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市法院创建阶段,对重大刑事案件一般召开公审大会,实行就地公开审判。1954年开始,刑事审判程序逐渐形成。1956年下半年受理的刑事案件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以外,全部实行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宣判)。大多数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仅少数轻微(自诉)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1958年以后,已不再按刑事审判程序办案。1960年11月,两名审判员共办结刑民案件83件,创市法院建院以来月平均办案最高纪录。1965年选择部分刑事案件,在被告人所在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召集群众会议,批判、教育和制服罪犯;征求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以作为定罪量刑参考。“文化大革命”中,市公安机关军管小组多次集中一批刑事案件,召开公判大会,组织群众批斗,并将罪犯游街示众。1978年3月至1979年12月,只选择3件刑事案件试行公开审判。
1979年8月,市法院举办培训班,组织全院干警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1981年市、区法院依法公开审判刑事案件37件,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定期公开宣判。全年共召开宣判大会40次,每次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前,都公告案由和被告人姓名及庭期、庭址。是年审结的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在办案时限上一个月内审结的31件,一个半月审结的20件,超过规定时限的5件。对疑难、复杂不能按期审结的案件,都报省高级法院请求批准延长办案期限。1983年9月以后,审判一审刑事案件的合议庭,由单一的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形式逐步过渡到既有这种形式又有完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形式。1985年以后,基本上改变案件开庭审理前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定性及量刑决议后,再组织合议庭公开审理的做法,注意发挥合议庭作用,严格依照法定审判程序办案。但多数案件仍不当庭宣判,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再开庭宣判。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通常是集中一批案件或同类案件,召开公判大会,集中宣判。“严打”之初,法院审理的杀人、强奸、放火、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须报同级党委主持的党内联合办公会议审批,后来只报批重大疑难和法院审判委员会内部或公、检、法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有争议的案件。
1980年8月至1988年12月,市中级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的二审刑事案件全部采取书面审理形式,无一件公开开庭审理。
1982年起,省第二监狱有关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改由市中级法院管辖。1983—1988年,经市中级法院审核裁定减刑罪犯359人,假释罪犯44人。
1959年,市法院对市内劳改单位(不包括省二监)在押的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符合特赦条件的,依法特赦2人。1982年,市中级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省二监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60人全部予以宽大释放。
【反革命案件】
1950年,反革命案件由市公安局审理,重大案件由市政府或市军管会决定和判决。1951年4月,判处封建把头、恶霸陈庆贤、马吉元死刑。9月,经市政府公安局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市军管会发布决定:被告梅耿光、安徽德、何广杨、蔡光中、荣华、刚毅德、甘淑清(女)7人(西班牙籍天主教神甫),“均系借宗教外衣进行罪恶阴谋活动的帝国主义分子,应驱逐出中国国境。”同年春,城郊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由市政府司法科代行人民法庭职权,共审理判决土匪、恶霸、不法地主案件12件12人,其中判处死刑5人、有期徒刑4人,判决交群众管制3人。均由乡农民协会向法庭起诉,就地审判。地主张家彬、汉奸吴良才被人民法庭判处死刑。
市人民法院初建时,适镇反运动进入高潮,反革命案件激增。市法院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清理积案,审判案件。市法院院长为市反革命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1951年8月2日召开全市公审大会,公开宣判处理首批反革命犯罪分子64人,储贤卿、李一飞、马云腾、潘乾初、黄炳乐、郎克明、叶华、江正和8人被判处死刑,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4人,判处无期徒刑8人,其他罪犯判处有期徒刑、假释、具保释放或免予刑事处分。至年底审结反革命案件101件,占全年刑事结案的35%。1952年审结反革命案件35件。汉奸雷光佐在日军宪兵队任联络员期间,于民国31年(1942)在月山、海口洲和西门外大王庙等处捕捉无辜老百姓70多人,致使其中40多人惨遭日军杀害。会道门道首王桂兰(女)解放后继续发展组织,从事活动。两犯分别于1953年2月、1954年12月被处决。1951年4月至1953年12月,市法院审理反革命案件179件。
1955—1956年,全市继续开展镇压反革命斗争。由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组成市镇反联合办公室,市法院副院长仲健任办公室副主任兼审判小组组长。审判小组代表法院审判反革命案件。在群众的检举和协助下,公安机关侦破查培赓特务案。解放前夕,查培赓被国民党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委任怀(宁)望(江)组组长,潜伏安庆,躲藏在住宅天花板上。1958年查犯被判处死刑。对在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各种反革命分子,坚持严肃和谨慎相结合和“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方针,绝大多数由其所在单位及主管机关定性处理,少数构成反革命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审判。1956年市法院受理反革命案件45件,比1951年下降50.9%。
1957年反右斗争被严重扩大化后,全市反革命案件猛增。1958年办理反革命案件数是1957年的16倍多。1960—1962年,反革命案件收案逐年下降。1963—1965年审结反革命案件71件,占同期刑事结案的13.8%。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市公安机关军管小组和市革委会人保组行使审判权。在“左”的错误影响下,造成大量冤、假、错案。1968—1972年审理反革命类案件200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45%。主要案由和罪名有反革命集团,特务、间谍,通敌叛国,反革命抗拒改造,以及书写反动标语、传单、信件,呼喊反动口号,毁坏领袖像,散布反动谣言,偷听敌台,破坏上山下乡等。1970年4月15日,安庆地、市革委会人保组联合召开打击现行反革命分子公判大会,判处3人死刑,当日执行枪决。1972年判处“五一反标”(指1971年5月1日出现的反动标语)案被告2人死刑。
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后,依法管辖第一审反革命案件。1980—1988年共审结反革命案件23件,占同期刑事结案的1.9%。1983年,市中级法院审判一起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案件。被告13人大都是已被取缔的一贯道小道首或道徒,其中年龄在50岁以上的占11人。主犯4人被判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1984年12月审判陈余洲等持械聚众叛乱案,被告6人为16~21岁的农民,密谋抢劫公安人员的枪支,然后抢银行、劫车船,叛逃国外。市中级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各被告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
【普通刑事案件】
经济犯罪案件
1949—1988年,全市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842件(含市政府司法科和“文化大革命”中审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占同期审理刑事案件的16.6%,其中盗窃公共财产166件、贪污307件、行贿1件、受贿7件、诈骗21件、偷税抗税9件、投机倒把68件、破坏国家金融管理11件、烟毒60件、破坏生产建设188件、不法资本家破坏社会主义改造4件。
1949年4—8月,市政府司法科共受理贪污案件8件。在“三反”和“五反”运动中揭发出来的贪污犯罪分子和犯有罪行的工商业主、不法资本家一般由法院审理,判处适当刑罚。1951—1953年,市法院受理贪污案51件、破坏经济建设案142件、烟毒案60件。1953年11月,市法院会同公安、粮食等部门组成保卫粮食统购统销办公室和专案组。被处管制的反革命分子韩某违抗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法令,行凶殴打粮管人员,于12月被判处死刑。1954年9月25日,市法院在新光电影院公开审判私营久大布号副经理邵某、经理胡某抽逃资金案。邵、胡在“五反”运动中抽逃资金已受到宽大处理,在国家实行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期间又大量抽逃资金,兼有偷税行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年,并判处罚金,补缴税款。
1959年1月至1960年4月共审理贪污案41件。1963年受理经济犯罪案48件,占全年刑事收案的16.7%,其中投机倒把10件、贪污10件、盗窃23件、诈骗5件。当年结案46件,重点打击大贪污犯、惯盗惯骗分子和投机倒把分子。
“文化大革命”中审理的经济犯罪主要为投机倒把、诈骗和盗窃案件。1975年2—7月,市法院、公安局联合举办诈骗犯江某、王某罪行展览。
1982年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后,市、区法院组织精干的审判力量,从快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对重大案件,审判人员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作好审理准备。1982—1988年,全市法院共审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72件。后几年受理的152件经济犯罪案,其中贪污43件、受贿7件、行贿1件、投机倒把10件、盗窃公共财产70件、诈骗21件;受到刑罚处理的被告200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25人、工人59人、农民97人、其他人员19人。诈骗犯王某以推销和代销物资为名,一年多时间诈骗现金2.2万多元,被判处无期徒刑。盗窃犯丁某,于1988年1—4月借帮助开户单位传递票据之机,盗窃公款40693元。因被告能坦白自首,依法从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市太平洋贸易公司经理何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32181元,挪用公款5163元,并犯受贿、行贿和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追缴和没收赃款赃物。
严重危害治安案件
1949年,由市政府司法科审判的杀人、伤害、诈骗、盗窃案28件,占同期刑事结案的70%。1950年12月,皖北人民法院安庆分院判处杀妻犯胡某有期徒刑15年。1952年11月重新审理,改判死刑。1954年遭洪水灾害,刑事发案率明显上升。市法院当年受理普通刑事案件349件,其中盗窃97件、强奸2件,属于破坏抗洪救灾案32件。同年8月和12月,分别判处惯窃犯卢少华死刑和纵火犯殷国珍(女)死刑(殷犯于1955年1月执行枪决)。1954年审理的11件强奸案,奸淫幼女案有6件。为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权利,均按罪犯的犯罪情节从严惩处。1961年,判处杀妻犯王珍瑞和杀人犯吴哑巴死刑。1973—1975年,市法院对与下放农村女知识青年有一般通奸行为或利用职权奸污下放农村女知识青年的行为,均以“破坏上山下乡”定罪,从严治罪。3年中判处此类案件22件。
1949—1966年,全市共审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案件799件。“文化大革命”10年,共审结杀人、抢劫、强奸、放火、流氓等案184件。
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后,市、区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3年9月28日召开全市公判大会,市中级法院对奸淫幼女、杀人(未遂)犯芦尚志和奸淫幼女犯严志云、拐卖人口犯江兴华依法宣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日执行枪决。1984—1985年,判处强奸、流氓犯严三毛,故意杀人犯田家卫,故意杀人、脱逃、盗窃犯许同山,组织越狱犯赵晓峰(省第二监狱服刑罪犯)死刑。“严打”斗争使社会治安状况明显趋向好转。全市法院受理的严重危害治安犯罪案件,1983年8月至1984年8月为227件,1984年9月至1985年8月为48件。1983—1986年,共审理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495件。
1987—198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严重危害治安的刑事案件219件。1987年4月22日,市中级法院在人民剧院召开公判大会,依法对余德宏故意杀人案和李莫球、黄文萍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宣读省高级法院对两案的裁定及对余、李两犯执行死刑的命令。1988年,两级法院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盗窃、抓流窜、促防范、保安全”和“打击流氓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对重大案件继续采取提前介入,保证及时审判。同年7月和9月组织两次宣判大会,公审处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
其他刑事案件
1949年6—7月,市政府司法科直接受理交通肇事案1件、伤害案16件、妨害家庭案10件。1950年1月,私立尚文小学五年级学生项本初被该校美术教员莫尘(西班牙籍天主教神甫)打伤,激起全市中小学师生的义愤。项本初的父亲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控告莫尘构成伤害罪。案经皖北安庆行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项本初及其家属道歉并赔偿医药费、调养费50万元(老币),登报向全市人民及尚文小学全体师生悔过道歉,具结保证今后不再有类似事件发生。
市法院建立初期,因市检察机关尚未建立,一般刑事案件均由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直接向法院控告,由法院直接受理和审判。1952年,审理妨害婚姻家庭案26件,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26人。市检察院建立后,法院直接受理不需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1962年11月,法院直接受理有明确原告和被告,不需要经过侦查,只用传讯调查的方法即可作出判决的刑事案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各区法院依法直接受理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1949年5月至1979年12月,市、区法院共审理破坏军婚案48件。1949年5月至1988年12月,市政府司法科和市、区法院共审理轻微伤害、妨害家庭、破坏现役军人婚姻、重婚、虐待等轻微刑事案件666件。
上一篇:机构
下一篇:民事审判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