动,变成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体的形式,农民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生产、经营有充分的自主权。1984年,实现政企分开,人民公社管理体制随之解体。
1984年,县内贯彻执行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保护和支持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若干规定》后,群众逐步走上“一种二养三加工四开采”的道路,调动了农民培养地力,发展商品生产的积极性。农村劳动生产率极大地提高,大批剩余劳动力和能工巧匠逐步从单一经营土地种植业中分离出来,广开生产门路,从事各种类型的专业生产和经营。因而,各种类型的专业户、专业村不断涌现,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1985年底,全县专业村27个,符合省标准的各类专业户1.5357万户,其中种植业1259户,服务业1028户,养殖业1620户。为支持专业户的发展,保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县政府为234个专业户颁发了《专业户证书》,并且在贷款、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专业户提供方便和优惠。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新的经济联合体应运而生,这些联合体有生产领域的,也有流通领域的,有村、乡范围的经济联合体,也有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体。1985年底,全县有738个联合体,2882户,占总农户的2.04%。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