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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11月,干部奖惩工作由市政府人事科移交市监察委员会。1962年7月又由监察委员会移交人事科。1980年9月市人事局内设行政纪律检查科,1984年改为奖惩科,负责行政干部的奖惩及历史行政案件的审查工作。
【奖励】
解放初期,奖惩工作无统一法规,对有突出成绩者,由市政府通报表扬。1953年6月,试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考绩试行办法》,对提出合理建议、工作成绩突出者等给予奖励。奖励分表扬、发给奖品、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记功包括特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5种。
1975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暂行规定》,对有显著功绩人员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于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
1982年9月,按1.5‰使用升级奖励指标,对做出显著成绩、群众公认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1983年4月,召开首次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作人员授奖大会,对上年度做出突出贡献的235人予以表彰,受表彰人数为工作人员总数的2.4%。其中记功23人,记大功6人,晋升职务2人,晋升1级工资5人,给予其他奖励199人。另评选防汛抗洪积极分子375人,打击刑事犯罪积极分子15人。1984年初,表彰上年度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作者1300多人,受奖面10%。1985年,结合岗位责任制,实行奖励为主的方针。是年表彰上年度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先进工作者354人,劳动模范8人,记大功2人,记功32人,晋级6人,先进集体34个。受到记功以上奖励的公安干警8人。1986年开展评选机关优质服务“猛虎奖”活动,于1987年初召开授奖大会,颁发猛虎奖,有14个单位和363个先进个人受奖。
【惩戒】
解放初,对干部工作马虎、腐化堕落、隐瞒成分、立场不稳、贪污挪用公款、殴打辱骂群众、擅离职守、不服从分配、吸食鸦片等行为惩罚甚严。惩戒方式主要有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公职、拘押等。
1952年9月,设人民监察员,发展成员62人。其主要任务是向监察委员会报告本单位和政府机关、企事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良现象。11月设立人民检举接待室,在公共场所、机关、企业部门设立人民意见箱。当月受理案件18件,因违法失职、作风不良受处分的12人。1953年6月,制定考勤办法,对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消极,不能如期完成任务造成损失者等予以处罚。全年有100人受到处理。在受警告以上处分的41人中,县级干部7人,区级干部17人。后将功赎过被撤销处分者24人。
1957年10月,国务院颁布奖惩条例。惩戒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8种处分。当年,以违反政策法令、失职、腐化堕落、贪污盗窃、反革命等原因受惩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1人,其中县级干部5人,区级干部10人。
1957年下半年到1958年底,在反右派斗争中,全市划为右派分子的地市级干部2人,县级干部26人,一般干部353人;定为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县级干部1人,一般干部48人;受处分的县级干部6人,一般干部60人;受批判的县级干部2人,一般干部72人。1959年,在机关内部进行“反右倾”的斗争,受到惩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9人,其中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8人,严重右倾思想的23人,严重个人主义的23人,其他性质错误的5人。他们中市级干部2人,县级干部26人,区级干部29人,一般干部2人。反右派斗争和“反右倾”斗争使一些干部受到错误处理,在1961年的甄别平反和1978年开始的平反冤假错案中得以纠正。
1962年9月,人事科配专职监察干部1人,当年检查处理52件行政案件,其中大部分案件被认为是阶级斗争尖锐化的反映。
“文化大革命”中,整“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批判“反动学术权威”,开展“革命大批判”,实行“群众专政”,一大批干部受诬陷,被无端处罚、残酷打击,身心遭受严重摧残。
1976年12月始,全市开展揭发批判“四人帮”,清查其帮派体系的运动。至1978年有116人受到撤职、免职、停职、调整职务等处分。此后惩戒工作渐趋正常。1986年处分22人,其中警告8人,记大过3人,撤职1人,开除留用2人,其他处分8人。1987年处分5人,其中劳动教养1人,监外执行2人,降级2人。
【落实干部政策】
在50年代肃反、反右派斗争中,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错划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右派分子。1959—1964年先后5批摘掉大部分“右派分子”帽子,但遗留问题仍不少。“文化大革命”又造成一批冤假错案。
1978年开始对冤假错案进行复查。对原保留公职的人员,能安排工作的安排工作,不能安排的作退休或退职处理。对已开除公职、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的给予社会救济。对于“文化大革命”前的其他历史陈案,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和“全错的全改,部分错的部分改,不错的不改”的原则,区别处理。至1979年底,全市“右派分子”摘帽、冤假错案平反、落实政策的共309人。其中“右派分子”改正分配工作的171人,定级的76人;过去处理不当改按退休处理的6人,追认改按规定抚恤的16人;冤假错案平反调入分配工作的9人,调出的8人,定级的16人,复员改办转业的7人。1980年,为32人平反和落实政策,并予以妥善安置。其中分配工作17人,办理退休14人,下放农村调回分配工作1人。
【岗位责任制】
1984年4月,按照国家部署,在全市逐步推行岗位责任制。主要内容是对行政机关中的各个工作岗位及其承担的职务、责任、权限、完成任务的标准,以及对实施情况的考核、奖惩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使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动态中实现对工作人员德、能、勤、绩的考察。至9月底,全市党政群机关基本建立岗位责任制考核组织,制订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和考核记录,还有些部门设立考勤考绩簿或工作日志。
1985年,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建岗率达100%。年底评选出党政机关先进工作者339人,其中由市政府授予记功的21人、记大功的3人、晋级的6人,由省政府授予通令嘉奖的1人。同时还表彰奖励6个执行岗位责任制较好的单位。
1986年7月,召开全市岗位责任制经验交流会。11月,对全市岗位责任制工作进行大检查。12月,按照《安庆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和奖惩试行办法》,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终考核和评比,围绕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对成绩显著的部门或集体授予荣誉称号,对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授予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升职等行政奖励。
1987年开展岗位责任制征文活动。年终再次开展优质服务“猛虎奖”评选活动。这次评选由工商企业厂长、经理以无记名方式直接在市直53个参赛单位中推荐,填写《推荐表》,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1988年,各部门将经济建设列入岗位责任制内容,突出目标管理。同年3月,通过自查自荐和抽查,市外贸局、市档案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迎江区政府人民路街道办事处9个单位被授予市岗位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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