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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登记发证
1950年,县内首次对工商企业全面凋查摸底,登记发证。1951年,全县登记、核发营业证的工商企业共为2404户,其中2366户(纯商业742户)属私营企业。1954年底,专项普查登记手工业。1955年,全面普查登记商业、饮食业。1956年私改基本完成,全县登记的工商企业:国营19户,合作社营159户,公私合营4户,私营207户。
1957年,工商企业按行业归口管理,到“大办钢铁”时,出现成批“企业”,工商部门无法从登记核证中控制企业。1963年,国务院关于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下达后,成立专门办公室,整顿清理并全面登记,重新划分和规定各行业的生产经营范围。是年,经核准发证的工商企业网点为353户,第二年增加到370户,1965年增加到549户。
“文革”10年,县内登记核证工作基本中断。
1979年,成立县工商企业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登记审查各工商企业,并统一核发执照。是年,全县经审查发证的全民工商企业483个,大集体工商企业85个,社队企业213个。在发证的781个企业中,工业219户,手工业39户,交通运输业4户,建筑业6户,商业467户,饮食业25户,服务业21户。1980年,对工业企业进行普查,全县工业企业208户。翌年春,核发营业执照。1982年春,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计有商业130户,饮食业22户,服务业78户,交通运输业13户。以上共有分支机构567个。同时普查核准了全县社队建筑企业。是年秋、冬,给全县企业和特种行业核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并建立6大行业的“经济户口”。次年,又在验照复查基础上,建立“工商企业登记事项年检报告书”制度。
1984年,放宽条件,简化登记发证手续。1985年,全面结束换发全国统一执照的工作。1986年,完善“企业法人”的审批程序。1987年,登记发证的国营、集体工商企业1696户,分支机构452个,从业者22996人,注册资金6763.1万元;城乡个体工商户7519户,从业者9756人,自有资金374.6万元。
二、监督管理
国营、集体企业发证后的管理1978年前,对国合工商企业只侧重于登记发证,由各系统自行监督管理。
1979年8月,安庆行署下达《关于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县工商管理部门,据此对全县所有工商企业定期不定期地查证验照,限制跨行业经营,发现违反管理规定的,及时查处。1981年夏,对各系统(包括知青)327个商业单位和187户个体商贩(店)进行五查(查执照、查经营项目、查价格、查作风、查人员),有效地制止了克斤少尺和变相涨价等不良行为。1983年,又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验照。国营、集体企业中完全符合登记项目的853个,超越范围经营的123个,无照开业的23个,集体变为个体的19个,公章、牌号、帐户与核定名称不符的80个。违章者均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号入座,严肃处理。
1985年,遵照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县内党政机关的38个企业,分别停发、撤销、收回其营业执照。年底,基本上实现了转轨脱钩。1986年,清理整顿、“搞活经济”中兴办的70户各种类型的企业,其中,变更企业名称12户,收缴、吊销营业执照5户,立案查处者1户,取缔1户。
个体工商户发证后的管理1949年,县内私商零售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99.76%,到1954年才降到五成以下。此间,私营工商业户是主要管理对象。按过渡时期总路线,对他们进行利用、限制和改造,鼓励其守法经营,打击其违法经营。“私改”结束,城乡合作店、组,归口于商业、供销部门改造管理。
1961年,对小商小贩分行业组织合作商店(组)。1962年,恢复货郎担和摊点经营。次年,取缔无证私商56户,发给个体摊贩证15户。1965年,全县有证个体商贩计47户,从1966年到1975年,全县有证个体工商业者始终控制在10至12个之间。至1978年底,也仅有25户,从业者40人,资金1400元。
1979年后,积极扶持个体工商业,以利于搞活经济。1982年,城乡个体工商业已发展到808户,从业者969人,注册资金51.647万元,年营业额121.76万元。是年,引导他们组成个体劳动者协会,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1987年,全县个体工商业增到7519户,9756人,自有资金374.6万元,年营业额几与国、合、集体企业四分天下,达574.2万元。年底,清理无证商贩,取缔26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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