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民国时期,法规中即有保护山林的条款,各地乡民代表大会亦有保护森林实施法的提案。民国35年(1946年)3月,县内岭头乡乡民代表大会第一届大会第13号公告明确规定:禁砍树身,禁剔树丫,禁摘青松毛,禁打青松果,禁砍青槎等,凡违者均按规定罚款。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全民所有”。1963年,国务院根据宪法精神颁发了《森林保护条例》。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都根据宪法和有关条例之规定,形成依法治林的条文。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布后,全县进一步加强了依法治林。1986年4月,国务院批准了林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潜山县研究和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
1981年3月,官庄建立了森林派出所,配备了3名森林警察。该所建立后至1987年,查办林业案件25起,追回木材45.74立方米,得处理款共17482元。1984年4月,建立天柱山林区派出所,配备5名森林警察。该所建立后至1987年,受理森林案件46起,查处45起,得处理款6988.71元。
下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