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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7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以后,县人民银行首先在县城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确定保留库存现金额度,实行按年分季,按季分月编制现金出纳计划,经审查批准后按计划掌握现金收支,设货币管理股,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经常到单位检查,对违反现金管理的单位,提出批评,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党政部门给予纪律制裁。随着银行机构下伸,现金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到基层。
1958年,现金管理人员减少,一度处于放任自流状态。至1961年,4年净投放602.2万元,平均每年投放现金150.55万元,高于1958年以前任何一年。
1965年4月,对农村无银行机构集镇上的集体单位,委托当地信用社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1966年至1968年由于派性斗争激烈,现金管理流于形式。1967年现金投放量又超过以前的任何一个年份,1972年9月县人行授权信用社对农村人民公社和独立核算的社办企业实行现金管理。
1977年以后,县人行每年都对接受现金管理的单位进行检查。1980年起,放宽使用现金范围和额度,规定200元以下交易往来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到外地采购或市场上收购农副产品视情况供给现金。各信用社须按时上报现金收支项目统计表,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工资基金、奖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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