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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灾害救济
县内自然灾害频繁。每次灾害发生,都要给灾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很大困难。
民国2年(1913)大旱灾,安徽赈救局拨款5000元,籴米款1万元。民国8年大水灾,国家赈救局拨银元3000元,上海济仁堂拨银元4500元。民国23年大旱,民国政府赈粮3700担,赈款116865元,受赈3.05万人。民国34年大旱灾,民国政府发赈衣3314件,发款15万元,募捐40余万元,赈谷400余担,支援太湖县灾区。
建国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重视救灾工作,设立生产救灾机构,按照“自力更生为主,辅之以国家救济”的方针,分别采取以下措施:1、倒塌房屋者帮其尽快修复,重建家园;2、组织人力、物力(机械、柴油、农药等)进行抗旱、排涝或灭虫;3、发动和组织群众修复水毁工程;4、组织群众进行农作物的改种、补种或扩种,以减少损失;5、发动群众开展互帮互济;6、做好灾民生活的安置和外地灾民的遣返工作;7、发放必要的粮、款、物或开展“以工代赈”及募捐救助活动。
在1949至1953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救灾工作主要是救助灾民发展生产。“节约防灾、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以工代赈”是当时的救灾方针。在帮助灾民发展生产的同时还发放一些粮食“发粮过程即组织生产过程,从生产中谋生路”。发放的粮食分急赈粮、救济粮、工赈粮、借贷粮等。主要办法是“以工代赈”。在1954至1957年农业合作化时期,改发放粮食为发放救灾款。发放方法是与贷款、预购款、救济款相结合,并遵循“先预购、再借贷、后救济”的原则。救灾款的用途主要是解决灾民吃、穿、住、治病和转移安置等。
从1949至1957年,为解决灾民的生产和生活困难,全县共发放、供应、借贷粮食4531.5万公斤。其中:救灾粮271.4万公斤,供应粮1729万公斤,借贷粮2450万公斤,以工代赈粮50万公斤,种子粮31.1万公斤。发放各种款19.5万元,其中:生产救灾款5.3万元,灾民建房款1.3万元,社会救济款6.8万元,以工代赈款1.4万元,寒衣代金4.5万元,其它0.2万元。还发放食盐3.55万公斤,斗笠0.6万顶,鞋0.4万双。
在1958至1960年人民公社化期间,救灾救济款项发至公社,由公社包干负责调节使用,但公社却将救济款项挪用办集体食堂,或全部投入集体生产,严重地影响了救灾救济工作。从1961年起,基本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落实到户”,解决灾民的吃、穿、住、治病和重点灾民的抢救、转移、安置。
从1958至1966年,全县共发放各种款89.6万元,其中:救灾款44.9万元,社会救济款35.2万元,治病款9.5万元。发放救济衣被104129件,其中:棉衣7.69万件,单衣2.5万件,棉被1129床,绒衣1100件。发放棉布6.37万米,皮棉0.78万公斤,食糖2.5万公斤,木材210立方米(修房645间)。此外还有募捐的现金0.2万元,布票0.67万米,粮票1.95万公斤。
1967至1977年,全县共发放救灾款131.1万元,社会救济款28.2万元;供应救灾木材402立方米,救灾煤200吨;发放救灾棉布1.53万米,皮棉0.9万公斤。1975年重点用于山区水灾区的救济衣物有:棉衣、棉裤5300件,军大衣250件,毛毯1200床,单衣1800件,鞋880双,棉帽900顶。
1978年以后,救灾救济工作采取“表、保、评”三结合的方法。即表扬自力更生度荒户,保五保户、常困户、特困户,评议灾民中一般贫困户。这种以救济为主的方法,易助长救济对象的依赖思想。从1983年以后,开始进行社救工作的改革,实行社救与扶贫相结合,社救与保险相结合,无偿救济与有偿扶持相结合。扶持重点是多灾重灾的乡村。
1978至1985年,全县共发放救灾款415万元;供应救灾粮1876万公斤,煤850吨,木材210立方米(粮食供应山区,煤和木材供应畈区)。其中:1978年大旱灾,连续2年共发救灾款312.2万元,重点用于山区的重灾社队。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主要是对城乡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寡、病、残者和遭遇意外灾害损失惨重者的一种临时性救济。1965年后,对原全民单位精简回乡符合救济条件的老弱病残退职职工,1978年后,对年老无依靠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的特赦人员和某些具有特定条件的起义人员、宽释人员,经过批准可给予定期救济。鉴于本县山区是山、贫(贫困)、老(革命老根据地)地区,其生产和生活水平明显低于畈区,因此是进行社会救济工作的重点。
1979年重点发放山、贫、老地区单衣1560件;1980年发放被条1100床,大衣2000件,单衣7500件,棉布354.3米。1981至1985年共发放被条415床,棉衣、裤5380件,单衣8818件。1983年省外贸厅、农牧渔业厅、第三干休所共捐献现金9515元,衣物5264件,粮票7371公斤;县直各单位共捐献现金3875元,衣物2265件,粮票12289公斤。
从1980年开始,在县内31个山区公社分批开展扶贫工作。扶贫款是从社会救济款内动支。扶贫对象是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长期重病的严重困难户。通过调查核实后在一定时间内给予无偿救济,从帮助其改善生产条件入手达到脱贫的目的。从1983年起,优抚对象中的严重贫困户也列入扶贫对象,称为“扶贫扶优”。同年,社会救济工作开始改革,改变单一救济方法,把无偿救济和有偿无息贷款结合起来,改善救济对象的自身“造血”功能,并同有关部门相结合,开展科技扶贫,发展多种经济,力争使他们达到脱贫的目的。
1979—1985年社会救济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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