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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内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民国10年(1921),部分生活用品价格与清末民国初相比有所上升,每100斤盐由5.76元(银元,下同)上升到6.41元,每100斤菜油由4.2元上升到11.5元,每100斤薪柴由0.13元上升到0.2元,每匹土布由0.65元上升到1.4元,每石(156市斤,下同)大米由2.5元上升到5.5元,每石小麦由2元上升到3.5元,每石大麦由0.8元上升到1.5元。民国17年,县成立维持民食委员会,评议粮价,但主要生活品价格仍不断上涨。民国25年,上述商品价格与清末民国初相比,米为1.8倍、盐1.01倍、菜油3.5倍、小麦2.5倍、大麦3.4倍、柴1.1倍、土布1.5倍。民国28年,县维持民食委员会改为评价委员会。民国31年12月,奉命实施限价管理,规定每市斗大米价20.2元,小麦16.5元。4个月后,大米限价标准即上涨2.2倍,小麦上涨3.5倍。次年,评价范围扩大到大米、稻谷、小麦、食盐、菜籽油、芝麻油、豆油、花生油、棉花、棉纱、柴草、木炭、煤炭、毛边纸、油墨、土报纸、猪肉、猪油、酒席、鹧鸪菜、八卦丹、万金油、救急水、唐拾义药丸等20多种。民国33年,县物价评议会组织人员到各乡调查物价,登记待售粮食、油料,规定销售价格和地点,严禁商人囤积居奇或将物资外运。指定老梅树街、晓棚、金神墩、孔城、大关、义津桥、项镇铺、雨坛岗、孙家畈等处为限价市场,并在县城及东、南乡各设油、盐、米公卖处一所,在县城紫来桥头、县商会门前及南城门口各设公布栏一处,将各种限价物资标明单位价目,让民众按价购货。此后由于“法币”急剧贬值,物价猛涨,实际交易并未按限价执行。民国35年与民国33年相比,大米价格上涨50倍,棉花40倍,白洋布50倍,食盐100余倍。民国37年,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以“金圆券”代替“法币”。县内随即公布“8·19”(即民国37年8月19日)商品价格一览表,规定8月19日的商品价格为最高限价。限价商品共71种,其中(法币计价)糙米每斗270万元,猪肉每斤81万元,食盐每斤36万元,菜油每斤120万元,青菜每斤21万元,木柴每担132万元,母鸡每斤63万元,鸡蛋每斤4.5万元,火柴每小盒6万元,紫金山牌香烟每包(10枝)27万元,龙头牌白市布每尺76万元,太平洋牌毛巾每条135万元。不久,商品限价以失败告终。当年11月12日《桐城民声报》载:“昨日每担大米价已超越四亿大关,并有继续上涨之趋势……”。此外,工农业产品比价差额大,以糙米1斗交换:龙头牌洋布3.5尺,白糖1.8斤,火柴45小盒,紫金山牌香烟10包,国产牙膏2.5支,太平洋牌毛巾2条,“剪刀差”比战前扩大3至5倍。
建国后,县物价管理的重点是控制既定物价水平,制止随意提价、变相涨价,并根据物价管理权限和国家物价政策,对部分地产商品进行定价。1951年8月,根据中央关于稳定市场价格的指示,县工商科与城关工商联,联合召开城关百货、南货、国药等14个同业公会负责人会议,议定560余种商品价格。1952年,经过“三反”、“五反”运动,国合经济迅速发展,作价办法亦渐趋完善。工业品销售,农副产品购销,均执行国家牌价或工商联议定的统一价格。同时,县粮食公司向市场抛售大米,土产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农副土特产品,供销社以优惠价格供应必需品,各行业划一价格,明码交易,使物价逐渐稳定。1952年,县内市场每斤大米0.10元(折合新人民币,下同),小麦0.09元,黄豆0.10元,菜油0.52元,猪肉0.48元,母鸡0.40元,鸡蛋0.40元,鲢鱼0.15元,食盐0.15元,白糖0.72元,煤油0.53元,肥皂每条0.35元,火柴每打(10小盒)0.25元,白细布每米0.88元,毛巾每条0.69元,胶鞋每双4.16元。主要生活消费品价格与1951年相比下降15%左右。
1953年,省颁布《安徽省掌握牌价权限方案》,规定从当年1月起,大米、小麦、面粉、玉米、高梁、黄豆、棉花、棉纱、棉布、机制糖、玻璃、白报纸、卷烟纸、碱石、火柴、香烟、铅丝、颜料、食盐、土糖、毛猪、白肉、木材、煤炭、石油、食油、桐油、皮油、桐籽、桕籽、芝麻、生仁、菜籽、豆饼、明矾、麻皮、晒烟、鲜蛋、猪鬃、肠衣、山羊、桕皮、羽毛、黄狼皮、酒、医药、外销茶、内销茶等49种商品牌价归省掌管,粮食油料等先后执行统一购、销价格。每百斤购价:籼稻6元,粳、糯稻7元,小麦7.7元,玉米7.6元,大豆9.6元,油菜籽6.6元;每百斤销价:标二籼米9元,标准面粉18.5元。1956年后,县根据国家物价政策,对农副产品、工业品价格和饮食、服务、修理业的收费进行了多次调整。当年,调整油菜籽、生猪、麻皮、烟叶、木炭、方铁、桐油、废品等一百多个品种收购价格,其中油菜籽提高36.36%,生猪提高5.1%,方铁提高12.2%,麻皮提高15.3%,烟叶提高15.6%,木炭提高31.2%,废品提高54.5%。主要工业消费品的销售价基本保持稳定。食盐每斤0.175元,力士牌香皂每块0.44元,淮南肥皂每条0.35元,黑白牌牙膏每支0.35元,5磅竹壳热水瓶每只1.96元,合肥工农牌40码胶鞋每双4.16元。1957年,物价管理工作由县计划委员会物价组负责,国营公司和供销合作社均配有专职或兼职物价员。主要开展商品比价、邻县和桐城县毗邻地区物价调整,农产品成本和工业品地区差价与批零差价不合理部分的调查,以及自由市场物价管理等。
1958年,再次提高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幅度为:油菜籽38.4%,芝麻28.4%,生猪12%,黄麻17.1%。1961年,较大幅度地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每百斤籼米由8.55元提高到11.9元,上升39.2%;标二粳米由10元提高到14.3元,上升43%;籼稻由6元提高到8.3元,上升38.3%;粳稻由6.6元提高到9.5元,上升43.9%;粳糯稻由7元提高到10元,上升42.8%;小麦由7.7元提高到10.6元,上升37.7%;玉米由6.6元提高到8.5元,上升28.8%;大豆由10.1元提高到12.7元,上升25.7%。但粮食、棉布、针棉织品、絮棉、食盐、胶鞋、酱油,定量供应部分的猪肉、食油、食糖,大宗蔬菜、煤炭、煤油、文具纸张、西药、搪瓷制品等人民生活必需品销售价格,以及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疗等收费标准,均保持稳定。1962年,对定量外的糖果、糕点、自行车、手表、针织品等允许高价销售,其价格为平价的3倍左右。同时,在坚持以计划价格为主的前提下,允许部分三类农副产品和以三类农副产品为原料的手工业品议价经营。
1963年,根据《桐城县物价管理实施细则(草案)》规定,全县共管商品948种(类),其中县物价管理委员会直管436种,粮食局管理213种,供销社管理159种,商业局管理129种,农林局管理11种。县物委对中小农具、地产建材和工业产品、以及部分非商品收费标准有定价权。当年,由于城乡经济开始好转,物价回落,高价商品取消。1966年,为缩小地区差价,实行城乡一价,第二次全面提高粮食统购价格。提高幅度:籼稻15.6%,粳稻18.9%,粳糯稻30%,小麦24.5%,玉米12.9%,大豆14.2%,标二籼米16.8%,标二粳米13.9%,标二糯米13.9%。另外超购部分均加价30—50%。粮食收购价提高后,开始执行购销同价政策。为不使居民、职工因粮价提高而降低生活水平,国家发给职工每人每月粮价补贴0.9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基本上处于冻结状态。仅在1971年,先后降低药品、化肥、农药、煤油、柴油、收音机、铱金笔等工业品价格,提高油料、糖料、生猪、蛋品、菜牛、羊、毛竹、南方木材等农副产品价格。
1978年后,对长期以来商品价值与价格相悖的价格体系予以调整。1979年4月,第三次全面提高粮食统购价格,水稻、小麦、玉米、高梁、大豆等,平均提高20.86%,超购部分加价50%。同时,提高油料、棉花、生猪、菜牛、羊、鲜蛋、水产品、牛皮、桑蚕茧、蓖麻油、南方木材等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幅度:最低鲜蛋为10%,最高菜牛为40%,一般都在30%左右。同年11月起,提高猪肉、牛肉、羊肉、禽、蛋、水产品等89种副食品的销售价格,每斤猪肉由0.73元上升至0.98元,鸡蛋由0.8元上升到0.96元。为保证职工生活基本稳定,国家给每名职工每月增加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粮食销价未动,再次出现购销倒挂现象。部分商品实行价格浮动和议购议销。至1980年,先后有机电、电子产品、结晶硅、铸造铅合金、中小农具、计划外小磷肥、生漆、木耳、板栗、白瓜子、黄花菜、牛羊油等品种实行价格浮动;食用油料、粮油杂品、梨子、白果、生姜、桂元干、红枣、大豆、地产木材、计划外鸡鹅鸭等实行议购议销。1981年,工业品价格进行部分调整,降低涤棉布价格,提高部分烟酒价格。各档涤棉布每米零售价平均降低0.66元;烟平均每盒提价:甲级0.27元,乙级0.08元,丙级0.02元;全国瓶装名曲酒每斤提价2元以上,地方瓶装名曲酒每斤提价1元以上,散装粮食白酒每斤提价0.1元以上。理发、浴池、旅社、饮食业、医疗、学杂费等收费标准亦先后调高。1982年,工商企业开始实行协商定价,第一批协商定价的品种有160种(类),其中针纺织品20种、百货56种、文化用品22种、五金15种、交电18种、日用杂品29种。1983年,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品种增加到354种(类)。随着价格体系改革,计划价格逐步减少,三类工业品放开220种,后增至400种。同年,再次降低涤棉布价格,提高棉布价格。涤棉布零售价平均每米降低1.2元,棉布零售价平均每米提高0.3元。
1985年1月,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县内具体执行比例为:籼稻“倒三七”,粳稻“倒二八”,红小麦“倒四六”,花麦和白麦均为“倒三七”。猪、牛、羊、禽、蛋、水产品等放开经营,实行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工业消费品除国家规定的少数品种,如石油、食盐、食糖、彩电等,均实行指导性价格。全县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渐趋缩小。同年,根据《桐城县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规定,全县推行明码标价制度,使用统一标价卡。次年,桐城县作为全省22个工业消费品调拨批发作价办法改革试点县之一,将原固定供货区、固定供应对象和固定倒扣作价的“三固定”办法,改为按进价加合理运杂费、经营费用和利润的作价办法,并适当拉开档次差价、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地区差价以及批零差价。1987年4月1日起,县内第四次提高部分粮食和食用油料作物统购价。每100斤籼稻收购价格由1979年的11.6元上升到12.74元,粳稻由13.5元上升到14.75元,花生仁由48元上升到55.38元,棉花由132.6元上升到176.42元。工业消费品除石油、食盐、食糖、彩电由国家规定价格外,其余由企业间自行协商定价,并允许企业在原规定零售牌价基础上,上浮20%,下浮不限。
此外,县内泥、木工等劳务收费一般由劳需双方协商,城乡略有差别。1965年,有关部门对木、瓦等匠人收费标准作出规定,日工资为1.5元至2元,后增加到2.5元至3元。学费、医疗费、电费、电影(剧)票价等非商品性收费亦有变化,除电费价格有所下降(1957年每度电0.70元,1987年为0.19元)外,其余收费标准均有所提高。
为正确执行价格政策,1957年始,县内建立了审价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全县工商企业各种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审核检查。1979年起,每年春节、元旦等主要节日,县人民政府均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大规模的物价检查。至1987年,全县共查处物价违纪案件226起,罚没款6.48万元(退还消费者1.12万元,上缴国库5.36万元)。
(表一)几个年份主要工业品价格(牌价)表单位:元

(表二)几个年份主要农副产品价格表单位:元/斤

(表三)几个年份主要农产品与工业品交换比价表

(表四)1966—1987年物价指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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