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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农业合作社的收益,一般按社员入股耕地数分红和所付出的劳动量来进行分配;逐年评定各劳动力的工分底分,然后采取“死工活评”的办法记工;社员向集体投肥,也根据数量、质量评记工分,农业收入按“地二劳八”或“地三劳七”(即耕地占二、三成,劳动工分占八、七成)的比例分配,公粮按地亩负担,由各户自行上交,种子则在分配前由集体提留。
高级社按照一个中等劳动力在正常条件下的日劳动量,制订各种农活的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计算单位用“劳动日”表示。生产队根据实际情况,年初评定全年和每个季节应做的劳动日数,有的生产队采用“小组包工、小段包工、按劳定额记工、田间管理包到户”的生产和计酬方法。高级社全年的实物和现金收入,除去应缴国家的农业税,留足下年度的生产费用,提留5~8%的公积金和2~3%的公益金后,剩下部分按劳动日分配。口粮按年龄分若干档次,实行分等定量分配,口粮标准因区域情况不同,数量上存在差异。
人民公社试办初期,有少数生产大队劳动报酬实行工资加奖金,生活上搞供给制。全县人民公社化后,实行工分制,凭工计酬(肥料也折工),生活上吃集体食堂,公社砸了农户的小锅灶,几个村联合办大食堂。农民家的桌、椅、锅、碗、盏等无偿收归集体所有。据1958年12月统计,全县建食堂2354个,100%的农户入食堂就餐,就餐人数为31.27万人,食堂柴、米、油、盐、菜全部实行供给制,吃饭不要钱。实行的结果,坐吃山空,入不敷出,致使1959、1960年食堂经常停次。
“文化大革命”期间,学习大寨经验,县内将少数大队改为基本核算单位,有部分生产队推行大寨式的评工记分方法,每月评一次工,自报公议。但全县大部分生产队实行底分活评,即年初确定每个男劳动力一天劳动底分为一个工(10分),女劳动力一天定劳动底分8分(政策要求男女同工同酬,多数地区没有执行),非成年人劳动工分打折,在这个限额内按时按质活评(也有少数队按农活定出工分,实行定额计工)。社员交给集体的肥料也折合成工分,生产队按农户实做工分,根据收入情况,午季进行预算,年终决算。工分值是按当年农业、副业总收入,减去当年生产费用,上交国家税收、下年度生产费用、公积金、公益金、储备粮基金、管理费等,余下的纯收入,除以全队工分总数,得出每个工分价值。
社员口粮分配,实行基本口粮和劳动工分粮相结合的形式,一般比例为“人七劳三”(基本口粮占总分配粮的70%,工分粮占30%)。基本口粮按年龄分等级定量,稻产区人均口粮450斤,(指原粮,下同)为征购任务的起征点,完成任务可按500斤分配;稻杂兼产区起征点为400斤,完成征购任务后可按450斤分配,低于以上标准的,国家不予征购,完成任务后的余粮,采取“三、四、三”办法处理,即30%卖给国家,40%留作生产队集体诸备,30%用于生产队集体开支或分配给社员。
人民公社期间,生产队在分配时,出现余款户和缺款户,余款户和缺款户通过协商,可以互助过隔。一般经济条件好的生产队由生产队垫款兑现给余款户,缺款户可打欠条逐月还款,有的生产队通过压扣口粮催缺款户交款。对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由所在村负责其生养死葬(也叫五包)。
这一时期,因财权高度集中,超支现象严重,据1974年度统计,全县农户超支款为600多万元。
推行“责任田”的时期和实行责任制后,社员生产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完成了国家任务和集体提留后,农副产品和农副产品交换的现金收入由社员自行支配,经济上以户核算,自负盈亏,大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1979年,全县农民人均收入206元,1985年农民人均收入305元。近年来,农村中的能工巧匠和一部分专业户,收入有万元户乃至10万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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