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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冬,实行基层选举,产生乡农民代表和农会主席、副主席,组成农会。乡以下设村、组,取代民国时期的保、甲,实现新旧政权的接管和更替。
1953年,国家颁布选举法,实行普选,改乡农民代表大会为乡人民代表大会。全县参加基层选举的选民174321人,占选民总数的85%;各乡共选举人民代表4217人。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长、副乡长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基层政权—乡人民政府。
1956年,进行换届选举。全县参加选举的选民171876人,经各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正、副乡长218人,分别组成新的乡人民政府。
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实行政社合一体制,乡政府改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
1963年又进行换届选举,参加选举的选民157709人,由选民选出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及组成人员。1967年,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名为“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
1980年,撤销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公社管理委员会。
1984年,撤销人民公社,改变政社合一体制,恢复乡、镇建制。通过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正、副乡、镇长,组成乡、镇人民政府。
1953至1985年基层选举在县选举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进行。经县直接任命并批准成立各乡、镇(公社)选举委员会后,各乡、镇(公社)选举委员会大致分三步开展工作:1、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并按120至220人的标准划分选区;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给选民证,以选区为单位由选民选举产生乡、镇(公社)人民代表;3、开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公社)正副乡、镇长(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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