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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军队转业干部先由市军管会公共事业部、后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1951年4月成立市复员委员会,承办转业军人的接收分配。1953年成立市转业建设委员会。1956年后由市人委人事科具体负责其事。1969年1月至1975年7月,撤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1975年8月成立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1978年4月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1981年8月定为市人事局常设机构。
【接收分配】
1949年4月至1953年6月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49人,分配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1954年,对军转干部采取就地转业、就地分配工作的办法,全年接收分配53人。1958年接收军转干部343人,主要分配在工交、财贸、农村基层。
1963—1965年,共接收军转干部81人。分配中,在服从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照顾他们的生活习惯和合理要求。1969年至1975年7月底,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由转业改为复员,由民政、劳动部门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个别回农村安置确有困难而工作又确实需要的,在招工指标内解决安排当工人。
1976年接收转业干部82人,是国家恢复军队转业干部作为干部统一安置的第一批,基本去向是基层厂矿企业。1978年接收安置第二批军转干部193人,大多数去郊区、街道,其中分配在党政机关38人。1979年,第三批军转干部的分配原则是加强基层,加强农业第一线,分配去向主要是工厂、商店、郊区、街道。1981年接收第四批军转干部214人,50%分配到政法系统,其余到农业和其他行业基层。1982年接收230人,分配去向同上年。1983、1984年先后接收90人、83人,主要去向是政法、工商、税务、银行系统。
1985年安置转业干部160人,是军队精简整编期间的第一批。主要分配到基层、整编或扩建新建单位,并对对越作战人员、边疆海岛人员、立功人员予以优先安排。1986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186人,去向主要是银行、税务、工商部门。
1987年8—10月,全面调查1976—1987年军转干部的安置情况。12年中,全市50多个系统、300多个单位共接收军转干部1253人,其中40%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50%进入企业领导班子。连排干部中有35%得到提升。当年接收转业干部121人,重点充实政法、银行、工商、税务部门。1988年接收转业干部220人,采取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办法,优先分配到政法和经济部门。
1975年8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的规定,对1969年1月1日至1975年7月31日期间复员的干部,没有安排工作的逐步就地就近安排适当工作。1976年10月,检查当年军转干部安置情况,对营级干部安排职务偏低的进行部分调整,对连排干部当工人的亦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调整。1980年6—11月,按照国家规定,将1969年1月至1975年7月复员的军转干部364人改按转业干部安排,恢复原级别,享受地方同等级别干部的待遇。原经批准随军和原系城镇户口的家属因干部复员迁到农村的,就地改吃商品粮。
【培训和使用】
50年代,军队转业干部大部分是工农出身,文化水平偏低。1954年6月以前转业的干部77人,其中60人是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他们被选送省市党校,学习政治、文化。60、70年代则主要靠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提高。1980年,根据中央精神,军转干部分配到政法部门的经过训练后再到工作岗位,分配到其他行业的由主管部门组织训练。1983年,要求转业干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1984年,有计划地选派军转干部进党校、干校学习,参加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并优先安排他们参加文化补习或集训学习。1985—1988年,举办3期军转干部培训班,每期时间1~3个月,共250多人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按每名军转干部100~300元拨给。
1953年以前,军转干部按其原在部队职务、比照地方同级干部从优安排使用。营级干部6人,有5人安排为县级干部,连排干部大部分当区级干部使用,仅有个别因工作性质(如医生、会计)和文化水平限制,仍搞一般性工作。同时对转业干部大量提拔。1953年1—11月提拔19人,占转业干部总数的39%,有的半年内提拔2次。1954年转业的干部,均提职分配工作,营级干部安排县级干部职务,连级干部安排正区级干部职务,排级干部安排相当于区级干部职务,班长、老战士安排一般干部工作岗位。1964年,军转干部按军队职务对应安排,即团级安排为县级干部,营级安排为区级干部,连级安排为股级干部,排级安排为一般干部。1976年8月开始,对难以安排相当职务者,给予享受地方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1988年,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参照原在部队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师、团、营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偏低的(实际安排一般偏低一个等级),可分别享受市、县、区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专业技术干部尽量对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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