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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政府职员工资实行等级制。22年(1933)9月公布的文官官俸表除特任外,分为简任、荐任、委任3等共36级,最高月薪680元,最低55元,委任以下雇员不在等级之列。
【供给制】
解放初期,沿用老解放区供给制办法,对国家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军政人员实行以实物为主的供给制,供给的主要有粮、布、油、盐、柴等实物和少量津贴。干部住单位宿舍,分大、中、小灶集体开伙。1950年实行“小包干”供给制,即将生活费一律折米包干供应,其他费用仍然实行供给制。1951年10月,实行以工资分为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每个分值以粮8两、布2寸、油5钱、盐2钱、煤2斤的市场零售价格为标准。按职工级别确定工资分,计算支付货币。每人每月配给45斤大米折17分,其余工资分的发放标准每人每月为:享受大灶待遇的区级以下干部8分,享受中灶待遇的县级干部85分,享受小灶待遇的市级和13级以上干部118分。另有保育费、保姆费、家属生活费,以及每人每月相当于人民币1角钱的医药费。
实行供给制的同时,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也有一部分实行工资制,其中管理人员实行32级工资制,工程技术人员实行24级工资制。
【工资改革】
1956年工资改革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等级为30级。根据地区物价、生活水平的不同,全国划分为11类工资区,安庆市为二类工资区,在此之前为一类工资区。1963年8月,结合调整工资,安庆市调整为三类工资区,因调整工资区类别每人平均增加月工资1.15元。1979年11月,调整为四类工资区。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调整为五类工资区,同时将提高工资区类别增加的工资抵销原有粮贴。1986年7月,调整为六类工资区,所增加工资冲销粮价补贴等保留工资。
解放后,对工资制度进行过3次改革。第一次在1952年3月,主要是改革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享受供给制待遇人员在实行包干制的基础上,统一增加津贴,将津贴等级和实行工资制待遇人员的工资等级统一起来,按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办法为实行供给制的638人重新评定级别。
1956年7月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包干制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工作人员平均提高工资14.5%,其中6%的升级指标用于解决职级不相称问题。重工业部门职工、高级技术人员、小学教师等工资增加较多,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高于国家机关同级工作人员的工资。国家机关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826人,月平均工资由工改前的41.26元增至55.23元,增长33.8%,其中晋级357人,占参加工改人数的42.85%。
1985年6月起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干部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具体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个部分。中小学教师、幼儿教师和护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市成立工资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召开工资改革会议,举办工资改革骨干培训班,审查参加工资改革人员的工资级别、工资标准、入伍时间、工作年限和工作职务,共审批调整191个单位(不含中小学)9800多人的工资,占职工总数的99.23%。
【工资调整】
解放后,先后进行14次工资调整。1953年调资原则是“一般不动,个别调整”,增资幅度为工资总额的10%,主要解决职级不相称问题。1954年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供给制过渡到工资制作准备而调资,实行经费包干,取消中、小灶待遇。1955年7月,取消老年优待金、妇女卫生费和生育费、保育费、保姆费、病员补贴、家属招待费等。这期间工资增长较快,全市人均工资1955年比1952年增长35.2%,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29.25%,其中工业部门增长39.33%,非工业部门增长14.85%。国家机关由于供给制改为工资制,1955年比1953年增长120.02%。1959年9月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总升级面为2%,132人晋升1级工资。
1963年8—12月调整工资,全市干部的升级面为40%。按干部工资级别的升级情况,10级以上不升级,11~13级为5%,14~17级为25%,18级以下为41%。通过“过筛子”、“拔尖子”,层层排队,共为2326人调整工资。国家机关中有739人升级。
1971年8月,安庆市作为全省工资调整试点城市之一,对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相比,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调高1级工资。1977年,重点对工作年限较长、工资偏低的人员调资。1978年主要是给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表现较好而工资偏低的人员调资,升级面为2%。1979年重点调整专业人员的工资,升级面为40%,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可以升2级。
1981年12月至1982年6月,对全市教育、卫生、体育部门的部分职工调整工资。这次调资以现行工资标准为基础,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1982年12月底,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82年底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般调升1级工资;对中年知识分子和从事行政工作的领导骨干,工作和生活负担较重而工资偏底的升2级。1983年10月至1984年10月,调整企业工资,同时将1981、1982年未调资的事业单位部分职工列入调资范围。1986年10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调整1级工资。1987年10月,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提高工资标准10%。1988年12月底,按总人数5%的增资指标为1972年1月至1982年12月参加工作的自1985年以来未升过级的人员增加1级工资,并注意解决职务、职称、学历工资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工资基金管理】
1979年1月,市人事局为加强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要求各部门在下达职工工资总额时,以已核定的工资基金计划为依据,分季下达所属基层单位。各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包括附加工资、粮贴、奖金等工资性质的补贴)都通过银行支付,不从业务收入现金或现金库存中支付工资。
1985年1月起,市人事局对在各银行开户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一律实行基金管理。按市编委的编制定额对工资基金每季度核定1次。为使核批工作有可靠的依据,凡有人员增减的单位,在核批工资基金时,带工资支取记录卡、人员工资花名册、工资关系、工作调动介绍信以及有关证明文件等办理增减手续,各开户银行按人事局开出的工资基金数额监督支付。
1986年5月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和管理卡片。职工调动,在核减工资基金计划时,抽出调出职工工资基金管理卡片,调入单位凭工资基金管理卡片和工资证明信,核增调入职工单位的工资基金计划。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护)龄津贴、保留(附加)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离退休费、退职金、遗属生活补助费、洗理费、独生子女保健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基层单位按照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在工资基金管理册上登记,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5—20日核定下季度计划。
【福利费管理】
1952年,由财政部门按市直机关每人每月4.5工资分、区属机关每人每月1.8工资分换算成人民币拨给,由机关统一掌握使用。当年全市计拨1.1万元,分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两次由各单位申报评定后发给。政府系统实行供给制人员享受定期补助25人次,最高每月70分,最低每月35分;临时性补助13人次,最高120分,最低50分。
1953年,市政府民政科配专职干部2人负责福利工作。实行供给制人员的病号补贴,按供给制人数的2%计算;干部家属医药费补助,不论供给制与工资制,均按职工工资的5%提取,全年提取0.1万元;干部福利费市直机关每人每月4.5分,区属机关以下每人每月1.8分,全年通过财政提取1.3万元,多用于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全年享受临时性补助666人,补助额最高的50元,最低的10元。
1954年福利费的提取标准为:市直机关每人每月8分,区属机关以下每人每月6分。第三季度水灾严重,根据干部家庭受灾情况,分4个等级提前予以评定补助,最低等10元,每等相差5元。共729人受到救济,用款1.4万元,困难较大的供给制人员改为薪金制。
1956年5月,市、区机关干部福利费标准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乡镇干部按3%提取。最高补助60元,最低补助15元。机关838人中有823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补助,每人年均补贴约27元,补助费共2.3万元。
1959—1962年,福利费提取标准为工资总额的1%。三年困难时期,生活“低标准、瓜菜代”,干部体质下降。据不完全统计,干部中浮肿病患者有800多人,占干部总数的13%。市政府对患病者积极组织治疗,定期供应少量糖、黄豆、肉食等;同时救济434人次,开支福利费1万元,超支42.3%。
1963年,机关团体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2%提取,享受补助的有795人次,占工作人员总数的37.6%,补助金额2.2万元。1964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5%,共提取2.3万元,享受补助的321人次,人均补助金额66.65元,主要用于对由福利委员会确认家庭人均生活费不足10元或8元的工作人员的经常性补助。
1965年10月,成立市干部福利保健委员会,领导全市福利工作。当年福利费按工资总额2%的标准提取。根据单位人数每季度的发给金额为:10人以下的每人7元,10人以上不足20人的每人6元,20人以上的每人5元。对每月平均生活费在8元以下的家庭,按人数每人加发2元。
1975年,按每人每月1.28元标准提取。1981年,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提取。市属区局以上机关和街道办事处,统一由人事局提取、掌握和使用,基层事业单位由各主管局自行确定。1986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提取幅度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人均每月2.5元。
【福利待遇】
1952年7月开始,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职工在病休期间,按工作年限享受不同的病假工资等待遇。除学校以外,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父母、配偶居住不在一起而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享受探亲假待遇。对机关、团体以及不实行寒暑假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1952—1953年采取轮流方式,每年给予20天以内的休假时间;1985年起,按工作年限,每年分别给予10~25天的休假期。工作人员死亡,由国家按规定付给安葬费、抚恤费、困难补助费和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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