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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私有制
建国前,土地基本为私人占有,主要集中在地主阶级手中。民国25年,全县在册耕地33.3万亩,地主占有70%。1949年,全县耕地717385亩,占全县人口7.48%的地主、富农占有全县耕地59.73%,而占全县人口56.25%的贫农和雇农仅占有全县耕地的13.77%。地主人均占有耕地18亩,是贫农和雇农人均0.25亩的72倍。
1949年耕地占有情况表

地主利用土地剥削农民的主要形式有地租、劳役、高利贷等。
地租剥削地主将土地出租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定期收定额地租。县内有“粮租”、“银租”两种,粮租交粮,银租折货币交纳。租额东南乡通行五租,即每石种租地每年交租稻5石;北乡和西乡租额更重,一般有六租、六六租等,有的还附加其它实物。致使许多农民“镰刀上墙,家中断粮”,纷纷挑补锅担流落外乡,或沦为乞丐。
劳役剥削一是雇工剥削。明、清及民国时期,县内雇工分长工、月工、短工、童工、女仆等。长工在地主家劳动一年,一般仅给米5至7石,月工、短工分别按月、按天计酬,为数较少,童工、女仆只供吃饭,一般不给或给很少工钱。二是无偿占有佃户劳动。地主利用土地出租,强迫佃户轮流无偿为其磨稻、舂米、挑水、砍柴、抬轿等。地主承担的徭役,也得由佃户去替代。
高利贷剥削此种剥削名目繁多。民国时期,孔城一带有“锥子债”,一般为借一还二;老梅树街一带流行“放稻青”,青黄不接时借1石稻,秋收登场时还1石米;金神墩一带有所谓“菜子青”,油菜开花时借钱,按当时菜子作价,菜子收获后,涨价还菜子,跌价还钱,听涨不听落。此外,全县通行的高利贷还有“月利加一”,即借10元钱,月加利1元;“年加五加七”,即借米一石,年利加米5斗或7斗等。
伴随经济盘剥,地主阶级还在政治上残酷压迫农民,甚至私设公堂,行使生杀予夺之权。民国28年(1939),法华乡地主左徐氏加租换租,农民因反抗被抓去坐牢而死于狱中的即达12人之多。
二、农民个体所有制
民国36年(1947)9月,县内黄甲等部分地区建立了民主革命政权,次年8月,开始实行减租减息,规定所有租佃土地一律实行“四一”减租,取消一切额外剥削,佃农历年欠租一律免交。新定租额为正产的20%。
1950年6月至1951年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全县146个乡全面进行土地改革,共没(征)收并分给农民土地27.56万亩,耕牛1929头,农具9.96万件,粮食253.9万斤,房屋1.48万间。地主亦分给人均土地,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51年6月至12月进行土改复查,补划地主、富农成份682户,纠正错划成份617户,重新没收地主五大财产(土地、房屋、耕牛、农具、粮食)236户,征收公堂房屋69户,269名基层干部和1521户农民退出多得的土改果实,退还1288户中农和富农在土改中献出的土地。土改复查结束时,县人民政府向全县126224户土地所有者颁发了土地证。
土地改革后,土地仍为私有。部分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和其它财产,但因资金、耕牛、农具不足,无法摆脱贫困。对此,县人民政府积极引导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开展多种形式互助合作运动。1951年春,先后办起官桥乡江长贵互助组、挂镇乡程和顺互助组、尹河乡尹德高互助组、法华乡张玉富、李汉章互助组等。6月,全县共办常年互助组826个,入组农民2063户,占总农户1.8%。1952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精神,在“自愿结合,等价交换,各方互利和民主管理”原则下,掀起农业互助合作热潮。到12月底,全县常年互助组发展到2599个,临时互助组3796个,入组农户66907户,占总农户57.0%。在农业互助合作热潮中,部分常年互助组开始建立土地资金入股,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法华乡张玉卓、石河乡开明义、双铺乡苏旺和、铜山乡周宗达、大塘乡杨春发、团墩乡梅德本等带头创办初级社。1954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精神,全县共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973个,入社农户27516户,占总农户的21.5%。195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对已办的农业合作社进行整顿和巩固。到6月底,全县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1087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23%;恢复和发展互助组1396个,入组农户占总农户47%。同时在农村办起生产供销合作社1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8个、信用合作社163个。年底,全县加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0.1%。
创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石河乡翻身合作社初建时12户中有11户断粮,社长开明义带领社员从事副业经营,以副养农,一年翻身。1954年粮食比上年增产1.4万多斤,交公粮卖余粮后,人均分得粮食576斤。1955年,获国务院爱国增产奖。毛泽东主席在《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高潮》一书按语中写道:“河北有王国藩合作社,辽宁有刘玉如合作社,这里又有开明义的翻身合作社,它们都是十分贫困,被人讥笑,经过坚决奋斗,翻过身来的。”
三、集体所有制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12月,双铺乡试办全县第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天城高级社。1956年秋,全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1211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99.6%。土地、耕牛、大型农具归高级社集体所有,生产计划、经营管理、收入分配等由高级社统一进行,实行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至此,全县基本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化步子迈得太快,一些政策问题处理不够谨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积极性。1957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全县开展整顿合作社和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主要内容是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实行“三包一奖”责任制(包产、包工、包成本,超产奖工、减产扣工),推行劳动定额,搞好收益分配,允许社员留有少量自留地,鼓励社员饲养家禽家畜。同时,进行小社并大社,制止退社、分社,改选、调整、充实、加强合作社领导班子。到1958年春,全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1211个合并为118个。
人民公社1958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全县118个高级农业合作社并为38个人民公社,撤销乡村建制,实行政社合一,农林牧副渔统一经营,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强调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大办钢铁,大办公共食堂,推行全面“大跃进”,致使浮夸风、共产风泛滥。全县粮食总产30880万斤,上报为168700万斤,征购粮食定为20300万斤,占实际产量的65.7%。1959年,调整公社规模,全县设47个人民公社,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公社、大队两级核算,撤销班、排、连、营军事建制。1960年1月,又将47个公社和城关镇并为石河、挂镇、孔城、大关、金神、杨桥、双港、青草等8个大公社,大公社下设管理区,实行大公社、管理区、大队三级核算。由于追求“一大二公”,推行“穷过渡”,加上严重的自然灾害影响,经济发展受到挫折,人民生活极端困难。到1960年,全县外流、死亡9万多人,抛荒耕地6万余亩,拆毁房屋8600间,耕牛、农具损失过半。年底,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纠正“共产风”,清理国家对集体、集体对社员财产的“一平二调”,全县清理退赔平调财物折币730.1万元。1961年,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将8个大公社划为64个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实行“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纠正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各种平均主义倾向,停办农村公共食堂。同时,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推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办法的意见,县内开始推行责任田。当年全县有4154个生产队推行午季责任田,382个生产队推行全年责任田。责任田对恢复农村生产起了积极作用,农民称为“保命田”。1962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发出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全县多种形式的责任田被取消,耕地仍由集体统一经营,但按集体耕地7%的比例划给社员的自留地仍得到保留。“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大批资本主义,“左”倾错误再度泛滥。1970年后,全县农村在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农田基本建设虽然得到加强,但由于片面强调以粮为纲,丢山丢水,限制多种经营,大割资本主义尾巴,农业生产发展缓慢。局部地区又随意改变核算单位,到1977年,全县共有364个大队改生产队核算为大队核算,占大队总数75%。社员人均从集体分得的收入,多年徘徊在80元左右。部分地区长期生产靠贷款,吃粮靠回销,生活靠救济。1978年后,逐步恢复生产队核算。1980年开始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首先在徐河公社进行人民公社体制改革试点。1984年3月,人民公社体制改革全面结束,原公社、大队改为乡、村建制。
联产承包责任制1980年,全县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和包干到户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应运而生。1981年底,县委、县政府颁发了《桐城县农业生产包干到户责任制管理章程(草案)》,全面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大包干。生产队将耕地、耕牛、农具等按人口和劳动力分配到户,由承包户自行安排使用,但耕地所有权仍属集体。以户核算,自负盈亏,农户在完成上缴国家任务和集体提留后,农产品和农产品交换的现金收入,完全由自己支配。1984年,全县粮食总产6.16亿斤,比1980年净增2.37亿斤,增长62.6%,年平均增长率达12.9%;棉花总产48040担,比1980年增长53.9%;全县农业总收入25282.9万元,农民所得总额20964.3万元;人均收入315元,比1980年净增233元,增长284.1%,年平均增长率40%;粮食商品率达36%、油料商品率达46%、棉花商品率达74.3%。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多余劳动力、资金和其它各种生产能力,开始寻找和开辟新的生产门路,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发展。1985年后,受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和农产品价格偏低等因素影响,县内农业发展呈现徘徊局面。县委、县政府及时对主要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因地制宜地制订“以粮食生产为主,发展多种经营”等方针,确保农业的基础地位。1987年,全县粮食总产5.63亿斤,油料1799万斤,皮棉2.53万担,农业总收入1.6亿元,其中农民人均收入361元。
四、全民所有制
土地改革前,全县有各种公地46891亩,占耕地总数6.56%。土改后,全县提留公田(又称农会田)13152亩,国有山场21958亩。公田由农会租给农民耕种,收入用于公共道路、桥梁、渡船、学校、庙宇和水利工程的维修管理;国有山场指派专人经营管理。从1951年春起,相继建立县农场、苗圃、茶场、农科所等全民所有制单位,总计经营耕地371.55亩,茶园2000亩,山场80亩。农业合作化后,公田和国有山场由农业合作社统一使用和管理,山场所有权仍属国有。1961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将部分国有山场下放给公社、大队、生产队经营。1981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规定》,逐步确定了国有山场、耕地、茶园面积。1987年,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总计经营耕地314亩,茶园1200亩,山场80亩。多数实行承包责任制。
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水面主要是菜子湖水域。1952年10月,成立安徽省水产养殖总场,后改为国营桐城县水产养殖场。建场时有水面64500亩,1959年增至66450亩。1962年,将大部分水面下放给所在或邻近公社、大队,后几经变动,到1978年底全县国有养殖水面为3150亩,1979年随行政区划的变动划归安庆市郊区。1986年3月,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嬉子湖52000亩水面收归国有,成立嬉子湖水产管理委员会,由县、区、乡、村四级联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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