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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姻形式
辛亥革命(1911)前,婚姻全由父母包办、媒人说合。当时抱童养媳、等郎媳是联姻的主要形式,也有少数是由父母指腹为婚、襁褓定婚的。
在“五四”运动(1919)的推动下,始有一些知识青年倡导破除封建礼教,主张婚姻自主。有的青年为抗婚而离家出走,自由恋爱开始出现。但广大农村依旧实行封建包办婚姻。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全县掀起贯彻实施新《婚姻法》的热潮。据县妇联1950年调查,寺前区民主乡刘仙村金家湾21户60名妇女中,有童养媳34人,等郎媳8人,占妇女总数70%,其余18人,均为“幼婚定”者,无一自主婚姻。
1951年春,县婚姻检查委员会对黄镇乡重点调查,结果是:该乡总人口3430人,其中女性1653人,已婚妇女692人,其中等郎媳184人,童养媳326人,转房婚17人,买卖婚20人,寡妇145人,无一自主婚姻。
1950——1959年,全县按照新婚姻法登记结婚的24266对。申请登记结婚但不符合婚姻法规定而不予登记的3074对,其中包办的1206对,未达婚龄的1264对,其它原因457对。登记离婚的15733对,其中夫妻不和的6461对,一方受虐待的5759对,其他3488对。
通过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婚姻关系向着自主化、合法化方向发展,违犯婚姻法的情况大为减少;但非法婚姻仍有发生。1981——1985年,全县登记结婚的8394对,其中不完全符合条件的1261对,占结婚人数的15.1%;结婚不登记的2360对,其中早婚1939对,近亲婚52对,其他不合条件的31对;非法婚姻占结婚总人数的28.2%。申请离婚的209对,其中调处和好的94对,登记离婚的103对,转法院处理的12对。
二、家庭结构
1、家庭户规模
民国17年(1928)《安徽省户籍第一次调查报告书》载太湖户均5.6人。民国22年《安徽省概况统计》载太湖户均12.7人,为全省最高(此数待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户均4.03人,1957年3.98人,1962年4.06人,1970年4.60人,1975年4.93人,1980年4.90人(以上均数含行政、事业、企业集体户)。
2、家庭户结构
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太湖县一人户7210户,占总户数7.39%;二人户7922户,占总户数8.12%;三人户11024户,占总户数11.30%;四人户16761户,占总户数17.18%;五人户19219户,占总户数19.70%;六人户16029户,占总户数16.43%;七人户10185户,占总户数10.44%;八人以上户9210户,占总户数9.44%。
3、家庭户类型
1982年“三普”统计:太湖县一对夫妻户2758户,占总户数2.83%;二代户55017户,占总户数56.39%;三代以上户23436户,占总户数24.02%;一代户和其他亲属、非亲属户1090户,占总户数1.12%;二代以上户和其他亲属、非亲属户4494户,占总户数4.61%;单身户3552户,占总户数3.64%;其他户7213户,占总户数7.39%。
1982年家庭类型核心化程度:核心家庭57775户,占家庭户的59.22%;直系家庭23436户,占家庭户的24.02%;集合家庭5584户,占家庭户的5.73%;其他10765户,占家庭户的11.03%。
三、姓氏
县境内居民的祖先,土著户较少,大多数是元末明初从江西、陕西、湖北等地迁入,在县内一般繁衍了20——30代人。全县常住户的姓氏有赵、钱、孙、李、周、吴、郑、王、冯、陈、蒋、沈、韩、杨、朱、许、何、吕、施、张、孔、曹、严、华、金、魏、陶、姜、谢、喻、章、苏、潘、葛、范、彭、鲁、韦、马、方、袁、唐、雷、贺、汤、殷、罗、毕、邬、皮、余、顾、孟、黄、姚、汪、毛、戴、宋、熊、舒、祝、董、阮、蓝、贾、路、江、童、郭、梅、盛、徐、高、蔡、田、胡、凌、虞、万、卢、应、丁、邓、洪、包、石、吉、龚、程、侯、仇、甘、刘、詹、卓、叶、黎、怀、翟、劳、桂、廖、柴、聂、辛、饶、曾、查、帅、斯、朋、欧阳、冷。
较大的姓氏有张、王、李、赵、周、吴、陈、刘、曹、杨、朱、胡等,人口都超过万人,全县各区都有分布。较小的姓有冯、葛、皮、蓝、凌、应、包、劳、帅等,人口都只有几十人或百余人。
建国后调入的干部、职工中,大都与常住户姓氏相同,不同的有茆、藕、刁、水、管、阎、颜、崔、左、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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