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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县长曾签发过保护森林的政令,敦促乡保公布“禁条”,保护森林。乡保公所内设林政警士,规定乡林警2人,由乡警士兼任,保林警1人,由保丁兼任。乡、保都有造林委员会,主管造林护林事务,建国后,在县、区、乡政权机构和民间广泛建立护林委员会。1952年,全县有护林委员会100个,护林小组536个,参加护林人员有6.34万人。1953年,全县有护林委员会113个,人民代表选区成立护林小组697个。1958年,全民大办钢铁,乱砍滥伐造成森林资源大量破坏。为制止灾劫发展,潜山县人民委员会于12月通知黄柏、水吼两区各公社,强调炼铁烧炭用料要用杂树,严禁砍伐杉松等用材林和经济林,已砍未烧的只准利用枝桠烧炭,主干留作用材,国有山林未经批准,不得采伐。1964年12月,潜山与岳西相邻的12个公社中,成立了护林防火委员会分会,各设主任一人,由值班公社社长担任,并设副主任委员,吸收公社治保主任、共青团公社书记、公社妇联主任、林业站站长、劳动模范、护林员及贫下中农代表为委员。分会下设联防队,专事护林工作。1964—1981年,国营驼岭林场被盗树9323.2立方米,通过管理,退回木材363.46立方米。在管理过程中,被处以行政拘留的52人,逮捕29人,收罚款185592元。1981年7月—1982年3月,在林业“三定”期间,全县共处理破坏森林案件48起,其中依法逮捕11人,行政拘留29人,罚款和追回经济损失34539元,追回木材10立方米。1985年,县政府规定:凡尺围以上的商品材、自用材均列限额指标,凭证采伐,凭证运榆,凭证参加议购议销。1986年规定,木竹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伐的木材,凭销售证明可在木竹自由市场销售,价格随行就市,由买卖双方议定,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民国前后,县内山场火灾多在野山上发生,全县每年约有山场火灾面积10万亩,年约烧毁木材300多立方米。建国后,山林火灾迅速得到控制。但由于各种原因,山林火灾还时有发生。1953—1987年,共发生山林火灾229起,受灾面积累计58869亩,烧毁大小树木170.2万株。县内山林防火的主要措施为:一是建立防火组织,配备防火器材。1964年县和有关山区公社都成立了护林防火委员会,后改称为护林防火指挥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布后,防火护林即有法可依,防火工作走向规范化。1987年,县林业局配备小功率防火电台一部,同时在林区建立起防火电话,加强火警的传递。二是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张贴防火护林布告,利用宣传工具讲防火措施。三是加强防火队伍的建设。层层举办防火训练班,提高各林场兼职防火员的业务素质。四是依法治山。严肃处理失火人员和严厉打击纵火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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