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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概况
1949年起,工商部门大力组织集贸活动,逐渐恢复了梅城、黄泥、余井、油坝、水吼、野寨、源潭、龙潭8个中小型初级市场。1952年8月,首次在城关举行为期5天的城乡物资交流大会,到会代表247人,进城农民3.5万人,参加交易商品200多种,购销总额764340元。1953年全县各地轮流召开交流会17次,购销总额达433929元,其中工业品占39%,农副土特产品占30.46%,手工业产品占30.54%;国营占23.37%,供销社占22.08%,私商占26.54%,农民占28.01%。
私营工商业改造后,国营、供销企业占了市场的绝对优势,1958年“大跃进”后,集贸市场一度萧条。
1960年冬,集贸市场渐苏。到1961年,有一定程度发展。1962年强调严加管理。1963年国、合企业摆摊设点,代替私商,占领集贸市场。到1965年,全县个体成交额仅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5%。
“文革”中,为坚决“堵死资本主义路”,不许农民进城出售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被关闭。
1970年,市场政策放开,集贸市场进入发展新阶段。1987年,集贸成交额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由1979年的3%上升到22%。
1986年,除在贸易发展中自然形成的城乡农贸市场外,工商管理部门牵头兴建了既有房舍又有顶棚的舒州、源潭、黄泥3个较大规模的农贸市场和王河舒席专业市场。
1987年,全县已发展综合性市场7个和专业市场55个。专业市场中除耕牛、生猪、柴炭、石灰等外,还有农副产品市场4个,传统手工业产品和矿产、建材市场各11个。县内城乡形成国营、集体、个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新型市场体制。
二、市场管理
建国初期,工商管理的主要对象是私营工商业,主要任务是打击市场投机,取缔囤积居奇,以稳定市场物价,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贯彻对私营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方针。1953年,对私商贩运进行管理,严禁物物交换,取缔哄抬物价和放稻青不法行为。11月,国家对粮食、油料、油脂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9月,棉花实行统购,棉布实行统购统销。1955年,加强茶叶市场管理,私商未经工商行政部门发给证明,概不准进入茶区收购。茶农自产的茶叶,除在产区内自行出售少量外,不准向外地运销,必须卖给国家。1956年,先后放宽对经营鸡、鸭、鱼、蔬菜及其它小土产的管理,允许一些农副业产品产销直接见面,自由成交。
1957年4月,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对市场物资实行分类管理:粮食、棉花、油料为国家统一购销的一类物资,除国家指定的专业部门经营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采购与销售;茶叶、青麻、黄麻、生漆、桐油、桐籽、毛竹、元竹、竹篙、生猪、木材、牛皮、出口皮张、土纸、猪鬃、羽毛、桕籽、桕油、青油、麻绳、麻线、五倍子、松节油、茯苓、棕皮、青桐皮、棕绳、方铁、铁锅、粉丝、废铜、废锡、废钢铁、麝香、半夏、大笤把、木炭、菜牛等38种,为国家统一购销的二类物资,各地在完成向国家交售任务后,方可在市场自由出售。一、二类以外的物资,如土靛、生姜、鸡、鸭、鹅、蛋、蔬菜、胡萝卜丝、水产、石灰、小陶器、竹器、木器、木粉、山粉、蕨粉、葛粉、板栗、蜂蜜、蓑衣、斗笠、片柴、柿漆、各种水果、小型农具等,为三类物资,允许在市场自由成交,自由议价。
1958年,全县各地普遍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建立明码标价、标准计量、购货登记的制度,管死一、二类物资,杜绝黑市交易。此后,根据“管活不管死,管大严,管小宽,管经营严,管自产自销宽,管出严,管进宽”的原则,严禁生产资料外流。对县内生产的18种地方产品和49种统配部管物资的外运、销售、加工等,要求先报县计委或上一级领导机关审批。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管理政策稍有放宽,突破区划封锁,允许调剂余缺,上市物资除三类外,完成向国家交售任务后的二类物资稍有增加。
1963年,地、县下文规定:潜山统购物资为粮食、油料、棉花(包括油脂);派购物资为烟叶、黄麻、苎麻、大麻、茶叶、桑蚕茧、生猪、鸡、鸭、鹅、蛋、毛竹、篙竹、元竹、木材、桐仁、竹席、土纸和9种中药材和以及不下达交售任务,但指定专门部门统一收购的其他10种派购物资。严格规定:“在收购任务完成以前,不开放集市贸易”。1964年,全面整顿市场,重点是取缔和打击私商长途贩运、转手批发,内外勾结等违章投机活动。3月《潜山县三类物资管理目录(试行草案)》合编下发,其中所列466种物资,逐步纳入计划。
“文革”的十年,市场管理宁“左”勿“右”,上市商品日益减少,交易萧条。1966年,全县建立义务市场管理小组46个,选聘义务市管员398人,为市场管理筑起“铜墙铁壁”。1967年,省、县下文,严格管理粮食、油脂、油料、棉花、土纱、土布、竹、木、菸、麻、茶、化肥、耕畜、有色金属、废钢铁、新旧机器及其主要部件;对国家发放的无价证券、重要生产生活资料和战备物资,亦严加管理,严禁贩运倒卖;严禁生产和销售假药、迷信品;取缔竹木市场。1968年,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学校、团体,非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一律不准到集市和农村社队自行采购物品”。1969年8月规定:“粮食(包括粮食制品)、棉花(包括新旧棉絮、土纱、土布)、油料、油脂,任何时候不分新陈和数量多少,不论集体和个人,一律不准进入集市贸易,更不得私下成交。”
1970年4月10日,潜山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和反对资本主义倾向的通告》,强调:除国营商业、合作商业和有证商贩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商业活动;合作商店(组),手工业社(组),有证商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准套购倒卖,私搞协作,长途贩运,哄抬物价,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克斤扣两;按照规定不准上市的商品,一律不准上市,一切票证只许赠送不准买卖;除经县革委生产指挥组许可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到集市和农村社队自行采购物品;副业、手工业、运输业,不许单干或变相单干,只许集体经营;经过核准发证的农村“四坊”(豆腐坊、粉坊、油坊、磨坊),只许来料加工,不许自购原料,自销成品……
1971年,提出“依靠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市场”,全县发展“贫管”组织6个,“贫管员”117人。1974年8月,针对乱砍滥伐、偷运、私卖竹木现象严重的情况,全县组织有3155人的管理队伍,分别在全县33个要道口,管理竹木黑市交易。
从1978年9月起,按上级规定:第一类物资不准上市;第二类物资,除规定不准上市的品种外,其它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后,可以到农村集市进行交易;第三类物资,在完成向国家交售的任务后,剩余部分可以到农村集市进行交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解放思想,放宽政策。1979年集市贸易开放,社员家庭农副业产品,除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外,都允许上市;社队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征购(包括加价收购)、派购任务后,可以上市(棉花、土布不准上市);社队办的“四坊”,可以自购原料,自销成品;竹木和竹木制品,在非集中产区允许上市,在集中产区,集体的竹木不准上市,竹木制品允许上市,社员个人的竹木和竹木制品都可以上市;生猪在完成向国家交售的任务后,可以在市场上出售。茶叶仍列为计划管理物资,不准进入集市贸易。从是年起,工商管理部门注意扩展场地,增建棚舍,组织商品信息交流,寓市场管理于服务之中。
1980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支持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在集市上开展农副产品的议购、议销以及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社员持大队证明,可以从事活鲜商品和三类农副产品贩运活动;集体商业和有证商贩,可以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到农村采购农副产品。同时放宽了工业品上市、大牲畜贩运、农副产品采购的政策;对猪肉采取多渠道经营。在梅城、源潭、余井、黄铺、王河等集镇开设粮食交易所。1981年,生产资料开始进入市场,议价商品日益增多,各种交易所、贸易货栈、信托公司等应运而生,从而居间牟利,哄抬物价,抢、套购现象也层出不穷。年底,公布上市商品成交价格,规定上市的主要农副产品的最高限价,打击二道贩子。三季度开始,建立市场管理报告制度。
1982年,市场粮油管新不管陈,棉花(包括土纱土布)仍禁止进入市场,上市猪肉必须持有准宰证。活猪、鲜冻猪肉、鲜蛋、牛肉等,持有食品公司出境证明的可运销省外。畜产品由国家收购,不准自行销售。茶叶仍为供销社统一经营,没有完成向国家交售的任务,不准自销和到市场出售。耕畜在本县交易须有大队证明,出外须持县以上主管部门证明。在不影响集体生产和国家收购任务的前提下,个人可以从事力所能及的农副产品运销活动。社队、街道企业的工业产品,凡国家不收购的,都允许上市;个体手工业可以自购原料,自销产品。重点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不法行为。
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83)1号文件精神,对农副产品购销规定进行了调整,凡完成统、派购任务和非统、派购的农副产品,准许有证商贩和农民个人多渠道经营。国营商业对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农副产品,可以参与市场调节,开展议购议销。供销社和农村其它合作商业组织,可以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灵活购销。凡属国家计划收购任务以外的农副产品,价格由购销双方协商,随行就市,有升有降。撤销农副产品外运由归口单位审批的规定,按照商品合理流向和产销需要从事贩运活动,可以进城,可以出县、出省,不受行政区划和路途远近的限制。凡是准许农民个人或合伙进行长途贩运的农副产品,可以利用机动车船贩运,可以零售,也可以批量销售。是年,部管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由46种减为21种。
1984年,市场管理坚持于放,立足于活,着眼于改,重点放在“支、帮、促”上。支持乡村企业和专业户的商品生产,支持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进城摆摊设点,经营农副产品和允许上市的工业品。粮食、油料在保证完成国家收购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边交售、边上市。级外棉以及非产棉区的零星棉花,允许上市买卖和多渠道经营。竹木,非产区和农民屋前屋后的竹木允许上市或出县出省经营,可以批量销售,可以换粮、换物,也可以从事竹木和竹木制品的贩运活动。1985年,遵照国家规定,粮食、油料、棉花、生猪、茶叶实行合同定购,牛、羊、禽蛋、蔬菜、水产品等,全面放开经营,随行就市,自由购销。
1987年,国家继续改革统派购制度,扩大农副产品市场,积极支持农民进入流通领域。8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6个单位发出《关于加强城关市场管理的联合通告》,控制市场物价上涨幅度,打击欺行霸市的“坐地虎”,取缔无证经营。9月23日,潜山县市场整顿指挥部成立。9、10月间,全县市场进行大规模整顿,共检查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摊点7280个,清理无证商贩468户,查处伪劣商品51种,检扣非法出版物55册,录音录像带110盒,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149件,打击就地转手倒卖不法活动18起,没收和罚款总金额6570元。
三、打击投机倒把
私改以前,时有不法私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新兴的国营和合作商业,在人民政府支持下,以稳定的价格大量抛售相应的商品(特别是粮食),收购农副产品,与之争夺市场。1952年起,运用行政、法律两种手段,并通过开展“五反”运动,打击了奸商的投机倒把行为。
私改结束,国合企业为市场的主体,贩运和倒卖一、二类物资的被视为投机倒把行为,由市场管理委员会予以查处。
“三年困难”时期,投机倒把行为相应减少。1962年集贸市场开放,套购和转手倒卖活动又渐猖獗。是年起,建立处理投机违法案件的档案。1964年,县成立打击投机倒把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连续3年,查处案件2150件,罚没金额为29639元。1968年,查处投机违章案件达1081起。在被打击的对象中,法办11人,罚款3468元,没收10489元,补税3468元。此后投机倒把活动仍不断发生。仅1970年上半年,查处投机违章案件1660件。
1971年起,投机违章案件相对减少,连续3年,处理投机违法案件920件,罚款补税额为13104元,处理物资变价款为12961元。不久,投机倒把活动又有所抬头。1974年冬,各区设立打击投机倒把领导小组。是年,处理违法案件225起,其中牟暴利千元以上的大案2起,罚没金额3795.18元,补税5005.83元。此后3年,被处理的投机违法案件,每年都在200起上下。
1979年,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政策,办案中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理恰当。是年,打击投机倒把案件65起,并开始复查1966年以来受处理者的申诉案件。1980年后,各年处理投机违章案件在200起左右。1983—1986年,年均为123件,1987年又增到303件。是年,国务院颁发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使工商管理部门对投机倒把案件的处理,有了可循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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