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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时期工商税
民国时期,县内先后开征的有厘金、烟酒税、牙税、契税、遗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营业牌照税、印花税、营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筵席捐、娱乐捐、战时消费税、统税、货物税、盐税、所得税等。
厘金早在咸丰三年(1853年)开征,凡商货往来,按货值一钱取一厘,故名厘金。民国3年(1914年),县内的竹簟、茯苓、香末等由厘金改为统捐,名目虽异,性质一样,由石牌厘卡征收。民国8年,县内征油厘一项240元(银元)。民国20年元月,明令废止,改办营业税。
遗产税民国32年县内开始征收。至次年,遗产税预算为1280元(法币)。自民国29年起,调整税率起征点为10万元。10万元以上按1%比例税率征收;超过20万元者,就其超过额按16级超额累进税率加征。民国37年,修正遗产税法,改按金元券计税,起征点调整为2万元,并将原来的起征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并用,改为1l级超额累进税率。是年上半年,县内遗产税预算收入为100万元(金元券)。
烟酒税民国5年,县内米酒、稻酒约共5500公斤,公卖费率20%,每担0.64元,税款70.40元(银元)。天香黄净丝烟约2200公斤,公卖费率20%,每担1.28元,税款56.32元(银元)。民国15年,土产土销之烟酒,仅征出产税,其税率,土烟叶每百斤0.8元,烟丝每百斤为0.88元(银元)。民国22年,将土烟叶改办特税,土酒改为定额税。民国29年,县代征烟酒税870元(法币),其中土烟叶税4元,土烟丝税444元,土酒定额税422元,以后税率几经调整而升高。民国37年,烟叶60%,烟丝40%,酒类100%。
牙税民国元年,县内私营布行、粮行、货行、油行等10户,征收1360元。民国2年,安徽省规定凡开设牙行各户,应一律请领牙帖,方准营业。民国3年,县内收额为2640元;民国11年,县内征收额为2120元。民国22年,县内征收牙帖税正税为2640元,附加税440元。民国23—29年间,共征正税7984元,附加税1058元(23年以前为银元,24年以后为法币,下同),民国30年4月,牙贴税改征营业税,划归中央。
印花税安徽印花税从宣统三年(1911年)开征。潜山县城关由县公署发售,乡间无邮政信柜之处招殷实绅商代发行。民国16年,印花税课税项目增加到4类78项。此后,印花税法迭经修改,课税范围分为商事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许可凭证和其它五类,36目。民国32年,县内印花税收入数为3600元。民国33年1月,规定印花凭证增至39种。是年县内征收数为1700元。
营业税营业税是在民国20年全国裁撤厘金后开征的。初创时课税对象分资本额和收入额两种。民国36年5月起,改为收益额和收入额两种。民国21—33年,县内营业税征收总额为80716元。(23年以前为银元,24年以后为法币);民国37年上半年为1.5亿元。
营业牌照税①特种营业牌照税。民国3年,县根据财政部之规定:凡设店铺经营皮货、绸缎、洋布、洋杂货、药物、煤油、金银器、珠宝古玩、羊毛制品和旅社、饭店等13种行业,均需请领营业牌照。按每年营业总收入分3等13级交纳特种营业执照税。②烟酒营业牌照税。民国3年8月,县根据《安徽省烟酒特许牌照税办法》,规定凡以中外烟酒大宗批发以及自制烟丝有烟刨4张,自酿土酒20担以上的,即为正卖营业,每年纳税40元(银元,下同)。零卖营业分3等,甲等年税16元,乙等8元,丙等4元。民国16年又作了修改,正卖营业甲等年税100元,乙等40元,丙等20元,零卖分5等,最高12元,最低1元。民国23年,全县征收额为600元;民国24年,全县征收税款1440元(法币,下同);民国28年为1152元。③营业牌照税。是由烟酒牌照税、牙帖捐、质帖费、客栈执照捐演变而来。民国30年,县内对经营菜馆、酒馆、旅馆、屠宰、牙行、烟店及经营迷信品之行业,开征营业牌照税,全年征收税额不得超过上年营业总收入的2.5%。民国32年,规定税额以上年营业额为计算标准,分6级核定应缴税额。是年县内征收额为2.5万元;民国35年,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商业,县征收额为60万元。民国36年,征收范围扩大到各种营业行业。民国37年修正税率,改按资本额课征20%,上半年县计划征收数为1.5亿元。
屠宰税民国4年,县内征收猪、羊、牛三项屠宰税。税率为:猪每头0.30元(银元),牛每头1元,羊每只0.20元。民国19年,取消牛的屠宰税,将猪、羊税额各加1角。民国32年,改为按时值价格从价计征。民国37年,规定猪、牛、羊、骡、马五种牲畜在宰杀时,都要从价征收屠宰税10%。是年,征收税额为10亿元(法币)。
战时消费税民国28年春,安徽省呈请中央批准在与敌伪接近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检查机构,对进出省内货物实行分别定率,检查收费。县内黄泥、余井两处,当年征收检查费4500元(法币,下同)。民国29年8月,停征检查费,改征战时内地产销税。民国31年4月,裁撤产销税,开征战时消费税。指定征税的有8种:棉布、大麻、植物油、纸、生熟皮等5种征收5%;竹木、药材、香料3种征收10%。民国34年1月,取消战时消费税。
盐税民国2年12月,北京政府公布《盐税条例》,规定全国盐务皆用16两8钱为1斤的司码秤,每担税额2.5元(银元,下同),民国3年8月加至3元。民国4年元月,加至4.5元。民国7年实行盐斤附加每担1元。至民国19年,迭次将盐斤附捐每担加至2.4元。民国21年取消附加。民国23年元月,盐斤改用新衡(市秤),比原司码秤每担约少13.5公斤,而税率未改,实际税负加重。实行新衡制后,皖岸淮盐划分重税、平税、轻税、及特税四等区,潜山属轻税区,每市担连同场税3元,计为8.1元。民国27年为9.4元(法币,下同)。后因日军封锁,食盐困难,实行奖励盐斤运进政策,降低税率,规定每百斤食用盐税额不超过2元,暂征1元。民国31年,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商销的专卖制度,征率统一为每担110元。民国34年2月,停止专卖,改征率为征税,并将管理费每担300元并入盐税,每担计征410元,同年l0月,黄泥设盐税卡,11月开始查验淮南流散盐斤,不分销地,每担一律征税1000元。民国36年,盐税税率分12级,最高一级为每担7400元,8月减为4级,最高7000元,最低3000元。民国38年1月1日起,提价加税,全国平均成本每担金元券137.66元,海盐从价征收70%,税款为96元,每担含税成本额233.66元,2月起,金元券币值狂跌,解放前夕,食盐每担税额达10万元。县内曾出现“担稻斤盐”的情况,贫苦百姓经常淡食和用辣椒粉代盐调味。
车船使用牌照税民国31年12月,省府公布《各县、市使用牌照税章程》,规定对使用公共道路、河流车船、肩舆、兽力驮运征收使用牌照税。黄包车每辆年税36元,自行车及土车每辆8元,非机动船筏(比照办理)每只80元,肩舆每乘24元,兽力驮运每驮80元。县内于民国32年依照上述规定开征。当年列预算5000元,民国35年列预算5.4万元,民国37年列预算1000万元。
所得税民国时期所得税共分六类,即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到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利息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此时,所得税系中央税,收入全额上缴。
房捐民国8年,将房捐划为警捐,作为县警察所经费。捐率为租金的5%,自住之屋比照出租之屋估定租金计算缴纳。月租不满2元的免捐。民国22年,县内征收房捐1244元(银元),民国29年,房捐作为财政收入,不作为警捐。民国32年5月,提高捐率,营业用房按租金征20%,自用营业用房按时值价征2%,住家用房按租金征10%,自用住房按值征1%。民国33年,县内房捐预算3万元(法币,下同);民国34年预算数20万元;民国37年预算数为1亿元。
契税民国2年10月,县开始征收契税。民国3年,先定买契每元(银元,下同)收税3分,典契2分;4月以后,改为买契收税9分,典契6分,并收契纸价每张5角。民国4年买6典4。民国6年改为买6典3。民国15,于契纸每张5角之外,加价1元。民国17年,县内契税比额3500元。民国22年,征收正税4200元,附加1000元。民国23年,契税划作教育专款。民国24—35年,累计征收正税和附加9.3万元(法币,下同)。民国37年,报征数为4200万元。
牲畜税县内于民国2年开征牲畜税,当年征收税款780元(银元,下同)。民国3年税率调细,肥猪每头0.16元,大猪每头0.08元,中猪每头0.05元,小猪每头0.024元;大黄牛每头0.16元,小黄牛每头0.08元;大羊每只0.06元,小羊每只0.024元;骡、马每头0.2元,驴每头0.1元;是年县征收数猛增至4704元。民国19年和28年,先后两次调高税率。民国21年,县征收税款7062元。民国30年8月,牲畜税废除。
附:其它附加税
契税附加县内从民国23年起列有教育附加,其税率按照买卖正税1元,附加0.823元,当年征收数为3499元(银元)。民国28年推行基层行政,增收保甲经费附加3570元(法币,下同)。民国29年,教育和保甲费附加全县共收10436元,比民国23年增加近两倍。至民国35年征收为60万元。
屠宰税附加民国19年,省财政、教育厅训令代征义教附加,县内奉令征收,附征率:猪每头3角。民国26年征收1262元,民国29年征10200元。(民国23年以前为银元,24年起为法币,下同)
牙税附加代征教育附加,民国26年正税1元,附加0.2元,征380元。民国29年征678元。
牲畜税附加民国26年正税1元,附加0.3元,征收451元。民国29年征收2205元。
特产捐民国31年,岳西、潜山等22县收不敷出。经省政府批准,就当地所产茶、麻、竹、木、土纸之类从价征收5%—10%的特产捐。民国33年财政部布令废除,但潜山仍继续征收,是年预算收入为64万元。民国34年预算收入为715万元。民国35年,省政府规定征收特产捐之物品由各县政府选定,最多不得超过3种,捐率一般按时价征收5%,并不得带任何附加。民国36年又增为6种,税率仍为5%。民国37年上半年,全县预算收入为3亿元。
二、建国后工商税
1949年3月,县内废止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各项苛捐杂税,开征进出口税、统税、营业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等。1950年1月,统一税收,全国开征14个税种,县内开征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6种。
1953年修正税制,全国调整为12种税,县内开征9种税,比1950年增开了商品流通税、工商所得税、文化娱乐税三种。
1949年11月,皖北行署公布《印花税暂行办法》,县内12月份开征。1950年征收额为人民币1581元,1956年为16684元。1958年9月,国务院规定将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是年,县内征收额为12427元。
1958年起,在“保持原税、简化税制”的方针指导下,一再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和征收办法。9月,试行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工农业产品,107目;一类为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共108目。税率最高为甲级卷烟69%,最低为棉坯布1.5%。县内开征的税目有粮食、白酒、土烟叶、鞭炮等共43目,是年征收91.4万元。1973年起除涉外税收外,全国普遍试行新的工商税制,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合并以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进一步简化了税目、税率。税率最高的为甲级卷烟66%;最低3%,有纺织印染工业、邮政、电讯、运输业务、食用生猪、商业零售和公用事业等。1975年,县内只征收工商税、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5种税。1977年,停征了牲畜交易税。1978—1980年,除盐税外只征工商税、所得税两种。1981年,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同年11月起,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
1984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工商统一税进行了改革,将原工商统一税(除外资企业)一分为四: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税收结构已由原来的流转税为主体的单税制,逐步改为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体系,对国民收入实行多种税、多层次、多环节征收。与之相适应,国家在第一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又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上交利润改为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从1983年起,县内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从1985年起,县内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国营企业奖金税。1986年,正式恢复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1987年,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县内各种工商税征收实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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