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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抚恤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民兵、民工牺牲、病故和伤残的抚恤条例。国家抚恤分烈士、牺牲、病故抚恤和残废抚恤。
1、烈士抚恤和牺牲、病故抚恤
抚恤对象是:革命烈士及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和部队正式职工、人民警察、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战的民兵和民工。
1981年前,抚恤分牺牲和病故两项;1981年后,抚恤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不称烈士)和病故三项。抚恤标准一是前者高于后者,二是职级高者高于职级低者。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从1950到1984年,抚恤标准曾多次提高。1952年及其以前是发放抚恤粮,以后发放抚恤金。抚恤金(粮)由民政部门向其家属一次发讫。并分别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和《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
全县抚恤金(粮)的发放情况:1950—1952年,发放244人的抚恤粮5.73万公斤;1953—1978年,发放151人的抚恤金2.78万元;1979—1985年,发放84人的抚恤金3.7万元。1985年还对10名在对越作战中牺牲的烈士的弟妹予以照顾,将其中符合招工条件的5人安排在全民单位工作。
2、残废抚恤
对革命残废军人,按不同等级,实行终身抚恤。在1965年前,对复员回乡的三等残废军人,曾实行残废抚恤金一次发讫,此后改为终身抚恤。
从1950年12月起,对革命残废军人根据其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将残废等级划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乙和三等甲、乙,分别发给残废抚恤证。残废抚恤金的标准,一是残废重者高于残废轻者;二是因战致残者高于因公致残者;三是在乡者高于在职者,抚恤重点是在乡残废人员,同等级在职人员的抚恤金,一般只有在乡人员的20—30%。
从1950至1984年,抚恤标准先后调整5次,每次都有较大提高。1953年及其以前是发放抚恤粮、优待金,此后改为发放抚恤金。
从1950年起,对特等、一等、二等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凭《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医院免费就医。
国家规定对残废军人在分配工作、伤口治疗、疗养和乘坐车船等方面给予优待和照顾。1981年,县对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负伤后仍有工作能力的10名三等残废军人,全部安排在全民单位工作。
从1982年起,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每人每年发给生活护理费432元,从1985年起增至600元。
1985年,全县有革命残废军人195人,按规定标准全年共发放残废抚恤金35014元,发伤残补助费6100元,其中护理费1300元。
1985年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人数、金额表

二、优待
1、代耕
从1950年春开始,县内各乡组织群众给无劳力烈军属、工属、荣复军人代耕土地。1951年5月,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的《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代耕的暂行办法》规定“革命烈士家属之直系及依靠烈士或军人维持生活的祖父母、16岁以下的子女或曾自幼抚养过烈士、军人成长的其他亲属,因缺劳力均享受代耕优待,保证其收入能相当一般农民的生活水平”。此后,每年春季通过烈军属自报互评,经乡优抚委员会审议,确定享受代耕户数、人数、田亩,然后固定包工到代耕组或个人负责代耕;或由乡将“工票”发给优待户,由其持票自行请人代耕。代耕者报酬由乡统收统付。
自1951年4月起,根据皖北行政公署规定,对孤寡烈军属给予优待代耕后生活仍有困难者,加发补助粮,每人每月标准:农村15—20公斤,城镇20—25公斤。
1950—1955年享受代耕优待情况统计表

2、优待劳动日
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为支持贫困烈军属入社,全县共无偿发给他们入社股份基金4.02万元,支持1245户、4688人入社。优待方法从此改优待代耕为优待劳动日。受优待者在取得自做劳动日的报酬外,还可取得优待劳动日的报酬,以保障他们的生活相当或略高于当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
若干年份烈军属享受优待劳动日统计表

3、优待金
1981年,县内开始实行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这年的优待方法开始实行优待劳动日与优待现金相结合;从1982年起全部实行优待金。从1985年起,优待对象改为全部是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
1982-1985年发放优待金情况统计表

三、烈士褒扬
县原属鄂皖苏区,很多革命先烈为中国人民的革命事业献出了宝贵的生命。1951、1953、1972年分别进行过3次烈士登记和追恤,并搜集整理烈士史料上报。1980年6月4日,国务院颁发《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后,1983年,再次进行烈士普查登记和换证工作,建立烈士档案,编写《太湖县革命烈士英名录》。当时除外地烈士无法查实外,本县无直系亲属的烈士也有遗漏。1984年后,又调集力量进行调查,补充本县被遗漏的烈士,对著名烈士根据其翔实资料(遗文、遗物、照片等)写成传记,报送省民政厅,编入《安徽省`革命烈士英名录》。截止1985年,全县共有烈士714人,其中团级9人,营级18人,连排级111人,班长、战士535人,民兵、民工41人。
为褒扬革命烈士,县建有烈士陵园1座,在部分区、乡建有烈士碑、墓、亭、塔30处。
1、县革命烈士陵园
县革命烈士陵园于1959年动工兴建,1962年竣工。位于老城北3公里、花凉亭水库大坝下游2公里、滚水坝西南侧的大白石山(亦名龙珠山)上,占地面积5.3万平方米。国家主席李先念亲笔题写“烈士陵园”4个大字。园内建有革命烈士纪念堂、革命烈士纪念塔、烈士公墓、烈士陵。
纪念堂建筑面积192平方米,位于陵园中心,是双层古殿式的砖木结构。门楣匾额书有“烈士纪念堂”5个馏金大字。堂中正墙镌有毛泽东“死难烈士万岁”的题词。堂周是走廊和栏杆,堂前有一条宽约10米的水泥道和百米见方的花圃和草地,两侧各有1米高的菱形花坛。
堂后拾级而上便是纪念塔。塔身呈方形,高13米,钢筋水泥结构,正面书有“革命烈士纪念塔”(为原太中教师汪鹤龄所书),塔顶有一光芒夺目的红五星,塔周是58平方米的草地。
塔后山不远处的高坡上,是烈士公墓,墓呈半球形,高4米,底部直径5米,混凝土结构。墓前是一白玉石碑,碑高3米,宽1.5米,碑正面镌刻着“烈士之墓”,碑后面镌刻着“太湖县人民委员会建于1963年冬”。
公墓后最高处是烈士陵。陵地呈梯形,5层,每层高3米,长6米,宽12米。陵内安葬着梁诚、叶义山、吴生禅、王宜训、吴先银、陈坤山、吴生明、陈文耀、马指导员(名不详)、陈文彬夫妇以及1979年为支援巴基斯坦牺牲的钱良应等22位烈士遗骨。
园陵四周有石砌的围墙,高2米,周长1670米。园内松杉竹柏,枝叶蘩茂,四季常青;多种花卉,姹紫嫣红,竞相开放,是一个风景十分优美的陵地。每当清明时节,前来扫墓瞻仰和游览的人络绎不绝。
2、区、乡烈士纪念建筑物
玉珠革命烈士纪念塔,座落在玉珠乡吴家祠堂背后,面积115平方米,1954年3月建,乡级管理。群墓内有吴三和、韩普来、袁松云、吴令法等烈士6棺。
大山革命烈士纪念碑,座落在大山乡黄苗村,面积20平方米,1954年8月建,乡级管理。墓内有李排长烈士1棺。
弥陀革命烈士墓,座落在弥陀乡界岭村,面积15平方米,1972年8月建,村级管理。墓内有无名烈士1棺。
界河革命烈士纪念碑,座落在界河乡柳河村,面积140平方米,1974年3月建,乡级管理。群墓内有杨志军、龙参谋、李参谋、贾西楷、李桃、汪金华烈士6棺。
桐山革命烈士纪念塔,座落在桐山乡海螺岗,面积102平方米,1974年3月建,乡级管理。群墓内有杨金莲及无名烈士12棺。
望天革命烈士纪念塔,座落在望天乡上桥村,面积660平方米,1975年10月建,乡级管理。群墓内有吴中传、吴作钧、吴洽林、赵正兴、吴双六、吴敦勤、赵夕生、倪宗友、吴守金、毕士民等烈士13棺。
莲花革命烈士纪念塔,座落在莲花乡南山麓,面积125平方米,1975年12月建,乡级管理。群墓内有詹海南、张代旺、吴绪林等烈士6棺。
百里革命烈士纪念碑,座落在百里乡响水墩,面积600平方米,1976年4月建,乡级管理。群墓内有无名烈士2棺。
耿家革命烈士纪念塔,座落在耿家乡耿家岭,面积650平方米,1976年10月建,乡级管理。属公墓。
弥陀革命烈士纪念碑,座落在弥陀老街东头,面积150平方米,1976年10月建,区级管理。墓内有詹旺友烈士1棺。
罗溪革命烈士纪念碑,座落在罗溪乡西岭村,面积25平方米,1977年5月建,村级管理。群墓内有外县籍无名烈士6棺。
马庙革命烈士纪念塔,座落在马庙乡姜河村,面积145平方米,1977年11月建,乡级管理。群墓内有刘荣宗、詹高荣、詹启和等烈士4棺。
沙河革命烈士陵园,座落在沙河乡雀鸣村,面积75平方米,1977年8月建,乡级管理。陵园内有亭、台阶。
罗溪革命烈士纪念亭,座落在罗溪乡郭岭村,面积25平方米,1979年建,乡级管理。群墓内有无名烈士6棺。
龙湾革命烈士纪念亭,座落在龙湾乡花屋村蛤蟆石,面积56平方米,1983年8月建,乡级管理。墓内有赵保龙等烈士2棺。
3、抗日烈士墓
抗日烈士墓,建于民国30年(1941)秋。位于东山头(今太师附小所在地)。面积约600平方米,四周有围垣。大门门楣书有“尽忠报国”的匾额,大门两边书有“杀身成仁英名垂千古,尽忠报国雄威震九州”的楹联。
墓地的主建筑有烈士塔、墓、碑、亭。塔正面镌有省长李品仙“为国争光”的题字;亭中立碑坊一块,标有烈士的姓名、籍贯、职务等;碑旁有对联一副:为国捐躯黄土一抔横壮气,还乡化鹤青山千古护忠魂。墓有大、小二冢,大冢安葬着众烈士的遗骨;小冢为隆武秀、隆武魁的独墓。二墓均有石碑,并围以石柱,环以铁索。小冢墓碑系县长隆武功为表彰其大哥隆武秀、三弟隆武魁而专立,刻有“丹心耿耿,为国捐躯,功垂千古”的墓志。
民国33年秋,在烈士墓旁加建忠烈祠,表彰31年在太湖县城东一役中牺牲的陆军一三八师四一三团抗日阵亡将士。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对东山头抗日烈士墓仍予以保护,并一度拟将该墓地改建为革命烈士墓地。后因经省、地查实该墓地葬有民国37年与解放军作战毙命的反革命分子李宽的尸体,才未就基改建。东山头抗日烈士墓于1959年建房时被毁。
为表彰抗日先烈,县人民政府曾将烈士遗骨重新入敛,在城内北门设置一处临时灵堂。后废止。
4、“二战”时期冤案昭雪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北中区苏维埃政府于民国20年在玉珠畈建立,此后革命群众运动在该地区蓬勃兴起。但是,由于党内“左”倾路线的领导和影响,一些人搞“肃反”扩大化,因而使该地区许多革命干部、战士、群众被加上“改组派”、“第三党”、"AB团”等罪名,先后被处决的达300余人。这一长达50多年的历史冤案,至1982年才得到纠正。这年,县成立调查追抚领导小组,经过详细调查核实,县内被错杀的干部、群众31人,其中区委书记1人、区委委员3人、区乡苏维埃政府主席4人、赤卫队长1人、区乡干部9人、赤卫队员3人、革命群众10人。经省委办公厅(82)32号文件批准,县委、县政府对这31名被错杀的同志,均给以平反昭雪,并对其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抚恤费和太湖县人民政府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肃反中被错误处理的同志平反昭雪证明书》。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复员军人安置
从1949至1958年,复员回乡的军人,称复员军人。他们是自愿参军,服从部队需要,没有规定的服役期限,一般为5—8年。在他们复员回乡时,县均热情接待,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安置,帮助解决土地、房屋、婚姻、就业、治病等问题.
从1949至1958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复员军人3043人(其中残废军人201人,退伍兵466人)。归口安排工作的1006人(文教卫生59人,工业交通247人,机关、企业641人,福利事业2人,其它57人);回农村安置的2037人(帮助解决婚姻问题1060人,解决房屋796间,治疗慢性病1432人次,解决安置经费1万多元)。这些复员军人,在各项生产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受到群众好评。1954年评为县光荣复员军人模范29人,1956年评为县劳动模范48人,1963年评为县先进代表176人,1965年评为县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积极分子120人,1983年选为县人代会代表69人。对这些复员军人(主要是回农村安置的复员军人),各级政府经常给予关怀照顾:1956年鼓励他们先入农业社,解决其入社股份基金;1957年实行粮食定量后,按每月大米20公斤、菜油0.5公斤的标准供应每人3个月;对体弱病残者,实行优待代耕、优待劳动日或统筹发给优待金等;对生活仍有困难者,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临时救济。
2、退伍军人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军人。195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实行退伍军人“从那里来到那里去”的安置原则,县认真执行了这一原则。除少数年份部分退伍兵由原部队整建制地转到某地工业、交通等建设单位外,大多数年份的退伍兵都是回原地安置。1958至1985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兵9052人,其中属于复工、复职、复学和入伍前是城镇户口的,由人事、劳动部门安排工作;其余由农村入伍的,除少数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负伤致残、残废等级符合安排工作的规定者予以安排工作外,都一律回农村安置。对回农村安置的带病回乡、单身汉等退伍兵,在生产生活上确有实际困难的,从生产入手给予适当扶持,帮助解决其在生产工具、住房、治病和婚姻方面的实际困难。至1985年止,共解决建房木材423立方米,建房经费2.47万元,医药费0.48万元,并帮助70人解决了婚姻问题。
1958—1985年退伍兵接收安置情况表

五、定期定量补助
对丧失劳力而无亲属赡养的烈军属,在享受群众优待的同时,还享受国家各种临时救济。1951年发烈军属救济粮5.5万公斤;1962年发救济粮5万公斤,单衣0.4万件。
1955年,对烈军属开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3年,国家正式确定定期定量补助对象:1、孤老烈属;2、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虽有亲属而亲属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和失踪军人的未成年的子女;3、丧失劳力而其子女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和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4、在领取残废抚恤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5、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军人;6、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确有困难的退伍军人。
县1985年执行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的年补助标准是:烈属108、120、144、156、180元;孤老烈属240、300元;复员军人60、72、84、96、108、120、180元;孤老复员军人240元;孤老三等残废军人60、120元(因有残废抚恤金);退伍军人60、72、84元。
评定和发款方法是:一年评发一次。由乡将各村上报的定补人员名单、金额审查后上报区和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批后,再通知各乡。民政局在审批时按一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法办理。民政局核实名单、金额后按期汇款至各乡镇,由乡镇发给个人。
1985年,全县定期定量补助1669人,162764元。其中:孤老烈属10人,3000元;烈属104人,14332元;孤老复员军人97人,23280元;复员军人1073人,64375元;孤老三等残废军人10人,760元;退伍军人374人,26897元。另县直老红军1人,补助120元。
若干年份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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