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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年间,银行和钱庄结算章则由同业“公议”,但各行庄均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结算,牟取暴利。客户到银行或钱庄取款时,或提前计息,或故意拖延付款时间。抗日战争时期,望江公私汇款均通过安徽地方银行太湖办事处结算。该办事处每每要明拖十天半月才办理,以便占用利息,扩大资本。
解放后,结算由县人民银行、信用社及各专业银行办理,人民银行为现金出纳和转帐结算中心。
1949年,开办支票和汇兑业务。1953年开始采用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托收无承付3种结算方式。1955年以前,县商业部门收购农副产品的主要对象是个体农民,以现金结算为主。农业合作化以后,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出售的农副产品,试行非现金结算办法,由收购单位签发付款委托书,通过银行营业所、信用社转帐。1956年夏,县人行在长岭、华阳2个信用社试办付款委托书业务。同年8月,因有些地区出现强迫命令和硬性扣款等偏差而停办。1957年秋,为减轻农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压力,缓和现金投放,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并规定收购部门付款委托书发生透支,银行不予退票。之后,华阳区每年棉花收购有90%以上通过非现金结算,丘陵地区和圩区旺季粮油收购也多采取非现金结算。1960年,一些部门和单位利用非现金结算扣收贷款、水费、赊销款、合作医疗费、公社积累等等。有的派员在收购点坐扣,群众讽刺为“三堂会审”(信用社扣款、供销社扣帐、公社扣费),影响农民出售农产品的积极性。1965年,银行及信用社坚持“钱货两清,及时结算;取现金或转帐完全由生产队自愿选择,不得硬性规定一律转帐或一律付现;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硬性扣款,也不代任何部门扣款;社员个人出售农副产品,一律付现金”等五项收购农副产品价款结算原则,从而纠正了非现金结算中的偏差。1976年,试办城乡限额结算业务,主要对象是进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商品的农村社队和企事业单位。
1978年,吉水综合商店在华阳百货糖业分销处进货,利用时间和空间差开空头支票,县银行责令其作书面检查,以维护结算纪律。1980年,开办委托收款业务,限额结算范围扩大到三省一市(安徽、浙江、江苏和上海市),在三级(县内、省内、三省一市)结算中,以县内居多,省内次之,三省一市最少。同年,城关修制厂在浙江省采购原材料无钱,利用托收承付结算,套取物资,县银行停办托收承付。1987年,人、工、农、建4行共办理各种结算业务205253户,1813551笔,其中人行27户32527笔,工行24249户562957笔,农行180647户1196384笔,建行330户21683笔。
几个年份银行会计业务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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