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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登记管理
清末,县内工商各业登记由商会办理。凡入会者均经登记,并缴纳一定注册费和会费。民国初年,工商各业承转注册先后由县政府建设科、社会科主办,县商会协助。民国25年(1936),全县登记工商各业2800多户,从业人员7400余人。
建国初期,县内市场私营经济占主导地位,人民政府通过普查登记发营业执照,保障合法经营。1950年,县工商税务局组织各区(镇)税务稽征人员,对全县的工商业进行首次普查登记。当年,全县共有私营工商业4212户,店员和工人1117人(不含私方人员),发给营业执照4136户。同年9月,城关、孔城、青草、金神、老梅、双港、罗岭等集镇成立工商联合会和同业公会,协助县工商科管理工商户开业、转业、歇业的申请登记。1951年8月,县工商部门批准888户私营工商户(其中纺织业739户)复业、开业,同时核批以经营迷信品等为主的55家私营商户歇业。9月,对全县私营工商业户重新审查登记,全县有私营工商业4356户,从业人员7543人,流动资金25.69万元(折合新人民币,下同)。其中商业3132户,从业人员5035人,资金17.09万元;手工业1224户,从业人员2508人,资金8.61万元。1952年,县工商科对在“五反”中有违法行为的私营工商业户,不准歇业或转业,以防止其逃避处罚或分散资金。
1953年,全面展开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县接受改造的私营工商业4183户,从业人员7381人。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全县共有国营、公私合营、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形式的集体工商企业402户,6325人;个体工商业148户,165人。1954至1957年,无证商贩不断增多。1958年1月,县成立登记发证办公室,区、乡(镇)成立登记发证小组,对小商小贩进行全面登记,凡符合条件者换发或补发新的营业执照。至5月底,全县共核发个体营业执照251户。1963年,为保证个体商贩合法经营,对县内无证商贩进行清理登记。取缔投机倒把、长途贩运的个体商贩;对弃工、弃农、弃学、弃职经商的不予登记;凡家住城镇以经商为生的原商业人员,根据市场需要,发给临时证照;农村集镇中半农半商户,只登记不发证,允许其经营小水果、茶水和鲜活商品。至1964年底,全县共登记512户,其中发给营业执照277户。同年,对县内国营、集体企业共登记发证208户,其中国营和地方国营企业42户,机关团体附属企业1户,供销合作社企业17户,合作企业148户。1966年后,登记发证工作停止。1979年3月,县成立工商企业登记发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规定县内所有工商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至年底,全县登记发证的工商企业1098户,其中全民企业64户,集体企业107户,社队企业840户,街道企业43户,机关团体附属企业23户,知青企业8户,“三代店”2户,外地驻桐城推销采购站11户。
1980年11月至1982年5月,对全县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共1275户先后进行普查登记和发证。1982年8月,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县工商企业核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1387户,并分别建立档案和“经济户口”。1983年2月,县政府发出关于支持社队集体、社员个人外出经营副业和贩运农副产品的通知,凡经营手工、修理、服务、饮食、运输等行业的集体或个人,凭大队证明,即可在县工商局领取个体经营许可证。当年全县领证个体工商业2533户,其中城镇575户,农村1958户。1984年3月,对全县个体工商业户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
1985年县工商行政部门对全县党政机关开办或有党政干部参与经营的工商企业进行清理,收回尚未开业的执照7张,吊销已在经营的执照11张。1986年后,对全县各类公司进行清理与整顿,准予登记发证的63户,变更名称的18户,吊销营业执照的14户。自1985年始,县工商局每年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验照检查,当年全县共查出无照经营的126户,擅自扩大或改变经营范围的135户。1986年共查出无证经营的976户,其中补办登记发证手续的726户,取缔8户,暂不办理登记手续的242户。
1987年底,全县共有登记发照的国营、集体等工商企业4156户,从业人员64745人。其中乡镇企业2700户,从业人员39221人;登记发照的个体工商户10524户,从业人员16065人,其中农村9383户,从业人员13917人。
(表一)1987年工商企业登记情况表

1987年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表

二、商标管理
民国时期,县内官办大中华烟厂、官商合办华安烟厂、驻军李本一办的中南烟草公司生产的香烟,曾分别使用过大中华、孔雀、龙眠、红福、红鹰、香妃、红玫瑰、天鹅等自制商标。
1950年,国家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有关部门作过一般性宣传,但未引起重视。1972年县内仅罗岭纸品复制厂一家,在其生产的复写纸上使用了经安庆地区工商局审查批准、报省工商局备案的“江淮”牌商标。1978年后,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越来越多,商标管理工作随之加强。1979年2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人员到各企业清理商标,按规定办理注册商标21种,登记厂名、记号76个。后经审查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4个,冻结未经登记注册的商标2个。1981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县全面进行商标清理,撤销县服装厂“前进”牌、县橡胶厂“自力”牌、金神棉织厂“春燕”牌、新安造纸厂“芦花”牌、县图钉厂“前进”牌、孔城日用化工厂“百花”牌6个混同商标,同时报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上述企业商标临时使用证,临时使用期1至3年。
1983年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当年,全县共办理商标注册5起,查处冒用、滥印商标案件9起。1985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县已注册的36种商标进行全面验照检查,注销了其中不再使用的商标12种。并对县糖酒公司违反商标法,私自印制“濉溪”牌曲酒商标进行查处,销毁印制板及30余万张假“濉溪”牌商标,保护了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利益。
1979—1987年注册商标情况表

三、经济合同管理
1950年9月,县内一些单位在经济交往中开始签订合同。1952年,县供销社在物资交流会上共签订合同67份,金额7.12万元(新人民币)。1953年开始,县工商企业之间签订加工、产销合同;商业、供销部门同农民签订茶叶、黄麻、生猪、木材等农副产品预购合同。合同主要由签订双方主管部门自行管理,无法律保障。
1979年后,经济合同作为组织生产和流通的一种法律形式被广泛采用,合同管理工作得到加强。198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对棉布厂、橡胶厂、铅丝厂等企业签订合同情况进行调查,对部分社队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鉴证。1982年7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通知》,规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县部门之间所订立的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和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负责查处经济合同案件,督促各有关部门管理好本系统经济合同。当年,指导工商企业签订经济合同13份,金额156.3万元;管理合同15份,金额65.9万元。1984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和经济合同股,负责全县经济合同案件的调解与仲裁及管理事务。1986年7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经济合同法规执行情况的通知精神,会同县经委、商业局、供销社、城建局、司法局、法院、乡镇企业局,对142户国营、集体、联户企业1985年度执行经济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共查阅合同文本13253份,金额8501万元,并在全县635个企业中(占企业总数的21%)建立经济合同报表制度。
1984到1987年,全县共签订各类合同44273份,其中工商合同33836份、农商合同9912份、其他合同525份,签订金额10218.11万元;鉴证合同7744份,金额1194.95万元;受理合同纠纷63件,均作了调解;确认无效合同5份;查处违法合同3份;协助外地管理合同902份。县工商局举办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班2期,经济合同知识讲座10场,编印《经济合同管理》刊物4270份,开辟经济合同宣传栏数处。1987年5月起,在全县工商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经过严格考核和筛选,首批获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工商企业19个,其中国营企业4个,集体企业15个。
四、市场管理
建国初期,部分私商利用资本优势抢购物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此,县城、青草、练潭、金神、老梅、大关等较大集镇均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在工商管理部门配合下,整顿市场秩序。取缔经营迷信用品业,扶持经营南货北货、药物、服务和修理等业;规定私商经营粮食、棉花、土布等类物资,必须经当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指定地点购销;鼓励农民从事农副产品贩运;组织国营公司向市场投放粮食、棉纱;由供销社向农民优惠供应农具和日用品;多次举办物资交流大会;运用行政与法律手段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52年,全县结案定为奸商的23人,其中依法逮捕2人,给予补税、退赃处理的21人。1953年,国家相继对粮食、油料、棉花等物资实行统购统销,市场管理工作着重于保证统购和计划收购物资的完成,严格控制计划收购物资上市。粮食、油脂、油料、棉花、棉布由国营专业公司或委托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1954年,全县查处破坏统购统销案件89起,57人受到惩处,其中判刑35人,罚款22人。
1956年,在维护统一市场的前提下,恢复自由贸易,保护合法经营,县市场管理委员会在全县11个集镇设市场检查和物价评议小组,开展市场管理和监督,开放自由市场,鼓励农民从事商品生产。1957年9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国家统购和统一收购物资管理的布告》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或受县国营商业部门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和经营粮、油、棉、茶叶、生猪、黄麻、蚕丝等一、二类物资;从事鸡、鹅、蔬菜、瓜果、柴草等三类物资交易,必须在国营商业下属的专业或综合性交易所中进行;对从事黑市交易、哄抬物价、投机贩卖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1958年“人民公社化”期间,市场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县人民委员会和县市场管理委员会多次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整顿市管组织,建立市场检查组,订立市场管理公约。同时建立交易所16个、门市部27个,统一物资交流,调节余缺。农副产品和地方工业生产的商品由国营商业收购包销,集市贸易基本关闭。
1960年,市场管理开始执行“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县委财贸部组织集市贸易工作组,先后在孔城、石河(含城关镇)、青草、金神、挂镇、大关、杨桥等“大公社”的7个重点市场,通过物资交流大会形式,恢复集市贸易。后进一步明确集市贸易性质,规定上市品种与对象,划分合法交易与违法经营界限。至1962年,全县恢复和发展集市24个,交易所26个,上市商品700余种,日成交额2万余元。在城关、孔城、青草等镇设二级货栈3个,在练潭、新渡、双铺、杨桥、金神、挂镇、卅铺、吕亭、十五里坊、黄甲设三级货栈10个,开展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办合同等业务。同时,恢复农村交通沿线茶馆40个、饭馆97个。全县集市贸易比较活跃,商品价格回落。1963年起,市场管理工作根据“加强管理,缩小范围”的原则,允许少量粮、油在指定场所交易,允许上市的三类物资有组织有秩序地成交,严格控制长途贩运。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者,予以惩罚。当年全县共查出违法违章案件591起,金额97172元,其中倒卖粮、油、棉64起,贩卖工业品122起,套购国家统购物资98起,买卖粮票14起,长途贩运51起,其他242起。1964、1965年,对全县19个集市进行整顿,先后取缔以经营土布、棉花、粮食为主的八角亭市场和砂子岗集市,以及青草塥、城关镇的木材“黑市场”。
“文化大革命”期间,限制农民家庭副业,关闭集市贸易,取缔“黑市场”,保护国营、供销企业的购销经营,以维护国营企业独家经营的局面。1975年,全县集市贸易日成交额仅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0.52%。国营、供销企业经营的收购派购物资总值比1965年增长285.13%。国家统购派购物资数量增加,而农副产品产量下降,县内市场物资供应紧张,秩序混乱。为整顿市场秩序,县、区、镇设立打击投机倒把机构,配合工商管理部门于1971、1975年两次对全县市场进行较大规模清查,共查处违法违章案件317起,其中属投机倒把性质的49起,没收和罚款5212元。
1978年后,市场管理工作开始纠正管得过严过死的做法,将重心转移到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搞活商品流通上。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宣传市场政策,提供政策咨询,开展信息服务,努力疏通生产、流通、消费渠道,严格按照国家经济政策管理市场。1983年,为控制国家指令性计划物资(如粮、油等)随意外流,禁止国家指导性计划物资(如猪、禽、蛋、木材等农副产品)擅自提价出售,县工商部门在有关单位配合下,先后制止外运粮食660万斤,查处高价出售的皮棉160斤,木材137.34立方米,鲜蛋1282斤。1985年,粮食、猪肉、木材市场放开后,工商部门组织国营、集体商业参与市场调节,支持农民贩运,当年全县从事贩运农民3650人,贩运总值650万元。1987年,县内有各类市场35个,日上市38200人次,集市贸易商品1000余种,年成交额2642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3.7%。为整顿市场秩序,县工商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经常性的市场检查和监督活动。1981至1987年,共查处各种违章案件3348起,罚款108849元。其中,转手倒卖粮食、棉花、油脂、汽车、香烟、白酒、手表、银元、票证等物资案件270起,无证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案件2515起,假冒伪劣商品案件563起,总价值34.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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