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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制
清、民国时期,全县私人占有耕地48.3558万亩。耕地可以买卖、典当和租赁。
买卖出卖耕地者多为生计所迫的农民,买者一般为地主、富户。买卖土地时由买方约请中人与卖方签订契约(写清座落四至、地名、面积和价格),卖方和中人签字画押后生效,契约由买者保存。
典当土地典当是将土地作为借款借物的抵押品,手续与买卖土地相似,但土地所有权归出当者,到了规定日期可以赎回,愈期不赎,由双方商定延典时间或补足欠额,土地所有权归承当者。少数因生活所迫也有“押青苗”的典当形式,即农作物栽种后作价出当,作物收获后,土地归出当者。当价各处不尽相同。
租赁形式有长期、定期两种。长期的子袭父赁,定期的租赁数年。租赁土地的农户叫佃户,地主叫东家。佃户向东家交纳地租,地主通过地租剥削农民。地租分货币地租(纳款)、实物地租(纳谷物)和劳役地租(帮地主做工)3种。租额按土质和有关条件分为“二八”租(收入80%归东家,20%归佃户)、对半租(收入东家、佃户各半)几种。遇有灾荒,佃农要备酒席请东家“踏灾”,求其视情减免租额,每年谷物登场,佃民要摆酒席请东家上庄接受租课。东家稍不如意,便推桌摔碗,佃户还要重办酒席赔礼。
土地买卖、典当、租赁的结果,使县内大部分土地集中在地主、富农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成为佃农。据土改前统计,占全县人口7.92%的地主、富农及其他富户,占有全县总土地面积的30.93%,占总人口51.79%的贫雇农民仅占土地面积的13.54%。
除买卖典当和租赁外,土地还可以捐赠。少数地主为求积德,将部分土地捐献给寺庙、桥渡和有关公益事业。亦有地主将土地馈赠给女儿作陪嫁。女儿亡故,土地由娘家收回。
减租减息为了减轻地主对农民的剥削,1929年7月,共产党领导的“宿松县革命委员会”在县西北山区开展了反封建、打土豪劣绅的斗争,发动农民抗租抗息。1932年,共产党在其活动的许岭、坝头、洲头等沿湖地区和陈汉靠近湖北边境的山区,曾实行过“二五”减租,但减租减息运动没有在全县推开。
1949年初,宿松县实施了皖北行署颁布的《皖北区减租办法》。(1)包租(又叫定租、死租),即按原租减去二成五至三成,最高租额不得超过出租农田实产的35%,(2)分租(又叫活租),即以佃户实收产量减去种子数后,再按原来的“二·八”租改为“三·七租”(地主得70%,农民得30%,原来“对半租”改“七·三租”(地主得30%,农民得70%),原为“三·七租”改为“八·二租”(地主得20%,农民得80%);(3)将原来由地主“看租”改为由农民评议,并免除请吃、送礼等一切旧规。因自然灾害而减产或歉收,则酌情减息。
土地改革1950年6月30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国务院发布《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7月,县委举办土改训练班,8月,以复兴梁公乡、二郎花凉乡、程集马塘乡为土改试点,11月,全县分三批展开。县组织370人的土改工作队深入区乡领导“土改”运动,1951年5月,全县土改基本结束,县委根据《土改法》,以九姑南赛乡为试点,全面开展土改检查和复查工作。同年底,土改复查工作结束,全县把没收地主的土地及征收的大部分公地分给农民,其中贫农分得15.79万亩,雇农分得2.15万亩,中农分得9.57万亩,共计27.51万亩,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土改前各阶层占有耕地情况表

公有制
县境内现有土地资源359.0万亩(耕地65.95万亩),其中国有125.72万亩,集体233.28万亩。
建国后,经过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耕地公有制有两种形式:
集体所有制1955年底,县内初缉农业生产合作社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
1957年底,全县有高级社468个,入社农户9.86万户,占总农户的98.5%。入社农户的耕地属农业社集体所有,1958年9月中、下旬,全县农业高级社转为人民公社,耕地全部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
1979年12月后,人民公社集体耕地承包给社员个人经营,实现生产责任制,但耕地仍归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制1953年,国营宿松县农场在县城杨泗庙建立,1956年2月建张楼生产队,1966年改为宿松县示范农场,拥有耕地600多亩,范围包括今宿松县示范农场、宿松县王圩多经场、宿松县配种站和宿松县农科所。1958年建国营宿松县龙山茶场即今宿松县茶场,拥有土地3225亩。
建国以来,随着国家工业、农业、林业、水利、水产、卫生、文化、教育、交通、城镇建设的需要,国家逐步征用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建设,被征用的土地转为全民所有。国营华阳河农场和九成畈农场(现为劳改管理局)先后征用了县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共17.28万亩用于办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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