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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末民国初,警察机构内设卫生处或卫生科管理药政。民国16年(1927)市公安局卫生科的工作职责有“关于医务及药剂的考察化验事项”,并制订《安庆市公安局救急药品供应法》。其中规定,城内药商均须呈由公安局卫生科审查注册登记,方准经营;药商自制售卖或贩卖的剧毒麻醉药品,均应按月分类呈报备查。24年,有关部门规定限制购用麻醉药品办法。
解放初,药政管理由中、西药业同业公会分别负责。1951年起,由市卫生事务所医政股(后改为市政府卫生科医政组)兼管。1954年5月,中国医药公司安徽省安庆市公司成立,为医药商业经营管理机构,参与管理药品市场。1958年该公司并入安庆地区医药站。1959年,市药品检验站成立,开展药品检验工作。1960年10月,中国药材公司安庆市公司和医药批发部、新药业总店合并,成立市医药公司,隶属市卫生局。1961年,市内各药厂、药店、医院制剂室、药剂科室均建立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和制度,配有质量监督员,基本形成药品监督管理网络。1964年,市医药公司改属市商业局,药政管理网络依旧。1970年,市药品检验站撤销。市卫生局一度改为市医药卫生站,内设的医政科与卫生防疫站合并为业务组,兼管药政。1982年,市卫生局筹建药品检验机构,配备2人。不久合并入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1985年,市卫生局设立药政科。同时,市药品检验所恢复建立。1988年底,市药品检验所和安庆地区药品检验所合并。
【管理】
民国21年(1932),省会公安局在《卫生警察十二要》中指出:药品“未经官厅验证者,一律禁止行销。鸦片、吗啡、海洛因等,更应严密查禁。至于配药之药师未领照者,必须禁止其执行业务”。当年还发布查禁春药的训令。
1951年,市卫生事务所药政工作主要为政令的转发和执行、成药管理、麻醉药品管理以及药商登记管理等。当时登记的中药商35家,西药商16家,中药生产有余良卿膏药等。查封制造油浸白果商4家,取缔代售中药鸡鸣丸的夸大宣传广告。同年10月至次年8月,共查禁宏兴鹧鸪菜等未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成药28种,封存失效或不明疗效中药13种,禁售中药梧桐泪等15种,另有300种膏丹丸散被除名。1953年5月,开展药品质量大检查,取缔白浊丸等伪药276种500余公斤。根据中央卫生部的规定,对市内成药一律不予登记,外地成药及医药器材、宣传品等,经省卫生厅审核批准后方能推销。医疗单位购买麻醉药品须经审查。药房出售麻醉药品,须有医师处方和医疗机构的介绍证明,药房按月填报购进及销售数。凡剧毒药品,中、西药业均须严格按照医师处方出售,并按月填报备查。
1954年,继续取缔伪药,指导药业检查组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对中西药商摊贩加强管理,取缔药商摊贩2处。公立医药机构建立审核购药、报销制度,统一调拨,药尽其用,库存有数。开展验方研究,改良切片规格32种。同年4月,市政府根据中央卫生部《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对麻醉药品采购使用作出具体规定。10月,转达省卫生厅通知,禁止各医疗单位自行制造药品制剂。对麻醉药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自行调剂时,应通过卫生主管部门核准。
1956年,全面清查伪劣药品,计销毁伪药116种,失效变质药品611种。同时,调整不合理的药品价格,66种药品平均降价40%。1957—1958年93种药品相继降价,实行统一牌价。医药经销部门还建立代客煎药、送药上门制度。
1959年,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有关通知,对华北药厂链霉素17个批号、新亚药厂金霉素盐酸盐(注射用)5个批号、湖北省中西药经营处关于肝注射液37个批号等不合格药品,停止使用和退货。
1960年6月,召开全市药品生产、供应、使用单位加强药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如金霉素厂的含糖盐水、三溴合剂,消毒不严,包装不善,出厂不到几个月即生霉菌;卫校药厂用山芋粉代替淀粉制抗坏血酸片、苏打片;中药厂的桐丸无腊封,易发霉变质,均及时作了查处。1961年,查处生产妇宝和浮肿丸偷工减料的科学制药厂。
1962年,市卫生局印发《关于药材生产、收购、供应和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严格各种制度,保证药品质量。销毁安庆医学专科学校制药厂擅自生产的舒筋酒和中药厂人参大补剂。市一院制剂室自制盐水葡萄糖有热原反映等问题,受到及时处理。
1963年,市卫生局发出《关于加强麻醉药品和毒限剧药管理的通知》,制发《毒药及限制性剧药管理暂行办法》,与市有关部门对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作出严格规定。1965年,市卫生局、商业局联合转发卫生部、商业部《管理毒性中药的暂行办法》,规定医药公司和医疗单位调配出售中药毒药,须凭正式中医处方或经批准开业的中医处方并签名盖章,每次不得超过2剂;开业中医不得买回中药毒药自行配方或配制药品。
1975年5月,市卫生局组成检查组,检查6个医疗卫生单位的药品管理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药政管理6条意见。年底,市卫生局发出《关于建立健全中西药库领发制度的通知》。各单位的中西药库对药品、器械全部盘点清楚,建立明细分类帐,严格领发手续。1976年1月起实行“以领计销”,每季末定期盘点。
1977年4月,市卫生局发出《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管理的通知》,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1978年2月,转发省卫生厅颁布的《安徽省药品生产审批暂行办法》和重新办理药品登记审批的通知。6月,全面检查13个医疗单位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整顿混乱状况,查处乱开处方的医生,停止销售使用鱼腥草注射液等17种不合格药品。1979年,对含量不合格、霉菌总数超过规定、崩解度和澄明度不合格、结晶析出、变色等36种不合格药品作了退货处理。同年8月,转发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的通知》,对中、西毒、限剧药的品种及其分类作出明确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1980年,通过贯彻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城乡医疗机构改进药品管理具体办法》,实行药品管理制度的改革,改变过去“以存定销,出库作报销”的管理制度,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扭转药品材料损失浪费现象。
1981年5月,市卫生局、医药管理局和地区药检所联合组织检查组,检查市一药厂、三药厂、余良卿制药厂及医药公司等单位药品质量。同年,贯彻省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关于“中药零售配方”和“饮片加工质量”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贵重药材品种的通知》,规定麝香、牛黄、人参、三七、黄连、贝毋、鹿茸、虫草、天麻、珍珠、虎骨、豹骨、熊胆、枸杞、杜仲、厚朴、全蝎、肉桂、沉香、芋肉、竭酥、艮花、马戟、阿胶、犀角、广角、羚羊角、乳香、没药、血竭、砂仁、松香、公丁香、西红花34种为贵重药材,各单位中药按“炮制规范”加工炮制,饮片分不同品种妥善保管,贵重药品保管设专人专柜,恢复配方校对制度。同年,根据上级通知,处理了127种西药淘汰药品。
1985年,市卫生局药政科和市药品检验所检查验收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重新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各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以加强医院购药、用药管理。同年,在全市26个单位查禁外地伪药18种,价值4万多元,予以封存销毁。
1987年,贯彻《药品管理法》,建立和推行药品、药材质量情况报告制度。内容包括麻、毒、剧精神性药品使用报告制度,处理假、劣药品报告制度,药品处方分析报告制度,药品毒、副反应报告制度,药材贸易情况报告制度,医院协定处方和制剂报告制度,药剂剂型改革情况报告制度等10项。同年,成立中成药整顿临床评价专家组,从处方和疗效两方面对药厂提供的中成药作出评议结论,保证药品生产质量。市卫生局还转发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安纳咖、强痛定、氨酚待因片、复方樟脑酊等精神药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1988年,设置首批专(兼)职药品监督员4人。
【药品检验】
1959年,市药检站主要设备有分析天平、显微镜、极谱仪、光电比色计、冰箱、烘箱、真空干燥箱等。药检业务可做中药鉴定、西药化检、生物测定等。生物测定包括生化、药理、动物、微生物检验。对化学药品可作物理鉴别和仪器分析、常量分析等化学鉴别。中药鉴定主要对中药材进行植物形态鉴别、镜检(组织、细胞)和化学鉴定,对中成药则按《中国药典》(第一部)及省卫生厅颁布《饮片炮制规范》进行鉴定。药检站主要承担药品检定和技术仲裁,监督药品质量,抽检生产、经营单位和医院制剂室的药品,审核生产单位报批的药品、新药,以及药品检验科研任务。
1961年1月,派2人到市一院、中药厂驻点,开展药检技术指导和药品质量监督。市一院建立快速分析室后,对一般药物可作定性检验,在定量方面可做中和法、银量法、重氮化法、络量法等4种检验分析。市中药厂的各道生产工序,执行一条龙检查制度,减少差错事故。同年,市卫生局就药品生产单位的药品标准规格发出通知。
1965年,药检工作制度基本建立健全。1969年,市药检站除几人留守外,其他人员全部下放农村,药检工作停顿。次年撤销。1985年建立市药品检验所,配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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