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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
1950年5月婚姻法公布后,全市开始婚姻登记。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城区为区政府,农村为乡政府。城区由民政科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办理登记,郊区乡(公社)由民政干部办理,但执行中一般由文书、秘书或其他干部兼办。1984年,市民政局加强登记管理,培训全市16个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经考核合格颁发婚姻登记员证书。未取得证书的人,不得承办婚姻登记工作。
全市平均每年登记结婚数,50年代4744对,60年代1340对,70年代1549对,80年代3982对。1981年登记结婚4841对。
1985年3月,市民政局对1981年1月新《婚姻法》施行以来的婚姻登记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在此期间全市批准结婚15436对,其中符合婚姻法规定并办结婚登记手续的14918对,占实际结婚的96.7%;不合法结婚的49对,占实际结婚的0.3%;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469对,占实际结婚的3%。检查中,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符合登记条件的252对补办登记手续239对,占应补办登记的95%。不符合登记条件的217对多系早婚,责令其停止非法同居,待婚龄符合后再予登记结婚。对少数近亲结婚的依法予以纠正。
1986—1988年批准结婚14665对。
实行对外开放后,1981—1988年全市有8对男女青年申请登记办理涉外结婚手续。其中,安庆女青年8人,港澳男同胞7人、男华侨1人。
【离婚和复婚登记】
全市批准离婚数,50年代485对,其中1950—1954年平均每年60.8对,1955年以后离婚者逐渐减少。60年代180对,70年代247对。80年代离婚率有所上升,1980—1985年196对,1986—1988年190对,其中1988年74对。
全市复婚登记数,60年代50对,70年代39对,1980—1985年39对,其中1983年15对。申请复婚当事人以中老年居多,并且多数属于因冤假错案在政治运动中被迫离婚,经平反改正而复婚的。1988年复婚登记23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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