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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司法机构】
清末审判厅
宣统元年(1909)筹设省、府、县三级审判厅。次年十一月,安徽高等审判厅、安庆府地方审判厅和怀宁初级审判厅成立。高等、地方、初级审判厅与同级检察厅在一处。安徽高等审判厅和安庆府地方审判厅址在风节井边(位于今孝肃路)。各审判厅内设刑庭和民庭。安庆府地方审判厅受理怀宁、潜山、桐城、太湖、宿松、望江6县不服各县初级审判厅审判提起上诉的和由其自行审判的刑民案件,并在桐城设分厅,受理6县中后4县的上诉案件。怀宁初级审判厅受理县境发生的刑民案件,作出初审判决,还处理一些简易民间诉讼。
民国时期审判厅、法院
民国元年(1912)11月,恢复清末所设审判检察机关,改安庆府地方审判厅、检察厅为安徽第一地方审判检察厅,审判长兼刑庭庭长凌璧,检察长崔祥鸠。怀宁初级审检厅监督推事黄行素。次年3月,第一地方审检厅分为怀宁地方审判厅和怀宁地方检察厅;5月,初级审检两厅附设于地方审检两厅内。怀宁地方审判厅审判长兼刑庭庭长胡寅勋,怀宁初级审判厅监督推事周世筠。3年5月,撤销初级审检两厅。怀宁地方审判厅的刑庭和民庭各设简易庭,受理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如不服简易庭判决,可向地方审判厅合议庭上诉。怀宁地方审判厅历任审判长程文焕、黎世澄,怀宁地方检察厅历任检察长劳恭震、梅钦光。
16年(1927)11月,安徽高等审判厅、怀宁地方审判厅改称安徽高等法院、怀宁地方法院,同时撤销安徽高等检察厅、怀宁地方检察厅,于法院内设检察处及首席检察官。
怀宁地方法院旧址在今市公安局。内设刑庭和民庭。民国20年(1931)增设民事调解处,处理民事诉讼案件,又设民事执行处,专司民事判决执行事项。怀宁地方法院看守所在饮马塘(今省二监),17—19年3年中,关押人犯最多达378人(男犯356人、女犯32人),最少有146人(男犯130人、女犯16人)。历任院长程文焕、俞仁愈、史廷程、李祖庆、罗仁博、蔡则民,历任首席检察官蒋树勋、梅荫楷。安庆沦陷后,院址为伪怀宁地方法院所占。34年11月恢复,院长汪溉,首席检察官马献图。原刑庭和民庭合为审判庭,又设文牍科、总务科、记录科及会计、出纳、统计、庶务、收发等室,后配备人事管理员。36年7月设公证处和公设辩护人、通译。是年,全院(不包括检察处10余人)共64人,院长蔡则民,首席检察官马献图。
安徽高等法院旧址在今地区行政公署。民国17年(1928)设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安庆沦陷前迁立煌(今金寨)。抗日战争胜利后迁回原址,增设合肥办事处。36年,内设刑事第一庭和第二庭、民事第一庭和第二庭、文牍科、民事科、刑事科、监狱科、总务科、事务科、会计室、统计室、人事室,全院共156人。解放前夕,院长廖江南带部分人员迁往屯溪。
监狱和反省院
清代,安庆设有县狱、府狱、司狱。清末民国时期的监狱(除陆军监狱外)皆隶属审判机关。安徽高等法院内设专司狱政事务的监狱科。
县狱同治十年(1871)建,在县署东(今杨家塘附近)。
府狱同治九年(1870)建,在黄家狮府照磨署北(今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光绪三十三年(1907)于府狱外隙地建新羁所,又于府署西边设候审所。
司狱同治六年(1867)建,在鹭鸶桥臬司署旁(今市粮食局及其仓库一带)。
陆军监狱原府狱及新羁所。民国初年改为陆军监狱,归军法部门管理。22年(1933)安徽反省院迁此,监名遂废。
安徽反省院民国17年(1928)5月,安徽高等法院成立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后所设。反省院的建院宗旨是“感化政治犯”。规定凡犯有“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暂行反革命治罪法”被判刑人犯,刑期虽执行完毕,但当局认为“仍有再犯之虞者”;或者对于不够判刑的共产党人以及经国民党中央执行会议决定应送反省感化的人,都送入反省院。反省院以6个月为一期限,期满后经评议认为需继续反省者,可延长直至5年。如到期仍认为“不能感化者”,送法院审判。19年,借饮马塘怀宁地方法院看守所“知”字监房入院反省的有100人。22年,反省院迁入陆军监狱。安庆沦陷时撤毁。
安徽省第一监狱原司狱。民国3年(1914)饮马塘模范监狱迁此,改名为怀宁县监狱。5年改造扩建。次年定名安徽省第一监狱。13年6月于饮马塘监狱增设分监。监房仿扇面式,按“仁”、“义”、“礼”、“智”、“信”5字排列的杂居间各14间,按“劝”、“善”、“改”、“过”4字排列的分房监各15间,共分男监、女监和病监158间。内设印刷、织布、木漆、缝纫等工场。25年6月,关押普通刑事犯509人,军事机关寄押犯82人。抗日战争中被日军炸毁。
饮马塘监狱俗称。原名罪犯习艺所,建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四月,分重罪监、轻罪监。宣统二年(1910)改名为模范监狱,监管条件较前改善,司、府、县监狱及新羁所的犯人全部并入该监。民国3年(1914),模范监狱迁鹭鸶桥原司狱址,改称怀宁县监狱。8年,怀宁县看守所由原县狱迁此,改建旧监房,按“知”、“过”、“必”、“改”4字仿扇面式排列,新号舍共76间。“知”、“过”为看守所,“必”、“改”为安徽省第一监狱分监。内分男监、女监。19—22年,安徽反省院借用看守所“知”字监房。安庆沦陷后,伪怀宁县地方法院以此作看守所。34年8月,由安徽高等法院和怀宁地方法院共同接管。
特别司法机关
民国16年(1927)后,另有一类机构独立行使逮捕、审判之权,它们的活动法院无权过问,是为“特别司法机关”。
怀宁县军法处设于国民党怀宁县政府内。民国17年(1928)改称保安科,后又改称军法科。由县长兼任军法官,后设专职军法官或承审员。其职权是依国民党政府“关于反革命、盗匪、烟毒及贪污等案件,一律归军法审判”的规定,审理这类案件。盗匪及烟毒案有时划归法院审理。
安庆警备司令部、城防司令部军法机构民国21年(1932)设安庆警备司令部,安庆警察局查获的绑匪、盗匪案件,均移送该部军法机构讯办。26年设安庆城防司令部,内设军法机构,配审判官和书记官,对汉奸等案件行使审判权。同年10月,国民党安徽省党部查获刺探情报资敌的汉奸蒯显东,移送城防司令部审讯。后经省保安司令部转国民党政府军事委员会批准,由城防司令部判决执行枪决。
肃反专员办事处民国20年(1931),国民党安徽省党部内设肃反专员办事处。办事处驻安庆,隶属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肃反专员魏寿永。24年4月,《安徽省各县肃反工作实施纲要》规定,各县委派肃反专员1人,代表省党部办理本县“反动”案件;肃反专员对社会不公开,借用当地党政军警机关的名义进行搜捕活动;肃反专员“管训自首分子”,有权“立即逮捕”和“送交司法或军法机关予以枪决或处以无期徒刑。”次年撤销办事处,设立特务室。抗日战争期间改为调查室。34年9月至37年7月,设省调查室(后易名为党员通讯组、调查处)安庆区室。安庆区室下辖桐城、怀宁、潜山、太湖、宿松、望江6个县室。
肃奸专员办事处民国34年(1945)9月,国民党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在各战区设立肃奸专员办事处。10月,“军统”安徽站在蚌埠设立肃奸专员办事处,下设3个分处。安庆办事处下设调查组、执法队和看守所(在蔡家桥永祥当铺)。办事处主任兼调查组长邓湘人,执法队长郭鑫,看守所长王朝栋(又名王国梁)。肃奸专员办事处主要是审判汉奸案和处理日伪财产。时安徽高等法院对其任务持异议。35年3月,安徽各肃奸专员办事处撤销,承办的汉奸案件移交安徽高等法院,涉及日伪财产接收处理事项则移交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驻皖办事处(该办事处在安庆设有分处)。
附:伪怀宁地方法院
民国29年(1940)10月,日本侵略军扶植成立怀宁地方法院。内设审判庭,附设民事调解庭,另设行政科、记录科和会计科。31年李宝珍任院长,有推事、书记官长、书记官及雇员、庭丁20余人。34年9月被安徽高等法院接收。
【市人民法院】
安庆解放时,由市政府司法科暂行国家司法职能,并成立以市长张伟群为主任委员、司法科长凌波为副主任委员的司法研究委员会(后改称审判委员会)。司法科只受理和审判刑事、民事案件,反革命罪犯由市军管会或市公安局审理判决。1949年8月,司法科设看守所,内有男监房5间、女监房1间。10月,撤销司法科。1950年10月恢复司法科,11月市政府司法科改为市人民法院。1951年4月28日市法院正式成立,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并组成审判委员会。院址在状元府20号(今吴越街14号)。
1952年7月,皖北人民法院安庆分院与市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对外仍为两个机关,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仅司法行政机构合并为秘书室。合署后,市法院刑事、民事审判庭改为第一、第二审判庭,均受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次年增设人民接待室。1954年9月,市法院与省法院安庆分院分开办公。市法院迁至近圣街,恢复刑事和民事审判庭,设秘书室、人民接待室,抽专人负责案件判决的执行事项。1955年增设执行室。同年12月设司法行政科。1956年2月成立市人委司法科,撤销市法院司法行政科。3月,市公证室、市法律顾问处成立。1957年9月,撤销市人委司法科,在市法院设司法行政科,由市法院院长分管公证工作。1958年,撤销执行室和司法行政科,市法律顾问处和市公证室亦先后被撤。同年,设书记员研究小组。
1958年10月至1959年7月,市法院改为市中级法院。其后,市法院迁入市人委所在地,增设江北郊区人民法庭(1960年8月撤销)。1960年,抽调12人下放农村、参加中心工作和到省政法干部学校培训,机关人数减少60%,刑事和民事审判庭合为一个审判庭。1962年,下放干部陆续调回。1963年3月,刑事和民事审判庭分开。次年3月迁址于大二郎巷。
1966年1月,撤销刑事、民事审判庭,实行分片包干办案制度。全市按迎江区、大观区、郊区区划分为3个片,每片配庭长1人,片下与公安派出所相适应划分3个责任区,每个责任区配审判员1人,由其负责办理责任区内的刑事、民事案件,指导当地调解委员会工作。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法院受到冲击,审判工作陷于停顿状态。1968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庆专、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内设审判组。9月,市革委会人民保卫组成立,内设审判小组。1968年10月至1969年2月,全市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由军管会集中到怀宁县小市公社(今小市乡)参加“斗批改”。1969年4月,市革委会人保组与市公安机关军管小组合署办公,内设审判小组。市法院除1人留在审判小组工作外,其余人员全部下放农村或调到工厂、街道等基层单位。1973年4月市人民法院恢复重建,隶属市革委会人保组,内设刑庭、民庭和办公室,院址在市公安局。1980年撤销市法院,成立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
1958年10月,市人民法院改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安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对外两个机关,内部一套班子。1959年3月,地、市法院分开。7月,市中级法院仍改为市法院。
1979年11月筹建市中级人民法院。1980年4月市中级法院筹建过程中,设司法行政科。8月1日市中级法院正式成立,内设刑事、民事、经济3个审判庭和办公室。办公室下设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会计室和档案室,另配专职法医1人。10月,撤销司法行政科。1982年3月设调查研究室。1983年7月迁入碟子塘巷36号(今壕埂街12号)。1984年内设机构为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办公室、调研室、法医技术室、人事科。1985年10月设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安徽分校安庆市分部。1986年3月设省第二监狱派出庭。1987年1月设行政审判庭。
1955年4月以前,市法院院长由上级组织任命。1956年7月至1966年2月,市法院院长、市中级法院院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73年3月至1980年9月,市法院院长、市中级法院院长由上级组织任命。1980年9月以后,市中级法院院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市法院历任院长齐世钦、高平、张受益、仲健、鲍进明、齐全,历任副院长赵新民、时雨桥、仲健、何其哲、金银福、傅维友、齐全、韩石、王亚夫。
市中级法院历任院长张受益、齐全、程玉衡,历任副院长王权、仲健、韩石、王亚夫、徐蓉月、金晓平、金立昱。
【区人民法院】
1959年1—7月成立东市区人民法院、西市区人民法院。东市区法院院长许家珍,西市区法院代理院长梁寿山。后撤销。
1980年4月筹建市辖3区法院。5—7月,迎江区人民法院、大观区人民法院、郊区人民法院先后成立,均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内设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皖河农场双河口人民法庭划入郊区法院。1982年3月均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和1988年,迎江区、大观区法院增设执行庭和行政审判庭。1985年郊区法院增设广圩、杨桥2个人民法庭。历任院长:迎江区法院丁福生,大观区法院程玉衡、陈守旺,郊区法院李志德、程绪贵、汤昌南。
【安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50年1月,皖北安庆行政区人民法院成立。后改为皖北人民法院安庆分院。1952年1月改称安徽省人民法院安庆分院。1954年10月以后改称安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文化大革命”中机构不存,至1973年2月恢复。今为驻市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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