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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田赋
明万历九年(1581年),全县折实田地307513亩,实征田赋302082亩;清康熙元年(1662年)编户审定,实征耕地面积180143亩,十一年(1672年),增征垦熟田70858亩;民国2年(1913年),安徽巡按使署制发“田赋征收一览表”,规定地丁银每两以银币一元五角折算,漕米每石照定章折钱,以八折征洋。每亩科征地丁、正耗、平余银元l角8分4厘6毫;每亩科征漕折银元1角9分2厘2毫;每亩科征地丁漕加捐银元3分4厘1毫。是年,县熟田亩数252787亩,科征地丁、漕折、丁漕加捐银元共103870元。
民国4年,田赋加5/10,称为“一五加征”,每亩加征6分1厘6毫,全县共加征15579元(银元),民国9年停征。
民国17年,全县熟田294592亩,除豁免外,实征赋税290219亩,每亩共征4角1分零9毫,全县计征119250元(银元)。自民国18年起,将丁漕、正耗、平余、加捐等名目取消,统称为田赋。直接按亩科征银币,各项附加,另外盖戳带征。
民国21—24年,县内实征田赋正税计288758元,地方附加税533300元,总计822058元,附加超过正税244542元(23年以前为银元,24年起为法币,下同)。
民国27年,土地呈报完成的县份,田地面积一律按市亩计算,分等课税,新订科则,其田赋的税率按国币计算,以银两、钱文、米石名目计征者,一律折合改正。是年,全县实征田赋正税6500元。
民国30年,田赋改征实物,规定籼稻每赋额1元,折征2市斗;小麦每赋额1元,折征1.4斗;高梁每赋额1元,折征3市斗,经征实物,概以市石计算,其尾数至合为止,县内从是年下半年起执行,征购总额计稻谷33402市石,民国31—36年(其中抗战胜利豁免一年),共实征46784市石。
附:
田赋附加民国21年,全县田赋总额为72729元(银元,下同),附加有:筑路附加4000元,保安附加39600元,义教附加30975元,警察附加260元,合计附加为74835元,超过正税2106元;民国24年,田赋实征总额65438元(法币,下同),附加有:自治附加9600元,教育附加23951元,义教附加9862元;筑路公债基金附加4931元,救济院附加2400元,保安附加39600元,合计附加90344元。
二、农业税
建国后,县内废除了田赋制度,改称农业税。征收范围主要是粮田和农林特产。粮田部分以粮为主,习惯称“公粮”。
1951年,全县田地面积为402268亩,纳税田亩382200亩,农业税累进率按人口平均产量征收3%—42%。是年,平均税率为15.89%,实征粮933.5万公斤。每亩计征24.4公斤,占常年产量的12.5%。1952年,县内土地改革已经完成,农业税率改为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为24级,最低为7%,最高为30%,75公斤为起征点。1953年,执行“依率计征,合理负担”原则,农业税的征收指标,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水平上,三年之内不再增加。1958年,农业税征收实行“比例税制”,把原来的计税产量调整到正常年景的生产水平上。1961年,实行“差别税率”,以包产的产量计税,按人均农业收入多寡,依率计征,其税率逐级安排到队,最低为7%,最高为13%。1962年,全县计税产量7986.5万公斤,核定农业税任务为910万公斤,全县平均税率为11.46%,实交税额,均在当年实际收入的15%比例内。1963年,县内核实纳税土地为356322亩,核定到纳税单位计税常产8253.5万公斤。税率高的王河区、梅城区、梅城镇为12.5%;低者黄柏区为11.2%。
1981年,县内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改变了过去由生产队集体交纳的做法,改为分户交纳、分户结算,但税负税额均未变更。1985年起,实行“实物交纳、金额结算”办法,即农业税由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县内产粮区农业税,由粮食部门随收定购粮时代为征收,并规定先征后购。折征代金价格,以50公斤稻谷征收人民币15.5元结解国库。
农林特产税,县内征收范围是:茶叶、桐子、乌桕子、油茶子、栓皮、竹、木、木粉和生漆、茯苓、木炭、山核桃等,其税率为7%,1956年开征茶叶、木材两个品种。1963年对圩坂区的竹园开征农林特产税。1956—1987年,农林特产税共征收142.71万元,年均4757元,最高年份是1964年,征收11.73万元,其中茶叶税、木材税和毛竹税分别占总额的18.9%、29%和22.5%。
建国后县内农业征收实绩表
三、优待和减免
农业税减免分灾害减免和社会减免两大类。灾减贯彻“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灾全免”的原则;社会减免实行“优待和照顾”的方针。
1954年,遭受严重水灾。是年减免粮99.5万公斤;社会减免7662户,21535人,减免税额粮62万公斤。灾害、社会减免共161.5万公斤,占当年依率计征税额的14.55%。1969年,县内遭受风、雹灾,7月,又遭特大水灾。是年,减免农业税额273万公斤。
从1970年起,按依率计征粮额的3%,提取粮数,作为灾害和社会减免的指标。从1979年起,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以1977年粮产量和收入为标准:人均口粮不足225公斤、分配收入不足50元的纳税单位,免征农业税。对人均口粮和分配收入虽在起征点上但交纳农业税后降到起征点以下的纳税单位,也给予减免照顾。全县减征起征点以下的纳税单位共907个生产队,减免正附税(粮)额107.1万公斤,平均每队减免粮1185公斤,折款275元,以107331人减免计算,人均减免为1.68元。
1983年,县内遭受重大洪涝灾害,减产5—8成的有222个大队,占全县大队总数292个的76%,是年灾害和社会减免(粮)共219万公斤。
1984年,县内确定为贫困山区县,农业税的征收,实行定期减免的办法,除省给减免指标170万公斤以外,县又从机动粮中解决14.05万公斤,共184.05万公斤。黄柏、水吼两区所属乡和余井区的龙潭、杜埠两乡,黄铺区的牌楼乡共18个山区乡,全部免征,计税(粮)额164万公斤,另毗邻23个山区村分别不同情况,比例减征税额(粮)19.65万公斤,减免正税,不免地方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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